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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督促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10-04 09:05:25

A. 纪委机关效能办的职责是什么

纪委机关效能办的职责是:

1、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其职责是:

1、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督促被监察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纪检组督促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效能主要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结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据。

而政府效能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怍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效能办,顾名思义,就是指党政机关为各机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的监督、督促部门。

例:为推动机关效能建设,邹城市将2007年定为“机关效能建设年”,并于2007年3月成立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机关效能监察室,主要负责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各部门也均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单位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围绕解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精神状态、工作作风、行政提速、办事规范和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开展教育活动。

B. 市纪委派驻到金融机构的纪检组长由原单位的纪委书记兼任这种做法对吗

市纪委派驻到金融机构的纪检组长不应由原单位纪委书记兼任,因为这不利于保持纪检工作的独立性。

C. 纪检,监察,审计各有哪些侧重点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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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E.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是什么有那些职责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有以下:

1、央企的纪检监察系统中,承担惩防体系、效能监察、案件查办、廉洁文化等相应职能。惩防体系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基础环节。

2、效能监察是央企作为企业主体的特殊环节。按照中央规定,强化企业监察机构的职能,要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3、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4、案件查办则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办案流程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重点。一般而言,案件查办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如对收到的来信、网络举报等进行分拣、归类、下载等。

5、重点环节在于办理过程。纪检人员根据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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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1、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

4、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5、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参考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网络

F.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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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G.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谢谢!13911669699孙先生

H. 简化金融机构与监督是否矛盾

简化金融机构与监督是否矛盾(F)
当前做好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完善金融体制、防范金融风险,提 高金融竞争能力的工作十分紧迫和艰巨。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通过深化改革、加强调控、强化监管、改进服务、优化环境,有力地促进中国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金融业具有垄断性、指标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 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金融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 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 保、平保和太保。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 益,受政策影响很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 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 监督经济的作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 此有一个认识和发展过程。过去我国金融业发展既缓慢又不规范,经过十几年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 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供参考。

I.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修订背景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J. 银监会由什么部门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下设7个主要机构组织: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下图所示:


同时,中央纪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组,以及银保监会下属机构的各机纪检监察部门,都会对银保监会进行监管。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和监督管理。

驻中国银监会纪检组立足银行业监管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廉洁制度体系。制定出台了《银监会工作人员监管履职问责办法》,着力解决监管履职存在的廉洁风险问题。

(10)纪检组督促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由国务院直接领导,隶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审计署还会对银监会预算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在2013年,审计署就发现银监会预算执行不合规问题金额达1252万。主要是下属地方银监局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支出、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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