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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信息报送

发布时间:2021-09-27 00:34:51

①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③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④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修订多少工作日向银行上报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⑤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专度修订;属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5)金融机构风险信息报送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⑥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三大风险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回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答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6)金融机构风险信息报送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⑦ 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动态风险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巩固提升信息质量

针对风险防控重点,合理组织适宜培训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 )培训的方式上突出灵活、多样性,确保有的放矢。 由于培训对象为本企业员工 ,培训的内容针对性强,为提高培训的实效,培训l方式应不局限于说教形式的培训,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风险因素,采用如 :体验式培训l、讨论式培训I、案例式培训、启发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让员工通过培训多角度加深风险防控的意识,知道并了解个人行为风险点在哪里,如何正确操作,真正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
(二 )在培训范围上要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需要进行培训I。体现不同岗位人 员的需求 ,做到全员培训I,共同防控风险。如将培训l对象划分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 、网点工作人员 、新入行员工、老员工等不同类型,针对不同人员的风险点组织相应 的专题培训,做到有的放矢。
(三 )在培训f内容上兼顾管理 、操作 、思想 、生活等多方面风险防控的要求 ,针对员工行为风险的四个主要风险点 ,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 。
1.针对 员工思想观念 方面的风 险可组织 以素质提高为 内容 的培 训。 结合 银行企 业文化 教育 ,强化 员工依 法合规经营意 识 ,培养员工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 ;加强 员工道德 、法律 、经济’ 、营销 、文学艺 术等各方 面知识 的学 习,提升 员工综合素质,增强行为的规范性;组织树立合规价值观 ,提高管理者合规经营意识的培训 ,使各级管理者把合规理念和合规价值观根植 于心 ,充分认识各种风 险。 另外 ,还 可以深入开展一 系列的法制与思想道 德专题培训。 通过典型案例和请服刑人 员现 身说 法的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使 员工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 ,筑 牢道德 防线 ,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针对管理风险 ,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题培 训。 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 、风险无时不在 、严格防控纯粹风险 、审慎处置机会风险和 岗位风 险管理责任重大等意识和理念 。特别是要针对管理人员在管理、协调 、执行等 工作 中的薄 弱环节组织相应的培训 ,如组织加强执 行力 、提高办事效率 、有效沟通 等方面 的培训 ,辅之以工作流程 、操作规范 、岗位职责等内容的培训及跟踪检 查 ,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实现管理程的畅通,确保现有制度准确无误地落实到位 。
3.针对操作风险可以让员工从了解规章入手,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使员工明确工作职责与要求,从而自觉执行。其次,开展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全行统一培训与专业部门单独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加大员工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主题讲座、现场演练、模拟考试等形式,努力提高各岗位人员的监管能力和履职意识,使每位员工熟知相应的操作流程、内控要求和主要风险点;提高全行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操作风险识别能力,严防操作风险发 生。
4.对于制度风险的培训主要围绕规章 制度培训I、新业务、新产品学习、流程制订、考核 管理等 内容进行培训 ,通过提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 ,达到增强其制定、执行 、疏理 、修改、完善制度的能力。同时,结合新业务、新产品和新规则的出现,不断补充和更新培训内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完善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做到有奖有罚,突出机制的正面激励作用 ,有效地避免制度风险 ,为经营保驾护航 。除此之外 ,还需注意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培训 。 主要是对员工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疏导 ,引导员工加强心理品质修养和锻炼,正确对待困难 、挫折和荣誉,以良好的人文环境实现低风险经营的目标。

⑧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⑨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信息来源有哪些

1 .金复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制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⑩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报送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真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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