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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费违反国家哪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8 13:27:15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五花八门的贷款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中,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费,算得上销售行业按揭贷款的“潜规则”、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服务费实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贷款。消费者要注意的是主体资质问题。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行金融放贷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评价的。

(1)金融服务费违反国家哪条规定扩展阅读:

对于金融服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加上金融服务费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法律通常不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了信息服务费,

那么,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行为。因此,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获得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2)金融服务费违反国家哪条规定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Ⅲ “金融服务费”违反法规,为何这些4S店仍“以身试法”

说起“金融服务费”应该算得上是2019年汽车圈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了,每当谈起这个话题,我们总是绕不开一位西安的“女车主”,也正是因为这位女车主在4S店的一顿操作,让西安当地的这家奔驰4S店付出了“7”位数的代价,这也让奔驰品牌下定决心要痛改前非,近日咖哥就随同一位好友前往奔驰品牌4S店购车,在我们对比的几家奔驰4S店的过程中,咖哥明显发现现在奔驰4S店和以往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基本上在进店的第一时间,接待人员都会提前告知,目前奔驰品牌在销售环节是坚决杜绝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这一点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奔驰在这方面所作出的改进。

根据2012年银保监会发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但是,几乎所有汽车金融公司都属于非银行机构,理论上来说银保监会的该“通知”并不适用于,可是4S店的汽车服务金融除了一部分来自汽车厂商之外,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来源都是银行,但在银保监会等各大监管机构的的监管之下,银行的胆子就是再大,也不可能敢收这笔钱。这就证明了4S店明目张胆收取的这笔金融服务费,一定是中饱私囊了。对于很多消费者无法判定这笔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咖哥找到的答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4S店只是作为汽车交易的服务方,并不具备“金融服务”资质,因此对于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毫无疑问应当退还给消费者。

并且,中消协也在针对汽车市场的相关会议中,明确了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不能收取金融服务费,而贷款手续费本身不合法,也不能收取。为了保障消费者在消费环节中的权益和良好体验,汽车经销商在相关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消费者具有提前知情权,经销商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

2、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带有强制性,消费者有选择权,经销商必须尊重客户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3、销售合同内也必须明确写明所有收费内容及名称。

4、收费项需为用户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大咖总结:

虽然我国的汽车产业在近些年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汽车行业内,尤其是销售环节还依旧存在着许多的“猫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都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买车而吃亏上当的各种新闻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4S店和广大的二级经销商往往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收割消费者这把“韭菜”,像贷款金融服务费、保险、上牌、加装精品、出库费等等,敛财的项目可谓是琳琅满目、丰富多彩,消费者往往都是刚刚从上一个坑里爬出来又掉进下一个坑,在这个过程中,汽车厂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不是和经销商一起同流合污,侵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Ⅳ 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GPS费强卖保险违法吗

现在是不允许收取金融服务费的,强卖保险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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