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频发,不仅会造成自身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易引发外部事件,动摇公众信心,影响其声誉和形象,个别大要案的发生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危及整个地方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间题。案件频发的成因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发生的案件呈现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原始的特点,作案途径往往是利用管理漏洞、职务之便和人际关系侵占、娜用资金。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控制度不完善。近年来,在案件36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尽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修订、补充各项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筱盖不全、规定不细、要求不严及操作性差等问题,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力。部分县(市)联社在开办新业务时未能制度先行,导致风险控制覆盖面不完整。制度执行不力。基层机构有章不循、违规经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受网点规模、基础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不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致使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制度和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内外账务核对不规范,会计复核工......(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② 反洗钱法中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有何规定
我国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不只限于银行,也不限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还包括特定行业的非金融结构,反洗钱范围更为广泛,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合法审慎原则
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正当、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应当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同样应依法审慎地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二)预防监控原则
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对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反洗钱的各项义务转化为预防监控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预防监控原则又可划分为以下具体原则:一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又称识别客户原则,即在与客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二是保存记录原则,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和调查都在交易发生后进行,因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备后用;三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则,发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后,应依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及时报告,为后续的分析、移送、调查提供信息和线索;四是内部监控原则,反洗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而且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关、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还要求每个岗位的职员都要进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识别、记录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三)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大量的涉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还涉及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因此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同时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和严密网络,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逃遁,这就必须遵循协调配合原则。
(四)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反洗钱的核心是收集、分析、报告、移送和调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线索,也可能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了既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又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洗钱必须履行保密原则。所有承担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其涉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了按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分析、报告、移送、调查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关信息。
③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什么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内部主要是指 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的结构的控制、授权版授信的控制、信贷资金权风险的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
控制方面,是指保护金融机构资产、保证能够获取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保证能有效率地运营,同时坚持已经制定和设立的经营方针和业务程序。
④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哪些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⑤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考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1分)
(一)风险一般是指未来的消极结果或损失的潜在可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二是(损失的可能性)。
(二)(操作风险)是产生银行案件的主要根源,(案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10)
1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操作风险包括下列哪种风险( C )
A、 市场风险B、战略风险C、法律风险D声誉风险。
2风险是指:C
A损失的大小
B损失的分布
C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D收益的分布
3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般遵循( B )的基本规律。
A. 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高收益
B.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C.高风险高收益
D.低风险低收益
4 风险分散化的理论基础是:A
A 投资组合理论
B 期权定价理论
C 利率平价理论
D 无风险套利理论
5 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具有( B )。
A.特殊性、非盈利性和可转化性
B.普遍性、非盈利性和可转化性
C.特殊性、盈利性和不可转化性
D.普遍性、盈利性和不可转化性
6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D
A吸存放贷
B支付中介
C货币创造
D风险管理
7、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操作风险包含下列哪种风险
A.市场风险
B.策略风险
C.法律风险
D.声誉风险
8、
三、多项选择题(30分,每题3分。多选、错选不得分,少选的每选对1个得0.5分)
1、属于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有(A B D)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件 C、风险控制 D、风险结果
2、下列关于银行业的描述正确的有(ABCD)
A、高风险行业 B、经营风险、管控风险、承担风险损失 C、获取风 险收益 D、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3、属于银行三大主要风险的是(DEF)
A、声誉风险 B、国家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E、市场风险 F、操作风险 G、流动性风险 H、战略风险
4、目前,普遍采取的风险识别方法有:(ADE)
A、德尔斐法 B、缺口分析法、C、概率统计法 D、故障树法 E、筛选-监测-诊断法
5、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五大体系包括(ABCDE)
A、组织体系 B、岗位职责体系 C、业务和管理流程体系 D、工具体系 E、考评奖惩体系
6、我国银行管理实践中, 关于操作风险成因分类说法正确的有 (ADEF)
A、人员风险 B、内部欺诈 C、实体资产的损坏 D、流程风险 E、IT 系统及技术风险 F、外部事件风险
7、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为商业银行提供的关于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包括(ABC) A、基本指标法 B、标准法 C、高级计量法 D、风险价值法
8、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ABC)
A、股权结构不合理扭曲经营行为 B、产权主体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 C、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 D、风险控制、经营能力普遍不强。
9、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ABCD)
A、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B、确保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C、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D、确保业务纪律、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E、确保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10、良好内部控制机制的一般特征包括(ABCDE)
A、有效性 B、审慎性 C、全面性 D、及时性 E、独立性 F、逻辑性
11、银行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包括(ABCDE)
A、内部控制环境 B、风险识别与评估 C、内部控制措施 D、信息交流与反馈 E、监督评价与纠正 F、考核激励与惩罚
12、关于加强稽核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有(CDEF)
A、 内部稽核监督体系直接决定着规章制度落实执行的程度和效果。 B、 内部稽核是监督控制力,可保障中小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有序的 轨道上运行。
C、稽核体系直接对董监事会负责,以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D、稽核派驻制度实行“垂直管理、上挂下查” 。
E、提升稽核工作的有效性主要通过配备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稽核力 量。
F、稽核检查人员应注意提高职业操守,强化思想作风教育,培育作 风严谨、廉洁奉公的良好职业道德。
13、员工行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ABC)
A、坚持从严治行,对违规违纪行为果断进行处理,坚决铲除违规土 壤。
B、加强对员工行为的关注。制定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管理办法,通过 “听、看、谈、报、防、查”等方式提高排查效果。
C、加强对员工日常行为的管理。建立重点员工关注档案,进行跟踪 管理。做好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监督。
D、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E、加强员工的自我学习
14、良好的职业操守包括(ABCDEFG)
A、诚实信用 B、守法合规 C、专业胜任 D、勤勉尽职 E、保守秘密 F、公平竞争 G、抵制违规
15、2005 年 4 月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十项 措施” ,下列属于该项内容的选项有(ABCF)
A、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
B、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
C、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的优势。
D、加强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公章管理 3 E、加强贷款三查的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的保管。 F、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16、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实施以下内容 (ABCD)
A、 规范公司治理机制。 B、完善风险管理构架 C、强化业务流程管理、 D、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17、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实施以下内容 (ACDF)
A、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B、落实“四项制度” C、加强重点环节控制
D、持续内控制度评价 E、完善稽核体系 F、强化岗位流程制约
18、中小金融机构在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时应把握以下原则(AB)
A、自查从宽、他查从严 B、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C、教育惩罚相结合 D、处理要公平
19、中小金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ADEF)
A、教育惩罚相结合 B、一案四问责 C、上追两级 D、依据要充分 E、处理要公平 F、处理轻重要适度
20、突发事件的特征包括(ABCDE)
A、突发性 B、公共性 C、危害的延展性 D、变化发展的不确定性 E、处置的紧迫性 F、不可控性
四、判断题(10,正确的打“T” ,错误的打“F” )
1、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体现了银行风险的客观性特征。 (T)
2、因挤兑形成的“马太效应”对银行造成的冲击,表明银行风险具有很强的扩散性(F)
3、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要求在采取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 的同时建立全员风险管理文化。 (T)
4、操作风险是银行“开门即来”的最古老的风险,其所具有的不对 称性特点表明其是一种不会带来收益的纯粹风险。 (T)
5、中国银监会全新监管理念主要是指“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 提高透明度。 (T)
6、银行内部控制是指银行为了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 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 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T)
7、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发生的问 题,并据此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控制步骤、补救措施来避免和减少 风险是内部控制机制所具有的全面性特征所要求的。(F)
8、内部控制制度五大要素中内部控制措施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和 中枢。 (T)
9、内控措施的“四眼原则”可理解为一笔业务需有两人经办。 (F)
10、 “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开办一项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 , 一项流程” 表明制度与流程在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方面所具有的不可 或缺的作用。 (T)
五、简答题(5)
(一)简述银行案件风险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1、思想认识不充分,对案防重视不够
2、(公司(法人)治理不完善,监督约束缺失
3、制度流程不健全,执行力不足
4、监督检查不深入,不能有效揭示风险
5、责任追究不到位,惩戒警示作用不足
6、教育培训不重视,部分员工行为失范
7、经营思想不端正,弱化了内部管理
8、选人机制不科学,重要岗位用人失察
(二)简述银行案件风险定义及其防控措施。
简述银行案件风险定义及其防控措施。
银行案件风险属于操作风险范畴,是银行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或内外勾结及外部侵害案件造成 银行资金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银行案件风险的防控措施包括:
1、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2、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责任制度
3、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4、下大力气狠抓执行力建设
5、增强稽核和业务检查的有效性
6、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7、强化科技系统技防能力
8、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9、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风险文化、合规文化
10、加强对案防工作的监管
(三)、简述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A、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B、确保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C、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D、确保业务纪律、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四)、银行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包括
A、内部控制环境 B、风险识别与评估 C、内部控制措施 D、信息交流与反馈 E、监督评价与纠正 F、考核激励与惩罚
(五)简述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A、股权结构不合理扭曲经营行为 B、产权主体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 C、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
⑥ 融资担保公司内控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内控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积极作用,但自身风险治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建立风险内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引言
根据1999年11月18日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参与制定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年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属于中小企业。依据此标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4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48.2%,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已占到75%。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逐步显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的合同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贡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实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担保机构在风险治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特点
1.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扶持。我国大部分的担保机构是政府出资的,因此,担保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山东省政府拨款3.3亿元作为担保资金;河南省政府己决定拨款5000万并出台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治理办法;吉林省成立了省担保公司和长春市担保公司。
2.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地方政府成立了由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工商治理等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监督委员会,共同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监督治理。
3.担保机构多以政府出资为主,兼有企业或社会筹款。政府资金究竟是有限的,担保机构的发展需要从多方而筹集资金。目前很多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建立会员式担保机构来解决自身的贷款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一点、资产划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等方式,提供担保金的来源。
三、信用担保业面临的风险
1.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发展策略和相关法律的调整,而对担保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国家对信用担保业的税收政策变化、利率政策的调整、担保资金的限制等。由于国内的担保机构大多属于政府出资,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在经营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上的倾向性。由此可见,担保业受政策影响很大。
2.法律风险。我国除了《担保法》外,就没有其他的法规来为担保机构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先行的《担保法》又比较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致使风险一边倒,不利于担保业的发展。
3.信用风险。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征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然而假如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或有意欺诈,到期不履约,保证人将遭受相应损失。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却有除了政策性担保外,多数是以科技类中小企业为主,然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以及反抗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最为薄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
4.经营风险。由于担保机构治理不严,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约束或过于形式,业务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假如担保机构内部的经营治理能力和对外的风险监控、防范、化解不力、不健全,必然会在后期的经营治理中产生严重的问题。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治理对策
1.严格审核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控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质量。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负债率不高,发展前景良好,被担保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
2.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和治理。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后,由于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就成为了潜在的债权人甚至是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所有人,所以担保机构可以有限地介入企业治理,向被担保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监控企业的财务,或者定期了解企业的经营治理、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企业资产处理等可能影响到担保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取得担保机构的同意。
3.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实力,合理设定担保品种和担保额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不同产业合理界定单笔保额和担保期限的上限,发展初期可以采取“先小额后大额、先短期后长期、先流动后固定”的原则,主要为中小企业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在担保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后,可适当增加担保件数,进一步扩大担保品种。在这个思路下对一些长期大额贷款可以化整为零、分期分批担保,这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调整,降低风险。担保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有净资产。
4.担保机构应该要求被担保企业必须进行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或者信用担保。担保措施应该灵活多样、可操作、实用、合法,要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与价值以及实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反担保合同必须明确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间的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条款、偿付方式、反担保有效期等关键内容。为了加强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意识,对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足从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的企业,可要求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款额连带责任。
⑦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
⑧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凌驾于什么之上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目的:
1、 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确保将洗钱风险控 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
3、确保金融的稳健运行
⑨ 中小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类型:
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目前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从狭义上讲,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履行还本付息协议导致银行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实际上是一种违约风险。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机构经营的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失或额外收益减少的一种可能性程度。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贷款质量风险和贷款集中风险。根据投资理沦分析,贷款质量风险主要分为逾期贷款比重、呆滞贷款比重和呆账贷款比重份个指标,比率越高,信用风险就越高,按照目前对贷款形态指标考核的要求,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超过8%,呆滞贷款不超过5%,账贷款不超过2%,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小金融机构很难达到上述指标的要求。
1.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目前中小金融机构潜在的金融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存款提取和正常贷款需求,从而使中小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和蒙受损失或者倒闭的可能性,是各国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流动性风险既是一种本源性风险,即由于流动性不足造成;又是一种派生性风险,即流动性不足可能是由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源所造成的。
1.3 操作性风险
操作性风险是中小金融机构长期积累的风险。操作性风险是金融机构因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而形成的损失风险。一是中小金融机构的体制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中小金融机构缺乏确切的市场定位,突出表现在其管理主体的不断改变、服务对象的游离不定,使其管理模式、经营思路和经营策略没有很好地固定下来,如农村信用社逐渐偏离了合作制经营的原则、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等等。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有待改进。
目前,中小金融机构财务、贷款、人事、工资、考核等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监督约束机制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4支付性风险
支付风险时有发生。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法律上都是基本独立的法人实体,相对于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下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都比较小,每一个分散的实体,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单薄,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存款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近几年境外金融机构的破产、兼并案例频频发生,亚洲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多米诺”效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在日益加深。境内一些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出现过挤兑风潮和支付风险。更为严重的金融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现已成为各种传媒争相报道的焦点。
1.5 经营性风险
经营风险是因为经营不善造成的各种风险。当前,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一项中心工作。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形成既有转型时期政策误导造成的,也有不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发展及控制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因此,要彻底防范中小金融机构产生的经营风险,必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在法治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完善经营发展机制,依法守规经营。
⑩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反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