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方性银保监会巡查员是干嘛的
地方保监会的巡查员是负责督查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规范。
Ⅱ 中纪委为什么不巡视国有的保险公司呢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实践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巡视工作一路高歌猛进,截止2015年底,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8轮,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全覆盖,巡视监督威力陡增,尖兵利剑作用凸显。实践证明,巡视工作对于严明党的纪律,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深入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从当前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也亟需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党委巡视工作。国有企业面临的形势是:
(一)反腐倡廉驰而不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对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态度方面始终没有松懈,反而在逐步加力,持续加强。十八大以后的三年时间,中纪委“打虎”人数比过去三十年的总数还要多,周永康、徐才厚等一批国级领导相继落马,党中央正风反腐力度不减、态度坚决、尺度更严。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这充分表明,中央在对待腐败方面的态度是很明确的,“打虎”、“拍蝇”,从严治党的力度不但不能降低节奏,而且要持续加力、驰而不息。
(二)国企改革持续引深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并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为整个文件的八大部分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随后印发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企改革中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底线,是我们在深化国企改革中能否始终保持强大的政治定力和坚定的政治清醒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在国企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党的领导,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三)党的领导亟待加强
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在带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党的领导逐步弱化、虚化的问题。在国企,党建工作排不上号具有普遍性,有的党组织从不研究党建工作,党务部门变成养老、安置干部的地方;有的把党管干部原则抛到一边,研究干部召开党政联席会,甚至以董事会取代党委会。党的观念淡漠,导致企业领导把自己混同于“老板”,坐商务机、打高尔夫,比阔气,行事风格与共产党的理想信念宗旨风马牛不相及。透过现象看本质,国有企业出现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缺失,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离党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必须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同样,作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千里眼”、“顺风耳”和“侦察兵”,巡视工作的加强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新形势下如何大力加强国有企业巡视工作
(一)结合国有企业特点,聚焦六大巡视内容
对国有企业开展巡视,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紧紧抓住企业经营决策、选人用人、产权交易、资金运作、物资购销、工程项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推动企业不断强化内控机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具体而言,要把握好六个方面的巡视重点:一是加强对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对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是加强对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掌握巡视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对国有企业开展巡视,必须处理好“五种关系”,即:第一,正确处理巡视节奏与巡视效率的关系。巡视工作既要体现权威性、严肃性,又要体现时间性和成效性,因此在巡视过程中既要把握好巡视节奏,又要突出巡视效率。这就需要不断创新巡视工作方法,制定巡视工作中长期规划,通过采取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的方法,加快巡视节奏,实现巡视工作的全覆盖和高效率。第二,正确处理全面了解与重点把握的关系。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巡视工作任务,同样也适合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巡视国有企业既要全面了解掌握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总体情况,又要有所侧重,选准重点。一是把握巡视的重点对象,要把企业党委、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巡视重点;二是把握巡视的重点内容。重点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廉洁从业、贯彻民主集中制、开展作风建设、选拔干部、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情况;三是把握巡视的重点环节。紧紧抓住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重组改制、资本运营、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干部提拔以及物资采购和供应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环节,集中力量进行深入了解。第三,正确处理开展巡视工作与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巡视国有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在扎实开展巡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不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既保证巡视工作有序进行,又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第四,正确处理开展巡视监督与发挥监管部门工作优势的关系。要加强与纪委、组织、人事、信访、审计、法律等机构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的沟通联系与协调配合,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合力。第五,正确处理做好巡视工作与提高巡视队伍业务素质的关系。国有企业产业繁多,业务复杂,需要巡视干部具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因此要在抓好巡视工作的同时,通过年初培训、行前集中、交流研讨、列席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检查考核会和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会,全面提高巡视人员执行纪律、把握政策、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三)把握三个重点环节,提高巡视工作质量
在开展对国有企业的巡视中,要把握好发现问题、找准问题、解决问题三个环节,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一,着力发现问题。一是要勇于担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发现问题、有效监督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二是要深入实际。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基层第一手资料。三是要着眼小节。既要看大问题也要注意小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扯袖子、咬耳朵,推进整改,挽救干部。
第二,着力找准问题。只有找准问题,抓住要害,抓住问题中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体现巡视工作的监督力。找准问题必须同巡视组的职能职责定位相一致,要结合党纪法规、企业制度和实际情况,辩证分析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明辩实情,挖掘本质。要在工作中学会辨别哪些是真问题,哪些是假问题,哪些是现象,哪些是本质,哪些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哪些是细枝末节问题,哪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哪些是可容稍缓解决的问题。找准问题还要实事求是。从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历史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准确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进行处理,既不“左”也不右。
第三,解决问题。解决问题是根本。要想解决问题,一是明确责任。明晰造成问题的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政策问题还是制度缺失,是上级责任还是基层责任,是领导责任还是职工责任,只有明确责任,才能有的放矢,推进整改。二是明确要求。对问题的整改既要有整改意见和建议,又要有整改时间,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整改时间表和任务书,逐个销号,督促整改。三是分类处理。于巡视中了解掌握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反映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移交组织部门;对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专报上级党委。要探索建立“移交反馈”制度,由巡视组移交的问题,在一定的时间内,由承接单位和部门向巡视工作领导组反馈办理情况。四是完善机制。坚持“三个结合”,即正面评价与客观反映问题相结合,班子集体反馈与个别反馈相结合,教育诫勉与保护干部相结合,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打招呼提醒,对受到诬告错告的要帮助澄清事实,对工作敢抓敢管的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保护。五是应用成果。要把巡视成果充分运用到业绩考评、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中,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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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银监会整治十大乱象严查银行关系户“吃空饷”是怎么回事
要继续弘扬银行业的‘三铁’传统,就是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为人民群众看好‘钱袋子’。”3月2日,银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慷慨陈词正以雷霆般的执行力落到实处。最近短短一周之内,银监会接连发布多个重磅监管文件,还披露了对多家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文件表明银行业强化监管、加强整顿的序幕已经徐徐拉开。
银监会整治十大乱象
4月7日,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巡视员(主持工作)王朝弟在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银监会2017年上半年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进行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非法金融活动等十大方面进行整治。
据报道,事实上当天银监会就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号文),要求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整治市场乱象。据了解,该工作由银监会现场检查局牵头,梳理了王朝弟提到的十大方面的乱象。
新闻内存 近期密集出台7个文件
除了5号文,近期银监会还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文件。比如,4月7日,银监会发布4号文《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4月10日,银监会发布的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直接点名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
4月12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发布。此外,银监会还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45号文)和《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46号文),以及《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53号文)。上述三个文件都要求银行对其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和形成自查报告。
Ⅳ ”审计、纪检、巡视组“关注点的区别和相同点是什么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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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Ⅵ 银监局共有几个处都是啥
银监局机关各处室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审核及有关综合性文件和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外事、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授权,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审查规范性监管文件,规范监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承担辖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政策法规研究工作;负责对辖内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非法集资活动。
【国有银行监管一处】
负责对辖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
负责对辖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股份制银行监管处】
负责对辖内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
负责对辖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和非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
负责对辖内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保险类除外)的监管
【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处】
负责对辖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邮政储蓄银行监管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一处】
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二处】
负责对辖内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
【信息科技监管处】
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的监管工作,对各项监管信息系统及本局系统提供日常设备维护和网络运行管理。
【统计信息处】
负责搜集、汇总辖内经济、金融信息,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银监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向所在地政府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根据授权对外披露辖内银行业统计信息;承担监管综合工作。
【财务会计处】
负责管理本局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编制本局系统的年度预算、决算;负责本局系统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承担银行业会计规章制度管理和会计事务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对辖内银监分局的财务审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负责本局系统干部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员工培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监察室(纪委办公室)】
负责本局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依法依纪查处本局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承担本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本局内设部门和辖内银监分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党委巡视办】
作为党委巡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局党委对系统内分支机构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负责局机关及系统的党、团、工会工作;负责本局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本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行政服务、后勤保障、物业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负责局机关接待工作。
Ⅶ 请问是巡视组吗
巡视组
职责:
1、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
巡视组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巡视监督,根据巡视工作部署和计划确定巡视工作重点。
巡视组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2、 巡视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巡视: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二)对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每5年开展1次;
(三)对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
(四)按照中央的要求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
Ⅷ 巡视组查账查出公款私存怎么处理
这个当然是按照贪污挪用公款定罪啊,这是要开除党籍和公职的
Ⅸ 巡视组是干什么的
职责:
1、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
巡视组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巡视监督,根据巡视工作部署和计划确定巡视工作重点。
巡视组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2、巡视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巡视: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二)对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每5年开展1次;
(三)对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
(四)按照中央的要求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
(9)金融机构巡视扩展阅读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回访报告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六)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