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如果不接受或者不通过FATF反洗钱国际互评估。对中国可能会有哪些影响
我不通过相应的评估的话,是会对中国有一定的影响,会在国际社会上有一定的。
② fatf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包括哪些
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
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
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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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
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③ 金融中心特别工作组对一国反洗钱状况进行有效性评估的作用包括哪些
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制定《反洗钱40条建议》以及《反洗钱40条建议审查意见》《反洗钱40条建议》被各个国家作为制定本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反洗钱40条建议审查意见》则为各国遵循《反洗钱40条建议》提供了指南。
(2)《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本建议为在国际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分子的洗钱提供了建议。
(3)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NCCTs)
2000年,FATF公布了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25条标准,同年公布了第一批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一旦进入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该国家或地区就面临着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资、国家结算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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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④ 目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式主要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
(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
(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
2013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第四轮互评估将于2014年启动,我们务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
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
(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
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FATF 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
二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的问题。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破解现实难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积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⑤ 中国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
自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国。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由于中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不完善不成熟,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不断,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⑥ wto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网络银行是银行电子化发展的产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电子化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
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PC银行、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等)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
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始于60年代中期,当时尽管计算机价格昂贵,但已具有了商业应用价值,银行开始将其引入业务领域。一些银行类应用软件的开发研制成功,使得通过电脑进行数据输入、输出和账务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计算机进入了实际业务应用阶段。但此时每笔业务数据的审核、确认和录入,还完全依靠银行职员的手工操作,数据输出的对象也是银行内部人员。
到了80年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成本的大幅降低,为银行业广泛推广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内部网络电子银行开始兴起。银行客户可以用专线与其开户银行的专用内部网络连接,银行则向其重要客户提供专用软件和接口,从而使客户可以利用家中或公司里的PC机,进行相关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同时,随着银行将网络接线延伸到商业公司内部的财会部门和超级市场,ATM、POS开始普及使用。然而,这时能够利用银行内部网络的客户数量还较有限,费用也较大。90年代,互联网技术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各主要金融机构开始上网,建立自己的网站。最初,银行网站着重于业务广告宣传,并不涉及实质性的银行业务,其主要原因是浏览技术和网络传输安全性问题。1994年马克安德里森设计开发的NAVIGATOR浏览器和RAS①加密算法开始普遍采用,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银行网站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不仅提供其金融活动信息,也为用户提供账务信息查询等服务。随后,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和安全套接层(SSL:SecureSocketsLayer)技术的形成,使网络银行浮出水面。
网络银行在欧美出现后,主要形成了两种形式:
(1)网络分支银行。网络分支银行是原有的银行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结果,原有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其网上站点相当于它的一个分支银行或营业部,既为其他非网上分支机构提供辅助服务,如账务查询、划转等,也单独开展业务,但其业务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一些必须依赖于手工操作的业务需要依托于传统的分支机构。这种形式的网络银行占了网络银行总数的90%以上。
(2)纯网络银行。纯网络银行起源于1995年开业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本身就是一家银行,是为专门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的。纯网络银行也可称为“只有一个站点的银行”,这类银行一般只有一个办公地址,既无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对于现金收付、贷款监督与调查、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置等人工处理的业务,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委托代理机构,如邮政局、咨询公司、事务所等;二是通过ATM机、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合同风险明示等技术手段解决。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第四季度,仅美国就有200多家银行建立了网站,约占美国银行总数的18%,其中网络银行有350家,占银行总数的3%,有5家是纯网络银行。预计,2000年以后,由于“千年虫”问题不复存在,网络银行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正是由于网络银行的发展速度很快,其标准、发展模式等都还处于演变之中,使得目前很难对网络银行进行规范的理论界定。不过,从现有的一些定义和实际模式中,仍可以概括出网络银行的一些基本要素。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帐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服务的银行(BCBS,1999)。这些定义基本上是对现有网络银行实际情况的概括,主要区别是对网络银行外延大小的认定不同。但总的来说,都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素:
(1)电子虚拟服务方式。网络银行所有业务数据的输入、输出,都以电子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采用“面对面”的传统柜台方式。
(2)运行环境开放。网络银行是利用开放性的网络作为业务实施的环境,而开放性网络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拥有必要的设备、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进入网络银行的服务场所,接受银行服务。
(3)真实的银行业务。除了一些必须依靠纸介质才能进行的业务以外,网络银行提供大部分传统银行业务的服务,像传统银行一样,持有金融资产与负债,这是区别网络银行与一般银行根本性的一点。
(4)是业务实时处理。实时处理业务既是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便利,也是其生存的基础。
网络银行的这些内在属性,使网络银行较传统银行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自己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低廉的交易费用、能更好地扩展新的客户市场、在行业竞争中保持积极姿态、满足客户便利服务的需求以及增加潜在收益等。
二、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区别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在产业组织、业务种类、经营管理模式、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都已有所变化。
(一)在产业组织方面,经济社会中传统银行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能提供期限转换、风险转换、评价监督借款者行为、减少和节约信息加工成本以及提供支付机制等。这些功能之所以需要通过银行而不是市场去完成,是因为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在交易成本、信息完备性、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拥有优势,同时,银行还可以作为“流动性的蓄水池”,防止和缓解流动性对经济运行的冲击。银行的产业组织形式也正是按照这一机理而展开的,无论是单一银行还是分支银行体制,构成银行主体的是实施这种优势的各类业务人员,而且银行规模有不断膨胀的趋势。但在网络经济中,银行相对于基他企业和个人所具有的信息完备性、监督有效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优势正在逐步消失,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资金在网上可以迅速转移,使得银行“蓄水池”的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银行仍有必要存在的原因似乎回归到了最古老的概念:安全和人们对“面对面”服务的心理满足感。
显然,这些原因,已不能解释网络银行作为经济体存在的必要性。除了传统的因素以外,网络银行之所以会存在下去,还由于:(1)技术领先优势,银行业始终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由此形成了人们的安全预期和效率预期;(2)智力优势,消费者信赖银行提供的咨询顾问服务。这些因素加上网络银行的建立费用较低、运行环境统一等特点,使网络银行的产业组织发生了变化:进入这一产业的障碍减少,进入成本大为降低;大小银行几乎采用的是相同的网络接入服务,竞争方式已不再是主要靠其规模、分支网点的多少、服务环境的好坏等,市场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均衡;银行内部组织以专家型人员为主等。
传统银行和网络银行作为经济体制存在的内在差异,为两者边界的划分也提供了依据,对于安全性较高、费用弹性较低、知识水平和对专业信息需求不高的客户群,传统银行仍是最佳选择;网络银行能更好地满足效率性较高、费用弹性较大、信息需求高的客户的需要。
(二)在业务种类方面,网络银行并不仅是将银行业务“搬到”网上来做。传统银行的业务范围,从大的种类来划分,主要分为个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个人业务主要包括: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等等;企业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企业贷款业务、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等等。这些企业传统上需要银行职员与客户面对面地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交流和收集都带有个性化的特点,信息质量与传播受到客观的限制。
网络银行虽然也从事个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但已有所变化。网络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一般只从事零售或小额的业务。对于一些必须依赖于人工操作的业务,网络银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业务要么依赖于传统分支机构协助,要么需要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当然,网络银行也可以利用ATM机等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处理,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有限。相反,在账务查询、转帐、挂失、代收代徼、金融卡消费、咨询等方面,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便利。除了以上两种传统业务以外,网络银行一般还提供三种新的业务: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利率、汇率信息;经济、金融新闻等)、投资理财服务和综合经营服务。其中综合经营服务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网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务,也包括发行电子货币、提供电子钱包等服务,以及从事或代理证券、保险业务,提供网上金融超市等。
(三)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传统银行的早期经营管理模式侧重于解决流动性问题,其主要理论基础有资产转移理论(Shiftability Theory)、资料池(Pool of Funds)和预期收入理论(Anticipated Income TheoryA)。80年代后,银行的盈利问题受到了关注,银行的目标调整为:达到流动性要求,获得最大盈利。随之出现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Assetliabilitymanagement),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缺口管理。在这一管理模式下,弥补期限或利率缺口的主要途径有两条:
一是有效地增加储蓄;二是有效地控制资产质量,同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流动性管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成为银行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经营模式。虽然资产负债管理仍是网络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网络银行产业组织和业务种类的特点,以及网络银行技术的复杂性、信息的多样性和竞争压力加大等原因,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它只能是网络银行正常经营需要考虑的因素。而系统安全性、效率、传输速度等因素,关系到网络银行能否生存下去。因此,网络银行更注重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
(1)综合配套管理。网络银行除了提供一般的传统银行业务外,为了发挥网络优势,抵御非金融机构的进入,保持竞争优势,往往还介入综合投资、代理等方面的业务,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及资金收、转、支的确认,有效时间戳等方面的综合配套安排,成为经营网络银行首要考虑的问题。
(2)技术标准管理。出于安全、高效的目的采用的数据传输、加密、鉴定以及与其他网络联接等方面的技术协议标准,需要在说明、监测、升级更新、原代码修改权限以及保管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3)个性化服务管理。个性化服务管理是基于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将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对其业务记录数据分析、统计等,进行归纳性的推理,预测客户行为,从中挖掘潜在的服务模式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一方面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正确判断即将出现的机会,调整策略,减少风险。
(四)在资产负债结构方面,贷款和存款始终是传统银行的主要资产与负债,其利率差也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一般占利润总量的85%以上,银行主要依靠的是规模转换优势和市场信息优势。网络银行除了这些优势以外,更强调发挥作为支付中介的优势。它为客户提供的快捷、便利、全天候的服务,大大节省了客户的交易费用。在资产结构上介于金融中介与金融服务商之间,近一半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五)在经营绩效评价方面,衡量传统银行经营好坏的一个有效指标是市场占有份额。传统银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市场份额的转移,由于从众行为的作用,其客户结构基本上不会改变。据统计,一家传统银行80%的利润来源于其20%的客户,他们构成了银行的核心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收集银行信息、转移个人业务过程中,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忠诚度和信任度的某种惯性。网络银行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份额的转移,另一方面客户的惯性下降,网络银行有可能迅速获得客户,也有可能迅速失去客户。因此,对网络银行来说,客户结构成为另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三、网络银行的监管
网络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涉及到三个问题:由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着相当的区别,网络银行是否还需要传统形式的监管;如何处理创新、竞争力提升与监管可能形成的抑制之间的矛盾;怎样监管。
(一)监管网络银行的依据
一般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广泛的监管,是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缺陷加上银行业较强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极易给消费者带来消极影响,引发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传统的监管体系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判断网络银行是否需要监管,首先需要说明网络银行是否存在着以上缺陷。从表面上看,网络信息是以高速度、大容量、分布式传播。理论上讲,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获得相对完备的信息,其信息来源和信息质量处在同一层次上,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同样,网络也为对经济当事人的活动信息进行广泛收集、追踪、分析,提供了便利,并且费用也大大下降,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成为可能。如果能够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网络银行似乎不再需要监管。
实际上,对于网络银行并非如此。首先,尽管信息的量和质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信息的甄别判断仍依赖于个体的收益费用比、知识水平和分析技能。特别是,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加高。其次,网络银行的交易频率要大于传统银行,储蓄者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其财产的转移,使得收集某一类信息上的成本不仅不会减少,还有可能加大。第三,由于银行控制其资产的能力不断提高,资产转移可以迅速完成,那些风险和收益都较高的投资项目似乎对银行更具吸引力,网络银行的风险偏好加大,同时储户的监督成本也增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网络银行面临的市场缺陷有可能更加严重,因而,仍需对网络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不过,现实情况与上述结论似乎不太一致,几乎所有的国家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这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
(二)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与规范监管的协调
虽然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可能产生另外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可能会降低国内银行的竞争力,造成银行业的衰败。网络银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国界性,不仅银行业务可以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任何一个互联网通达的国家里,而且客户也可能来自四面八方。因此,网络银行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得不溶入国际化的竞争之中。保持一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过早或过于严格的规则都有可能抑制这种创新,而且会逐渐不适应今后的发展。第二个问题是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据统计调查,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都会向“软”规则的地区或国家迁移。
(三)监管方式与规则
基于以上考虑,欧美一些主要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首先是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其次是现有监管机构根据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修改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总得来看,监管方式采用的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机构,但由此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目前监管当局普遍关注的问题还只是如何为保证网络银行客户的正常交易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在原有规则完善方面,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实施和国内国际协调三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网络银行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揭示、传递相关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标准及合法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账务信息的安全;隐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则。
法律实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银行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于加密的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
国内国际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自然的跨州、跨国界的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调与调整。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新的规则或指导性规范主要包括:
(1)市场进入。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其中,对于网络分支银行,一般还要求其母行承担相应的承诺。
(2)业务扩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
(3)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除此之外,对网络银行普遍要求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四、我国网络银行的状况与问题
自1998年3月,中国银行和世纪互联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国内首家网络银行以来,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十分迅速,目前至少有十几家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同国外相比,我国网络银行具有以下特点:
(1)跳跃性发展。如前所述,国外银行从传统银行发展到网络银行,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经历内部网络电子银行的发展阶段,直接由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进入网络银行发展阶段。
(2)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商业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络银行的转变。
(3)网络银行形式都是网络分支银行,其业务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络银行的出现。
我国网络银行的这些特点,反映了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和广阔前景。但快速的发展,也使现有网络银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就网络银行本身而言,技术安全管理尚不完善。由于具体的监管规则滞后,商业银行在创办网络银行时,有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独立的权威机构或专家,对其交易的软硬件系统、管理监测制度进行的独立检验评估,也没有专业的评估和建议报告。一些银行为了加快发展甚至对那些涉及到核心技术与信息的软件,也是从第三方购买,或由其他公司开发、维护和保管。一些网络银行仍在使用64位的RSA加密算法,潜在的安全风险较大。其次,缺乏相应的风险揭示和责任界定规则,一些网络银行在吸收客户时,既没有与客户签订划分各自责任的法律合约,又未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置原则。第三,经营发展模式相似,业务雷同,基本上都将重点放在查帐和转帐上,缺乏创新和竞争力。在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网络银行的发展离不开电子资金转移(EFT)体系,尤其是零售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我国虽然建起了多套电子支付系统,但相互不能配合,层次也不清,效率不高,形成了网络银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在网络银行间相互协调方面,由于“金卡”工程仍处在推广阶段,银行间的授信系统还待完善,各个网络银行既无现成资源可利用,又不可能再建一套授信网络系统,各自的支付工具不能通用。同时,一些银行过于考虑眼前的实用性,开发出来的应用系统、业务项目自成体系,互不兼容。其直接后果不仅可能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而且会给整个网络体系今后的协调设置障碍。
在管理方面,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监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和规则都未建立,防范性的技术规则指引尚未开展。除了《合同法》以外,还未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因为我们对网络银行的认识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存在着将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简单等同的倾向。实际上,金融电子化是利用电子化技术手段拓展传统的银行业务,而电子金融业务则是金融业务的创新,它包括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是IT产业与金融业务整合的结果。尤其是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并不仅仅是支付或结算手段在电子领域的延续,它们对中央银行的地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主要发达国家才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研究、监测和管理电子金融业务。我国目前是将这一业务划归各部门的科技机构负责,着重于技术的管理。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将电子金融业务作为一种科技手段来管理,一般会沿用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甚至传统的金融电子化的一些规章制度,这与电子金融业务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多样化和技术、协议等的快速进化相矛盾,同时又形成一些业务领域的规则和管理的“真空”。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虽然可以避免竞争产生的重复投资和浪费,但也可能限制竞争的发展。事实证明,一国强制统一的电子货币或网络银行模式落后于世界金融市场,那么不仅会造成更大的浪费,还会形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二是由于知识和水平的限制,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强调在技术和协议上形成一套安全体系,但由于在金融数据统计、测算与监管;业务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方面关注的不够,其结果也可能最终会事与愿违。
我国可能将很快加入WTO,尽管国内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地研究,但对一些基本问题,如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可能采取的策略、行为模式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后不会广建分支机构,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利用网络银行的形式开展业务,如果这样的话,网络银行所具有的“吸汁效应”不仅会夺走市场上的优良客户和业务,而且会扩散到其他网上交易方面。因此,解决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促进其发展,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战略意义。
因此,目前有必要尽快界定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两者的界限,建立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诠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同时,应加快制订相应的指导性规范,在不影响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中央银行也应尽快建立起权威性的网络银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网站,供客户查询合法的网络银行名单及相关资料,防止金融欺诈与诈骗。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
⑦ 金融特别工作组对一国反洗钱状况进行有效性评估的作用
(1)制定《反洗钱40条建议》以及《反洗钱40条建议审查意见》
《反洗钱40条建议》被各个国家作为制定本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反洗钱40条建议审查意见》则为各国遵循《反洗钱40条建议》提供了指南。
(2)《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
本建议为在国际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分子的洗钱提供了建议。
(3)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NCCTs)
2000年,FATF公布了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25条标准,同年公布了第一批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一旦进入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该国家或地区就面临着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资、国家结算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1)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洗钱信息。FATF通过扩大会员、在不同地区发展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和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钱网络的建立。
(2)监督FATF成员执行《40条建议》。所有成员通过年度自我评估和双边评估,监督各成员执行40条建议的情况。
(3)关注和检讨洗钱和反洗钱措施的发展趋势。鉴于洗钱犯罪手段发展日新月异,FATF成员要搜集关于洗钱犯罪发展趋势的信息,以便FATF能够及时修改40条建议,以有效控制洗钱犯罪。
⑧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条反洗钱建议要求在哪些行业推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客户尽职调查及资料和记录保存。在FATF有关反洗钱的40项建议中,第12项建议规定了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应履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规定义务(建议5、建议6、建议8至建议11)的5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适用于赌场:客户在赌场进行的金融交易等于或超过了规定限额时。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3000美元/欧元。第二种情况适用于房地产代理商:代表客户参与房地产买卖交易时。第三种情况适用于贵金属交易商和珠宝商:与客户进行的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指定限额时。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15000美元/欧元。第四种情况适用于律师、公证人和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这些个人在为其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交易时: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企业单位。第五种情况适用于信托和企业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担任法人的创建代理;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实体中的类似职位;向公司、合伙制企业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协议提供注册地点、办公地址、联络或行政地址;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为他人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名义股东。
⑨ 人民银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工作量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二)决定不执行《指引》的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评估论证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金融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异议的,可不再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内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则确立的其他反洗钱措施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