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上海市金融工委或天津市金融工委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2、金融工委与金融办的关系是什么
1、金融工委职责是领导、保证、管理、监督、协调。领导,就是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主要是讨论决定金融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联系金融系统的实际,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金融工委坚持党要管党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领导金融业务,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各大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要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领导和组织金融业务工作。保证,就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在金融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就是协助中央组织部做好金融系统中央管理干部的管理工作。监督,就是监督金融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协调,就是协调各金融机构党委之间以及各金融机构党委与地方党委的关系。要尊重地方党委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工作。
2、金融工委与金融办的关系。
金融办, 即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地方政府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金融办,属于政府部门的金融工作机构,金融工委属于专业的金融管理机构。两者的关系只是工作关系。
② 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的部门和单位有哪些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五)金融监管机构;
(六)中管金融企业。
③ 谁掌控了中国的金融系统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 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能称得上是金融机构的,是有许可证的,一定是正规机构。还有为数庞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标会、和会、P2P 网站等,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同时还有金融体系的底层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以此共同组成金融体系。虽然中国存在着庞大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但他们大多依附于正规金融系统,其地位与 角色严重受制于监管政策,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正规金融系统的控制权。
1、概览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规范(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 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中国金融机构包括如下: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 公司。
结合这一规范,根据机构监管条线,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包括如下机构:
鉴于中国目前机构监管的特征,各金融机构的准入、业务审批等均受限于其监管上级, 由具体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进行管理。
2. 概览金融市场
中国存量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为主,占有绝对的优势,近十年以来虽然有下降的超势,但仍然高达90%。这显示着中国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3、重要的金融机构
4、主要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机构?一家上规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约束进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决策体系。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关,由此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公司高管。
同时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等在保护小股东利益、限制高管权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虽然还有相当可以改进的空间,但应该说,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国际通行的规范的。
但长期以来《公司法》在国内执行的并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更是远远背离《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规范,离现 代公司治理的原则相去甚远。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内,三个方面的内容比较重要:人(人事任免与辞退)、事(业务 管理)、财(利润分配、薪酬、剩余索取权等)。通常来说,所有权是决定所有这些权力的基 础,在基础之上,才能谈人、事、财。
制图 by聂日明
股权结构的基本结论
第一,银行业存量资产占金融业资产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 43%,这意味着五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占到全社会金融资产的 40%左右。
第二,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两者,以绝对的优势控制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 银行,以第一大股东控制了交行、光大。这意味着,中国金融资产中超过 50%是由财政部 和汇金公司联合控制的。
第三,汇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监管,现在转移为中投公司下属公司,中投的董事长均为财 政部的副部长等,这意味着,汇金与财政部为一致行动人,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部控制着中 国金融业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与央企控制了其余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控制了中国金融业另半壁江山。 第四,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股份制银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设立,至今多数仍然为实际控制人。
第五,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多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在银 行改革大潮以来,地方政府仍然为城商行与农商行的实际控制人。央企、外资与民营分享 了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数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确。
第六,信托、券商、基金股权结构分布基本相同,与股份制银行相近,多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设,经过多年的股权变更,民资、地方国资、央企股份、外资间的转让,多数公司的 股份已经相对多元化,但地方国资与央企投资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国主要的信托、 券商、基金。
第七,保险公司依规模大小,大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近,为财政部与 汇金控股,小保险机构与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险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在金融市场中崭露头角,开始进军银行、 券商等机构,部分机构已经实现了银证保的全牌照。其与安邦保险不同的是,他们不像安邦 那样公开在资本市场上举牌,而是通过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动人,例如肖建华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几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次重要的机构,虽然 是会员制机构或者公司,但会员大会名存实亡,主要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后,国有股也并非铁板一块,以股权作为控制权的抓手,需要明确国有股份的实际控 制人。银行改革之前,财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东,中行和建行采取的方案是,将原有全部 资本金冲销坏账,财政部的权益被尽数冲销,在此基础上央行以外汇储备注资,并透过汇金 公司持有两家银行 100%的股权。
而在工行与农行的改革中,注资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资本金冲销坏账,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确了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地位,中国财政部随后参与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财政部将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农行的权益,与注入外汇储备的汇金公司一道 成为新工行的股东。汇金公司将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东。更有媒体指出,“在对工行的注资 中,财政部不愿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边’,将力争成为工行注资方案中的 ‘主角’”,为此不惜承担 2350 亿的贷款损失(工行不良贷款 4700 亿的一半)。
而汇金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汇金公司是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汇金的 5000万元注册 资本金为财政部出资,但汇金所运用的资金却来自央行的外汇储备。郭树清与谢平执掌汇金 公司的时代,一般认为汇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为此引起财政部的不满,最终在财政部的 努力下,汇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为中投的子公司,回归到财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权
现有中国金融系统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后慢慢形成的。涵盖了两条主线:党务与高管。但在 1998 年时,这两条线并不区分,因为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的企业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党委组织部管理。
制图 by聂日明
当时,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甚至完全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下,总部对分支机构失去控制,“为地方政府发展出力”,“在本地吸储、贷款用于本地”成为通行的做法。
基于这种背景,自 1998 年以后,在朱镕基的领导下,中央开始金融集权(后面详述), 从党务的条线对主要的金融机构收权,实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 权。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共中央于 1998 年 5 月 19 日发布,中发[1998]9 号)中,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金融机构系统党委和中央金融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文件明确了主要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发文《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管金融企业。一般 认为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 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银监会还未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的干部实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机构一把手(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应征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绝了地方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当 然,为了减轻地方的反弹,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分行,中国 证监会地方证管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交通银行省级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还应听取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委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中央金融工委进行协调。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书记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设副书记两名,其中一名副书记主持日 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 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分管党的工作的副书记及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书记担任工委委员。中央金融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列入中央管理。
在机构业务管理条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从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任职资格取消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规 则进行限定。这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拥有两条较有约束力的权力:不通过任 命的权力、免职的权力。
随着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权,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销,金融体系的党委监管权分别 下放到各监管机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分别设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由他们“代管党的组织关系”。
而业务管理条线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终止的权限移至各监管机构,分别制定了行业的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银、证、保在内,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涵盖所有主要类型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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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党委与业务两条线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时代,地方性金融 机构的党组织设置、领导关系和工作职责,由地方党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规定。城、乡信用合作社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县委领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 机构的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领导。演变到现在,各地情况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
招商银行,为股份制银行,招商局轮船为实际控制人。马蔚华为该行第二任行长,2013 年年中为招商银行第八届董事长届满换届之时。换届之初,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其中执行董事候选人 3 名:马蔚华、张光华、李浩。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股东董事 9 名、执行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组成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对 3 名执行董事候选人和 6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以普通决议案进行等额选举,即选举执行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表决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马蔚华原定是可以继续执掌招商银行的。
但随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会议审议的该项子议案,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马蔚华先生按其本人意愿,不再参加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提交了《审议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为本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田惠宇先生为招商银行行长。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田惠宇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 [2013]454 号),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与招商相近,工商银行行长的人事任免也基本类似,虽然在组织架构与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业满足了董事会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企业是没有发展自主权的,董事 会并不能代表出资人的角色行使权利。新的国有银行董事会虽可以依据《公司法》有权向中 组部建议罢免行长,但考虑到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目前还没有 出现董事会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这种奇特的人事任免权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权、《公司法》等存在冲突,现实中也爆 发了相应的案例。
任职资格审核与组织部任命高管( 银函〔1999〕281 号)
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修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时,征求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意见,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组部函复:“鉴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中央均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 有关方面(包括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的意见,因此,金融系统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任职前 可不再单独进行资格审查”。中组部的意思为,中组部任命的金融机构高管,监管机构无须 再履行核准职责。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回复为,“我行认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为了加强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妥善处理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我行起 草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 任命干部关系的意见》(附后),现送你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在我国有 关干部的任命由党组织决定,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公布。为此,需要妥善处理好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为此,央行坚 持“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后,要由拟任职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审核申请,由人民银行发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所有权(出资人)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中再集团董事长刘京生辞职(中管金融企业“人事权”之争,《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号)
2008 年 8 月,中国再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刘京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呈,《中 国金融》报道称,薪酬问题是导致他离开的直接导火索。
中央汇金公司在注资中再集团以后,其时谢平为汇金公司总经理,风格强硬,以现代公 司治理机制,向企业派驻董事并介入公司决策。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高管,当时,刘京生年 薪为 200 万人民币。中央汇金认为中再集团的高管薪酬发放程序存在问题,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发放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这一质疑完全符合现代 的公司治理原则。
但中再集团方面则回应称,刘京生的薪酬标准是“党委定的”,而所谓的党委,是指上 级党组织,亦即中国保监会党委。“表面上看,这是中再集团的董事会与党委之间的矛盾。 但实际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会的背后是大股东中央汇金,而党委的背后则是保监会。”
最终,刘京生未能进入新一届董事会。
2009 年6月,中再集团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公司”)。划转后的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和党、团、工会等组织关 系与中投对接,保监会只负责对中再集团高管的资格核准,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行政审批。
6、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 10是金融机构中最为庞大的、最具寻租空间的权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场准入、 业务审批为主的管理,近年来经营监测越来越成为央行、银监会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机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分支机构设立、人事任命核准与终止等。
第二,业务监管:金融产品的各个方面(价格、面向对象、治理机制等)。
第三,经营监测:以合规和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各类基于指标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
业务监管权、所有权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央行设立上清所边缘化中债登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但由 于设立之初央行未考虑过其后来的影响会如此之大,中债登的财务与基础管理在财政部,人 事任免权在银监会党委,央行拥有业务监管权。显然财政部是中债登绕不过的重要的主体,
于是,央行决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对口监管的机构做大、做强。尽管业务高度 重合,但人事权分属两个部委的中债登与上海清算所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名义上,上清 所执行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称 CCP)清算机制,区别于中债登的双边清算 机制,丰富了市场的竞争。但央行将其负责审批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债市危机以来,央行借此债市整顿契机,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未来中 债登将更加专注于国债、央票和金融债。而企业的信用债将更多集中于上清所。
7、财权等基础管理
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约束,更体现在资产转让、收益回 报、薪酬制定等方面。从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业(非金融央企的相关职能已经移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基础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金 融司承担,包括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即相关的统计备案工作;负责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 监督其执行,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拨备和核销政策及报批等。
8、不算结论的小结
从股权上来看,财政部是中国金融系统的实际控制人;从业务监管权来看,对中国金融系统来说,央行是相对强势的控制人,“央妈”称号也缘于此;从人事任免权来看,银监会的人事任免权覆盖到的资产总额是金融系统内最大的。
但控制权也无法一概而论,被控制机构对监管机构甚至更高层的游说能力惊人。金融系 统中,四大行对国务院、央行和监管当局的影响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会的负责人一般都从 四大行中产生,四大行的负责人又从监管当局中产生,金融高官与机构高管交替升迁的路径 已经程序化。所有的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机构时,都需要考虑被监管机构领导人未来的可能性,不可能无差别监管。
④ 中央金融团工委是什么单位
199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的决定,为使金融系统共青团工作适应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形势和要求,中央金融工委、共青团中央决定成立共青团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和金融机构系统团委,并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共青团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和金融机构系统团委,加强金融系统青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共青团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金融团工委)是共青团中央的派出机构,受中央金融工委和共青团中央的双重领导,以中央金融工委领导为主。其主要职责是:垂直领导金融系统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金融工委、共青团中央的有关批示、决定在金融系统团组织贯彻落实;协助各金融机构党委做好团委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团委与地方团委的关系;完成中央金融工委和共青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通知》同时规定,各中央金融机构成立系统团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和中央金融团工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垂直领导本系统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下一级团组织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
⑤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⑥ 银监会直管金融机构有哪些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中诚信托、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他的记不住了。
⑦ 中管金融企业包括哪些啊
一直从事金融国资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昨日告诉早报记者,中管金融企业是指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其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
⑧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⑨ 中组部干部三局 保监会
一般认为,中央企业主要特征有三,一是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二是人事关系在人社部单列;三是经营上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国务院可以直接向其行文)。
除了上述中央企业外,中央部委所属的6000来家企业,有时候也被称为中央企业,但并不符合“三个单列”的标准,严格意义上只能算部委企业。
经过多年来持续重组整合,符合上述定义的中央企业目前有138户(截至2016年4月)。其中,由中央直接管理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一般在在官方语境或中央媒体中又被称作中管企业和中管金融机构(中央在发文中一般称为: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这样的企业为70户(截至2016年4月,国资委监管51户其他类别19户)。
根据产业属性和管控主体,这些央企大体分为四类:
一是实业类中央企业,主要为106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鞍钢集团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中国铝业公司
37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2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5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6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8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0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52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53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5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58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59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0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6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6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3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64中国盐业总公司
6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66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67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7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1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7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73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7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75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76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7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79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8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8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82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83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84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85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87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88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9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90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9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9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9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9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97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98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9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0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10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02华侨城集团公司
10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已与珠海振戎公司实施重组,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4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10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前51户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人选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但由于其任职年龄可以到63岁,又与一般副部级干部略有区别,仅仅比正部级65岁任职年龄差2岁。
这些企业的副职领导,以及其余国资委管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前者归口在国资委企干一局,后者归口在企干二局。其中,非51户央企的法定代表人(多数是董事长)须报国务院党组任前备案同意。
其中,51户副职与非51户正职和副职之间也存在一些级别差异。
一般认为,51户副职出任非51户正职可以理解为提拔。比如当年神华副总经理王安转任非中煤总经理,中石化副总经理许开程任南光集团董事长等等。
两类副职之间,一般也是51户副职高于非51户副职。
(小编:此外,还有央企出资成立的铁塔公司,以及央企资产划拨组建的中航发两家公司,并未列入国资委监管名单,但不少人习惯上也把这两家企业划归央企行列,其中中航发的主要负责人是由中组部任命的,规格与51户央企近似。)
二是金融类中央企业,主要为由财政部(或委托汇金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计27户。
其中,前15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副职由中组部管理。但中投公司较为例外,其副职领导、监事长均由中央管理。中投公司所属的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后12户企业正副职由国务院对口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事业单位党委管理。
1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国家开发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中国工商银行
6中国农业银行
7中国银行
8中国建设银行
9交通银行
10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1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4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0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3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文化类中央企业,主要为2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文化企业(前1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后1户企业正副职由文化部党组管理)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四是行政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铁总的正副职和烟草、邮政正职由党中央管理,烟草、邮政的副职由中组部代表中央管理。其中,曾任铁道部长的铁总公司董事长盛光祖的级别明确为正部级。
1中国铁路总公司
2中国烟草总公司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央企领导政治待遇可以参照副部
由于央企的行政级别并不明确,所以看文件等政治方面的待遇,可以作为央企负责人政治待遇的一个参照物。
1.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上,51+19户央企可以享受单独行文。
2.对全部138户央企,中央赋予其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可从2008年杜青林对全国政协换届人选说明中反映出来。杜青林说,全国政协人选建议名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选中有……部分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的副省部级以上、军队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部分中央金融机构、在京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把各类央企主要负责人与党政系列的副省部级、军队正军职并列。
3.通过任职交流看央企负责人级别。
51+19户正职与党政系列副部长级交流互动频频,例子很多。甚至有的是与正部长级相互交流,比如正部级别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王玉普出任中石化董事长。
对于其他央企负责人,我们主要看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运作。一是国资委正厅局长去非51户任正职,一般试用期1年,包括国资委副秘书长郭建新任国药集团董事长,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二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正厅长去51户任副职,一般试用期一年,这是多多数;三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比如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齐晓飞作为中管正厅,国资委巡视办原主任李春德,先后到非51户中国铁建任纪委书记,副职,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四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副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试用期一年,这是多数。
此外,当年还出现过正部长级干部包叙定到非51户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党组书记,这更是少数。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提到,央企负责人三种情况必须试用。一是竞争上岗,二是公开招聘,三是中介推荐。显然上述例子都不属于这三种情况,那么只能从党政干部提拔这个角度来考虑。
由此可见,非51户央企负责人政治上应该是略高于厅局长的。因为若是相同级别,应该双向交流。但国资委成立以来,从未出现央企负责人转任厅局长的例子,倒是有央企中层去作厅局长的。
央企中层或下属单位班子成员政治待遇可参照厅局级
在央企中层,51户央企也好,19户央企也好,其他央企也好,不存在明显差别。
第一,138户企业均在在人社部单列,人社部赋予其在人才录用、调干等方面的独立权限。特别是在调干和人才引进上,使得中央企业具有部委一般的独立权限。
比如在调干和落户上,人社部“绿色通道”的范围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以上领导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际上给其中层为局级领导才有的待遇;
计划内选调人员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中层以上….”实际上又为其总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赋予了处级待遇。
第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省(区、市)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本级中层和二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市(地、州、盟)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
因为这一文件的适用主体明确为副处级及以上,因此可以理解为“央企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
第三,《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京外的直属企业(单位),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资委党委协助。其中由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党组织是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还是由所在地党委领导,由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党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商确定”。
这条规定赋予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具有与省市区委协商直属单位党组织管理层级的职权,于是很多央企的外地境外机构党组织大多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地方也将其干部视同为厅局级,而且有的省市区委还直接行文明确。
道是无级别还是有级别。应该说,级别也是激励。还是看看人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如何激励的吧:2012年2月出台的《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即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对应比照级别。一类一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正师级;一类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副师级……”
“级别”与待遇
行政干部的待遇,不仅包括中组部赋予的看文件等政治待遇,也包括卫生部和国管局给予的医疗、住房待遇。
然而,所谓有着对应级别的央企管理者,一般只能享受到看文件等待遇,除非是由政府部门调入央企工作的,否则则基本无法享受到医疗、住房等真正的“干部待遇”。
因此,部分行政干部单纯地说央企领导人待遇好,似乎有失偏颇。
此外,小编接触的51户央企中,不少家的内部设置行政色彩还是体现得比较明显的。比如二级部门为部,三级部门为处、室。负责综合事务的机构一般名为办公厅。按照内部人士的说法,二级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均为厅局级。
其中,军工央企较为特殊。军工央企多采取了俗称“上下一边粗”的级别设置,即集团副总和集团职能部门、二级院、三级所的主要负责人均为正厅局级。当然,级别的相同并不会影响实际上的管理权限。
“院里开党政联席会,就可以任命一个正厅级的所领导。”一位军工央企的内部人士说,这样的架构只是因为历史遗留,以及与部队对接上的方便,并不会影响每个人的自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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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哪些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1)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2)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3)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4)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5)金融监管机构;
(6)中管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