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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法院终本后还计息吗

发布时间:2021-10-10 15:47:53

『壹』 在银行贷款没还后银行起诉法院判了以后要利息的吗

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
1. 贷款行会依法向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
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 你的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如果贷款行不给你消除记录,你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呵呵。
3. 如果不是恶意的拖欠银行贷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建议你先向贷款行先申请贷款展期,说明你的还款意愿和暂时还不上贷款的事实和以后还款的计划,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帮助你的。

『贰』 法院执行后,本钱已经还完,利息没有还完,执行期间,利息还用出吗

执行期间就没有利息了。

『叁』 判决书生效后利息怎么算

判决书生效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一、法院判决后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

法院判决后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解读中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要包括两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二、两种利息的计算

(一)一般利息

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

(二)加倍罚息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在该解释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三、具体运用

(一)计算公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二)案例说明

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偿还100万债务,并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判决文书生效后100天内债务人未履行判决。那么,在本案中,逾期利息=100万*日万分之5*100+100万*日万分之1.75*100=6.75万。

『肆』 贷款还不上,被起诉到法院,判决后还计算利息吗

【法律意见】逾期不仅有最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还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5年内申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逾期滞纳金、罚息必须缴纳。

『伍』 贷款到期了起诉到法院了还算利息吗

利息算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还贷款的应当偿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

1、“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民诉法(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294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陆』 法院判决贷款后是否要算利息

法院拍卖房屋(常简称法拍屋,香港称银主盘),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屋就是所谓的法拍屋或银主盘。法拍屋不一定是从银行查封而来,私人查封也有;只是房屋的金额太大,每间房子又都有向银行借钱,银行借钱出去时,都有办理设定抵押权,拍卖时银行有优先受偿之权,这就是强制查封的“执行名义”之一,称为拍卖抵押物。银行会根据按揭条款,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没收物业后所出售的物业。法拍屋的法律特点买方律师无法作出业权质询卖方不负责清理物业内的任何杂物不得转名或转售,除非得双方同意法拍屋在债务上的安排在法拍屋出售时,需要按市价出售,以拍卖形式进行,以价高者得为主,而款项的偿还机制分配如下:银主拥有物业押记的债权人相关法律费用如果所得款项,多于按揭需要清还款项,余款会归还业主在亚洲金融风暴前,一般进行银主盘拍卖后,已经可以抵偿欠债。但在金融风暴后,往往银主盘拍卖后,仍未能抵偿欠款,令银行不愿出售银主盘,造成不少呆账。

『柒』 贷款还不上,被起诉到法院,判决后还计算利息吗

看判决怎么下的,通常计算利息到清偿结束日。

『捌』 法院下达终结裁定后,银行的不良贷款还应该继续计算利息吗求解

法院下达终结裁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做出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的规定执行。
因此,银行的不良贷款不应该继续计算利息。

『玖』 法院执行期间还的钱算作利息还是本金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

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9)金融机构在法院终本后还计息吗扩展阅读:

案例:

曾某某与余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生效判决,余某某、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曾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12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分三次向曾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主张可以分期履行,但要求执行到的款项应当先归还利息后再还本金;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则主张给付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后再支付利息。

针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到的标的款是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理由是:实践中执行款支付顺序通常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判决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利息应先于主债权受偿。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本息并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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