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商业银行来说,怎么判断合适的资本金水平
关于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站在不同的角度,答案可能不一样。
先说资本的作用。资本是用来抵抗风险(或者叫损失)的。因为有了资本,一旦发生损失,损失的是资本,银行可以照常营业,不至于关门大吉,引发储户恐慌,进而产生连锁反应拖累整体经济。(看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以后的美国和欧洲,还没有几家银行破产就引起经济危机了!)
再说合适的资本水平。巴塞尔协议给了一个定义:未来一年里99%的概率不会破产所需的资本量。
三说长期的合适资本水平。目前中国银行业,股票不能做、债券和金融机构违约很少发生、商品期货量很少,所以主要是放贷活动带来的信用风险。以前,人民银行对有问题贷款有经验的指标要求:呆账贷款比例<1%、呆滞贷款比例<2%、逾期贷款比例<4%,三者合计7%,和巴塞尔协议最初的资本充足率经验值8%差不多。所以,从长期看,8%的资本要求大致上是合适的。
四说短期上影响“未来一年里会不会破产”的变量:
第一,经济发展速度。对于国内存贷款为主的银行业,经济发展速度与银行发展速度密切相关,国际上的银行发展也是一样,银行是跟着经济规模扩大而发展壮大的(比如美国的摩根、香港的汇丰)。过去30年,国内银行业资产负债表伴随GDP快速增长(实际和M2更相关,比GDP增速更快,因为M2增速≈GDP增速+CPI),而利润增速低于规模增速,且利润要分红,所以银行的资本积累速度远低于规模扩张速度,于是,为满足8%,中国银行业连年资本告急,需要不断增资扩股。
理论上,经济发展速度快的时候,企业效益好,银行效益也好,从风险角度是风险小的时候,破产概率降低,按巴塞尔协议定义,资本水平可以下降。(那样的话,银行业就不拖累股市了。)但是,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以后的现实教育了巴塞尔委员会,“经济繁荣/风险小的时候降低资本要求、经济衰退/风险大的时候提高资本要求”是行不通的,经济衰退的时候为了刺激经济要鼓励银行放贷,于是,巴三酝酿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概念——经济繁荣的时候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高,但是为了丰年多有积累,监管应该附加资本要求;经济衰退时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低,监管可以降低资本要求,让它低去。(具体怎么逆法还在研究,没有定论)。实际上,“逆周期监管”是平滑了资本水平,让它在繁荣期看起来也不那么高、在衰退期看起来也不那么低。
第二,政府/央行对风险的容忍度。不象西方国家,我国政府/央行对经济的控制力还是很强的,央行一放水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就小了,央行已紧缩不良贷款问题就暴露出来。但是,政府/央行对风险的容忍度不在于银行的资本水平,而在于企业效益和居民生活水平。目前来看,企业效益和居民生活水平比银行资本水平更脆弱,即,不到银行资本危机,企业效益和居民生活水平就会下滑得很厉害,要先救了。
第三,银行业竞争状况。2010年以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数量大幅增加,再加上最近的民营银行获批,银行业竞争形势愈加激烈,经营风险加大。
第四,除信用风险以外的新型风险。可以肯定,市场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利率市场化对利润的挤压风险在未来会越来越多。但是目前,从资本充足率角度,它们的影响不大。
最后总结如下:
哪怕是中国银行业最困难、最被唱衰的2000年间,对中国银行业坏账的估计也就是25%,这是在过去银行难以及时核销情况下形成的历史积累。2000年以后,银行的风险意识和风控能力还是有不小的提高,未来决不可能这么高。就算目前存在债务危机的可能,包括地方政府债、影子银行债务、楼市崩盘影响,也不会超过10%。况且政府/央行的容忍度不高,经济增速还是要保证,有民营股份的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更重视风险控制。所以,个人认为,从风险控制的“未来一年里99%的概率不会破产所需的资本量”定义上讲,中国银行业整体上保证10%的资本充足率足够了。
但是,只要利润后的留存增长速度追不上规模增长速度,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考虑到近在眼前的银行竞争环境和利率市场化对利润的积压,银行还将不断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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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有何重要性
1、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直接融资存在结构缺陷
我国目前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行和流通虽然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广大中小企业仍然难以跻身其中,大型企业依然占据优势。加之在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当中,机构投资者一直是绝对的主力,当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偏小、流动性受限时,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通常有限。
2、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大企业对小企业形成明显的“排挤效应”,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由于历史沿革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四大行的主要客户群体依然为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从金融体制方面分析,与众多的中小企业相比,我国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
3、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和相应配套措施
(1)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不利。在我国的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加之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严重不足,通常运用的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2000年以来,虽然金融机构将90%以上的债务企业破产案件诉诸了法律,但通常法律保护的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经被转移,金融机构债权实际上被悬空。形成了在一些产权保护差的地区,借款企业逃废债严重,银行惜贷、被动防守、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中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的恶性循环局面。
(2)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意识淡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对于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虽然有所加强,但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形成重视对外信用度和企业道德的商业习惯。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对于“市场交易”的前景和重要性还缺乏认识,“市场交易”的场所制度很不完善、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较弱,风险补偿机制缺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但其总体实力较弱、担保风险累积,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作用的发挥。
③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达260万亿元吗
2018年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二季度银行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数据显示,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260万亿元,同比增长7.0%。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负债240万亿元,同比增长6.6%。银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数据显示,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3.50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36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78.70%,较上季末下降12.5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33%,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5%,较上季末下降0.06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0%,较上季末下降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7%,较上季末下降0.07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52.42%,较上季末上升1.02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19%,较上季末上升0.67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2.30%,较上季末上升1.13个百分点。
④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哪些业务的信用风险权重比旧办法
业务同质会导致某一类型风险集中,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r\n银行集团内几个金融机构,即使每个机构的资产规模占比都不高,但总体规模会很大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单一金融机构某一项业务占比较高,即同质业务会积累,会导致集团风险向该项业务集中,当市场环境产生变化的时候,将会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⑤ 请问衡量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指标有哪些(这些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你主要看看巴塞尔协议吧,这个是国内控制风险的蓝本。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 50%和l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第二个支柱即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第三支柱是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4、具体风险,书本上一般都会说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你如果有时间可以去银监会网站规章中看看,有没有你想说明的风险,它是按照机构分的。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213
⑥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特别是信用风险)的披露信息在哪里公布
我记得是银监会要求各大银行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应该是在各大商业银行的网站上。其实这些个资产情况完全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你可以去各大银行看看,按照我国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一)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权;
7.其他。
(二)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重估储备;
2.超额减值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
7.其他。
(三)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
4.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8.非自用房地产。
(五)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的50%;
4.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非自用房地产的50%。
(六)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七)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八)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具体您可以去银监会的网站上查
这个是银监会的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index.jsp
⑦ 中国金融体系现状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