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计算借款利息时可否按浮动利率计算
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原税法规定,在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息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执行浮动利率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按条例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把握,只要按不超过这个“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能会涉及到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就可以税前扣除。
❷ 企业借款需要缴纳的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利息扣除吗
可以扣除,但根据情况不同,会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一、关联方
1、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有金融业务也有非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向其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债权性投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非关联方
5、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❸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交税费
因为这时候并没有真正交税,只是记下来了,可能会在以后抵扣应交增值税。到真正交的时候再另行记录。
❹ 公司金融利息税盾问题
第一年,利息=10000*10%=1000(万美元),利息税盾=1000*40%=400(万美元)
第二年,利息=7500*10%=750(万美元),利息税盾=750*40%=300(万美元)
第三年,利息=5000*10%=500(万美元),利息税盾=500*40%=200(万美元)
第四年,利息=2500*10%=250(万美元),利息税盾=250*40%=100(万美元)
利息税盾的现值=400/(1+10%)^1+300/(1+10%)^2+200/(1+10%)^3+100/(1+10%)^4
=834.1346(万美元)
❺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所取得的利息,应( )。
1、你首先要将考试和现实中的操作分开。这个地方是简化处理了,如果在考试中,每个月都计提相同的利息,那是不是要做12个一样的分录,这没有什么意义,等于浪费时间;另外,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前,没有加特别说明,那都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现实中的操作,都是按月计提的。所以呢,没有必要钻这个牛角尖。
至于你说的集中到年底盈利,这个没什么问题,因为上市公司(其他企业也如此)看得是“年报”,计算盈亏,分派股利,都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算的。
第(3)个分录好象俯粻碘救鄢嚼碉楔冬盲是做错了,前面确认了50万地应收利息,这个地方又确认了100万,那一年的利息不成150万了?
2、如果在1月卖掉债券,那就要考虑没有领取的利息,谁都不傻,不会将这部分利息白送人。
1月卖掉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金融资产
25500000
应收利息
500000
(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不好确认收款额及损益)
3、这个假设就不存在了,说过了,实际中是按月提取利息的。
如果哈,就是真的没提,那在卖时也应该考虑到利息,直接将其计入“投资收益”,和于提取时计入投资收益,结果是一样的。
❻ 金融计算利息的问题
方案一:6个月复利,利率为2.35%;
方案二:9个月复利,利率为3.21%;
方案三:12个月复利,利率为6.54%。
三个方案的最小公倍数为72个月,即6年。
方案一:72/6=12个周期,
终值F1=P*(F/P,i,n)=10 000*1.3088=13 088
方案二:72/9=8个周期,
终值F2=P*(F/P,i,n)=10 000*1.2882=12 882
方案三:72/12=6个周期,
终值:F3=P*(F/P,i,n)=10 000*1.4630=14 630
F3>F1>F2,所以方案三利息更高。
❼ 公司贷款怎么算利息
您好,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会因为产品细则、信用综合情况、还款方式与时间等原因,产生不同的费用,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产生的费用情况也不同。我们在申请贷款时,不能只比较利息,还要综合查看贷款平台的可靠性,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推荐您使用有钱花申请贷款,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原名:网络有钱花,2018年6月更名为“有钱花”),大品牌靠谱利率低值得信赖。有钱花针对个人推出消费信贷产品满易贷,借款的额度最高至20万(点击官方测额),日利率低至0.02%起,具有申请简便、利率低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
和您分享有钱花的申请条件:有钱花的申请条件主要分为年龄要求和资料要求两个部分。一、年龄要求:在18-55周岁之间。特别提示:有钱花谢绝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分期贷款,如您是在校大学生,请您放弃申请。二、资料要求: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证、本人借记卡。注意:申请只支持借记卡,申请卡也为您的借款银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进行申请。
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请根据需要合理借贷,具体产品相关信息以有钱花官方APP实际页面为准。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手机端点击下方,立即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
❽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税这一块。目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公告称,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