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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走出去

发布时间:2021-10-11 08:52:24

1. 如何推动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据报道,近日有专家表示,金融业开放、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减少资本管制应协同推进,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

从以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来看,开放的内涵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将境外机构引进来或国内机构走出去。第二个层次是尊重并适应国际市场的规则和惯例,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国内金融市场,最终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希望中国金融行业可以稳步的发展下去!

2. 青岛市成为金融中心的背景求详细。

一、青岛市区域性金融中心的主要做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血液和动力所在,作为半岛城市群和山东经济发展的龙头城市,青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设想。在全市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当中,我们进一步确立了金融先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半岛、辐射全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近年来,青岛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不断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全市金融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一是创新思维,突出金融主体引进,加快完善金融体系结构。近年来,青岛始终把金融结构引进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积极抓大对欧美、东南亚等地区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通过多渠道掌握信息,多层次跟踪接触,每年排出金融机构的引进项目清单,与30多家国外金融机构密切跟进,金融机构引进取得了新的突破。近三年来,青岛每年金融机构的引进落户数量都在7家以上。2007年成功引进了瑞穗银行、新野银行等9家国内外知名的金融机构。目前青岛共有金融机构78家,其中银行类机构35家,保险公司32家,证券公司1家,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位居全国的第7位。初步形成了业态完整、功能齐全的组织体系,为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是政策引导,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围绕金融商业发展,金融层次的提升和金融环境改善,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等7个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为全市金融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青岛率先建立了政府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的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组织金融座谈、行业交流、重要事件通报及风险动态关注等活动,强化金融商业的配合协作,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妥善处理了部分大企业资金链条问题。同时我们抓住部分银行改制的有利时机,加快核销剥离不良资产,消除隐患,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发展的能力,顺利完成了商业银行战略投资引进工作,为实施跨区域发展上市这一发展战略奠定了基础。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深入,建立全市统一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积极支持海尔纽约人寿等外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已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4家,增强了在半岛城市群的辐射能力。我们尽量满足大企业、大项目资金需求的同时,围绕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优化信贷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切实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去年以来,通过实施惠民扶持政策贷款、中小企业发展联盟等创新,金融对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分别增长28%和55%。截止到去年底,全市金融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了40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了3424亿元,存贷款增加额分别占山东省的1/4和1/3。保险业完成保费收入77.6亿元,同比增长28.2%,增幅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股票基金交易量完成了7256亿元,同比增长5倍。目前,青岛金融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基础,有能力也有条件在促进半岛城市群和全省经济发展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3.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4. 金融业有哪些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能更多地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为境内贷款,这些贷款的70%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4万家,实际利用外资3486亿美元。2000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现价)23685。一般说来,外资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比中资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将更加全面,这将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到我国投资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客户基础将逐渐扩大,在我国金融市场上运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将随之增加,中资金融机构将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全方位的竞争。这将推动中资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改善金融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审慎会计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不仅能“请进来”,扩大引进外资,而且还能鼓励“走出去”,有效地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 年底,中资银行类机构在境外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68亿美元。加入WTO对于证券业,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将有利于引进和学习境外证券业成熟的管理经验,促进国内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逐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将在优质客户、优秀人才、新业务、新技术等方面与中资金融机构竞争。由于我国金融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加上历史包袱沉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与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大部分外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加入WTO,也将给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监管当局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同时,我们要继续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法规,培养金融人才,提高参与国际金融业竞争的能力。

5. 贸易金融的贸易金融的趋势

新形势下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的特征全球化推动贸易金融向纵深发展
贸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属性,决定了有更多的中小企业被纳入这一金融服务体系。在保持自偿性这一本质特征不变的情况下,贸易金融服务越来越广泛地与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应收和预付账款、货权单据等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流动资产相结合,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凭借在供应链中形成的债权和物权关系获得银行的融资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呈现向纵深渗透的趋势。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数量进一步上升,需要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服务方案。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必然结果,是其采购、生产和销售活动在更广的全球范围内展开。因此,制定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服务方案,帮助企业在跨时区、跨国家、跨币种、维度上更好地匹配物流和资金流、妥善管理资金收付余缺,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同币种和不同国家的利率和汇率差异获得收益并规避风险,将成为未来贸易金融服务的关注焦点。
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全球化贸易融资服务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境外业务拓展力度,银行在国内办理国际业务的传统格局已经悄然转变为走出国门提供全球服务的新格局,这无疑大大增强了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服务全球化的势头。
产品组合趋向集成化和综合化
单一的融资结算占比逐步下降,组合方案占比快速提升。单一的融资结算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大多数企业的需求。在帮助企业安全、快捷地完成资金收付的同时,能够帮助企业最大化资金收益、有效管理或规避汇率风险的集成化贸易金融产品成为客户的新宠。
从对单个企业提供融资,转变为提供涵盖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的整体综合服务方案。贸易金融中的供应链融资已经形成典型的“1+N”模式,银行须将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供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贸易金融服务方案,对产业链上下游关键节点的产、供、销活动进行统筹,在此基础上提供一揽子融资、结算服务以及账户管理和财务顾问等衍生服务,以确保整个产业链资金的正常周转。

6. 一带一路建设,怎样带企业走出去

一是要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市场发展趋势。从需求端来看,企业要迎合海外市场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参与大众化的竞争。从供给侧来看,企业更要引领市场潮流,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提供更超前的产品、服务和技术,特别是具有创造新需求的能力,这一点对于中国企业更为重要。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企业要紧密结合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意识地将发展方式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将产品服务从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真正发挥出引领市场、创造需求的作用。
二是要结合开发性金融资源,加强产融深度合作。去年以来,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开发性金融的创新方式,为“一带一路”建设规划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先导和引领作用,结合开发性金融特点设计企业经营模式,共同打造产融结合的海外投资运营平台。
三是要结合国际化经营运作,促进企业管理提升。面对“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政治社会环境的显著差异,企业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和运营,促进企业管理提升。在国际化经营中,企业要深入研究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能适应海外发展需要和国际竞争环境。
四是要结合古丝路文化传承,突出世界公民责任。自古以来,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是东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征。中国企业要继承古丝绸之路的文化传统,促进欧洲、亚洲、非洲等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通、共同发展,形成文化命运共同体。

7. 银行业的“走出去”是什么意思,希望能通俗易懂些。不要说些中国十二五“走出去”规划纲要上面的大话。

很简单,就是说将业范围扩大至全球,最常见是向境外融资或建中资金融机构

8. 跨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有哪些

中资银行“走出去”应以设立分支机构为主 交通银行行长李军日前在一次论坛上表示,中资商业银行要成功进行跨国经营,首先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在当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方式应以设立分支机构为主,参股和并购为辅。 李军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并带来了国际地位的明显提升,为中资银行跨国经营提供了不断改善的国际环境。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则有助于降低中资银行的海外经营成本,提高其经营能力。去年以来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在给国际金融市场和一批国际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为中资银行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 综观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环境和政策监管环境差异很大,本地金融机构通常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竞争优势,中资银行跨国经营必然会遇到比境内大得多的挑战与竞争。”李军表示,因此,中资银行只有通过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资源配置能力、集约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继续增强资本实力,培育高水准的经营管理队伍,才能具备在国际市场成功展开经营的坚实基础。 李军认为,作为一项战略举措,中资银行应从实际出发,理性选择跨国经营方式。 “我认为,在目前阶段,开设分支机构仍应成为中资商业银行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而参股和并购则可以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至于采用这种方式在原因,李军表示一是因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是较为传统的经营方式,中资银行在这方面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中资银行近年来跨国经营的主要方式是开设分支机构,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监管框架和审批程序已有一定了解;三是目前很多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跨国并购和参股采取了非常审慎的策略,通常会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有的甚至要通过议会的批准,因而并购的成本高,难度大;四是收购兼并最难的地方在于并购之后的整合,目前中资银行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人才都相对不足。 “ 当然,以上几种形式可以考虑在整体海外战略布局下同时搭配采用,互为补充。”李军表示,他认为在参股和并购对象的选择上要考虑与现有业务的互补性,努力使战略并购成为改善业务结构的重要手段。在参股方式下,中资银行初期可以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等条件逐渐成熟时再争取掌握控制权。 此外,他还指出,面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的国际市场,中资银行应谨慎选择走出去的目标区域,实行差别化地域扩展策略。(唐真龙)

9. 银监局金十条具体内容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金十条
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
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2]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

金十条
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

金十条
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

金十条
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
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
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3]

10. 为什么金融机构要为实体经济服务

金融机构要为实体经济服务原因如下:


1、是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完善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集群发展。从资本的逐利性角度来讲,只有产业链完善了,产业集群形成了,对资本才有吸引力,建议对清远传统优势支柱企业,如陶瓷、水泥、有色再生金属等,采取聚集优势企业,完善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的方式,提升竞争力,以不断增强产业对资本的吸引力。

2、是加大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近年来新进金融机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引导其将资金投入到促进清远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领域,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除鼓励外来金融机构来清远设立机构外,还要建立对应的约束机制,例如设定存贷比、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等年度考核指标,促进其加大对清远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机构,限制其在清远地区的后续设点。

3、是在“引进来”的同时,要积极鼓励本土金融机构“走出去”,加大区域金融辐射,拓展资金。更多资讯来源炎黄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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