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禁止收取11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及

禁止收取11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及

发布时间:2021-09-27 00:20:40

A.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版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权》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1)禁止收取11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及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B. 银监局七不准出台之前,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吗是第一次正式提出的

银监会发布“七不准”规定
2012-02-10 08:55:23来源: 东南网-福建日报(福州)
据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中国银监会9日宣布,对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监会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C.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D. 12家金融机构被罚多少

1月27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依法查处了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对涉及该案的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没2.95亿元。

重罚之下,银行自身对于类似违规的教训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只有“肉疼”,才会长记性,“对于某些银行来说,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来,这个利润也就(被罚没得)差不多了,这个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是有了一个非常好的警钟。”

E.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F.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盛付通线下的消费场景丰富,相信即使是不能再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影响也不大。

G. 关于2011.7.1日银监会要求银行免除11类34项服务性收费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对照下,看他们是不是违规。

H. 银监会对于员工行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具体是出自哪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8)禁止收取11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及扩展阅读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I. 什么是银行业务禁止及限制

银行业务禁止: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业务禁止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银行业务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阅读全文

与禁止收取11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及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期货杠杆是怎么计算的 浏览:370
江苏金融服务外包 浏览:762
介绍客户到银行理财有抽成吗 浏览:178
金融服务业的实施细则 浏览:159
微信里面的基金理财安全 浏览:98
太平洋理财基金是真的吗 浏览:465
金融公司贷款工作人员有风险吗 浏览:881
汉口银行九通理财怎么样 浏览:136
金融服务措施及成效 浏览:282
余额宝七天理财基金 浏览:779
金融公司平衡计分卡表格 浏览:653
供销兼股东 浏览:412
融资租赁经理 浏览:120
筷子的杠杆五要素示意图 浏览:159
美国金融软件公司 浏览:680
土地投资理财产品 浏览:53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产品 浏览:382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官网 浏览:606
金融学论文题目上市公司 浏览:900
新西兰金融服务 浏览: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