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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审计问责

发布时间:2021-09-23 03:14:49

『壹』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主要措施

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
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看好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推动深化改革。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贰』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 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叁』 发银行询证函的目的是什么,不是很明白这个概念

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3)金融机构审计问责扩展阅读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强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管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在实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执业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进行回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各函证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牵头、分工负责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对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效实施授权和制衡机制,分离不相容的职责。

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鼓励使用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认真校验询证函印章;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进一步通过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等方式对回函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问责。

三、切实提升回函服务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函证回函工作质量和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

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回函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真实性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时的,可向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反映,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或直接予以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银行函证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

四、推动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集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实现汇总提供企业在本机构的所有相关业务信息。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充分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拟订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回应行业的问题与意见;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反映银行函证方面的诉求。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公示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函证业务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照适用本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询证函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肆』 如何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推进政府问责制建设中的

国家审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作为免疫系统,国家审计在国家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时期,国家审计必须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不断深化、发展审计监督职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国家审计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国家审计相关制度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有三个标志:一是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基于审计的本质。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不仅要总结国家审计三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更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及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更加坚定地坚持这项制度,并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自觉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二、我国现代国家审计职能的发展阶段研究国家审计职能的时期主要在二十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探讨国家审计职能多是对先前研究成果的继承和发扬。关于国家审计职能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单一职能论和多职能论。无论持何种观点,都认可经济监督是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并指出其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纵观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从微观的、单纯的查错纠弊,拓展到了宏观的、综合性层面。大体上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以严肃财经法纪为目标的起步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决定实行审计监督,1982年将其纳入《宪法》,1983年9月15日审计署正式成立,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自此至《审计法》颁布前,国家审计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此阶段,审计监督职能相对比较单纯,主要是通过审查会计账目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着重于纠正错误,防止舞弊,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若用当下的视角来看,这一时期的审计职能虽是简单层面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但其在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阶段是以提高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为目标的全面发展阶段。1993—2007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巩固发展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此期间,国家审计的理念、方式、作用和影响都实现了质的飞跃,审计监督超越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范围,将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也纳入了审计视野。不仅关注真实性、合法性,更加关注效益性、经济性、效率性;不仅立足批判性查找问题,而且立足建设性提供审计建议;不仅立足微观领域,而且关注体制机制层面的宏观性问题;审计领域也从公共财政拓展到民生、资源环境、经济责任等方面。通过全面履行评价、建设、鉴证、提示、防御等经济监督职能,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阶段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标的新阶段。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不断恶化,同时经过近30年的高速发展,经济社会内部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渐次显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内外部安全威胁日渐加大,维护国家安全尤其是经济安全成为国家治理层面的重大命题。在这个大背景下,审计长在“免疫系统论”的基础上,2011年又提出“国家治理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审计的首要任务。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审计围绕能源及战略资源、财政金融运行、国家信息、地方政府性债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监管、国有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积极发挥宏观性、综合性的“免疫系统”职能,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可靠信息。我们还应看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仍是国家审计的新课题,还须进行深入地研究探索。三、影响和制约国家审计职能发挥的因素首先,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信息的迅速扩展,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技术的不断渗透,使审计原有的技术、方法、理论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对于审计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其次,国家审计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展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深入揭示国家治理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充分发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建设性作用,促进规范、正本清源,达到预防、揭示、抵御、清除”功能,这就需要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与对象、加大跟踪问责力度,关注审计的后续效果,帮助恢复经济体免疫功能。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工作就是查找问题,对审计整改建议不够重视,造成有些违规问题偶有反复,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审计建议采纳不全面致使审计成果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审计监督工作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如纪检、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形成的联动机制有待提高,部分审计成果利用渠道不畅通,使审计信息和成果不能有效利用,影响了国家审计功能的更好发挥。再次,审计主要强调数据的真实合法,履行事后监督的职能,但国家治理对国家审计的要求则是审计能够提前感知状况,提前感受风险,提前介入监督,把问题发现在前面,及早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充分发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建设性作用,推动国家治理深化改革与发展。近些年来,审计开始的关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职能,但投入力量稍显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便更好地完善审计全方位的职能。四、发挥审计职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相关建议审计职能的发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针对以上所存在的制约国家审计功能发挥的问题与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建立学习激励机制。作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懂得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而且要掌握管理学、计算机、工程学、宏观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较强的宏观意识,成为一名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思维水平、文字水平和协调水平,善于协调和把握复杂问题,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然而,每个人学习的效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则取决于他们学习的勤奋刻苦程度,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因此,必须创建学习型审计机关,牢固树立审计的“五种意识”,激发审计人员自觉学习的积极性、提高素质和能力的紧迫感,以狠抓学习的长效机制,不断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创新思路,真正打造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审计队伍。(二)强化监督职能,建立覆盖全部国家活动的审计监督框架。国家审计应以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操守能力为核心,强化监督能力,建设全范围、全天候的国家监督框架,为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建言献策。首先,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胜任能力建设。重新梳理审计职责分工,健全明晰的职权分工体系,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现审计计划、实施方案设计、执行、审理、整改等职责有效分离。其次,创新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制定审计公开的相关规范,依托信息技术构建跟踪审计监督新框架,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监督重要资金、重大政府活动、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追踪异常活动。最后,明确审计监督国家系统的范围,全面监控政府大额资金配置情况,及时评估重要政府活动的影响,有效监督与国家活动相关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提升审计在国家监督控制系统中的地位。(三)改进审计方式,推行全程审计。审计监督的滞后制约了国家审计职能的发挥。要切实发挥国家审计功能,就要注重审计方式方法上的科学性和前沿性,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滞后性。我国以往的审计工作实行的是事后审计,也就是在某一项目、工程或投资结束后,对相关的账目进行审计。由于事后审计本身的局限性,审计预警、抵御功能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那么,目前需要大力推广全程审计模式,针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资金数额巨大、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的资金、项目,注重关口前移,做到全程跟踪审计,力求资金在运行的同时进行审计,这样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提供可行的参考依据,切实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建设中“免疫系统”功能。(四)建立制度保证机制,提高审计自我约束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审计机关应建立制度保证机制,认真落实“依照法律,符合程序,提高质量,文明审计”的要求。一方面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从计划管理、现场审计、成本控制、质量复核、审计结果报告到审计成果利用等环节,细化执行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严格依法审计。另一方面是提高审计效能、建设文明机关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学习培训、业务能力测试、政务公开、审计纪律“八不准”、勤政廉政回访及审计工作目标绩效量化考核等制度体系,做到对审计干部既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又尊重、理解、关心和爱护,营造出审计机关团结进取、开拓创新、文明和谐的良好风气,让广大审计干部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添砖加瓦。

『伍』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ABC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如何开展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
第二章 如何组织开展全面内控审计
第三章 如何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如何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怎样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如何建立商业银行产品审计主审制度
第七章 如何运用IDEA工具开展审计数据分析
第八章 怎样制定现场审计方案
第九章 怎样召开现场审计班后分析会
第十章 怎样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章 怎样进行审计质询
第十二章 怎样写现场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章 怎样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预警
第十四章 怎样写审计报告
第十五章 怎样建立内部审计备忘录制度
第十六章 怎样召开审计分析会
第十七章 怎样召开审计项目实施质量讲评分析会
第十八章 怎样进行审计复议
第十九章 基层分支行如何组织审计整改
第二十章 怎样考核评价商业银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章 怎样考核评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章 怎样进行审计问责
第二十三章 如何加强审计威慑力建设
附录1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附录2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附录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陆』 银监会提出的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内部控制“十个联动建设”、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分别是什么

“十三条意见”是: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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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部控制“十个联动建设”是

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个联动”

(一)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三)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联动;

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是:
防范操作风险的“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重点环节。

还有
防范操作风险的 “十项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柒』 绿色信贷指引的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捌』 如何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作假问责制

、统认识坚持科发展观统领预防腐败工作 1.要深刻认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重意义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践行科发展观必要求坚持科发展加快富民强省需要良党风政风社环境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设入手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利于妥善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突问题完善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社氛围加强预防腐败工作促进社谐重要保证腐败诱发稳定素、危及社谐隐患坚决惩治腐败同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问题效手段保持党先进性党同民群众血肉学校提高党凝聚力、执政能力拒腐防变能力促进社谐重要保证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任务坚决惩治效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建设基本内容坚决惩治腐败效预防腐败前提基础效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建设根本发点落脚点党十七提坚决惩治腐败同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充认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反腐倡廉建设战略性位牢牢握反腐倡廉建设确向我省反腐倡廉建设实际需要发力争效预防腐败取新突破、积累新经验、收新效 2.要始终坚持科发展观统领预防腐败工作要围绕、服务局作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第任务发展解决前切问题包括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根本途径预防腐败工作要服务科发展、保障科发展、促进科发展作首要职责要适应经济社发展总体布局行效预防腐败制度置于经济决策、经济运行、政府调控、资源配置、收入配等工作要健全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制度减少权力寻租机源遏制腐败行发二要本、服务民作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第准则预防腐败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本理念实现、维护、发展广民根本利益作衡量工作效根本标准前民群众反映强烈突问题土征用、企业改制、诉讼纷争、食品药品安全、坑农害农等其背能隐藏腐败问题容忽视面要力纠风切实维护广民群众权益;另面要纠建并举容易滋腐败重点环节、重要领域重事项入手切实加强民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效防范解决群众反映热点、难点实际问题排除谐、稳定素三要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社面面项系统工程必须战略眼光系统思维自觉预防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发展总体布局与社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预防腐败工作纳入党建设全局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全程改革推力、教育说服力、制度约束力、监督制衡力、惩治威慑力结合起增强工作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要创新预防腐败工作与推进深化各项改革结合起做体制建设同步设计、政策措施同步实施、突问题同步治理实现预防腐败工作与整体制改革配套统 二、加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设力度积极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1.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加快推进政企、政事、政资、政府与市场介组织认真实施《华民共行政许》、《华民共行政处罚》等律规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治政府廉洁政府政府办、制办、发改委等部门要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合理限制审批权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探索集行政许改革规范审批权力运行建立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特别要规范执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化相集行政处罚权改革促进依行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关部门试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建立行政首重点象行政问责制实施《华民共政府信息公条例》推进政府中国工程深化政务公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2.推进干部事制度改革组织事部门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特别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各级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公选拔、竞争岗、差额选举办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落实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任职避交流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3.推进司体制工作机制改革政部门司机关要贯彻落实央关于司体制工作机制改革要求优化司职权配置完善民检察院诉讼实行律监督程序、措施范围深化监狱劳教体制改革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变更条件裁定程序健全司员执错、违纪违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管理制度司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检务公、警务公狱、所务公完善律统适用制度规范司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文明执 4.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合理界定单位基本支项目支基础遵循员支按政策、公用经费按标准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探索建立项目申报、论证、审核排序规范流程逐步实现项目支态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步抓非税收入规范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步纳入预算管理通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统筹安排深化库集收付制度改革健全库单账户体系完善财政资金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态监控机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探索建立重要财政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逐步全省各级推行公务卡制度、审计等监督机关要强化财政收支监督建立财税企等相关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预算收支态监控 5.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健全完善投资核准制备案制进步扩省属重点骨干企业投资决策权积极鼓励社投资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企业投资行深入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步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重投资项目公示专家评议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投资监管制度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建立续评价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社监督机制 6.推进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资管理机构7、要进步完善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事项决策工作制度程序规则实行企党政主要负责职务设、交叉任职健全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依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机制积极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独资企业董事试点工作 7.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监管部门机构要按照央要求加强改进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现金外汇管理健全支付监督体系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依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等制度加强非集资监控工作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额疑交易资金监测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查询制度发挥预防腐败作用突抓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控制预防腐败工作 8.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管采离集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要与财政部门完全脱钩落实《华民共政府采购》规定采购原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采购纳入集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采购机构中国采购未设立集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中国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委托具政府采购资格采购中国机构实施中国采购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采购需要设立集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其中国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建立健全政府集采购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督促采购采购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实行同类商品汇总采购扩采购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本;制定规范性文件进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规范采购招标行防止暗箱操作;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举报受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9.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积极探索廉洁高效、公公招投标形式实施严格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评标定标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惩戒办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推行电化招投标构建统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公、共享土资源等关部门(单位)要推进征制度改革规范征程序完善征补偿安置办进步完善经营性用工业用招标拍卖挂牌让制度进步规范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让程序实行划拨协议让土公示制度;规范土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制度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让制度建设、规划、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房产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房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建立健全土市场态监测制度土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实施全程监管禁止土让合同规定竣工期内批准改变土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房产规划、发建设、销售权谋私等问题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资、商务、财政、工商金融证券办等部门机、构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统产权交易规则逐步实行各类企业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完善企业产权市公司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态监管科设定产权交易机构运作程序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行业协市场介组织引导规范监督管理防止纠些行业协市场介组织经济社服务违规违问题加强律责任追究完善社组织自律机制增强社自治功能政府办、民银行公安、工商与经济研究信息等部门要健全社信用体系充发挥社信用信息系统预防腐败工作作用统筹建立企业信用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估评审机玉构资格认定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整合关部门行业信用信息资源进步完善综合性数据库形共享机

『玖』 如何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大网校回答: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权力制约作用

制约公权是国家治理的着力点。“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同时提出“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国家审计是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综合经济监督的高层形式,必须而且能够在权力制约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国家审计作为民主与法治的工具,是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中的工具性要素,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与地位。其次,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国家财政和公共资金配置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监督。最后,法律赋予国家审计独立的监督权,即各级审计机关必须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地对各级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相关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做出公正的评价。

(二)利益协调作用

协调利益是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国家的本质是一种协调社会各界利益冲突的机构,
具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依据冲突理论,审计也是一项协调利益冲突的活动。由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着不一致,因此,这种实际或潜在的利害冲突导致财务报表存在不实报道的可能性,而审计是协调冲突的活动。国家审计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职责,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审计,以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利益,为人大审核下年预算和监督政府行为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决策信息。

(三)机制创新作用

创新机制是国家治理的极终目标。 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是不断推动国家体制机制的持续优化与创新,为国家实现长治久安夯实制度基础。
国家审计无论开展财政收支审计还是政府绩效审计,都需要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进而评价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国家治理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国家治理的不断创新。

(四)风险防范作用

防范风险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国家风险。
所谓国家风险是指国家主权行为所引起的与国家社会变动有关的各种不确定性。在主权风险的范围内,国家作为交易的一方,通过其违约行为(例如停付外债本金或利息)直接构成风险,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变动(例如调整汇率和税率等)间接构成风险,在转移风险范围内,国家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国家的政策、法规却影响着该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加强风险防范,以控制和降低国家风险。国家审计通过开展财政金融审计、外资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审计、环境绩效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类型,可适时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维护国家安全。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一)开展宏观经济效益审计,促进政策贯彻落实

宏观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活动。政府既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虽然有学者认为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不会有多大的作用,甚至是在阻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宪制安排,通过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必将起到对政府的经济监督作用。为此,国家审计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促进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上,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力度,关注政府投资、财政支出和银行贷款的结构及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及时揭露和查处在贯彻宏观经济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确保中央决策和部署落实到位。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政府公权的制约

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特别是“领导人”的治理,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人格化”的审计类型,它虽然不是直接对政府部门的审计,但通过对领导人的审计,进而评价政府受托公共责任履行情况,为进行有效治理界定了责任范畴。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更是民主与法制的工具。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控制程序、控制方法与手段以及会计与管理控制制度的审计,
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促使政府部门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政府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减少政府随意行为与腐败现象,促进加强政府自我控制能力建设。同时,要通过审查领导人所在部门的预算执行及决算、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内控等的审查,查清该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分清领导人应负的主观责任,并查清其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要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将审计出的问题以及应该进一步追究的责任诉诸公众,从而 “让阳光和社会为问责导航”,促进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和行政透明化。

(三)加强政府绩效审计,夯实公共管理基础

绩效审计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同时又是推动政治民主化发展的动力。国家审计引入绩效审计模式,不仅符合了国家审计自身发展的需求,也为有效促进国家治理开拓了视野,激发了活力。国家审计通过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对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管理行为的效果进行审计,以促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夯实公共管理基础。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和测评,以考察政府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手段是否符合理想的预期、宏观经济政策对国家发展的影响等等,从而促进政府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二是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评估,分析其是否充分发挥了作用,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进而评价政府的具体经济行为是否产生了积极影响;三是通过对政府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分析,判断制度安排是否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体现公共资源受托责任性。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有利于监督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公共资源使用的效率与效果性。为此,首先要加大对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力度,高度关注政府热点建设项目,抓住竣工结算的关键环节,科学、合理地审核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预决算、招投标等,有效遏止建设工程实施中的投机取巧、乱签证、随意变更等现象,促进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的进一步合规、合法、有序。其次,要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拓宽投资审计领域,完善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对投资规模大、工程子项多、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最后,要积极探索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工程的招投标是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以有效运用,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实行招投标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

(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高度关注金融运行风险

金融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金融安全是保证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 国家审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审计,高度重视金融风险。
审计机关可通过以下方面实施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审计:一是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情况,开展对重大金融活动的专项审计或调查;二要关注金融资产质量和风险。
审计机关既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进行相对准确的把握,同时要关注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果断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三是对监管机构的绩效进行监督评价,关注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金融运行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保障条件

(一)创新审计观念

为使审计这个“免疫系统”依法、独立、专门、主动去预防、揭示和查处问题,促进其他各系统的功能平衡,为宏观调控服务,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就需要不断创新审计观念,实现从“就审计论审计”的观念向“就审计论国家治理”的观念的转变,通过审计工作,促使有关部门转变管理理念,走集约化管理之路。同时,要积极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审计管理体制,尽快建立能有效促进国家治理的审计管理体系。要对国家审计职责定位和职能划分进行改革创新,增加和强化审计为宏观管理服务职能,为促进国家治理提供有效服务。

(二)创新审计运作机制

首先,要实现由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以事前审计与事后审计并重的转变。事前审计对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尤为重要。其次,要实现从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并重的转变,从以账表导向型审计向制度基础型和风险导向型审计转变。最后,要实现从微观审计为主向微观审计和宏观审计相结合的转变。

(三)完善审计法规制度

审计机关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宏观经济调控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审计在促进国家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的专门法规制度,从法律上确定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从法律上保障国家审计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职能。
如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准则》等,修改不适应国家审计机关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审计机关如何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如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国家治理为国家审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国家审计适应新环境新要求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要将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放在首位,不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国家审计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和学历教育等方面,其中应当对审计人员进行终身的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的教育。发展中的审计手段,除了加强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外,更要加强软件的开发应用,这也是提高审计效率的关键环节之一。必要时,探索实施审计干部到财政、金融、发改委综合经济部门的交流制度,掌握这些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国家审计应当不断创新技术方法,广泛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努力降低审计风险。具体而言,国家审计应当从传统的账表导向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向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转变,通过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对国家财政金融运行风险进行预警,对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评价,以充当国家治理的“吹哨人”。
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风险导向审计,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为此,需要修改现行国家审计准则,废止制度基础审计内容,嵌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以规范和引导国家审计工作;同时,加大对审计人员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理解并掌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与方法,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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