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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06 00:24:12

1.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
其次,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监管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

2. 如何选择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

如何选择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 是否有切实的地面网络为保内障。社会上各式各样容的金融服务平台层出不穷,但是,这些平台是否真的足够安全,这恐怕谁都不能保证。这年头,“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也没少发生。
第二 是否拥有合格的数据处理能力。一些第三方的金融服务平台宣传的时候都说自己又如何强大的技术支持,但是真正运营的时候却不断出现问题。虽然从社会各处承接了大量的业务,但是,平台的数据处理去完全不能胜任,无法实现借贷双方的迅速对接。
第三 是否有知名的品牌做支撑。现今品牌的力量早以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了,如今优秀的品牌远比无品牌的金融服务平台受大众青睐,有着良好的品牌效应能使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可以持续发展。

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4. 第三方金融服务线上平台怎么样

这种第三方的平台很多,像金苏财富在线一样,由于他们没有放款吸款,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所以还是比较安全可靠,前提是他们仔细审核平台上的供应产品。

5. 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多会出现哪些问题

大平台收益低,小平台跑路多。

6. 金融服务平台容易出现的风险有哪些

外界不可控的因素,导致的平台不得不倒闭跑路,这个无法避免,只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也有可能导致我们的投资之路面临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要选择综合实力较强、交易流程严格透明的金融服务平台。
总之,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可靠的平台是至关重要的,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7. 网络金融的存在的问题

经营水平不高
一是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现有网上业务规模不大。有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是判断一国网络金融发展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我国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网上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提供,业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
二是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
三是网络金融各业发展不平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大大高于保险业及信托业,这种结构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整体推进,还有可能会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及健康发展。
2.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
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金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
3.立法滞后
一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关于鼓励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条例》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个部门规章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差;
二是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4.缺乏专利意识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加入我国网络金融的竞争,中资金融机构的软肋正在凸现,这个软肋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还有意识问题。自1996年起,花旗银行已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这些已申请专利多是配合新兴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而开发的金融服务和系统方法。目的是为了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树立网上银行的领导地位。尽管中国尚未批准其申请的任何一项专利,但是根据专利申请“先申请先授权”的原则,一旦中国通过相关的法律,允许申请此类专利,中资银行进入某些市场将面临困难,要么交纳较高的专利费,要么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罚款。即便中国不授权此类专利,当中资银行进入美国或者其它国际市场时,则必须面对花旗的专利壁垒。截至2001年,花旗银行总共取得的64项美国专利中,与网上银行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2/3.而中资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尚无概念,更谈不上制定相关的专利战略了。
5.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深化发展
我国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体制或许可以降低整个体系的风险,但各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自身风险,并且分业体制一开始就划分了网络金融各业的业务范围,削弱了它们的发展潜力,影响甚至抑制了我国网络金融的演进。另外,金融消费者无法享受到“网络金融超市”带来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也造成了网络金融效用的巨大损失。
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在日前由新华网主办的“展望2015?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年度峰会”上宣布成立,同时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
当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创新,还需要监管和自律。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峰会上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项目。并发布了“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网络舆情关注度排行”、“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在线平台用户体验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

8.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存在哪些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法律定位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法律定位是什么?它是一个简单的一般的IT公司还是一般的中介公司,还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支付宝为例,它的全称是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公司,从这个名称看起来是科技公司,可以查到它的服务是担保服务,明确提出它不是银行、金融机构,也不是金融服务,从名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都在回避它是一个金融机构,回避了银行服务的概念。

2.第三方支付平台面对的金融犯罪问题
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以下四个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很难核实交易这个过程,控制交易的程序。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4)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具有跨国界性,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又存在一道法律障。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洗钱和套现等犯罪活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控制和监管能力以及国家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风险问题
综合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面对的金融风险方面主要面对的是支付安全和资金安全问题。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安全问题
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讲,技术平台一开始的要求并不高,其中涉及的支付环节却很多,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也就比较多。从根本上讲,不管第三方支付怎么发展,总归只是起到中介和信用保证的作用,并不能保证网上支付信息不被盗取,而这必将依赖于银行的网络专有技术。目前的阶段只能说双方都是限于时势,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做的事情似乎相对多了一些。
目前随着黑客以盈利为目的攻击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在线交易、电子银行、网络支付正面临客户数据丢失、网络欺诈、网络钓鱼等支付安全问题。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交易的金额不断的增大,第三方的中转帐户可能就会集聚越来越多的资金。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数亿元。据估计,在今后两年内这个数字将达到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按简单测算,滞留在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每天可达数百万元而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将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到一周不等,
更有的可以停留几年时间。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数以千万元的滞留资金可动用。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恶意侵吞这笔资金或将这些资金用于风险较大的投资,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严重挫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电子商务交易甚至整个社会都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从而引发社会的信用危机。目前只有支付宝将这些资金存在银行的专有账户里,其他的支付平台里的资金都面临这样的安全风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激烈竞争
据相关统计,200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达到50多家。而众多厂商的涌现,也引发了这一市场的“恶性竞争”。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目前正处于市场的起步阶段,产品的同质化严重,
从而导致了价格成为惟一的竞争筹码,不少支付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市场份额,出现了“
跑马圈地”的短视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是第三方支付领域竞争非常激烈,一方面是为了培育市场不得不赔本赚吆喝;另一方面,业界的厂商为了争夺市场往往进行一些恶性的竞争,使得厂商的毛利率都相当低。 在近两年突然冒出来的许多号称行业领先、技术卓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其实非常缺乏运营经验,其支付平台构架也很粗糙,整个行业仍然处于群雄纷争的阶段。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是自己制定游戏规则,并可以随时更改,形成了行业的不稳定因素。
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野战军”特性,商业银行目前可以称得上是一支实力与技术兼备的正规军。虽然银行也越来越开始关注网银业务,但网上支付目前仍然不是银行的主要战略侧重方向,
他们对此普遍热情度不高。这就造成了行业主力军中正规金融部队缺位的尴尬局面,从而加剧了行业整体的无规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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