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人员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出纳的工作就是对涉案公司的现金出入进行管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不会到被指控参与吸纳资金、非法集资的过程。从性质上,出纳提供的是一种普通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财务工作,是受《劳动法》保护、鼓励的工作。
这里要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光看当事人的职位名称,而是要看具体的工作职务。有时某些人员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大上,动辄财务总监、主管、经理,但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出纳或记账工作。
这些事实,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证人证言、公司员工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 从收入上来讲,出纳人员的工资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资,即便是有绩效奖金,也只是和其事务性的财务工作本身相关,不会与非法集资、融资的数额相关,不会从非法吸存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回报、折扣和奖励等。
即便是获取了一定的折扣和奖励,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资人员,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将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关业务员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拉拢、还本付息承诺的工作,如果将他们都定为犯罪分子,那一个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几个看守所都装不下。
3. 另外,出纳人员在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会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会有比较齐全的牌照和资质。而出纳由于不接触业务整个流程(即便是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无法知晓)。
严格意义而言,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不具有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的知识储备,也无法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辨别。他们无法从公司发的员工手册、操作流程中知晓自己的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有的公司还会经常获得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荣誉和奖励,这样迷惑性就更大,当事人主观既不可能明知,也不应该明知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还有很多点可说,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挂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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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最,业务人员如何处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刑法中金融犯罪的内容。
一、《刑法》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单位将被提起公诉,业务人员则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罪责。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主犯一般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犯则一般是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活动,并且从中领取报酬和佣金的人员。但是员工提取佣金也并非一定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能够及时退缴是(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从犯与无罪的区分。并不是只要在单位工作就会成为从犯。一般来说,从犯和无罪人员的区分,还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犯罪活动,如果员工仅仅提供劳务,领取固定薪酬,但是与主管人员没有共谋,没有犯罪意图,或仅仅是被指派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不宜认定为从犯,甚至自己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因此,对于这类公司的员工,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犯罪。面对检察院的起诉,建议尽量收集证据,据实作证争取宽大处理,聘请专业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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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我在一家投资公司做业务员,公司和业务员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现在都是取保候审。
退赃是法院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在量刑时着重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不退赃的话,法院不会从轻处罚。至于如何量刑,需要考虑在案件中的地位、参与度、吸收存款的数额等,一个案件十分复杂,几句话根本说不清楚,建议请个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的亲人辩护,以争取他能够得到从轻处理。
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知情的普通业务员如何定罪
1、业务员如果明知是非法的还去做:涉嫌犯罪。如果不明知,可能免责。
2、如果是明知、涉嫌犯罪:即使全部偿还了所吸收的资金,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全部偿还后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全部偿还后,只是民事赔偿责任了了,但刑事责任还要承担。
❺ 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可否判刑
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①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③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④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第一,对于公司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因其对犯罪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要坚决予以打击。其中,高层人员一般应认定为主犯,中层人员根据其所起的具体作用,可考虑认定为从犯。第二,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第三,对于辅助人员,应具体考察从事的活动。如从事会计、出纳等较为关键的工作,因其相对接近公司的核心层,对于公司的运营模式、经营活动比普通员工有更强的认知,主观恶性大于一般工作人员,可考虑认定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如从事电脑维护、清洁卫生等边缘性的工作,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公司的犯罪活动有认知,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认定为单位犯罪,因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故在确定打击范围时须更加谨慎,建议仅追究公司高层人员的刑事责任。
❻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业务员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业务员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业务员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业务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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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被起诉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准逮捕将近一年后,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日前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
彭晨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昨日向新京报证实,他已经于3月20日拿到了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检察院起诉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值得关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个人罪名被起诉的,起诉并未涉及老东家齐鲁证券。
“起诉书说彭晨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以个人犯罪起诉这点我们是不认可的,公安和检查机关进行了这么长时间的调查,收集了那么多的证据,最后却以个人犯罪起诉,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彭晨是职务行为。”袁军说。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带走,此后被山东银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据记者获悉,彭晨被带走源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即有节1号和有节2号,有节1号总产品规模为7877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000万元;有节2号总产品规模为7739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698万元。两款产品于2014年4月24日到期后出现无法兑付的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莱芜的一位客户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