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腾飞有哪些措施
一、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
(一)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放宽创业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民营企业。降低门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三)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企业。对凡在内江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大项目协作配套、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各类中小民营企业,对被列为市上重点企业及优势特色中小民营企业,在安排新征用地、项目立项、资金支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四)扶持创业发展。各银行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放宽对劳动密集民营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扶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争取上级项目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同时,市、县(区)可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补助。
二、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指导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着力打造一批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商标。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经鉴定的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给予3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重点战略产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基地”称号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其它行业首次获得国家级基地的奖励可参照执行。以上奖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好我市现有信息技术研发资源,加快建立行业创新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突破产业信息改造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提高产品工业水平和市场的响应速度。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设计、制造、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着力抓好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应用。积极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发展电子商务,降低企业营销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进工业园区信息化建设,改善区内服务环境,提高区内企业竞争力,提高园区的承载能力和吸引力。
(三)促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中小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体系、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规范资产权属,为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打好基础。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引入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内部培养相结合,建立管理团队,实现科学决策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企业自律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民营企业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引进培育一批高素质企业家,加快培育企业经营者市场,建立企业经营者人才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引进一批外来经营者。拓宽培训渠道,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坚持正确导向,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企业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加强现有人才的教育培训、用好现有科技人才的同时,积极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科技开发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和聘请外来高科技人才,帮助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通过人力资源开发,积极培养一批高级产业技术工人,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参加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和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加大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转变发展观念,坚定发展信心,形成整体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融资服务。
1、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优质民营企业上市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对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扶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城乡创业主体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提高对农村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发行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直接融资。引入各类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投资民营企业。
2、创新金融服务。银行业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其分支机构所在社区、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效加大对民营、特别是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信贷倾斜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信贷额度的授信工作,重点支持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民营中小企业,各银行业机构县域一级(或以下)分支机构在当地发放贷款余额至少应达到其在本地吸收存款余额的60%以上。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银(社)团贷款外,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一律不能流出本县(区)。要不断完善民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贷款方式,加快发展创业贷款、联户联保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订单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充分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各种表外金融工具,不断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差异性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中小民营企业信贷业务,根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需求特点,制定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的专门授信管理办法,开辟“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形成从市场调研、客户筛选、营销安排、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到贷后管理的“一条龙”服务模式。
3、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与银行间的交流、合作,每半年举办一次驻内江银行与民营企业银企合作专项洽谈会,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平台。建立完善市级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实际形成的风险,按照金融机构、担保单位谁损失谁受偿的原则,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总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由同级发展资金列支。
4、发挥调剂资金“搭桥”作用。为解决全市中小民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急需的资金需求,按照《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中小民营企业,根据“政府推动,部门联动,政策促动、金融机构合作带动”的原则,以调剂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在季节性原料采购、申报贷款、项目补贴过程中,由于程序性等原因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资金链时,由市国资公司通过协作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给企业作为短期性周转资金,确保企业资金链不断裂,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5、推进信用建设。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依托人民银行和工商征信系统,不断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民营中业信用意识。大力实施千户诚信民营企业培植计划,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信用培育、信用征集、信用激励、信用评级工作,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实施重点企业信贷客户培植计划,每年选择60家以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合法诚信经营的民营企业,加强辅导培植,完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把评级结果纳入信贷审批流程,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二)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鼓励类产业工业投资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市、县(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不允许投资控股的行业除外)在我市创办民营中小企业,并给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采购优先支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对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四、大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加强服务指导,成立内江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督导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办事效率。建立民营企业发展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制度,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促进民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一)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民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功能,大力开展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的服务。积极推进内江市民营企业信息网建设,建立覆盖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民营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政策法规库、技术专利库等,为民营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提供便利;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省、市行业协会,中介等机构及市内外各类技术创新和科研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和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和园区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和帮助民营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为民营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提供咨询、诊断、论证等服务;建立人才服务体系。积极做好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推荐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类人才培训、评定、使用、交流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发展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非公经济发展中的协调服务、行业自律、桥梁纽带等作用。
(二)优化生产要素保障。针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招工难、用地难、用气难等突出问题,各级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切实做好水、电、煤、气、运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工作,有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深化政银企对接,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创新金融服务,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公司--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省上备案的5户县级担保公司,逐年增加资本注入,扩大资本金,有效放大担保比例,确保全市全年新增担保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着力缓解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强本地劳动力资源保护利用,加大职业技术学校人才的培育平台建设,突出实际操作运用能力,使其培育出来的技术人才顺利走上适宜的工作岗位。同时,要密切关注东部沿海一带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工人回流,组织专业力量为他们开辟常态招工渠道,要不失时机地开展园区企业用工服务活动,全力化解入园企业和大企业“招工难”;进一步加大园中园建设,为本土中小企业急需的发展用地创造发展空间。强化老厂房改造,集约利用土地,努力扩充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全力破解“用地难”。积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内江地区的管网改造。要向上争取我市工业用气指标,切实解决工业企业“用气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服务支持。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禁对民营企业乱代理、乱指定、乱评比。不准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准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格执行涉企检查、检测、检验(简称“三检”)备案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凡举办全市性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继续加强维权保护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挂牌保护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投诉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并告知申请人或投诉人。民营企业要依法维护和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加强监测与分析。健全民营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掌握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趋势。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我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的事前调查、事中研究和事后形成结果的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❷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问题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国务院出台_『一系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
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r部分中小民营企业
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仍受到诸
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直接融资方面:资本市场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
门槛过高.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
投资体制不健全,加上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的费用,也不
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等自身弱点,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
中小企业板固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
但并不会成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于发行债券,目
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
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
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况且并不适合作为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手段.
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已形成
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但这些
埘中小民营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除少量信贷资金外,民营企业很难通
过债权和股权融资的渠道获取资金.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准入的门槛高,
加上管理日趋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已很难像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那样靠虚
虚实实的“捆绑上市”获得上市资格,中小民营企业更被政策性地排斥在
资本市场之外,无法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是
风声大、雨点小,多数高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仍难以筹措发展所需的资
金.而可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证券交易市场和风险资
本市场则尚未列一t-_议事日程,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缺失,使中小民营企
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
靠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非正规、小范围的集资
或股权融资取得,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
❸ 金融该如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
2.在利率政策上,同样存在所有制歧视 政府和央行对国有 企业 给予较多的利率优惠,而对民营企业则不实行。在实行浮动利率时,对民营企业的浮动幅度也往往比国有企业要高。少数 金融 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擅自或变相提高对民营的贷款利率。所有这些,都加大了民营企业的筹资成本。使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在直接融资方面,所有制歧视更为严重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存在着事实上的所有制歧视。在“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机制下,民营企业要从相当紧张的发行额度中分得一杯羹,实在是难于上青天。到1999年,发行A股股票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已达900多家,但民营企业为数寥寥。民营企业基本上还是处于“望股兴叹”的境地。这与有关方面的指导思想有关,因为管理层一直将股票上市当作为国企解困的有效法宝。至于对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管理层也基本上持排斥态度,到 目前 还没有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的实例。 4.在中间业务方面,满足民营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 国有商业银行不对民营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当然更谈不上票据贴现。由于结算渠道不畅,资金进账时间长甚至发生梗阻,致使一些民营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 5.在金融组织机构方面,缺乏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 发展 服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 民生银行原拟专为民营企业服务,但现在越来越与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区别了。此外,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不能一视同仁,对国有银行呵护有加,利用国家权力和信用予以保护,而对非国有的金融机构,则轻易采取治理整顿、接管直至破产的办法,从而也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主要对策 1.健全、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 这是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组织保证。近来,许多同志提出新建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这个 问题 要全面慎重考虑。要不要新建民营银行,应按照“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行”这三条原则,通盘考虑,审慎从事,以克服金融组织建设的盲目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基点,应放在大力发展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上,放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强化和业务拓展上,而不是简单地新建民营银行。否则,即使建立了这类民营银行,它们也会很快成为“二国营”(据说,一些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对象60%以上是国有企业)。应该看到,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经营信用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已经没有明确的业务分工界限,利润最大化成为它们共同的经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摒弃“唯成份论”的做法,对原来的信贷政策进行调整,那么,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可以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那些经营稳健、知名度高的民营企业,还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贷款对象。1998年,为了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大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但是,由于小型民营企业不是国有商业银行传统的服务对象,加之出于降低信贷交易成本的考虑,这些银行还只能把规模较大、效益较优的民营企业纳入服务范围。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 信用合作社由于网点面向基层,与民营企业联系紧密,则可成为城乡范围内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主体力量。因此,要大力发展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造现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 2.通畅民营企业的贷款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 在贷款方面,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唯成份论”为“唯效益论”,自觉放弃“政府身份”,以平等的法人关系、契约关系来对待与民营企业的信用关系;二是政府财政要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除前面提到的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外,应尽快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产业特点、组织程度、成长性等原因,在争取贷款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政府扶持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惯例。当然,民营企业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度。 3.矫正有失公允的利率政策,消除因所有制成份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率差异 对同一种类、同一期限的贷款,对所有贷款对象都应实行同一水准的利率。在实行浮动利率的场合,超过基准利率的浮动部分,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补偿。其浮动幅度应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借款的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定,而绝对不应把借款人的所有制成份作为基本依据。中央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的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稽核,对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4.拓展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应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应尽快对民营企业开办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此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5.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 应既允许民营企业发行A股,也应允许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行B股、H股、N股等特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如ADR),筹措外资。因此,有必要降低民营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门槛,或另开第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必需的市场条件。在资本经营已被企业普遍重视的今天,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与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谋求更大发展。世界上任何国有企业的收购兼并都离不开金融支持,中国的民营企业更为需要,在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情况下,金融对民营的支持更为紧迫。此外,企业债券市场也应对民营企业敞开大门,允许民营企业在符合发行要求的条件下,通过发行债券筹资。
❹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❺ 金融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力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弊端。民营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很多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上设置了障碍,致使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过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从改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入手,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针对民营企业的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上存,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长期存在“银行有钱贷不出、企业缺钱却贷不来”的“两难”局面。除了体制机制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缺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贷产品,其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有待改变。政府部门要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干预银行信贷投放,向引导服务金融机构主动投放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清晰、明确,服务到位、不越位。 民营经济发展所付的融资成本过高。由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底子薄、资质差等原因,很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利率过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利率一浮到顶,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达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贷款成本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沉重的经营包袱。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帮扶民营企业与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并不矛盾,在当前国有企业及政府性工程、项目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帮助扶持好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良性发展,金融机构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希望各金融机构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民营企业在利率水平上与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担保基金。可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企业为核心、金融机构为后盾的联合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基金,对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二是出台鼓励性政策,积极引进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拓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更大程度上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通过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奖惩制度等手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松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积极争取民族用品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自“十五”、“十一五”开始,中央财政联合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企业贷款实行贴息政策,而且贷款利率优惠。目前我市有5家企业获得国家民委批准指定为生产民族特需企业。今年在市人民银行推动下,已经有一家长岭县的企业获得贴息贷款3000万元,少支付利息近100万元。其余4家企业尚未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尚有较大推广空间。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此项工作,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受金融机构业务品种、管理体制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影响,目前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可运用空间还很大。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人民银行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为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提供保障。同时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利率优惠及使用条件方面的宽松政策。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也要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 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着力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严格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深入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禁止捆绑搭售行为;执行差异化利率政策,建立并完善专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机制,综合考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差异化考核标准,适度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通过设置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机构和信贷人员营销积极性。不断创新小微企业信贷品种。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增强产品和企业的匹配度,支持银行业机构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微贷工厂”等个性化创新服务产品,广泛开展上、下游企业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等。
❻ 南京出台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项举措”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要求,南京市政府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研究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本次的“十项举措”
在制定上,突出精准聚焦,注重回应企业“解难”“减负”“帮扶”三大类诉求。
在内容上,突出分类施策,真金白银推出“免、减、补、缓”措施。
在落实上,突出操作便捷,部分政策实现“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
“十项举措”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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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转贷基金费用。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转贷基金费用、暂予减免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四类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
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第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对承租本市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其中,疫情期间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房租,免收8月份房租。市内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8月份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延期缓缴。
降低社保费率。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9.8%下调为8.8%,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给予企业稳岗培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给予企业100—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发放物资供应企业补助。
疫情期间对保障、配送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和售价分档给予补贴。
增加信贷投放额度。
新增20亿元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社保费。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准予申请缓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此外,“加快消费市场复苏”举措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择机公布具体方案。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和法律纠纷,相关部门将及时指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
在市级层面的“十项举措”之外,有关部门和板块已经并将陆续发布配套措施,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相关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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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转贷基金费用”
实施细则
一、转贷基金费用减免对象
1. 对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办理转贷基金业务,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
2. 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四类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
二、办理时限
1. 原则上企业须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转贷申请;
2. 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南京联交所工作人员与企业联系;
3. 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南京联交所在六个工作日内下款至银行指定账户归还企业贷款。
三、操作流程
1. 通过互联网登录“南京金服”,网址为http://www.njjf.cn;
2. 在网页上找到“民营转贷”字样并点击,跳转后点击“立即申请”,注册时请填写企业信息及授权委托书,上传授权书完成注册;
3. 注册后可登录申请转贷基金,按照提示填写并上传必填项材料;
4. 提交申请转贷需求;
5. 联系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
6. 联系南京联交所签署借款协议,同时提交银行续贷承诺书及相关资料;
7. 南京联交所审核通过放款;
8. 银行发放新贷款归还基金。
四、提交材料清单
1. 银行端提供材料
不同银行及不同担保方式所需提供的银行资料不完全一样。具体资料以银行批复为准,基础资料为:两份填写完整的转贷基金申请表;银行批复或授信意见;根据银行批复与授信提供的相关担保材料作为附件;担保方式为抵押的,需要抵押合同关键页照片及他项权证,放款当天提供抵押物当天状态截图;担保方式为保证的,需要保证合同关键页照片;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需要担保公司提供会议纪要、反担保清单、反担保措施证明、担保公司承诺函及评审会决议等相关证明照片。
2. 企业端提供材料
填写完整的民营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两份(提供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书,加盖企业和银行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借款协议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当年最新一期,超过500万的项目需要同时提供上一年同期数据);提供南京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授权书,并加盖公章;开票信息,用于开发票及退利息;超过500万需要提供电子税务系统税务评级截图及全部社会融资明细(银行、金额、到期日)最新纳税等截图。
“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
实施细则
一、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采取“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实施细则
一、减免主体
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二、减免对象
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且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确保减免房租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户。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减免期间
疫情期间位于市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租金减半收取期间为2021年7月,租金免收期间为2021年8月;位于市内其他区域范围内的,租金减半收取期间为2021年7月、8月。租赁合同在2021年8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四、减免方式
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对已收取租金的可一次退还或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对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
五、减免流程
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操作流程包括:(1)承租方据实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2)出租企业初审;(3)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企业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5)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
六、考核激励
鼓励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区属(含园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实施细则
一、关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一)享受主体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二)政策内容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至2022年4月30日。
二、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我市一至八类行业所属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在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个月。
(三)工作措施
1. 妥善处理8月份缴费。对 2021年8月已完成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用人单位,重新核定其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少部分的金额。对减少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解释,可以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参保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
2. 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权益记录,确保降低费率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确保工伤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9.8%(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0.8%)下调至8.8%。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个月。
(三)工作措施
1. 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 妥善处理8月份缴费。2021年8月应减收的部分,在9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
3. 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支持企业开展稳岗培训”
实施细则
一、培训组织与实施
企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可采用网络课程、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灵活组织,并将疫情防护、安全生产等知识纳入培训课程。企业可自主确定考核方式,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形式评价参培学员培训效果(成绩),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企业要科学安排培训,强化培训管理,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效。补贴申领采取告知承诺制,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施训,有效实现援企稳岗目标。对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所核发款项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 补贴对象: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或半停工半停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稳岗项目制培训”并申报补贴。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学员满意度、稳岗率等因素确定,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且满意人数/培训合格人数,稳岗率=培训合格且申领培训补贴时在岗人数/培训合格人数。
(1)培训学员满意度(四舍五入取整,下同)≥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培训学员满意度≥80%、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其余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3. 补贴享受次数:同一职工在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流程
“稳岗项目制培训”实行在线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以下简称网办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 系统登录。企业登录网办平台,依次选择“南京—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项目制培训”;2. 项目申报。选择“项目制培训申报”模块,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受疫情影响承诺书(网办平台提供下载模板,签字盖章后上传),待区人社部门审核;3. 开班申请。项目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通过“项目制立项查询(南京)”模块查询审核状态),选择“项目制培训开班申请(南京)”模块,根据项目立项期数和人数,可分班级填报培训课程信息;4. 考核反馈。每一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组织学员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依次选择“我的—我的培训—培训评价”进行满意度评价,并通过网办平台选择“项目制培训考核信息反馈(南京)”模块,反馈培训学员考核成绩,提交培训过程性资料;5. 项目验收。所有培训班级考核反馈完成后,选择“项目制培训验收申报(南京)”模块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待区人社部门对培训项目进行验收;6. 补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人社部门复核汇总并报市财政审定公示后,按标准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有关要求
1.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施训企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培训过程中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培训过程安全平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作为,对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摸排统计,重点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3.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稳岗项目制培训”补贴结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支持物资供应企业”
实施细则
对在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期间保障、配送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菜篮子”商品保供企业、超市类保供企业、餐饮保供企业给予补贴。
一、申报条件
在南京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疫情期间,提供的保供商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和经营状况总体良好。
二、申报要求及补贴标准
(一)“菜篮子”商品保供企业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统一组织货源、实行集中配送“菜篮子”商品(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并与当地区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的农批市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电商平台等。
2.补贴标准:(1)对总配送量在10吨(含)至5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2)对总配送量在50吨(含)至20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3)对总配送量在200吨(含)至60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4)对总配送量超过600吨(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配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配送次数、配送量及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超市类保供企业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集中供应配送生活必需品(食品、日用品等),并与当地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或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超市类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总供应量在30万(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2)对总供应量在1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3)对总供应量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供应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供应明细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餐饮类保供企业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集中配送餐饮保供产品(快餐盒饭),并与当地区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实际提供餐饮保供产品(快餐盒饭)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总配送量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2)对总配送量在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3)对总配送量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4)对总配送量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配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配送次数、配送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增加信贷投放额度”
实施细则
一、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的部分符合政策要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再贷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向上级行申请政策支持,在南京地区增加20亿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部分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
(二)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及时运用激励手段引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普惠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三、办理方式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相应业务种类的申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相关资料,按政策要求提供资金支持。
“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及标准
在我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单位),市列名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和高风险地区停工停产的规上工业企业,在2021年8月1日—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贷款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贴息。旅行社企业贷款贴息仍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支持旅行社行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文旅办〔2021〕12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上述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分类及划分标准。上述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三、办理流程
1. 贴息申报主体:上述企业作为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由银行代为统一申报办理。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提供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表格附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2. 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企业当月新增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由银行于次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银行提供的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将3个月贷款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银行,由银行拨付至相关企业账户。对企业随借随还的贷款业务,于政策到期后统一清算兑现贴息。
四、其他内容
1. 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贷款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贷款,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
2. 为确保贴息资金的合规合法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和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失信行为在“信用南京”网站公示。
3.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银行收到本细则后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延期缴纳税款、社保费”
实施细则
一、延期缴纳税款
(一)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核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申请路径:
(1)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含提交电子影印资料申请),【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核准】。
(2)邮寄申请,将申请需报送资料邮寄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址。
(3)直接上门申请。
二、延期缴纳社保费
(一)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险种: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条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没有列入严重失信单位范围;2. 本年度7月份(含)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及以上;3. 申请日货币资金结余与当月需交社保费金额之比小于1倍。
(四)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申请缓缴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
(五)缓缴流程:
1.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登录税务部门的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2.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实施细则
一、信用豁免及修复
各部门在执行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在有失信行为确认的步骤时,对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共263条),在清单内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出申请即可。
二、法律服务
1. 积极倡导律师行业为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由市律师协会组建助力企业纾困律师志愿服务团,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
2. 推进“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积极协调工商联等部门,推动商会组织与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对接,群策群力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法律难题。
3. 进一步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线上法律咨询。
4. 加强与市政务办工作对接,小微企业可随时通过拨打12345,反映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
❼ 辽宁省金融机构如何支持民营企业
针对民营企业呼吁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辽宁省最新出台奖励办法,并设立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对于银行机构,辽宁省将按照银行机构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等标准,对相关银行给予不同的资金奖励,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最多可达5000万元;对于证券机构,服务辽宁民营企业上市、在资本市场再融资等将获得奖励;对于保险机构,辽宁省鼓励其与银行机构
合作开展贷款保证金保险业务,对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等给予奖励。
辽宁省还设立了转贷扶持资金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据介绍,辽宁省支持有关市设立上市公司纾困基金,采取市场化、法制化办法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辽宁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转贷扶持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市场平均费率下浮50%。
此外,辽宁省还将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双月座谈机制,搭建银政企对接交流平台,促进融资供需信息对称。
❽ 如何做好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藏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工作
一是鼓励更多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信誉程度高,金融风险小,贷款损失率低,小额信贷市场前景广阔。国际行动援助的一项调查显示,小额贷款被许多银行看作是降低银行整体风险的一种手段。因此,要打破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的认识误区,通过制定恰当的定价策略,实现规模经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保持适当的盈利性,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服务中来。要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型机构的各自比较优势,通过提供多样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地区不同的金融需求,并将这些分散的零售金融机构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新模式、新方法,直接和间接地引导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延伸到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帮助农村贫困和低收入人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三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扎实开展农户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时,可以依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将农民的存款和消费记录等现金存量和流量数据纳入农村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信用评级系统,作为辅助手段,扩大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更加真实地反映农民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
四是加强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与服务。以助农取款为基础,开办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余缺调剂以及反假宣传、反假监测和通信联络代理项目,为偏远农村群众使用现金、兑换零钱、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便利,同时扩大金融宣传,打击制贩假币等犯罪行为。
五是开辟农村金融消费维权的新通道。积极开展金融消费维权宣传,协助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消费投诉,按类别指导农民的金融消费投诉维权,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是构建农村经济金融动态监测网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搜集和反馈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与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农村覆盖面广、情况真实可靠、信息反馈快速的监测网络。
七是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普惠金融体系向贫困和偏远地区深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金融知识普及、农民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可以使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地区,逐渐认识并接受各类现代金融服务,共享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发展成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升级,以此弥补金融供给和需求的缺口,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力,将中央提出的“发展金融普惠体系”落到实处。
❾ 国家如何多措并举降低民企融资成本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7月,民间投资同比增长8.8%,增速比上半年提高0.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高1.9个百分点。
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看来,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降税措施逐步落实,将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提振民间投资保持向好势头。
国家多个部门及地方近期密集部署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重点聚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税降费等领域。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政策的落实见效,中小企业有望获得较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与此同时,下半年民间投资有望延续向好势头。
“国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非常及时,能有效鼓舞中小企业家的投资信心。”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说。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表示,最近国务院和各部委连续出台政策是希望把流动性引入困难较大的中小企业来真正发挥政策的支持效应。
他同时强调,除了通过货币财政政策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之外,目前在中小企业集中的传统领域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是供给侧改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应该加快让更多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激发中小企业的投资热情。
❿ 刘光溪:《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
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实体经济市场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为向经济大国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金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效显著。中央在横向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经济货币化程度保持较高水平,金融资产成为居民个人重要的持有资产,金融业全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金融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流动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满足了大规模长期性投资和大规模技术创新的需要,促进了市场专业化分工和交换。可以说,如果没有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积极进步,就不可能有实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业务运行机制,其市场化改革滞后于实体经济,形成了大经济小金融的发展现状。在非公经济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思路,特别是严格限制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机制障碍,制约了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基础性配置,对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转换构成层层的制度性约束。为此,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八报告后,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试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
一、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逼出来的结果
建国后,我国选择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金融国有化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从1952年开始,我国对国民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造和整顿,各种金融机构由于官僚资本、私人资本等性质被接管、没收、终止或兼并,成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金融机构。1959年起,全国各地金融机构陆续并入当地人民银行,从而形成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1978年,我国实行民生改革开放的兴国战略,从上至下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基本上延续了人民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的特点,国有银行或者保险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式的金融机构,快速有效地弥补了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的问题。
此次金融体制改革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前提条件下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政策性、商业性以及合作式金融机构都毫无疑问坚持了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靠拢,成为所谓正规、正统的国字号或准国字号的金融机构。这种国有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各种内生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则采取了卡压限制甚至禁止等反复无常的态度。特别是面对民间金融蓬勃发展所出现的部分金融风险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不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而是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缔、禁止各种民营金融活动。本世纪初,伴随着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一级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务的空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三农经济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迫切地需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县域正规金融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导致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兴起,这种大而不当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经济与金融服务不协调、不匹配和不适当等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一)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导致民生与三农金融资源供给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为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结构。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为农业反哺工业,集中有限资源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导致金融资源高度集中,这在银行业方面特别突出。截至2012年末,我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4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63.07%。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全国银行资产比重为44.93%,占17家主要商业银行比重为71.47%。17家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县市一级金融资源供给的缺失。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了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我国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具有合作性质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的初衷是立足当地,服务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然而,这些地方合作性金融机构不是农户自愿入股、具有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机构,主要是从上而下设立的,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向集体所有、国有靠拢的模式。地方政府成为实际的出资人,县级分支机构基本上成为准分支机构,出现脱农进城发展倾向,背离了其成立时宗旨,基层金融缺乏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二)区域正规金融分布严重不均需要大力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在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演进过程中,国有金融机构主要经历了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两次大的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凭借其分支式组织结构的便利,把金融资源从基层向省市集中,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集中,投向效率相对较高的省市和项目,寻求更多的利益空间和发展空间,却加剧了金融资源省市一级的分布不均。
在银行业,东部地区法人机构占全国比重仅为27%,却集中了60.2%的银行资产,其中广东、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和江苏六省市的银行业资产总额占全国比重超过50%。同时,全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全都分布在东部地区。在保险业,东部地区法人保险数量占全国的比例高达86.4%。在证券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总部设立在东部地区的占比分别为67.6%、97%、69.5%。金融机构总部分布不均为金融资源向东部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东部地区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 53.2%、76%、67.6%。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48.4%银行资产集中在东部10省市。
在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等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的背景下,金融资源的过度向东部地区集中,必然导致国家金融政策和调控主要适用于东部发达地区,这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金融发展权。在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条件下,这无疑加剧了金融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这不利于面积广大和人口众多的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资本的积累与经济增长,很容易导致我国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出现所谓的李嘉图陷阱。这迫切需要发展自主内生型的、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省市分布不均所留下的空白。
(三)省市地方金融调控权、发展权严重缺失限制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我国现有分业垂直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在大一统金融体制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基本上秉承了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不仅主导了全国金融立法权、监管权和调控权,还通过其分支式的组织机构对省市县三级金融实施监管。分支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金融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基层的金融信息,金融监管滞后、监管弱化和监管真空在所难免。更为严重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完全剥夺了省市一级地方金融的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难以对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民生的民营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只是饮鸩止渴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策,只能加剧金融供需不平衡矛盾的积累与积攒。
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坚持了风险控制优先审慎监管原则,限制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金融机构。在过去30年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民营金融屡遭取缔、禁止和打压,只能走向地下、转入灰色,然而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整治而不倒,在夹缝中迅速成长和膨胀起来,成为所谓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同时也留下一定的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切需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赋予省市一级地主政府金融发展权和管理权,规范和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县域金融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
我国县域金融体系是强制性外生供给制度变迁的结果,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通过行政手段在县城一级成立分支机构,解决了大一统金融体制下县域金融机构严重缺失的状况。这种金融制度一方面为县域信用资金流出提供了便利化,导致县级银行机构的存贷比过于低下,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现象,利率机制也难以发挥价格机制作用,调节金融市场实现供求平衡。另外一方面,全国对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忽视了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从某种程度剥夺了基层金融发展权、监管权、调控权等方面话语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部分保险机构是县域一级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大多只能提供比较单一的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难以满足民营经济、三农经济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不利于经济薄弱领域的资本积累和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
县域金融制度演进必然导致县域金融出现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催生了民间借贷、农村合作基金、轮转基金、民间天使基金、私人钱庄等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机构。它们以白色、灰色或黑色的身份自由开展各种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和经济薄弱领域资金不足的困难,但主要采用分散、隐蔽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和借贷形式极不规范,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地方政府往往成为金融稳定最后处置的直接责任者。
(五)民间金融机构非公开化经营隐藏巨大潜在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伴随着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重新焕发了蓬勃的生机。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诱导性制度安排,是一种自发的、内生的、贴近市场的金融行为,其活动完全遵循市场运行规则,通过利率机制自动地调节市场供求,真正地体现了金融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为彻底的领域。上世纪90年代,部分地区民间金融机构扩张过快,出现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对金融风险控制的考虑,通过强制性手段关闭、取缔了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由地上走向地下,由公开走向灰色、黑色领域,成为影子银行。
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影子银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扩张,融资总规模约为30万亿元左右,略高于五大国有银行贷款总规模。影子银行快速扩张隐藏了潜在的信用危机,2011年8月以来,浙江温州、河南郑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先后爆发民间金融危机,最后在地方政府强力介入下才暂时得以稳定。面对民间金融危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筑好与民间金融之间的防火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与民营金融机构的合作。这种重防范、轻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的监管理念并没有跳出传统压制、限制民营金融发展的思路。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继续以灰色或黑色身份存在,这无疑加大了民间金融运行成本和风险,导致正规金融越压抑,民间金融就越自由快速发展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和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所导致的体制机制障碍,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民营金融机构,新一轮民间金融危机还将会爆发,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造成新一轮冲击。
三、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优势与弱点
民营金融是相对于国有金融而言,但并不是国有金融机构中非国有持股部分,在这里,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并不能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和管理发挥决策和主导作用。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其资本在机构中占据主导或主要控股地位,经营管理行为自主决定,风险自我承担,优势与弱点同样明显的一种原生态金融。
(一)原生态型
民营金融机构主要诞生在正规金融普遍缺乏区域,这些区域的货币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实体经济经营规模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动相对滞后,需要大量小额、分散、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服务。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经济薄弱领域设立分支机构,很难与零星、分散的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相关信用信息需要支付大量的搜索、整理等方面的成本,不能充分发挥大型正规金融机构规模化经营的比较优势。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源于民间原始的、散发着自然浓厚乡土气息的信用融资需求,在其诞生的早期是一个过渡性、转轨性和阶段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对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和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薄弱地区提供服务,体现草根性、基层性和内生性的原生态型信用本质。
(二)机动灵活性
大型金融机构为大型企业大项目提供服务,小型金融机构为小型企业提供服务,这是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演进过程中自然分工的结果,它是不同规模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和比较优势所决定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凭借自身较大的规模优势、较高的管理能力和较强的资金运作能力,能够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很容易获得规模报酬,主要对大型企业大型项目提供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现有民营金融机构是自发诞生的,所要求的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经营规模较小,所能承受的风险也较小,但具有经营机动灵活的特点,很容易与农户、小微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提供小额、期限相对较短且流动性较高的信用资金,满足其差异化的融资需求。
(三)无担保性
金融机构是以经营资金为主要对象的特殊企业,对贷款发放有严格限制的标准条件,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为贷款偿还提供保证。大型企业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优势,很容易满足借款条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相比较而言,农户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较低,能够提供的抵押能力有限。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普遍处于创业前期阶段,经营风险较大,所拥有的资产价值较低,没有规范经营的财务信息。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只给予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较少的融资支持,这导致二者主要依赖于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资金支持,这是一种基于信誉、血缘、地缘、友缘的无担保关系型融资。民营金融经营比较灵活,很容易与农户、中小微企业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无抵押担保信用融资,有效解决借贷市场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配给,弥补大型金融机构所留下金融服务的空白。
(四)市场性
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民间金融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国经济薄弱领域金融服务普遍缺乏。面对广大小额、分散、流动较高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难以满足薄弱领域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这种状况主要是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所造成的,正规金融机构数量有限,提供金融产品单一,存在严重利率管制,导致信贷市场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自由发起成立的,是一种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金融机构,特别是灰色与黑色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它们的信用资金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使用,以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利率成为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主要价格机制,基本上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民营金融因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彻底的领域。
(五)脆弱性
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发展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出现。民营金融机构源自于民间自发性内生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其快速发展同样滋长了脆弱性,特别是在国家监管部门任其自生自灭的条件下,民营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更加突出明显,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方面,大多数民营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风险较高的群体,高利贷成为普遍现象,这无疑加大农村地区的生活、生产成本和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贷款收回的风险。伴随着经济周期变化导致经济繁荣与衰退的交替,当经济面临不确定性加大时,容易滋生贷款对象的投机性、庞氏性的融资需求,这导致贷款回收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另外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小微型、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在筹资市场上很难与大型金融机构竞争,当面临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加大时,导致信用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周期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如果人民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不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民营金融机构是难以利用筹资市场解决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这容易导致民营金融机构因流动性不足而出现倒闭,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显然,我国民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脆弱性,是我国金融领域体制机制障碍所造成的,这加大了民间金融正常运行的风险,对经济金融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四、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经历了鼓励、禁止取缔、再鼓励的伏起宕跌演进历程,这既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碍,也有我国金融实践方面的困境,这导致我国民营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在夹缝中寻求生存,难以通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经营,逐步成长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障碍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在公有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种金融体制把民营金融当作异类,完全剥夺了民营金融的基本生存权。改革开放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我国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这是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进行渐近式的改革,对民间资本成立金融机构始终持有不确定、不明明朗的态度。每当部分地区出现金融风险的发展态势时,民营金融机构往往成为最后的受害者。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温州地区的民营金融机构获得了蓬勃发展,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对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构成了竞争威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维护、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打压限制,最后被迫关闭、被合并与兼并,逐步走向灰色区域。
在非公经济蓬勃发展并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下,金融领域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存在更为严重的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思想束缚和理论束缚,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只有走向地下、进入灰色区域继续生存,从而构成了我国独特、奇特的民间金融现象,这在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史也实属罕见。
(二)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障碍
我国金融机构分布主要与五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自然形成层层分支式组织结构,这导致上下级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金融管理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造成金融管理信息滞后,这无疑加大金融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县城以及乡镇一级金融发展普遍存在管理不足的现象,这不仅加大了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也导致基层金融风险加大,难以形成正常的金融危机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面对基层金融风险出现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基于风险、监管成本、监管信息等方面的考虑,首先禁止和取缔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上世纪80-90年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就是采用这种方式限制各种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2006以来,伴随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和落后地区留下大量金融服务空白,民营经济、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由此形成的倒逼机制,要求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解决民生领域金融服务缺失的困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民间资本受鼓励进入金融业,但实际上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民间金融发展。其中,村镇银行要求大型银行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小贷公司只贷不存,防止其规模扩张。截至2013年3月31日,全国成立村镇银行共有903家,小贷公司6555家,并且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对于全国37334个乡镇金融需求无疑于杯水车薪。其中,小微型金融机构贷款规模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仅江苏和浙江两省小贷公司的贷款占全国比重高达31.13%。
2012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但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并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解决。结果,现有民营金融机构只是局限在小贷、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以及私募股权等几类,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等主要金融领域基本上是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民营资本只能参与入股,而不是由其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这导致金融市场化改革普遍存在困难。
五、加快推动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我国要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转轨,就必须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为指导,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形式多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的统筹发展。
(一)要从观念上改变金融机构须有国营、国有的经营观念
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统一为金融机构。要打破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垄断的现实状况,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其金融高度压抑状态。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体制机制隐性障碍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完善金融发展的差异化政策,加快金融管理制度建设,为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调整与整合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职能,履行好法律赋予职能与职权,实施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职能,改变依赖信用资金计划控制进行宏观调控的计划手段,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留下合法的空间。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职能,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部门,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改变目前分业垂直的监管模式,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务实有效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
(四)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调控权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有效地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共同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强化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五)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支持民营机构的发展
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运行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对民间融资动态跟踪,确保民营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制订支持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拓宽薄弱领域、薄弱地区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