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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10-13 20:34:24

⑴ 关联方:“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怎么理解

“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是指贵司向独立金融机构之外的一家企业借贷款项金额超过了公司实收资本的50%,那么向贵司提供借贷资金的那家企业和贵司就互为关联方企业。
那笔其他应收款的实质是怎样的,如果是贵司的借款那么对方企业就是关联方;但是如果实质是业务往来款项(比如押金、保证金等),那么就不是关联方。

⑵ 金融机构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2)关联企业是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⑶ 什么叫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3)关联企业是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以下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

1、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2、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4、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5、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6、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参考资料

网络-关联企业

⑷ 两个关联企业可以被认定为一个企业吗

要按具体情况来分析: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关联企业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⑸ 税法上所谓"关联企业"就是两个或多个发生了经济联系,有业务来往的企业.哪里错了

当然错了啊,哪有这么宽泛地界定“关联企业”啊,其实关联企业并不是指所有有业务来往的企业;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⑹ 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定义: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二、关联企业表现形式大多不一致。从企业发展史上看 ,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形式的商事联合 ,如卡特尔 (Carter)、辛迪加 (Syn dicate)、托拉斯 (Trust)、康采恩 (Konzern)企业集团 (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等等。
在国内的表现形式多为企业集团和境内外实际控制者。分述如下:
1.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
在一定意义上讲 ,关联企业就是企业集团 ,或者说 ,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那么 ,什么是企业集团呢 ? 1 987年 12月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经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下称《意见》)对企业集团的定义为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于企业集团的组成 ,该《意见》指出 :“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的重大产品为龙头 ,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 ,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
众所周知 ,现代生产力 (即劳动力、资本、生产资料、技术、信息等 )集中到一定程度或达到一定规模 ,才能达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这样的经济就是规模经济。一定规模的经济所产生的效应就叫做规模效应。而企业集团正是为了适应这种规模经济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联合组织形式。尽管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 ,但它们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 ,它是由若干独立企业组合的联合体。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独立法人组成的功能单位 ( tities)。第二 ,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业 (工业企业或银行 )为核心 ;第三 ,通过控股、参股等所有权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扩展 (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将若干企业联合起来。第四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的集中化管理 (uniformmanagement)。
2.关联企业与康采恩
康采恩一词来源于德语Konzern ,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
康采恩汽车
,是一种最为典型的企业集团 ,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 ,它比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现为晚 ,在德国最为流行和普遍。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 ,从康采恩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 ,其康采恩存在着两种类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实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过合同手段建立起来的康采恩组织。在德国 ,涉及企业之间组织关系的企业合同有很多种 ,与康采恩企业集团有关的企业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润移转合同”。这种类型的康采恩的特点是 :所有企业必须置于一个统一领导之下。这意味着从属企业将丧失经营自主权。同时 ,缔结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如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必须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至少 3/ 4以上的多数同意 ,最后还需要商业登记确认才能生效。后者则是指某一企业的多数股权为另一企业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形态的康采恩企业集团。这种事实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过控制所属企业的多数股权 ,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从属企业的经营政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因而 ,对事实型康采恩来说 ,其法律后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损害予以补偿、制定关联报告和审计等问题 。除上述二种重要类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个企业从属于另一个企业 ,而是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到统一领导之下 ,那么 ,它们也构成一个康采恩。显然 ,康采恩属于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形态。
3.关联企业与卡特尔
卡特尔一词源于法语Cartel,意为协定或同盟。卡特尔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 ,为了获得高额利润 ,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质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 ,形成一个垄断联合组织。但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如果违背共同协议的规定 ,则要受到罚款、撤销其所享有的特权等处罚。在成立协议时 ,一般都通过正式的书面手续 ,但也有的只是通过口头的协议。在卡特尔内部 ,由参加者共同选出一个委员会 ,其职权是监督协议的执行 ,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共同基金。由于竞争、兼并、经济危机和违反协议原因 ,卡特尔这种联合并不稳固 ,卡特尔协定持续时间也就很短 (一股不超过 5至 1 0年 )。卡特尔的类型主要有 :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 ;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 ;规定产量的卡特尔以及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等。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 ,在法律上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 ,卡特尔亦是一种广义的关联企业形态 ,属于合同型关联企业。但另一方面 ,虽然卡特尔协议的形成仍在于垄断和控制 ,但由于这种协议并无实质上改变参加卡特尔集团权力结构的变化 ,所以 ,这种关联企业不具有典型性。
4.关联企业与辛迪加
辛迪加一词源于法语Syndicate ,原义“组合” ,它是又一种企业联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 ,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设立的垄断组织。辛迪加也是一种合同型关联企业。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着独立的地位 ,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独立性。它们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业务都由辛迪加的总办事处统一办理 ,然后再在参加者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份额进行分配。这种在流通领域的集中和垄断导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价格销售产品 ,按压低的价格收购原料。由于这种统一经营辛迪加的成员不再与市场发生联系。这样就使辛迪加成员很难脱离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 ,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购销机构 ,开辟市场 ,建立供应原材料的渠道。这样却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挤。因此 ,同卡特尔相比 ,辛迪加是较为稳定的一种垄断组织形式。
5.关联企业与托拉斯
托拉斯一词源于英语Trust,意为“信托” ,“托管” ,是又一种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它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 ,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 ,以获取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型垄断企业。托拉斯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是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 ,实际上完全属于母公司 ,母公司的权力以拥有托拉斯的股票为基础 ,实质上是一种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东通过掌握足以对整个企业组织进行控制的股票来实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它们是由同类企业合并所组成 ,或由强大的企业兼并实力较弱的同类企业而组成。这种类型的托拉斯的总公司是直接掌握产销的业务公司。其特征是 ,托拉斯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了其独立性 ,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控制所属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业主成为托拉斯股东 ,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
6.关联企业与跨国公司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很少有像跨国企业那样成为人们争论焦点的 ,无论在母国还是在东道国 ,跨国企业一直是人们广泛争论的中心。在世界各地 ,跨国企业有时受欢迎 ,有时被驱赶 ;有时受赞扬 ,有时遭诋毁 ;有时被控制 ,有时不受控制”,有人认为 ,“跨国企业的扩展毫无疑问地可同蒸汽机、电力、汽车的发明相媲美 ,成为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 。也有人认为 ,“它在希腊、伊朗、黎巴嫩、刚果和古巴等地的军事干涉 ,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国的军事派遣活动以及它对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控制等。这些事实已经给除了那些最顽固的观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个深刻的印象 ,即美国一直是战后可怕的帝国主义力量”。

⑺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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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么是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关联企业的特质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8)关联企业是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从表面上看,关联公司中,各成员公司仍然具有自己独立人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透视,各成员公司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实际上,关联公司中各成员公司间这种法律上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只是形式上的。

正是由于关联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使得我们研究关联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有了基础和前提。 通过对控制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关联公司内部成员公司之间的不平等性有一个更深入、更清晰的认识。

⑼ 关联企业类型填什么

二、“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三、“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四、“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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