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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机构如何发展

发布时间:2021-09-27 04:58:38

⑴ 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条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
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对农村弊端丛生的传统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纯属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因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而显示出其“中国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也没有对它的生存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研究。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 “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民间金融逐渐成为了融资困境中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 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民间金融的视角更为开阔,比如民间天使投资者,实际上已经开始借鉴西方市场中的一些运作模式,他们的成长与壮大要比我们的想象中快得多。央行的权威报告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近万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根据本报对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了解,他们的不良贷款水平远低于国有银行体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着不良贷款的零纪录。我们甚至可以说:活跃的民间金融是市场赐给中国经济的最好礼物。
与那些民间金融家的谨小慎微相比,有银行体系内的部分银行家们表现得不那么理性,他们疯狂地吸收存款,疯狂地发放贷款,疯狂地制造不良贷款,最后疯狂地核销不良贷款。背后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他们在用别人的钱干别人的事,这是最缺乏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面对同样的信用环境,面对同样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同处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民间金融虽然也出现了德隆这样的异类,但总体表现要明显优于国有金融体系。究其原因,当然不是民间金融家比国有银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后者则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场规则行事。仅从这一点,民间金融就足应被善待。
但是,民间金融生存毕竟仍是一种缺少话语权的脆弱生存,政策风向标的任何转向都有可能使之被妖魔化,甚至扫地出门。由于金融决策者大多来自国有金融体系内部,这种倾向不可不防。如果民间金融在决策层始终没有代言人,那么难免会被等同于地下金融,甚至非法金融。其结果将是中国经济受到巨大伤害。

⑵ 如何更好管理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
北京力王科技公司在民间金融领域,率先突破技术难关,历经三年社会实践,探索解决支持民间金融稳健发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间金融监管技术难题,造出民间金融规范化管理数据技术平台,为国家金融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数,成功创建了多个实体监管模型。
公司践行中央支持民间金融资本发展的“新国三十六条”,使民间金融发展实现了:行政许可下的可控性,银监会业务规范指导下的安全性的双向要求。良好运行的民间金融资本,是经济社会多元化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辅助国家民间经济软着陆,利国利民。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在为众多的“小微”个体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术服务的同时,使监管主体实时把握资本营运脉络和宏观经济结构,轻松化解金融风险,让“影子银行”及“吴英案”成为永久历史。

⑶ 大家怎么看待民间金融行业啊

中国民间金融征信可以有效的监控民间金融行业,是一种风险前置的过程,快去网络了解中国民间金融征信系统吧!

⑷ 民间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优势和劣势

目前没啥优势

⑸ 金融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力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弊端。民营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很多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上设置了障碍,致使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过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从改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入手,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针对民营企业的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上存,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长期存在“银行有钱贷不出、企业缺钱却贷不来”的“两难”局面。除了体制机制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缺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贷产品,其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有待改变。政府部门要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干预银行信贷投放,向引导服务金融机构主动投放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清晰、明确,服务到位、不越位。 民营经济发展所付的融资成本过高。由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底子薄、资质差等原因,很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利率过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利率一浮到顶,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达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贷款成本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沉重的经营包袱。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帮扶民营企业与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并不矛盾,在当前国有企业及政府性工程、项目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帮助扶持好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良性发展,金融机构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希望各金融机构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民营企业在利率水平上与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担保基金。可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企业为核心、金融机构为后盾的联合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基金,对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二是出台鼓励性政策,积极引进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拓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更大程度上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通过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奖惩制度等手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松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积极争取民族用品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自“十五”、“十一五”开始,中央财政联合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企业贷款实行贴息政策,而且贷款利率优惠。目前我市有5家企业获得国家民委批准指定为生产民族特需企业。今年在市人民银行推动下,已经有一家长岭县的企业获得贴息贷款3000万元,少支付利息近100万元。其余4家企业尚未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尚有较大推广空间。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此项工作,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受金融机构业务品种、管理体制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影响,目前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可运用空间还很大。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人民银行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为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提供保障。同时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利率优惠及使用条件方面的宽松政策。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也要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 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⑹ 你如何评价民间金融的作用

(1)民间金融支持了中小企业融资,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融资难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正规金融出于成本考虑,以及“规模歧视”和特有的“所有制偏见”,给予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处于国有商业银行青睐的主要客户群之外,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得到所需款项。我国中小企业60%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了40%,而在这些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最高,占到了50%以上。民间金融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好,具有相对的交易成本优势。
(2)民间金融对企业的信用强化效应:政府的影响贯穿融资活动的整个过程,政府信用错位导致银行信用弱化。在政府、银行、企业三者的利益互动中,国有企业自然会产生“赖账”行为,企业信用也随之而丧失,而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拥有独立产权的民间信用实践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的强化对企业信用形成了“硬约束”,使企业信用得到强化。
(3)民间金融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与国有银行改制步步遇阻的情形相比,民间金融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机构格局,有助于构造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产权结构和促进原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也就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4)民间金融能够有效弥补国有金融服务的缺口。由于金融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供需矛盾。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一是中小企业,二是农村地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一方面我国资本资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是现存国有金融体系没有很好的发挥融资功能。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

⑺ 什么是民间金融

如何给民间金融一个公正的“名分”,让它更好的为迅速发展的非公经济服务,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叶祥桃

民间金融的灰色面纱终于在去年被揭开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
自20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都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更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民间金融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由于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成了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焦点。目前我国民间有很多的资金,各地的民间投资大部分都是靠民间集资,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达到12%-24%,虽然银行的贷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间投资者借不到银行的钱,只能使用高利贷。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主要表现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没有私人银行。

那么监管层、企业和人民应当如何正确的对待很可能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间金融?怎样看待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让民间资本发挥其作用?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应注意到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法人》采访了一直关注着民间金融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安徽省工商联会长)和叶祥桃(温州长城电器集团总裁)。

根源在于金融制度体系

《法人》:银行的贷款年息较目前存在的民间借贷利率低许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为何民间金融却依然能够保持顽强的生命力?“从银行借钱难”是许多人违反国家政策的参与民间借贷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现在民间借贷受到越来越多需求者的青睐,特别是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民间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由于国有银行服务滞后和民营银行的空缺,使一些资金进入了地下钱庄或“标会”。目前全国地下融资规模已超过了1万亿元之巨。民间借贷颇受青睐,融资规模趋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企业较为惜贷;其次,目前银行执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低,使得不少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国担保体系发育不良,抵押、质押担保等手续繁杂,一直困扰民间向金融机构融资。

叶:我们的金融制度体系有问题。尽管也实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是没有走出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现有的价格管制,组织制度,法律法规,都给正规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间。所以民间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们制度本身的问题,不要怪别人,然后才是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市场制度、市场体系进行改进。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所以不应该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去管死它,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比如地下钱庄等,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对这些新的东西,我们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应该及时调整。

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法人》:曾经被认为是非法的地下融资很可能在未来的几年内彻底地走到阳光下,对于地下融资的问题你怎么看?

王: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追求高额回报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是,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又不能够借来资金,另一方面长期负利率的存在迫使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走向地下,去寻找高价格、高回报。

叶:目前民间的资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处乱窜,比如房地产市场、能源市场等。国家需要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让这些钱更合理地流动,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地下融资目前确实存在问题,国家为什么说它是非法的,因为前前后后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许多地下钱庄,利息比正规银行高一点,可有些人拿到这些钱就开始乱花。把钱拿过来后,数都不数,就用尺子量一下,这么高大概多少钱就开票。这样搞下去必定会乱的。

《法人》:对于地下融资问题的解决,你有何建议?

王:地下融资,危害很多。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增加了宏观调控难度,甚至加剧局部经济过热。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其潜在市场风险巨大。近年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集资金融大案即是明证。因此,要逐步全面放开利率管制,通过利率浮动政策的杠杆,调节资金的供求平衡。这样,地下融资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走向消亡。为解决地下融资问题,建议在加大对地下融资打击力度、改革监管模式与理念的同时,必须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担保形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认为应如何看待?是否会产生合法的从事民间金融服务的新行业?

王:《意见》对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探索,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第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自有资金短缺、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这样一来,民间金融就没有必要再生存于地下了。是否会产生新的行业目前形势还不明朗,需要等待国家监管层的调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间金融会因此而受益。

叶:规范的民间融资渠道应该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可以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加以监管。我有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现在发展民间金融不是尽快地推出多少民营金融企业,最重要的在于民资应获得与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机构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我建议由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协调,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较大,但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等,从而让民间资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⑻ 现代金融如何提速发展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重心在实体经济上,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金融的发展。金融不仅要回归到实体经济本源,还应该发挥共荣共生,互相促进的作用,发展质量高、效率优、创新强、体制活、协调性好的经济环境,为实现普惠金融,改善金融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包容共享的绿色生态体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快生态文明体系改革。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必须持续增强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发展绿色金融,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控总量之间的关系,通过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对绿色新兴产业和传统落后产业之间的信贷转化,以资本节约、质量改善、效益提升为核心,引导资金向生态农业方向发展,构建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现绿色金融服务的多样化,提升绿色金融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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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民间金融的运作模式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
(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
(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内部管理混乱,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村合作金融”课题组在全国的调查中发现,组大多数农村合法基金组织并没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有些地方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把其当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则规定,合作基金组织已基本符合获取法人地位的条件。法人地位不确立,其经济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纳税,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看,只有在那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画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我国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为几个类型:
民间开发性募集
如前几年广东流行的庄园开发投资就属于一种私募(美国也曾流行过果园开发投资),目前有一些针对富裕老龄人口的“墓穴预订投资”也属于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为了进行新产品、新项目开发而进行是募集。一个公开的案例是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一些研究者将这次发行界定为“资产证券化”(何小锋、刘永强,1999)是不确切的。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围公募化了(我国私募范围的公募化非常普遍,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会危害的重要原因)。
带有会员制性质的募集
包括一些标会和老鼠会等。会员制募集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民间借贷,但笔者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募的范围,因为会员制募集报接近投资基金。这种募集的共同点是回报率非常高,有时高得根本不能兑现并被设计为连环套,这就具有明显的诈骗性和赌博性。
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
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推行面对职工的生产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这种募集有时从人数上来看可能并不少,但本质上仍是私募。我国的私募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既有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募,更有欺诈性私募。由于缺乏监管,很多本应进行私募的筹资活动远远超出了范围,成为了变相的公开募集,扩大了风险并引起了社会问题。
尽管私募在我国鱼龙混杂,但健康的、正当的私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起到了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80年代江苏一带乡镇企业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资本动员方式的成功,当时由于正式金融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所以通过基层政府动员资本成就了乡镇企业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外发展。浙江温州一带并没有多少乡镇企业,但经济也发展得较快,其资本动员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场化的民间借贷和私募,民间借贷和私募成就了温州家庭企业的发展。浙江和江苏资本土壤的不同使他们有着不同的资本动员方式和不同的企业模式,浙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苏活跃;广东的发展得益于外资,但私募的作用也决不可忽略。 我国的私募资本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采取一些措施,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范围作出界定。私募是与公开募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在有关证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为可以获得审核豁免,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为只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原则上一美元、一个人就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很严格,有关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规定了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多于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又必须公开募集,加大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够确立,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于五人就可以发起设立并在设立后进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这对于小型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适度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本风险较大,所以募集对象只能是具有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当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但大部分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大企业的投资公司等等。对于私募资本市场来说,有较多剩余资金的家庭也是潜在的投资者,但要吸引这些资金并控制风险,较好的方式是发展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化投资基金不但有利于监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资企业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在美国这样的法制社会,控制风险和防范诈骗的方式既有对私募范围的限制,也非常依赖于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当事者对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诉讼。很多民间金融活动看起来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实上民很喜欢告,所以诈骗活动慑于诉讼的威力而没有什么大市场,当事人已发生的损失追偿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我国的情况不一样,遇到欺诈性募集,可能没有人去告,而且还会积极参与,而一旦构成损失,当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担责任,甚至正常的风险性投资亏损也要政府赔偿。而一些高息集资带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赌博性,投资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回报,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诺是虚假的、披露是误导性的,但还是要投资并介绍别人投资。因此,在我国要有效防范风险和诈骗,必须主要立足于对私募范围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过多依赖证券理论中的披露主义和事后的以虚假披露为基础的查究。另外,我们惯常以回报率的高低来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资和是否应被禁止,这实际上既会抑制正当的私募,也并不能防范诈骗。同欺诈性集资一样,正当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因为私募往往是高风险投资,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说如见的年回报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诈骗。而真正的诈骗者,即使以10%的回报率来集资也照样可以诈骗。所以,对私募风险的控制、对诈骗的防范,不应该是以简单的标准来判定是非,而应有一整套法律规范。首先,必须对证券的范围作尽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对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对募集对象、募集人数、募集金额等作出限制。第四,对流动性作出限制。
总之私募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重叠性较强,如何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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