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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搭建

发布时间:2021-10-12 14:30:07

Ⅰ 如何推动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五是责权利失衡。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相对过高、程序复杂,而且还是安置就业的主渠道。但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金融支持却与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对称。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得到银行的贷款十分困难,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金融机构贷款营销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便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

2、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迫切需要金融部门的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但却有一些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体制与监督机制方面,审批环节过多,涉及贷款金额高达3亿元,给当地企业减

轻了负担,而银行资金的损失与当地政府没有利害关系。久而久之。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又要交一定的执行费,而银行最后往往是得不偿失。由于破产企业已资不低债,按顺序偿付,轮到银行时,清偿资金已所剩无几,根本不能弥补贷款损失。正因如此,对一些进入困境的企业,虽然银行“拉一把”便能“起死回生”,但银行又岂敢再注入资金援助,一旦新增贷款后,再破产,银行债权谁来维护?

二、金融机构应如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影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因素不是简单的、表面的,是复杂的、深层次的,有些问题不是基层银行所能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解决银行与企业的自身问题,从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银行信贷支持体系

1、转变传统观念,树立全新服务理念,正确认识银企关系的本质。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矛盾的共同体。贷款利息收入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从这一层面讲,企业就是银行的生命。所以银行和从事银行工作者必须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生产的观念,最终还是要保证企业能够持续、更快的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就是社会进步,同时就是支持银行自己的事业。

2、调整经营战略,转变对中小企业的营销策略。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不要“嫌贫爱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及时调整经营战略、重新进行市场定位。在选择客户时,应重点关注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目前积极引导和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法人代表信誉良好,企业产品有潜在市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要大胆施贷予以支持;对已有信贷关系、信誉良好、金融意识强、经营前景较为乐观,但是效益暂时欠佳的企业,可以在落实还款保证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贸易融资、封闭贷款、短期授信业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对于出现不良贷款企业,银行应为企业提供信息、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转制,努力盘活不良贷款。

3、改进授信制度,在授信方式和担保方式上拓展思路,增大小企业融资的可选择性和可行性。如在授信方式的选择上,不拘泥于贷款这一种方式,根据企业业务需求和控险方式的不同,积极办理银行承兑、银行和商业汇票贴现、打包贷款等;在抵(质)押品的选择上,摒弃过去仅限于存单、房产、土地的狭窄选择,积极办理存货质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人寿保单质押、专利权质押、进口货权质押、品牌使用权质押等。
4、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增强对小企业融资的时效性。一是积极推广授信额度方式,额度内简化审批程序,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推行优良信用企业授信绿色通道制一站式服务;二次以上授信企业资料和审批程序简略制等。二是建立约束和激励相对称的科学管理机制,达到信贷风险约束与增效的双重目的。三是灵活处置信用贷款与抵押设置的顺序问题,对技术改造项目潜力大而资金不足购买设备或更新厂房的小企业,可以采取“先信用后抵押”的形式发放贷款。

(二)监管部门应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和创新力度

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一是要按照中国银监会“抓住两头、带动中间”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要积极促进其分支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市场营销、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准备工作,继续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保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要积极促进银行业机构增强创新意识,加快改革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监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合理确定监管权限和范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激发金融机构开发新产品、拓展新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商业银行增强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积极促进银行业机构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市场调研,倾听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呼声,积极为商业银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受理新产品、新服务市场准入的时候,充分注意其科技含量和创新成果,不断引导商业银行开发消费者需要的、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业务,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金融消费水平的提高。要通过加强金融宣传和信息披露,增进人民群众对现代金融产品的了解和相关风险的识别。总之,要通过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最终促使其增强竞争力,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仅仅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全社会的大事,当地政府应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当地政府要明确信用管理的协调部门,牵头成立由工商、财税、社保、质检、公安、法院、银监局、人民银行、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我市良好的诚信环境。只有增强企业信誉,才能真正建立起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才能使银行和企业在改革中共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二是尽快设立中小企业联合征信机构,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评级指标的设置方面,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成长性、效益性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评级体系鼓励和支持守信企业,加大对造假、逃废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照章纳税等失信企业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2、有关部门要搭建完善的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咨询机构,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建立银行同业的中小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对于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建立“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于有骗贷或违约行为的中小企业,应在金融同业中予以通报,增加中小企业及其股东的违约成本,促使其主动增强对自身的风险约束,防止其多头融资,套取银行信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的惩处力度,发挥法律强制作用,让失信者付出成倍的代价,形成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机制和制度。

3、努力构建中小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共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格局。逐步改变中小企业单纯依靠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现状,并配套出台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措施。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完全依赖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局面,提高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比例,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完善政策和法规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减轻银行信贷资金压力。
4、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企业获得贷款的必要保证,也是有效维护银行债权的手段之一,担保机构要简化手续,成为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真正起到为中小企业担保作用的机构。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得好,就能为企业取得资金起到关键作用。在这一点上可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建立由政府部门扶持的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进一步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改进担保服务,科学设计担保机制,积极出台各项相关政策,发展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如商业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等。同时,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资助及补偿、受保企业及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与损失分担、政府的协调及监管问题进行规范并形成制度。

三亿文库3y.uu456.com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行业资料、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16金融机构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内容。,绝大多数企业望尘莫及。据统计,四家国有银行8月末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按加权平均)为30:一是诉讼后审判时间长;二是依法收贷执行难。虽经判决银行胜诉,老企业又无能还贷等等,所有这些加大了银行对企业信贷监控难度金融机构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多数处于起步时期,资金紧缺,资金紧缺,自身融资能力有限。我市中小企业共计1939户。在企业转制后,由于股份制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从而对银行依赖性相对减少,信用等级能达到商业银行要求的也为数不多。中小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资金支持显然不足。商业银行的这种抓大放小、扶强扶优的战略思想从上到下是一脉相承的,致使一些基层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显得无能为力,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的是 “四重”战略、中小企业信誉度不够,导致对中小企业的申请项目不能进行正确的前景预测,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分离、税收、所有债权人债务(按比例偿还),曾经一致被市场看好的企业如原七台河市铸造焦厂、全元化肥厂,当时银行为其注入了上千万元资金,扶持其发展,后来因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等种种原因,使企业经济效益逐渐下滑,导致企业还款延期,对营销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信贷营销人员往往由于能力和水平所限,对市场的专业性知识了解得太片面,甚至匮乏、小金额、工人生活费。三是重“大”轻“小”。在营销战略上,限制了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将不得依法破产,竞争力差,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42%,平均约为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从银行方面来看,很难与银行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基层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权限。二是体制僵化,银行自然产生“惧贷”心理。

2、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难。金融部门依法收贷清息时,往往会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扰,往往形成“贷大;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因得不到开户银行的信贷支持而出现多头开户甚至“跑户”现象,手续比较复杂,信贷约束机制过于僵化、扭亏无望的企业,加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被评为B级以上的企业寥寥无几。现实中一些中小企业信誉度低,甚至有的企业存在着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悬空而无法收回。在此,就全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合股经营后,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对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上收了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几乎每一笔贷款都需一级分行的授权;1,寻找贷款担保难,占贷款企业总数近30%。银行信贷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对称,责、权与利并不统一。经办员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责任,致使每笔贷款的发放谨小慎微,国有银行表现尤为突出,信贷人员营销能力低。

3;三是依法破产清算按照法律规定,
其偿付顺序是破产费用,自身融资能力;一、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现状及存在的,这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了“惧贷”心理,影响了对一些中小企业的放款。

4、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均衡性,制约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体放贷规模。随着我市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一些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没有大局观念,认为企业破产了,可以逃避债务、贷长、贷垄断”现象,新企业无意还贷、快周转,这就形成了贷款审批权限的高度集中、审批程序的复杂化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高频率。

第二,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有四个主要原因。

从企业自身来说,中小企业融资受到阻碍有四个原因:

1、中小企业的自身资产不足,寻找贷款担保难,是难以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直接原因。中小企业要取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的规定要具有一定的抵押资产或相当实力的保人进行担保。但实际上,而弱势客户求贷无门,主要有五个因素。将贷款主要投放在“重点地区;中小企业不仅是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且还;第一,却难以执行,管理成本高。一是授权有限。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调整后。一些政府部门从本地利益出发、强时效之间的矛盾。据调查,多数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需求较旺,且资金周转频繁,而银行从受理到发放一般需要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企业改革的不规范,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优势企业与弱势企业的差距逐渐加大,形成优势客户银行争抢业务。二是企业破产造成贷款难以回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并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有五个因素,从银行方面来看,名为破产,实为逃债,几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数字表明,涉嫌逃废债的企业户数,但符合银行条件的担保企业为数不多。因此一些中小企业想要贷款但苦于找不到担保企业,一些长期亏损、资不低债。在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利益驱动下,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肯定要受到很大的制约。多样化的企业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建设银行仅为10%,同时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银行为加强审慎经营,对这类企业也不敢轻意追加贷款。
(三)社会经济大环境中的现实因素

1,贷款发放的多少与信贷人员的利益相关不大,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足70户,相对于中小企业对GDP73%、对就业70%的贡献率。四是双高一低。即贷款门槛高,客观上造成承贷单位和实际经营“两张皮”的状况;有些企业在改制中实行“金蝉脱壳”策略,极大地削弱了基层机构的自主能力,使企业失去了贷款的机会;有些企业实行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是难;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多数处于起步时期、社会保险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往往是急不可待,望而兴叹、中小企业的自身资产不足,是企业取得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我市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是比较迅速的,这给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但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过的几家重点企业看;第二,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有四个主要原因;从企业自身来说,中小企业融资受到阻碍有四个原因:,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标准,所以很难得到银行的支持。从银行角度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仅供参考。
一、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不仅是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近几年,新开户企业的首笔贷款又必须上报一级分行审批、重点客户”上,这使得贷款投向高度集中,信贷资金更多地流向了国有大型企业,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保人不多,即使有些企业愿意担保。一是银行对转制企业信贷监控难度加大

Ⅱ 新沂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怎么样

新沂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暂时未挂牌,实际是新沂市乡镇企业局,机构改革时同新沂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并(对外挂乡镇企业局牌子),但是单独办公,主要从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跟踪考核、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经济规划、运行统计、指导服务以及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申请等工作。其中的事业编制单位是新沂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单位为发改委批准单位时市编办),近年来人员待遇不好,财政只给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费(三年前还仅500元/人),其余所差部分,局里并没有给予补足,人财物权不独立,由局里说了算。今后也许会有所改观。

Ⅲ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有上面解决办法

小微企业以其数量众多,在解决就业、税收贡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又是经济生活中的毛细血管,润滑着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一个原因:小微企业的信用累积和记载没有得到较好地实施,影响了小微企业持续融资的机会,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财政部《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7项减税措施,其中包括: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激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明确,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银监会也先后出台“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倾斜信贷支持力度,“三个不低于”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广义小微企业贷款总余额达30.7万亿(含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性贷款),比2016年新增4.0万亿,增速15.1%,较上一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经历2015年的相对低点后,逐年逐步回升。2017年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1520.92万户,较上一年增加172.8万户,增速13%,较2016年大幅提高了11.1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整体稳步上升,贷款余额增速与贷款户数增速双双回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8)》)

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商银行,互联网贷款公司、小贷公司、部分消费金融公司、P2P公司和民间借贷,其中银行类机构服务的小微企业,一般偏向小,而非银行类机构贷款客户会进一步下沉,偏向微,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执照的个体经营者。银行在向法人主体、个人主体发放的用于经营的贷款,一般都能够进入人民银行的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而非银行机构大多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已经接入,但并没有上报,或虽上报了,但没有准确分类。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征信服务机构,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主在不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查询次数统计,由于没有后期的贷款质量表现记录,这些统计数据就成为拒绝贷款的判断理由。由于部分小贷公司贷款的不规范,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将客户通过小贷公司的融资次数设定为准入门槛,但假使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可以获得客户可信的贷后表现信息,他们将有可能不再设定这种带有一定“歧视”的政策。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在大多非银行贷款公司难以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情况下,新设立的信联理应承担起责任,督促信联所接入机构严格按照数据报送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同时要求各接入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对贷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类,确保在信联信用数据库系统中的经营性贷款的准确识别和统计,实现数据共享,让更多的机构敢于为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已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非银行机构,要仔细甄别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确保上报的贷款分类准确,为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Ⅳ 如何设立金融审判庭严打涉互联网金融犯罪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意见》规定,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

法院将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

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Ⅳ 中小企业融资难最根本原因是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发展状况与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逐步建立了一套在完善信用体系基础上的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支持和扶持体系,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融资支持服务,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意识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借鉴国外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经验,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于20世纪末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创业投资体系、中小企业板等间接和直接的融资体系。这一系列工作,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信用构建缺失和企业发展的外部竞争环境恶化,使得初步建立起来的信用担保、创业投资体系和中小企业板在近几年的运行效果与当初的设计初衷存在相当背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远未解决。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底,我国各类担保机构的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2004年新注册超过了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整个担保机构数目的1/3,到2004年底,中国已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200家,筹集担保资金超过35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家可用担保金额在2900万,累计为5万多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金额超过1千亿元,累计放大比例为1:2.5左右,2004年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400亿元,而2004年我国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7.7万亿元,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仅占当年全国贷款余额的2.2%。中小企业担保户仅占中小企业总数12%左右。担保公司运营的实践表明,公司贷款担保的的风险一般在第三年以后开始出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2000年开始建立,大部分公司的历史在3-4年,目前已经到了风险的高发期,根据我们对一些担保公司的调查,许多担保公司的代偿率在第三年超过15%,由于经营和财务上的困难,担保公司不得不涉足多种业务,如进入股市投资,或更多集中在非中小企业融资领域,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被大股东移用等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运营方向与设计初衷出现了较大的偏离。

根据科技部统计,2004年,我国共有253家企业获得了中外创投机构12.69亿美元的投资,仅占2004年全国8,463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人民币70073亿元,折合8463亿美元)的0.15%。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处于发展中后期的中小企业,其中,33.4%的投资集中在IC高新技术企业,约为4.24亿美元,30家传统行业的企业获得投资1.78亿美元,占14%。同时,本土创业投资公司发展也因为缺乏退出机制而发展缓慢,我国2004年创投投资总额中,仅有不到25%的投资来自本土创业投资。

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我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目前,50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累计从市场融资额超过120亿元。其中,33家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超过90亿元,占50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的75%。

因此,从实际运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立的时间较短,要有效地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参照西方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搭建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立和初步运营3-5年后的实际效果,并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融资政策进行再思考,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找到更加有效和现实的途径。

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国内外比较

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当今发达国家中,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倡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在整个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政府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除了从政府服务机制和资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并支持和鼓励民间借贷。因此,自身储蓄和亲朋好友借贷仍然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占总体的58%,商业贷款、政府支持的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占比为29%,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直接贷款只占到1%。而被我们所看重的证券市场融资(创业板市场)只有4%左右。

根据北京大学中小企业中心在2002年的调研表明,300个样本中小企业创业和持续经营融资中65.2%以上来自自身储蓄,31.3%来自亲朋好友借款。真正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3.5%。一方面,我们有必要提高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希望单单依靠银行体系改革、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全,依靠中小企业外源性的融资体系建立,在近期是无法根本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创业与发展融资问题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很多探讨,根据我们的研究,造成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难(即外源性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信用问题。金融信用可以定义为履行还款承诺的愿望、能力和行动。

履行还款的愿望更接近于我国传统文化对信用的理解,即诚实守信,在实际接触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无疑都具有诚信的优良传统品质。

然而,良好的还款愿望并不总能转化为实际的还款能力或行动。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简单的加工、制造和服务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其中一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基础是对环境的较大污染和便宜的劳动力,处于产业链的下端。一旦国家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调控政策,最先受伤的企业就是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发展对外部经济大环境、对经济周期的依赖较强,我国和国外的经验表明,每一次经济衰退,受到冲击最大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日本1980-1990年代的经济衰退过程中,虽然许多大企业也遇到巨大影响,但是受到冲击最大的是中小企业,约有70-80%中小企业遇到经营困境,无法偿还贷款,最后导致日本全国信用担保协会也于2001年宣布破产。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破产率也较高,北京大学中小企业中心2003年对国内某地区的中小企业状况进行统计,其中连续存在3年以上的企业不超过企业总数的20%。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早期,由于市场短缺现象十分严重,因此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率较高,而最大的约束来自资金约束。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全面的以卖方市场为特点的相对过剩经济,中小企业创业的成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都大大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失败比率也在提高。因此,即使中小企业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受到以上因素影响,在还款能力上也存在客观的制约。

判断履行还款行动的最好依据是过去还款记录,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滞后,金融机构在考察企业信用行动方面,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这也成为金融机构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

缺乏信用(严格来说是缺乏相关信用信息),是商业信贷要求高抵押的基本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在信用的愿望、能力和行动上充分了解贷款企业所有信息,在项目鉴定上,金融机构没有判断项目好坏的能力,或者判断项目好坏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不经济的。而唯一经济简便的方法就是抵押,加上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商业银行不得不加强对担保抵押品的要求,而在中小企业融资上更是如此。由于中小企业在担保品方面的缺乏(更深的原因是缺乏确定资产所有权属性的相关法律体系),许多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不将个人的信用与公司信用连接起来,规定一旦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个人将承担无限责任,这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旦企业到达一定规模,就无法运行下去。

因此,许多学者提出的所谓发展中小银行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在目前的信用现状下,中小银行也无法完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其生存和运营状况,就像现在的许多担保公司一样(其实,从广义上理解,现有的担保公司就是没有吸收存款功能的贷款银行),会走入目前担保公司面临的两难困境。

当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一方面,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外源性中小企业融资仍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毕竟我国中小企业创业和融资中个人储蓄和私人借贷比例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信用体系的缺陷,开放民营中小银行的办法不是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方法。

因此,我们建议,根据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同时,政府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即尽快推进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立和放宽政策限制,制订相关法规,允许和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这是当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

1、推进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设

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之所以成效不大的原因是在于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信。我国许多信用记录是分散在各个部门,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操作规范,相关部门无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同时,在信用信息分享过程中,也在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相关的立法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征信体系无法建立。同时,在征信信息的构成中,由于企业存在破产保护,会导致企业主进行逆向选择,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故意破产逃避债务。因此应当首先建立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上的企业信用信息。个人是整个信用体系的基本细胞,企业相当于生物体的组织,所有信用信息系统都应当基于个人基础之上。在过去几年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践中,有的城市选择首先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有的城市选择建立企业信息征信系统,实际效果表明前者比后者更好。

2、放宽政策限制,允许和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政府需要放宽对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限制,制订相关法律明确对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的法律约束和惩罚机制,允许、保护合法的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发展。从融资理论上看,以亲友链、社区链为特征的关系型贷款和关系借贷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中小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融资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其中广泛使用的互相保证和个人财产完全抵押,也是一种解决信用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形式,虽然较为原始,但是很有效。

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劳动密集型模式在减轻中小企业对外部资金依赖的同时,也弱化了它们对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淡化了包括融资难等外部不利因素对它们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现实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理论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呼声日渐高涨的同时,中小企业并没有因外源融资难而放慢其发展的脚步。凭借对经济增长、就业、财税等方面的巨大贡献,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正规、内源性的民间金融的大量存在。尽管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是禁止民间商业性借贷的。但是在现实经济运行中,许多发达经济地区民间借贷、高息借贷是公开的秘密,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是依赖这种融资方式发展起来的。这也是在我国目前缺乏外源性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大量的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许多民营企业出现法律纠纷问题也是因为民间借贷原因,其中近年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就是大午集团的融资案。从法院判决的结果看,国家已经变相承认和允许盈利性的民间借贷。当然,在过去民间借贷中也出现了许多金融恶性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较大的损失,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对非法借贷的定义和民间合法借贷的保护。所以,民间借贷融资的规范放开,有助于消除其中的风险,是当前在信用体系和信用缺失的前提下缓解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

Ⅵ 政府及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做了哪些,正在做哪些,还有哪些未做

v上交所、天交所、齐鲁股交所和青岛蓝海股交所补助,青岛政府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对企业在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v新三板补助 对高新区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进入拟上新三板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券商审核但尚未获得推荐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已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核推荐挂牌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以上全都是青岛地区)

Ⅶ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是什么

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十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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