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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引金融机构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1-10-06 05:48:24

㈠ 武汉市负责承办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是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武汉分中心


国家代码管理中心武汉分中心是1993年设立,隶属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武汉地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唯一机构。它与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

◆赋予在武汉市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全国统一代码标识。

◆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积极推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应用。

◆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及国家代码拓展产品信息库的建设。

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简称为法人库,它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四库十二金”工程中的四大库之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建设启动,是以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统一标识建设的基础信息库。现阶段我市全库基础数据量达到近50万条,已实现法人库与各部门的信息交换,实现法人单位基础信息采集的标准化和信息动态维护、反馈机制的制度化,为国家电子政务、社会和市场监管、法人信息公开打下夯实的信息化基础。

㈡ 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是哪些

需要履行的职责如下:

1、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2)招引金融机构领导小组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㈢ 本人是即将毕业的金融专业学生,在此想了解去金融机构如银行工作需要什么基本条件希望各路仁兄多多指教

建议你在毕业之前看一些银行方面的书籍,最好把银行从业资格证书考出来,因为去银行工作基本都需要这个基本证书;也可以考一些诸如会计资格证、CPA等证书,这些对于刚毕业的应届生来说都是很有用的。另外,如果有银行的实习机会,你在寒暑假等假期一定要好好把握哦,这样可以为自己真正踏入银行大门打下基础。实习可以让你对这个行业有个更加感官的认识,同时,实习中你也可以了解各个不同工作岗位,为自己将来的择业做下铺垫。

㈣ 请问,金融银行面试一般是结构化面试还是无领导小组

金融机构的招考属于企业行为,自主性很大,所以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面试形式前不能断言一定采用某种面试形式。
不过一下几点意见你可以参考,以便做出适当准备:
1、各地的面试形式相对比较固定,也就是需要你了解一下以往的面试形式。因为变更面试形式对面试考官本身也是一种能力挑战,要有熟悉准备的过程。
2、金融机构在面试中比较注重职业形象,因为多数属于窗口工作。服装应该能够突出个人特点、青春靓丽些,但不能太时尚;女生可以适当化妆,但一定不要施粉、眼影等。
3、金融机构比较注重普通话、行业英语的口语交流。
4、如果笔试测试了专业知识,面试一般不会涉及专业问题了。主要可围绕这几点来准备:职业认识与报考意愿动机(介绍类)、团队合作与人际适应能力、沟通与应急处理、综合分析能力,很少涉及组织协调能力。
5、这种面试没有公务员面试正规,要预防有追问问题,建议考生不要故弄玄虚去诱发考官的追问。

㈤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9号),省金融办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协助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二)研究拟定全省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三)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助和配合中央驻苏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驻苏中央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四)协助配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五)承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陆续增加了部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等文件明确,省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再担保行业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各级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明确规定,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交易场所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类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明确,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各地要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2号)明确,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㈥ 招商引资的核心到底是什么呢

招商引资成功与否关键在看基础是否坚实,只有夯实基础,改善投资环境,才能真正引入金凤凰,才能借他方资金为石柱发展所用。从现阶段招商工作来说,夯实基础须做好一下三方面工作。
(一)准确定位
准确定位就是要在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立足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应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深入思考,明确我有什么?可以做什么?要做什么?怎么做?准确定位招商引资的方向。只有定位好了,才能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形成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行业、产业,才能切实发挥好招商引资的作用。
(二)科学布局布局简单的说就是项目的分布、摆布。园区是项目载体,在项目安排上必须讲究科学布局。因而确定好园区的产业方向、发展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对园区功能进行分块,有意识的规划项目,科学布局项目,使企业间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真正发挥园区的洼地效应。
(三)严格准入对引来的项目要加选择地吸收,这样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且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企业准入上,确立“三最四不要”原则。所谓“三最”即是要将最具优势的资源、最具潜力的产业、回报率最高的项目拿出来招商,努力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领域,突破制约招商引资的项目瓶颈。把好的资金和客商留下,达到发展之目的。“四不要”,即不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不引进,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引进,占地广、投资强度小的夕阳产业不引进,单位土地税收贡献小的项目不引进。如果盲目引进项目,不但不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反而会出现不少弊端。
二、明确招商引资重点和领域,加大招商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构
高度重视开发、包装和推介优质项目。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为全县最高招商引资议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原则上应每季度一次例会,遇有重大事项随时例会,听取各有关单位招商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招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议定给予优惠政策,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县招商局作为全县招商工作的主力军,全程参与全县各招商项目的洽谈、签约与筹建等工作。
三、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保障机制
一要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建议县财政每年增加预算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其中一部分列支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提高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预算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招商水平。
二要改善办公设施。一线招商人员应专门配备电脑、网络等硬件设施,以实现项目申报、信息发布、工作交流、客商服务、客户资源查询、统计报表的网上办理等工作,同时配备招商公务用车,提升客商接待、企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
三要加强招商信息中心建设,拓宽信息渠道,加大广泛联系,靠信息推进招商引资。让各级招商人能及时得到各种渠道得信息,保证信息来源广,信息获得渠道多,从而保证有更多得招商引资信息。

㈦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㈧ 电路理论基础

用节点电压分析法求各支路电流。

㈨ 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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