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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如何加强票据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21 07:05:16

『壹』 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收执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财政票据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主要依赖于所取得票据的真实性。不合法、不真实的财政票据,必然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错误的财务资料容易导致领导决策的失误。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就从根本上维护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堵塞了财务收支漏洞,使单位财务活动合法、有序、规范。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财政增收节支。收费票据是取得收费收入的书面证明,而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财政收费票据管理,可以使财政从源头上直接掌握收费收入和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同时,通过对票据的合法利用,可以控制不合法票据在单位报销和不合理支出,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三)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三乱”的治理。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较明显的特征是使用的票据大都是未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非法票据。个别单位和个别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利用非法票据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因此,严格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稽查,杜绝非法票据的流通,可以有效制止“三乱”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使用者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一些部门、单位依法用票的意识不强,使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超标准收费、超标准罚款等;一些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票据管理不规范,随意转借或转让财政票据,有的甚至造成票据遗失等;一些单位票据使用不规范,有的填写票据内容不齐全、金额涂改、票据各联之间内容、金额不一致,有的将收费、罚款及结算票据串换使用;个别单位使用非法票据,甚至自制收费和罚没收据。
(二)地方财政部门票据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发挥不够充分。一些地方的票据监管在监管手段及运作机制上存在问题:票据管理没有独立机构、人手少,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在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缴销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不严,如有收费项目的存在无限量的供应票据,不及时督促票据缴销,缴销时票款核实不完全做到一一核对,存在抽查等现象;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制约,财政票据管理职能发挥不充分,难以对违规单位实施有效的制裁和惩处。
(三)缴款人维权意识淡薄。许多缴款人不清楚票据管理政策,不清楚执收执罚单位开出的票据是否合法规范,没有细究缴款票据的习惯;在收缴关系中,缴款人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办事不顺利,不敢理直气壮地索要票据或者凭票举报;一些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在政策规定和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弹性,缴款人常常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比较注重实际缴款数额,而对执收执罚单位开什么样的票据不太关心
三、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严格票据发放,建立管理台帐。在领用票据时,票据专管员要携带《票据准购证》,按年审核定的收费项目,限量领用票据,财政票据管理员在《票据准购证》和票据管理台帐上登记领用时间、品种、数量和编号,双方签字确认。
(二)强化票据核销,确保收入缴户。票据核销实行“验旧领新、票款同行”,每月核销一次票据,用票单位将使用后的票据存根按编号、非税收收入项目分类汇总票据金额,登记在票据的封面上,交票据科审核缴验,在确保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加盖验乞章,对个别单位不上缴财政收入的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严格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报表制度。建立收费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月报表》,上报非税收收入项目及收入数,使用票据数量等有关数据,以检查单位用票及是否按时上缴非税收收入情况。建立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财政票据管理员每月汇总票据使用情况,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为票据正确使用提供了保证。
(四)深化事后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对单位使用票据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深入跟踪检查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停止向其发放票据,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定期对票据使用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基本业务素质。
(五)组织有关人员强化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票据法》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财政票据的操作规程进行细化规定,提高各执收单位业务人员素质,杜绝技术性错误的发生。同时,各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争取做到专职、专人负责,确保责任清楚、明确。
(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政内部各科室的协作管理。对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收入征管人员、稽查人员、计财人员和票管员要紧密配合,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及时查处,并根据计财科出具的入库凭证限量以旧换新领用票据,对不开票或使用白条收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七)实行高额处罚办法。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上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违规使用票据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行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用票单位进行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执法环节;坚持处罚与规范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后检查与事前监督,事中调控相结合,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慎密性。

『贰』 票据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叁』 商业银行从哪些方面加强票据业务管理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肆』 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该资金是由人民银行来支配使用的。从历次有关存款准备金政策调整的文件看,人民银行在系统内一直强调: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维护清算纪律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但对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具体操作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和人民银行对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银行的行业规章文件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人民银行维护自身职责处于弱势地位。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和有关司法机关基本达成共识,不能冻结和扣划,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超额存款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坚持超额部分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也不得冻结、扣划。而从司法机关的规定看,从较早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到后来中央政法委协调下的“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坚持的是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部分不可以冻结、划拨,其他的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伍』 如何从制度上 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于2005成立,十年来,始终坚持“敢想敢试,先行先试”的特区精神,积极探索,致力改革,通过“银行代收、票款分离”“联网开票、数据共享”等改革举措,努力架构财政票据改革的“厦门模式”。目前,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在制度建设、信息化水平、风险防控、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督
作为在全国率先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票款分离、银行代收”的经济特区,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系列部署为指导,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查找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先后出台了一系管理办法和制度,使非税征管和财政票据管理有章可循。2011年10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12年11月26日,出台《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财政票据管理,增强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截留财政资金行为,堵塞了私设小金库、曲线转移财政资金等行为,为“收支两条线”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近年来,我们围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了行政自律、办事流程、举报投诉、公告和公开评议等一系列监管制度,结合岗位实际查找廉政风险点20个,制定改进、防控措施64条,绘制廉政风险防控图8个,健全了内控机制,使财政票据使用过程和非税收入收缴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中;同时通过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内部管理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中心工作职责、分工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等,进一步提升了财政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改革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2012年4月,王保安副部长到厦门调研时指出:希望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进一步发挥先进带头作用,继续为全国非税收入征缴改革,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创造出更多好的办法和经验。几年来,我们始终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部领导的重要指示,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从财政票据电子化开票,到财政票据无纸化管理,不断拓展管理视野,完善管理思路,有效实现财政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2004年,厦门市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2008年,自主研发交警罚没收缴管理平台,成功破解了单位和银行数据二次录入难题,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票据使用实时动态监管。2012年10月,自主建设厦门市非税收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其中包含财政票据管理子系统)并正式投入使用,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目前,市本级用票单位上线使用率达98%,区财政对接使用率也已过半。“非税系统”的成功部署,将用票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实现了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在线、实时、动态监管,取得三方面成效:首先,将非税收入与财政票据信息有机融合,对执收单位可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可用票据进行预设、锁定,全过程监控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从源头上杜绝了违规收费、坐收坐支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安全直达国库。其次,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对账和财政票据网上核销,降低了财政部门、代收银行、用票单位人工操作工作强度,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增强了工作准确度。第三,实现财政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减少票据联数,节约了票据印制、使用及保管成本,为实现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大力推进医疗票据电子化在线管理。医疗机构既是财政票据的用票大户,又是牵连千千万万社会公众的服务机构。近年来,我们依托“卫生云平台”,着力推动“非税系统”向各级医疗机构延伸,通过与医疗机构HIS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对医疗票据实时在线管理,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第一,联网开票,实现票据使用实时监管。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开票,实时将收费项目、金额等详细的收费信息上传到财政票据数据中心,确保了每份医疗票据电子数据在医疗机构和票据管理机构上实时同步。第二,优化票据核销、管理流程。通过联网开票、数据同享,实现医疗票据网上核销,保证了核销数据的准确率,也大幅降低了核销工作量,原需耗费几天的核销工作,现在只需短短几分钟即可完成。第三,设置数字指纹,提升票据防伪水平。通过系统生成数字指纹,并打印在票面上,票据真伪一查便知,有效提升了票据防伪水平。第四,实现票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医疗票据从印制、入库、领用、开票、核销等进行全程监管,有效监控医疗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是稳步推进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2014年7月我市获得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批准,成为全国首个开展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城市。为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开,我们迅速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专门制定出台《厦门市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暂时办法》,选择市第一医院、中山医院、仙岳医院、交警大队等4家单位进行试点。此次厦门市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充分运用现在厦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程度高、“非税系统”建设成效突出这一优势,探索一个从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直至形成会计档案的财政票据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加快会计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会计工作监管成效,最大限度防范财务风险。目前,该系统已列入我市2015年信息化建设计划,工作小组与软件公司正抓紧系统开发,已完成CA测试环境搭建及“厦门市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财政端、单位端开发工作。下一步将开展对数据加签、文件加签及数据加密等核心功能的测试,同时做好与“非税系统”的对接工作,力争上半年实现试点上线运行。
四是积极研发停车场收费管理业务系统。厦门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从不回避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车辆日益增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备受公众关注。为加强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2014年4月,我们在对思明、湖里两个区,共计13个街道8637个车位使用情况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收费实行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厦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停车费收入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着手研发停车场收费管理业务系统,该系统将与公共停车场车闸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数据交换,联动收费和开票,实现停车费收入从收取、汇缴到入库以及收费票据从领用、开票到核销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三、注重社会效益兼顾,便民利民,实现管理与服务共赢
秉承“崇德敬业、理财为民”的宗旨,始终坚持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提升财政服务水平,放在促进社会效益增长中,以构建“收入组织有方、公共保障有力、资源配置有效、监督管理有序”的公共财政为愿景,努力将管理工作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实现共赢。
一是改革创新服务社会管理。2008年,我们牵头研发的交警罚没收缴管理平台,打通了职能管理部门、执罚单位、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之间无缝业务对接、数据资源共享的通道,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票据使用实时动态监管。交警罚没收缴管理平台的推开,使违章业务与罚款收缴有机结合,缴款人可直接网上确认违章事实并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网银、手机等便捷渠道进行缴款,实现足不出户解决违章处罚,此举不仅解决了违章当事人往返奔波、排队缴款的难题,而且进一步解放了警力,也使广大市民对“票款分离、银行代收”的模式有了更具体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认为此举对破除人们长期对交警部门“乱罚款、作人情、筹奖金”等错误片面认识,有重大的社会意义。2010年,先后推动土地出让金收入收缴、会计考试报名缴款及医疗机构自助打票等改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特别是我市第一医院自助打票机的投入使用,业务流程精减力度大,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大大降低,既减轻了医院收费人员的工作压力,又使广大患者对医疗收费情况一目了然,成功破解了长期困扰该院的群众排长队就医难这一难题,得到了广大就医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二是搭建“非税网”实现阳光行政。2014年,成功搭建“厦门非税网”门户网站,通过开设“最新公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等重点栏目,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主动向服务单位、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提供非税收入相关的法律法规、收费政策、项目信息、票据信息等信息,政务信息公开透明,让广大公众能明白缴款。开设“财政票据真伪查询”栏目,公众凭票据号码、数字指纹、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验票据真伪;开设“违法举报信箱”栏目,拓宽了公众诉求渠道,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的社会监管机制。门户网站的设立,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代开、转借、串用等违规使用票据等问题,减少违法行为发生,提高了财政票据的监管能力。
三是拓宽缴款渠道便民利民。在致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同时,着眼提升财政服务水平、树立财政良好形象。“非税系统”的全面推广,实现了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代收银行互联互通,进一步拓宽了非税收入缴款渠道,目前,全市共有12种便捷的缴款通道,缴款人可以在遍布全市的14家代收银行529个营业网点柜面、1041台自助终端办理缴款业务,还可以通过银商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有线电视、e通卡、社区便利店全民付、财政非税自助终端、交通违法微信缴款、厦门非税网等多种渠道进行缴款,便民利民,提升了收缴效率,达到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目的。
一系列的改革举措,规范了管理,提高了效率,优化了服务,得到财政管理战线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评,为我们赢得了“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荣誉称号,叫响了“阳光非税”党建品牌,我们这支管理团队以改革创新当先锋的精神,开拓进取创佳绩的追求,荣获了“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光荣称号。改革不停步,创新无止境!虽然我们在深化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与监督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纸质票据已不太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因此,我们积极研究和探索将实物票据电子化,也就是财政电子票据以及财政票据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并且迈出了实验性的一步。实践中,还将面临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比如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等,还需要我们不懈努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探索财政票据管理新路子、创出新经验。

『陆』 如何加强企业内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可以背书流通,
到票贩子手里马上可以换钱,
所以必须像管现金一样去管理。
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指定专人保管。
二、存在在保险箱中,没有必须配上。
三、做好交接登记,明确责任。

『柒』 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性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颁布时间:1997-8-21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的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玖』 如何加强票据的管理

加强票据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1. 制定票据管理相关制度,所有员工需要按照制度制定,上交各种税票统计;

  2. 加强对会计部门票据的审核机制,制定领导不定期抽查制度;

  3. 制定不按公司规定使用票据的处罚制度,具体落实到位。

『拾』 如何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苏锴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商业信用产生的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并保证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它是一种信用票据,也可认为是银行对外信用担保的一种形式。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对于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支持企业的生产发展,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改善和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业务属于中间业务,在我行开展不够广泛和深入,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了解的不够透彻,有少数企业利用这种结算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的信用,加大了承兑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偏离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良好初衷。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管理的力度,防范金融风险,以提高这种信用票据的真实的结算能力。一、规定汇票签发的前提基础,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前提和基础,严禁签发无对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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