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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用卡发卡范围

发布时间:2021-09-21 09:33:09

『壹』 所有银行的信用卡总共有多少种

1、 大来卡(Diners Club)

大来卡于1950年由创业者Frank M C Mamaca创办,是第一张塑料付款卡,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国际通用的信用卡。1981年美国最大的零售银行----花旗银行的控股公司----花旗公司接受了Diners Club Intenational卡。大来卡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它在尚未被开发的地区增加其销售额,并且巩固该公司在信用卡市场中所保持的强有力的位置。该公司通过大来现金兑换网络与ATM网络之间所形成互惠协议,从而集中加强了其在国际间市场上的地位。

2、万事达卡(MasterCard)

万事达国际组织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期创立了一种国际通行的信用卡体系,旋即风行世界。1966年,组成了一个银行卡协会(Interbank Cand Association)的组织,1969年银行卡协会购下了Master Charge的专利权,统一了各发卡行的信用卡名称和式样设计。随后十年,将Master Charge原名改名Master Card。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是一个包罗世界各地财经机构的非牟利协会组织,其会员包括商业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以及信贷合作社。其基本目标始终不渝:沟通国内及国外会员之间的银行卡资料交流,并方便发行机构不论规模大小,也可进军银行卡及旅行支票市场,谋求发展。
万事达卡已是全球家喻户晓的名字,不过,三十年前它仅是一张美国境内的国内卡,它的知名在于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一直本着服务持卡人的信念,提供持卡人最新、最完整的支付服务,因而受到全世界持卡人的认同。

3、维萨卡(VISA)

Visa是全球最富盛名的支付品牌之一,Visa与世界各地的Visa特约商户、ATM以及会员金融机构携手合作,致力使这个梦想成真。

Visa全球电子支付网络-VisaNet-是世界上覆盖面最广、功能最强和最先进的消费支付处理系统,不断履行使您的Visa卡通行全球的承诺。目前,全世界有超过2,000万个特约商户接受Visa卡,还有超过84万个ATM遍布世界各地。因此,Visa的全球网络让您不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使用Visa卡。
Visa国际组织本身并不直接发卡。在亚太区,Visa国际组织有超过 700个会员金融机构发行各种Visa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公司卡、商务卡及采购卡。这些产品都能让您在消费时倍感安全、便利和可靠。

Visa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在北京和上海成立代表处。Visa在国内拥有包括银联在内的17家中资会员金融机构和5家外资会员银行。截止至2003年6月底,Visa在中国大陆发行的Visa国际卡近86万张,自动柜员机达10,000台,Visa在中国大陆国际支付品牌中的市场份额为74%。

4、JCB(Japan Credit Bureau)

1961年,JCB作为日本第一个专门的信用卡公司宣告成立。此后,它一直以最大公司的姿态发展至今,它是代表日本的名副其实的信用卡公司。在亚洲地区,其商标是独一无二的。其业务范围遍及世界各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JCB信用卡的种类成为世界之最,达5000多种。JCB的国际战略主要瞄准了工作、生活在国外的日本实业家和女性。为确立国际地位,JCB也对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商户实现优先服务计划,使其包括在JCB持卡人的特殊旅游指南中。空前的优质服务是JCB成功的奥秘。

5、运通卡

自1958年发行第一张运通卡以来,迄今为止运通已在68个国家和地区以49种货币发行了运通卡,构建了全球最大的自成体系的特约商户网络,并拥有超过6000万名的优质持卡人群体。成立于1850年的运通公司,最初的业务是提供快递服务。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运通于1891年率先推出旅行支票,主要面向经常旅行的高端客户。可以说,运通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历史长达百年,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经验和庞大的优质客户群体。

1958年,美国运通推出第一张签账卡。凭借着百年老店的信誉和世界知名的品牌,当时红极一时的猫王成为第一批持卡人之一,很多经常旅行的生意人成为美国运通卡这一新兴产品的积极申请者。在美国运通卡开业时,签约入网的商户便超过了17 000多个,特别是美国旅馆联盟的15万卡户和4500个成员旅馆的加入,标志着银行卡终于被美国的主流商界所接受。

1966年运通发行了第一张金卡,以满足逐渐成熟的消费者的更高需求。

1984年,运通在全球率先发行第一张白金卡, 该卡只为获邀特选的会员而设,不接受外部申请。 除积分计划和无忧消费主义以外,持卡人可享受周全的旅游服务优惠和休闲生活优惠,专人24小时的白金卡服务为会员妥善安排各项生活大小事宜。

1999年,运通精选白金卡持卡人中的顶级客户,为他们发行了百夫长卡(Centurion Card)。持有这种美国运通最高级的卡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全球主要城市的顶级会所,可以享有全球独一无二的顶级个人服务及品味超卓的尊享优惠,包括全能私人助理、专享非凡旅游优惠、休闲生活优惠、银行服务专员提供的银行及投资服务和24小时周全支持等。白金卡和百夫长卡使得运通成为尊贵卡的代言人。

美国运通公司凭借百余年的服务品质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理念,保持着自己"富人卡"的形象。

过去运通一直走独立发卡之路,从1996年才开始向其他金融和发卡机构开放网络,1997年成立环球网络服务部(GNS),允许合作伙伴发行美国运通卡,利用运通网络带动合作伙伴的业务增长,强化竞争优势,增加边际利润,提高业务整合管理能力。至今GNS已与全球90多个国家的80个合作伙伴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亚太区的17个国家拥有28个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台湾的台新银行、中国香港的大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新西兰银行、国立澳大利亚银行等。

『贰』 除金融机构外,哪些主体可以发行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种类繁多,每一个发卡银行或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的命名,名称不同功能大同小异。
只要是银行,都有发行信用卡的功能,就不一一列举了,。

『叁』 信用卡业务概述

一、银行卡基础知识�
(一)银行卡的产生�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最初起源于1915年的美国,是一种类似金融微章的“信用筹码”。1949年美国大来公司推出餐馆用的签账卡。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第一张银行信用卡,标志着银行卡的产生。也就是说信用卡已经有了近56年的发展历史。�
(二)银行卡的发展及我国银行卡的现状
1、由于外在需求以及内在动力的驱动使得银行信用卡的发展从分散经营走向联合经营的道路。银行卡作为一种普遍的支付工具,其使用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本地区、本国,而是需要跨越国界,在国际上通用。1966年美国美洲银行成立了美洲银行卡公司,并于1970年正式组建成威士国际集团(VISA),成为全球性的银行卡联合公司。不久,加州的另一些银行也组织了联合银行信用卡协会,与美洲银行竞争。1979年正式成立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70年代初,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发行了银行卡。�
2、我国于1986年由中国银行率先在国内发卡,标志着我国银行卡事业的起步。中国银行“长城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l990年建设银行“龙卡”、1991年农业银行“金穗卡”,1993年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华夏银行“华夏卡”,光大银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各家银行普遍涉足银行卡领域,纷纷打出具有自身特色的银行卡品牌,建立了自己的银行卡网络系统。各家银行的竞争丰富了银行卡品种,逐步完善了银行卡的服务功能,延伸了银行卡的应用领域,同时也促进了我国银行卡事业的发展。为了最大限度的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实现机具共享与网络一体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成立,总部设在上海,它是由8O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三)银行卡的特点:�
1、功能齐全。银行卡融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为一体。�
2、使用方便、快捷、安全。银行卡是现代的电子化金融服务工具。使用银行卡,一是方便,避免了用现金结算的繁琐,降低了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的频率,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二是使用快捷,实现了通存通兑,持卡人可跨县市,跨省市随时随地用卡结算;三是使用安全,由于银行卡依赖于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即使不小心遗失也可对其进行及时止付而避免造成损失,免除了携带大量现金的风险。�
3、高收益。手续费(初级阶段,尚不能体现),但是在其它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收入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卡存款的增加带来了利差收入,拓展了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带来了综合效益。�
(四)银行卡的作用
1、发展银行卡业务,具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发展银行卡业务,具有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实力的重要作用。�
(五)银行卡分类及相关定义�
1、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定,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4、联名/认同卡:发卡机构与特定的合作单位(团体)联合发行的卡系列中的一个品种。联名卡的合作对象为盈利性单位;认同卡的合作对象为非盈利性团体(包括专业团体、社会团体、校友会和慈善基金会等)。�
5、芯片(1C)卡�

(六)银行卡发展趋势�
当前金卡工程的大力实施以及内在发展动力的驱使,使得我国发卡的各家商业银行从过去的各自为政、分散经营逐步走向联合,银行卡业务联合势必为我国银行卡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可以预计,今后我国的银行卡将呈现出如下的发展趋势:�
1、功能多样化�:银行卡可以同时具有柜台结算、ATM机取现、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特约商户消费、打折等多种功能。
2、服务现代化�:手持银联卡可以实现在多家银行的自助机具上取现、查询余额。各家银行卡持卡人可在银联POS上刷卡消费。
3、流通国际化�: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可以在国外合作的银行的AYM上取款,实现国际流通。
4、支付虚拟化�: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可在自己开发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办理转帐交易、查询帐务、查询余额等业务。
(七)银行卡业务管理机构介绍�
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的。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①其业务范围: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优质高效的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②银联标识:“银联"标识以红、绿、蓝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平行排列为背景,衬托出白色的“银联’’汉字造型,突出了银行卡联网联合的主题。三种颜色,红色象征合作、诚信;蓝色象征畅通、高效;绿色象征安全。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紧密排列象征银行卡的联合。2005年1O月18日起用了银联新标识,新标识在旧标识的基础上,增加了英文“unionpay",并对三色块的面积和倾斜度等局部要素进行了微调,体现了全球化,整体构图上美化了视觉效果。
③“银联’’标识卡:“银联”标识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内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采用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可以跨行跨地区使用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卡的正面右下角印刷了统一的“银联”标识图案。�对于受理“银联"标识卡的商户,对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无须识别发卡机构,均能直接受理;对于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或POS上,都能持卡实现刷卡取现和刷卡消费。�
2、国际信用卡组织�
在国际上最著名的信用卡是VISA CARD(维萨卡或称威土卡)、 MASTER CARD(万事达卡)、 AMERICAN EXPRESS CARD(美国运通卡)、DINNERS CARD(大莱卡)和 JCB CARD(日本JCB公司发行的)等。其中尤以 VISA卡发行量最大,MASTER CARD 次之。
维萨VISA国际信用卡联合公司的前身是1966年由美国美洲银行组建成立的美洲银行卡公司, 1977年该公司正式改名为VISA卡国际集团( 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VISA INTERNATIONAL)成为全球性的信用卡联合公司。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球共有 2万多家会员行,在全世界 206个国家和地区有 1200万家特约商户,发卡量达4.1亿张,市场占有率达54%左右,Visa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在北京和上海成立代表处。Visa在国内拥有包括银联在内的17家中资会员金融机构和5家外资会员银行。截止至2005年3月底,Visa在中国大陆发行的Visa卡约540万张,自动柜员机达17,000台,Visa在中国大陆交易额达32亿美元。
万事达 MASTER国际组织的前身是 19 6 9年由美国加州银行、克罗克公民国立银行、北加利弗尼亚银行和威尔土•法哥银行等四大银行共同组成的银行信用卡协会,该协会专门经营信用卡业务,为全美各大银行提供发卡服务,于1979年正式命名为万事达国际集团公司(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目前该公司在全球共有2.2万家会员行,在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办事处,发卡量达3亿多张,市场占有率达35%左右,2002年6月25日中国银联公司正式成为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会员。

『肆』 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

二是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

三是在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基于借记卡、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扣划的存款或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不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在批准你的信用卡的时候给予你信用卡的一个最高透支的限额,你只能在这个额度内刷卡消费,超过了这个额度就无法正常刷卡消费。信用额度是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核定的,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

一般情况下,双币信用卡的额度中人民币额度和美元额度是可以互相换算的,例如:您的额度是30,000人民币,当你在境外用卡时,您的信用额度就大约等值于5,000美元。

信用额度将由银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您可以主动提供相关的财力证明要求调整信用额度。此外,当您在出国旅游、乔迁新居等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要求调高临时信用额度。

『伍』 信用卡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陆』 我国有哪些信用卡,分别是哪些金融机构发行

我国信用卡目前只有商业银行发行,虽然规定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但尚未开放先例。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
二是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
三是在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柒』 发卡银行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发行信用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捌』 不在平安信用卡发卡范围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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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信用卡发卡行有哪些

多了,国有六大行(四行加交,邮),十二家股份制银行,另外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农商行,再加外资银行。

『拾』 信用卡的发卡机构都有什么责任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管理的特约商户,由为此类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与合作的非银行机构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损失承担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查发现特约商户有涉嫌套现行为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上述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

十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主体机构因管理不力或违规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造成所管理商户套现活动频繁,在社会上广泛散播套现宣传信息,或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有涉案关联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落实信用卡中心和当地分支机构的投诉管理责任,做好当地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当地投诉处理缺位、延误,客户正当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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