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规定金融机构放款,除了利息之外,是不是不允许在收其他任何费用吗包括金融管理费
国家规定是不允许收取管理费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不良机构就变相的收取诸如保险费、会员卡费等等违规的费用,比如平安普惠不仅收管理费还有保险费,闪银收取会员卡费等等。现在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了,大家都可以保留证据举报投诉这些不良平台的。
2.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如果逾期贷款,利率是原贷款利率上浮50%,比如说贷款利率是6%,逾期后,贷款利率为9%
3. 国家规定贷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是违法的
超过24%就属于违法。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专得的报酬,也属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2、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3、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 如何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金融机构是否允许复利息扩展阅读:
银行贷款逾期计算方法:
假设借款人去年从银行申请了一笔综合消费贷款,年利率为6%,上个月因为资金紧张有3000元贷款没还。那么相应的逾期罚息计算如下:
1、如果规定逾期还款,逾期利率上浮30%,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利率为6%*(1+30%)=7.8%。换算成日利率为7.8%/360=0.02167%。
因此假设逾期30天,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可计算出来:3000*0.02167%*30=19.5元。
2、若是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上浮50%,则相应的罚息利率为6%*(1+50%)=9%,换算成日利率:9%/360=0.025%。
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6.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一、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