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上总部的分工为
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1)金融机构清单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Ⅱ 要到银行要贷款 各大财务报表和明细科目的大概指标是多少
首先你看你的公司有没有金融机构贷款,或关联企业的带息借款,如果没有,那利息支出就不用填写,如果有,你应该在财务费用明细账下专门的利息支出科目找你的利息支出数额。答案补充
因为不知道你的软件中都列明了那些科目有数,所以那你看看财务费用没有数,如果有,是负数的话,相应说明你的利息收入大于其他费用,如果是正数,那说明可能会有利息支出,再你可以看看其他应付款下有没有借款科目,或看看银行存款账户用有没有相关的利息支出。如果没有财务费用明细账的话很难看出有没有利息支出,至于息税前利润,在论文中你可以不必着重说明,找不出相关数据时,视同于也可以。答案补充
其实:息税前利润是指企业在剔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润,如果企业有大量的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将会是负值,它冲减了经营费用,但有不是经营收入,所以在计算企业实际经营利润时,要把该项剔除.一般是 息税前利润=企业的营业利润+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企业支付的所得税 如果你的软件中只是列了财务费用的一个数时,那你可用上面的公式正数就加,负数就减。
Ⅲ 如何查看同一个人全部的银行账户的清单
应去金融机构查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金融机构清单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情况或交易行为抽查。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受理终端安装地点和使用范围。
第五十八条 银行应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信用卡交易信息,为发卡银行开展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
Ⅳ 银行流水清单可以打多少年
银行流水清单打印年限各个银行的规定不同。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中国工商银行的客户打印账户明细:
1、持银行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智能打印机“个人明细打印”功能,可自助打印5年内明细,但打印工资明细仅支持近1年内的;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账户到任意营业网点,申请打印5年内明细。如无法提供银行卡/存折,提供卡号/账号且验密通过也可查询打印。暂不支持代办。
(4)金融机构清单扩展阅读
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
下载打印储蓄卡近期交易明细:
1、开通个人网银的客户可以下载和打印两年内(对年对月)且不超过1500笔的账户明细(如下载时无法选择保存位置,请核实是否使用了迅雷等第三方下载软件,并设置了默认的保存位置)。
2、户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储蓄账户到就近任一建行网点(非通存通兑存折需至开户行)打印5年内(含)的历史明细,如打印5年以上的明细,建议联系开户网点咨询。
Ⅳ 工商银行银行清单最长能查多久
工行不同业务查询时间规定不同。例如:查询明细,请您登录手机银行,选择“最爱-我的账户”,点击对应账户下方的“查询明细”功能,即可了解5年内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作答时间:2019年6月12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Ⅶ 银行卡可以拿去银行打清单吗
银行卡打银行流水的方法如下:
1、个人账户需要打印账户(清单)流水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卡或存折到所属营业网点柜面申请查询。
2、自助查询机--插入卡或存折--输入密码--进入查询明细页面-历史明细-输入查询打印所需日期-查询-打印即可。
1、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银行流水:
1)对于开通了网银的用户来说,可登陆网上银行进行查询。
2)对于已开通了手机网银的客户,也可登陆手机终端进行查询。
2、银行流水是指银行活期账户(包括活期存折和银行卡)的存取款交易记录。根据账户性质不同分为个人流水和对公流水。银行流水是证明个人或公司收入情况的一种证明材料,是向银行申请贷款所必须的材料。
资料来源:网络词条银行流水
Ⅷ 银行卡怎么打清单
一、打清单的四种方法:
1、在确认银行卡后存折所属银行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就近的银行网点查询即可,工作人员会帮忙将其进行打印。
2、也可以携带卡或存折到营业网点自助查询机自行打印。
3、对于开通了网银的用户来说,可登陆网上银行进行查询。
4、对于已开通了手机网银的客户,也可登陆手机终端进行查询。
二、注意事项
如需要证明类的账单流水明细,请申请打印后,让打印柜员盖银行章。
打印银行流水账单后,不要随意丢弃,防止泄露个人(对公)账户信息。
(8)金融机构清单扩展阅读
警惕假银行流水单从量变到质变
几百元的费用,外加银行支行网点、卡号、户名等个人信息,有“商家”就会根据你的要求“定制银行流水单”——每月进账金额、进账形式、交易区间、最终余额都是按需定制,可以精确到分。原本与买房相配套的代办银行流水单业务,如今已发展至电商平台公开叫卖。
假“银行流水单”分为“原版”和“高仿版”, “商家”客服声称“原版”与银行做出来的流水单完全一样,“高仿版”在排版、字体上稍有区别,虽然看起来与真的流水单别无二致,但假的终归是假的,“想做多少金额就做多少金额”让人瞠目结舌。
据称假银行流水单多用于房屋贷款,飙涨的房价让使用者多了一份无奈却坚实的理由,而银行对于流水单的审查并不是很严格,不会每笔都查,假流水单被查出,大不了换家银行再办。
总之,假“银行流水单”对于银行和个人的风险都不是很高。数百元的购买成本,几乎为零的假冒风险,让假银行流水单的生意日渐兴盛,已发展至电商平台公开叫卖,有的商家称最近接到四十多单的团体订单。
假银行流水单对买卖双方来说不仅有悖公德,更涉嫌违法犯罪。银行流水单必须盖有公章才可生效,假单上也赫然在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制作银行流水单的人伪造了银行印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
“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银行流水单属于金融机构出具的公文,卖家予以伪造、买卖显然是违法行为,在网上贩卖假银行流水单属于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罚。
Ⅸ 总部设在北京的证券,期货,基金类金融机构明细单
去北京的证券业协(商)会和期货业协(商)会网站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