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目前有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截止2016年6月,金融租赁公司5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权在银监局,在国外只有financeleasing公司,只有在中内国才区分容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凡是金融租赁公司,其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发金融债来募集资金。因此审批难度大!
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739家),大概在2010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从国家商务部下放到了省、直辖市的商务厅,因此目前增加最多,也让人感到很陌生的就是这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就是2000万美元。很多公司正好处在该门槛,且不少公司是假外资。2011年以来这类新成立的公司多是为了这个牌照,多半并不开展实质业务。
2.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句话错在哪里啊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2)国内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扩展阅读:
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
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3. 非金融,经济相关专业,进融资租赁公司,以后能进银行或者在金额业继续混吗
别太纠结,金融行业又不是多深的行业,都是靠逐步做出来的,融资租赁的业务还算是简单的。
在有外资背景的租赁公司从业一段时间,后面可以选择去保理、供应链金融等公司。
先以自身强项切入,从翻译为主,学习业务为辅逐步转为精炼业务为主,翻译为辅。
资格证没有的,可以去考个证券从业资格,券商资管业务以后会包含所有类型的业务。
4. 求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比较知名的公司名单
前20家名单: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回、天津渤海答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的信息你可以到投融界平台具体查询了解。
5. 国内有几家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金融租来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商银行;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农业银行;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TPG);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各持50%股权;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请问一般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达“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7.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
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
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8. 非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复牌照是很难得到的制。严格说来,只有营业执照中写明“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的企业才能从事租赁业务,但实际上不少没有这种经营范围的公司也在从事这种活动,我估计他们可能会在合同上作一定修改,模糊合同内容,在表面上避开“融资租赁”的敏感字眼,但实际是从事资租赁活动。
9.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