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储备资金收复支管理严格制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向银行等金融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要求,涉及银行贷款的,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在这个情况下,融资问题则可利用民间借贷来进行辅助借贷。
Ⅱ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可通过4种方式进行处置:①通过市、县(区)土地交易机构将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售;②由拥有抵债土地的金融机构与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购;③金融机构将抵债土地交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托管;④金融机构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调换。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收回闲置尚未达到二年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或相应补偿。
Ⅲ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益低压业务时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益抵押业务时,应该叫呃土地的证要办理。
Ⅳ 什么是金融机构抵债土地
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债,以及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债并经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而取得的土地。
Ⅳ 有没金融机构接纳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集体土地,在集体之外的人无法获得使用权的,这个集体指村集体,银行要的抵押物必须是容易变现的东西,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好变现,所以银行不要。
Ⅵ 什么叫商务金融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
但有所区别。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拓展资料
(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
(6)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商服用地比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转为农用地则极为困难,因为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恢复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复垦的成本相当高。
Ⅶ 土地他项权利人只能是国家金融机构吗
根据《贷款通则》(文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我国,资金拆借是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之间相互借贷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的主体在我国目前只限于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允许进入拆借市场。所以,企业之间不可拆借资金。
由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因此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合同因为其内容违法而无效,根据民法理论,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对于这种土地抵押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不予登记。
但以后类似问题可能会解决,国家正试图出台相关政策,不过暂时还是不可以。
Ⅷ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应坚持哪些原则
(1)效益原则。坚持盘活存量土地,消化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实事求是原则。对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
(3)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金融机构低价处置抵债土地。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处置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凡属于《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明确应当进入市、县(区)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必须进入市、县(区)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防止产生违法违规私下处置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Ⅸ 关于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中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金融机构转让抵债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于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由取得抵债土地的金融机构缴纳。但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对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有关情况未予明示并给予办理抵押登记的,对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追缴,而不得向金融机构追缴或要求代垫。
Ⅹ 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权抵押需什么资料
乡镇经济办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负责金融机构贷前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工作。金融机构贷前审查程序完成后,与借款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向乡镇经济办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
2、《抵押贷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出资人名册等证明材料;
4、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村级组织土地台账和村级组织证明;
5、土地出让方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等;
6、经县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7、农业企业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与土地经营权所在地分离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经济办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主办单位,居住地村委会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确认、居民所在地乡镇经济办进行重点登记;土地经营权所在地的村委会和乡镇经济办需共同提供土地经营权权属信息证明材料,并做好辅助登记,防止土地经营权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