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2. 参与非法彩票活动犯什么罪
看下面回答第二条 非法集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问: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问: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请介绍一下“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问:什么是传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问: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
3. 彩票中大奖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你知道吗
4. 我要问一下每期体育彩票彩民的中奖金额是由彩票发行中心拿的还是卖彩票拿的,还是别的什么金融机构拿的
彩票收益金由各级体育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5. 彩票中了大奖后,需要多久可以拿到钱我们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彩票中了大奖后的有效期是60个自然日,有效期内随时可以去领奖,然后一般当天或者是第二天钱就到账了。
目前国内的彩票兑奖有效期都是开奖后的60个自然日,如果兑奖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那么兑奖有效期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切记在有效期内兑奖。
一定要在规定的兑奖期限内去兑奖,不然这张彩票就作废了。
有些人刚中奖了要么是没有时间、要么是为了避免麻烦,一般会等一段时间再去兑奖。
不过要注意,兑奖期限只有60个自然日。虽然可以等几天再去,但是千万别忘了。
因为一旦超过60个自然日,那么就属于自动弃权了,哪怕是第六十一天去了,这张中奖彩票也作废了。至于奖金,就自动进入彩票公益金当中,滚入下一期的奖池了。
6. 国家福利彩票的大额上百万购买,对购买人的资格审查吗
你好,彩票购买和兑奖彩票公司是只认彩票不认人的,不过兑奖时会录入兑奖者的身份信息。不过,是不会泄露的。
但是,购买时如果使用的是银行转账方式,金融机构是会进行审核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7. 在金融机构借了钱没还对彩票兑奖有影响吗
这是征信,跟您兑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8.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买彩票中了500万可以领奖吗
当然可以领奖了。失信被执行人只是一时还不上欠款而已,银行并不能阻止被执行人进行其他形式的创收,买彩票中奖了,也跟打工拿工资一样,是可以领的,没有人可以剥夺他们的这个权力。再说,失信被执行人只是经济上有污点而已,但他们的各项人权、政治权力等还是一样可以享有的呀,只是,这个钱到了他们的账上之后,会不会被银行直接划走,那就另当别论了,毕竟欠了银行的钱,银行有权直接从他们账上扣钱,这一点倒无可争议。
总之,欠钱了也别灰心,努努力,一切从头开始,若是真像题主说的那么幸运,买个彩票就能中个500万,那当然是再好不过了。但也千万别把希望都寄拖在这上面,因为,真的不切实际啊,还是脚踏实地点吧。
9. 彩票是不是一种金融机构
彩票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彩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彩票在我国内地是国家专营的特许行业。国务院明确指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所以,彩票是一种准金融机构。
10. 彩票领奖用什么银行卡
彩票领奖没有指定用什么银行卡,只要能正常使用的银行卡都是可以的,具体的可以询问下彩票的工作人员。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绑定业务
从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看,银行要求客户将原有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单方变更,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并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银行换卡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诸多不便,如换卡费时耗力、原有绑定交易因卡号变化需重新调整等,银行应本着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尽量采取换卡不换号的升级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多家银行推出“换芯不换号”服务,但仅针对部分银行卡及客户群体。多家银行提醒,换卡的同时会换卡号,市民需注意此前银行卡绑定的一些业务需重新办理,如水电煤气、房贷、车贷等多种代扣业务以及绑定的信用卡账户、支付宝账户、证券账户等均要第一时间重新办理。
外资参与
2015年4月22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卡清算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进行有序规范,是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
《决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
《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