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淘汰落后产能
主要是节能降耗、产能优化。节能降耗作为经济转型的目标之一,最近两年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其意义将更多地体现在节能领域。事实上,如果不遏制大型企业的扩张冲动,仅凭淘汰小企业的落后产能恐无法改变目前有色行业产能过剩的现实,产能优化仍是任重而道远。
另外,为了完成"十一五"目标。国家有可能将采取某些措施来保证任务完成。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能或者只是其中一项措施。
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例,民营工业企业规模偏小,产业聚集度较低,结构调整难度大。同时,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贷款难”问题较为突出,各种要素制约更加突出。在管理模式方面,民营工业也相对落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这些也是国家不断下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因,也是其意义所在。
不过这些首先要明确落后产能的概念,落后产能一方面是根据生产的技术水平进行判断。所谓落后产能,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 另一方面是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如果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该生产能力就是落后产能。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促进技术革新,改善单位产能的自然资源损耗。
不过现在一些专家学者对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的衡量标准还有一些争论。 在全库会的资讯中看到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杜飞轮的相关研究文章,值得借鉴。
② 什么是淘汰落后产能
产能: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是指在计划期内,企业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在既定的组织技术条件下,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者能够处理的原材料数量。生产能力是反映企业所拥有的加工能力的一个技术参数,它也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每位企业主管之所以十分关心生产能力,是因为他随时需要知道企业的生产能力能否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当需求旺盛时,他需要考虑如何增加生产能力,以满足需求的增长;当需求不足时,他需要考虑如何缩小规模,避免能力过剩,尽可能减少损失。
实际运用中的生产能力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包括:制程设计产能、有效产能和利用的产能等
国家将通过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和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两方面推动产能淘汰。
③ 被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必须得淘汰掉吗,还是怎么回事跪求答案~~~~
非常明确的告诉你,淘汰落后产能与淘汰企业以及减少企业产能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完全不相干。淘汰落后产能是针对国家的产业指导目录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企业从国家政策和自身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不仅可以申请到各级政府的补贴,而且在购买新设备时还将获得国家技术改造的资金扶持。
希望能帮到你。
④ 落后产能的采取措施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严禁向落后产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⑤ 九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多种手段并存呀
1、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严格市场准入,禁止落后企业再加入这一块
3、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这是让小企业早点结束的一招
4、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⑥ 九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只是为了节省资源就太单一了,关闭的企业中还包括了同一产业争相模仿的企业,还有就是面临日新月异的社会还盲目的生产,大企业面临危机,一些小企业面临的就是破产最终不但还不清债务还给国库构成危害,剩下的大企业如不是社会需要此产品的生产而是自己一味的提高产量规模不是老板钱太多就是私用不成?而小于N的只是个未知数,当然要符合社会需求和资源成本,现在的企业都放心好了,想要利润的老板比入不敷出的多得多,就怕遇到金融危机不是国内是来自国外,那就不用国家淘汰自己就宣告破产了。
⑦ 化解产能过剩可以从过去淘汰落后产能的举措中所吸取的教训
一是通过挖掘内需市场潜力,改善需求结构,有效释放内需,消化一批过剩产能。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有市场需求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
二是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一批过剩产能。
三是提前完成产能过剩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地方提高标准,落实产能等量减量置换制度,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四是结合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特点分业施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具体措施。
五是充分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健全行业监测体系和产能过剩情况预警制度,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
六是通过加强土地、环保、金融、质检、安全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落实环保、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过剩产能退出和产业结构调整。
七是通过推动深化投资和财税等重点领域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⑧ 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主要是节能降耗、产能优化。节能降耗作为经济转型的目标之一,最近两年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其意义将更多地体现在节能领域。事实上,如果不遏制大型企业的扩张冲动,仅凭淘汰小企业的落后产能恐无法改变目前有色行业产能过剩的现实,产能优化仍是任重而道远。
另外,为了完成"十一五"目标。国家有可能将采取某些措施来保证任务完成。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能或者只是其中一项措施。
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例,民营工业企业规模偏小,产业聚集度较低,结构调整难度大。同时,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贷款难”问题较为突出,各种要素制约更加突出。在管理模式方面,民营工业也相对落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这些也是国家不断下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因,也是其意义所在。
不过这些首先要明确落后产能的概念,落后产能一方面是根据生产的技术水平进行判断。所谓落后产能,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
另一方面是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如果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该生产能力就是落后产能。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促进技术革新,改善单位产能的自然资源损耗。
不过现在一些专家学者对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的衡量标准还有一些争论。
在全库会的资讯中看到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杜飞轮的相关研究文章,值得借鉴。
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电监会、能源局 7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能源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国土资源部 14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16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17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工商总局 18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9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21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22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 23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4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25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26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 27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 28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 29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