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旧的《企业会计准则》(1993)和旧的《企业财务通则》(1993)进行规范,是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金融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金融企业已陆续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也再没有颁布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是对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
我觉得你的论文立意必须明确,不能将新准则与旧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混为一谈。建议你的题目是否定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缺陷与完善”
『贰』 请问首次执行日应按新准则规定对企业所以资产.负债的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
按照该准则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一、对会计要素项目的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或有事项、所得税、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等项目涉及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变动的,都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有的企业不分情况,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不管是借差或贷差)全额冲销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成本。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先识别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则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不管是借差或贷差)全额冲销期初留存收益,以冲销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认定成本;除此之外,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只能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冲销,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认定成本;而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则不冲销,直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按照“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直接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故应在首次执行日,把原股权投资差额(不管是借差或贷差),全额冲销,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直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即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费为投资成本,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原账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借差)含在购买价里,应在首次执行日作为投资成本计列,故不冲销;而原账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贷差),是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减项,给予冲销,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体现谨慎性原则要求。 (二)对企业合并形成商誉的调整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部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有的企业对原账上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因难以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就全部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将商誉余额从“无形资产-商誉”简单调整为“商誉”。 对于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如果没有在首次执行日冲销,则会虚增商誉账面价值,在以后年度的减值测试中要测算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日后当期损益的真实反映。为准确反映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对首次执行日“无形资产-商誉”的账面余额进行追溯分析,看其来源,将账面余额分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商誉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商誉,再按照规定分别调整。 (三)对所得税的调整 按照“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有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时,因怕麻烦或对第18号所得税准则理解不透,不知如何计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只是简单地将原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借项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原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贷项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没有计算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递延税款借项与贷项,并不等同于新准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制度中,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或递延法核算所得税,是从利润表调整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税法规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的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而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观为理论基础,要求从资产负债表核算每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并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从而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调整年初数时,应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直接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同时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再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对金融工具分类的调整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企业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金融企业)和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不再将股票、债券投资按照持有时间长短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时,有的企业简单地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调整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直接将期初账面价值转列到新科目,作为期初数。 (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时,有的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理解偏差,将持有准备出售的建筑物(一般企业账上体现为固定资产-房屋,房地产企业为存货-开发产品)、还有房地产企业准备用于开发的储备土地(账上体现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时转入存货-开发成本)也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是错误的。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指出,自用房地产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只能把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用于出租或准备用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时,有的企业对于难以取得类似市场价的部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即同一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部分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这同样是错误的。对于同一会计事项,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对于无法取得确切证据表明公允价值可以持续可靠取得的资产,准则规定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则不应勉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基础工作,取得可靠证据来证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二、对报表的调整 企业在具体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时,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列报上年度可比中期及上年度全部比较信息,即不管是2007年中期财务报告还是2007年度财务报表,均要求按照新准则同口径编制比较会计报表,不仅要对2007年资产负债表年初、年末数及2007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的本年数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确认与计量,还要求对2006年度中期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已对2005及2006年度相关会计报表进行了模拟测试,则其模拟报表可作为2007年编制比较会计报表之用;未进行模拟测试的企业,则应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调整比较期间报表数据。 另外,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集团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调整,一是应该注意纳入合并的子公司,不管其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报表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调整,以确保合并口径的一致;二是要注意少数股权列报的变化。 新准则中,合并报表基本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经济主体理论,对少数股权的列报产生以下变化: 第一,新合并资产负债表,“少数股东权益”不再放置负债与权益之间,而是作为权益项目,与母公司权益一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合计栏。 第二,新准则中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进行分配,新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润表中均不再单独出现“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 第三,新合并利润表中不再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列示,而是作为净利润的组成部分列示,即净利润包括“母公司损益”及“少数股东损益”。
『叁』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分别在什么时间在那些企业必须被要求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2006年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准则规范体系,具体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则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补充和完善。具体准则涉及领域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对于加强投资公司的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益等,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上市的公司必须被要求执行
『肆』 A股上市公司最晚在哪一年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最晚2019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鼓励企业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过渡办法财政部将另行规定
『伍』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执行吗
没有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执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准则。
除此以外的企业,可以执行新准则,也可以执行原会计制度,但一经选择不能改变。不过小微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公司扩展阅读: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