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差异
1、金融中介服务是指从事金融活动及为金融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一般由银行金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中介构成,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 2、直接金融服务是资金盈余部门与资金短缺
B. 保险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研究
营改增的推出对我国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有影响。根据第一财经发布的《营改增攻坚,对四大行业的影响》可以看出:
一、金融业:
1、“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尚不多见。一些银行客户在细则出来后做过测算,按照最后公布的细则测算下来对利润的影响会比之前预想的要大。总体而言,此次营改增虽然金融业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
(1)“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政策动向与内部假设测算,‘营改增’后税负总体上基本持平。”旗下有众多金融业务的中国平安对本报表示。但另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根据内部测算税负会略有上升,同时利润可能略有下降。
(2)例如,之前业内广泛关注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此次细则中明确,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就意味着对于大客户,银行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转嫁,因此会减少自己的收入,而对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如果银行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部分增值税成本,则企业融资成本将有所上升。”
(3)同时,在营业税下可以免税的同业往来业务在此次细则中也并非全部免税。细则中规定,只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线上”短期拆借行为才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就并未在免税范围。
(4)“原本行业预测同业业务即使不免税,如果利息费用进项可抵得话也可以在同业间相互转嫁,影响不会太大。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视为贷款的性质,而此次细则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能抵,那就意味着拆出银行,即可以被视为将资金‘贷出去’的银行,这6%的增值税可能无法转嫁。除了对于税负影响的考虑,许多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准备过程中也充满挑战。
(5)我国和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即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不过,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细则对于准备时间给予了一定的“隐藏优惠”。对于大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默认的申报期为每月申报。但新的增值税法规对银行、财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包含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即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这使得这一类企业有额外的几个月来改造他们的系统以顺利完成增值税申报。
二、房地产业:
除了复杂的金融业之外,房地产业是另一个在此次营改增之中备受关注的行业。
(1)“我们的房地产业客户目前也正在根据细则内容进行测算,整体来看对企业的影响应该是偏正面的。”
尽管房地产业的税率从之前的5%上升到11%,但此次细则对房地产企业的最大利好就是销售收入可以在扣减土地出让金之后差额征收增值税。
(2)“从之前的营改增政策来看,政府对使用差额征税的方式是非常慎重的。所以之前房地产企业会担心土地出让金会不会采用差额征税的形式来进行。如果用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企业在交土地出让金的时候需要先交增值税才能拿到专用发票,对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都有影响,对于征管上也会产生很多复杂的问题。现在差额征税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一块石头落地了’。”
(3)当然,最终的应纳税额情况视土地占整个项目的比例价值以及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的比例。“如果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越高,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率为17%,而建筑成本会带来11%进项税。”
(4)“供应商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因此,某家房地产公司就住宅希望按照5%征收率采取简易征收方式,而商业地产则倾向于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并将其转嫁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传统计税方式。”毕马威表示,“另外,在不动产租赁业务中,业主的选择将受到租户的重大影响。如果业主可以将增值税传递给下一环节,则其可能倾向于选择11%的税率。而由于租赁条款或协商不利等原因无法将进项税转嫁给租户时,业主往往更倾向于选用5%征收率方式。因此,业主与租户之间就税务问题清晰的沟通将成为将来租赁谈判的一部分。”
(5)许多开发商通过项目公司运营各开发项目。如果汇总申报无法实现,意味着每次开发新的项目时,都需要让每个项目公司尽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确保可以尽早获得进项税抵扣资格。然而,直到各公司产生销项税时才能实现相关进项税额的经济效应。因为除了部分货物和服务出口外,我国并不广泛就进项税留抵退税予以退税(这与其他很多增值税税制国家不同)。因此,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会产生显著并长远的影响。此外,当以项目公司架构运营时,一个项目产生的进项税将不能用于抵扣另一个项目产生的销项税。
三、建筑业:
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作为同一产业链条的直接上下游环节,和房地产相同的11%税率有助于实现两行业纳税人的税负均衡。
(1)“对于建筑业来说,他们最大的挑战在于进项税的管理。是否能及时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供应商管理中的重点之一。因为增值税是一种‘隐藏成本’,应该抵扣却没能抵扣的部分不会有一个专门的会计科目显示出来,但却隐藏在成本中。”
(2)另外,由于建筑业总包商下有很多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的进项税只能拿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
(3)申银万国研究报告称,营改增以后影响建筑企业税负的核心因素是可抵扣比例(可以拿到增值税进项税的成本/总成本)。按照建筑企业平均15%的毛利率估算,可抵扣比例需要大于56%才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毛利率越高,需要的可抵扣比例就越大。总的来说,建筑行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50-60%,机械使用成本占5-10%,融资成本在5%左右,剩余为人工成本,可抵扣比例较难达到减税的程度。但营改增最终达到博弈的平衡点后,企业盈利水平不会有太大波动。
(4)“营改增推出后,建筑企业会更多的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当然同时也会造成成本的提升,但是由于工程合同都是按照成本+合理毛利率的方法定价,建筑行业已经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利润率非常微薄,行业成本和税负的整体提升最终一定会传递到下游,体现在合同报价的提升上面。所以营改增推出后,短期可能存在报价混乱阶段,造成合同签约下滑和利润率波动,但是中长期看,对企业盈利水平不会造成太大波动。”
(5)和房地产业一样,建筑业也有类似的“老项目”过渡政策。同时,此次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发包)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此两类业务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主要考虑纳税人收取的价款中大部分为人工费、管理费及辅料费用,且营改增前购入的存量资产和人工成本均不得抵扣。如果某些建筑企业觉得自己的进项税抵扣较小,可能未来会更倾向于提供清包工的方式,这样就可以选择较低的3%征收率。不过,纳税人需结合主要物资采购情况、下游环节房地产纳税人抵扣需求,测算不同处理的税负影响,慎重决策。”
四、生活服务业:
(1)生活服务业作为营改增后的新设行业类别具有“兜底”的特点,是将原征收营业税时散落于“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中,且在非生产流通环节、有突出个人消费属性的应税服务综合而成。
(2)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生活服务业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
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数量大,种类多,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从政策来看,生活服务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面临诸多难点。首先,某些生活服务业是基于现金交易的,营业税下税务合规水平亦不高(例如餐饮服务);其次,难以区分生活服务的消费是出于公司商业目的还是个人消费(例如住宿服务);最后,部分生活服务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通常由政府提供扶持及补贴(例如教育医疗服务),但也可能由个人投资提供相关服务。”
(4)另外,一些生活服务业企业提供的服务是综合性的,酒店业就是最好的例子。“比如一个酒店里既卖货物,又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不同业务税率不同,如果按照税法严格执行,就要把这些综合性服务分割开来缴税,这样经营管理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
(5)不过,此次细则在过渡政策中对于生活服务业的一些子行业给予了免税政策,例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婚姻介绍、一些展馆的门票收入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下医疗服务普遍享受免税待遇,而新增值税法规详细定义了免税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很多医疗行业的私人机构实操中可能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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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营改增政策下,金融业在增值税的实施中面临哪些问题
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业信息系统及业务流程面临调整、再造
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使金融业由之前征收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计算得出,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按照增值额计算得出。两种税计税原理的不同,以及金融业经营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必然要求其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价税分离”的业务需求。因此,信息系统改造或增值税专用系统的搭建成为本轮营改增的一项核心任务。信息系统改造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尤其是对那些存在多业务系统并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系统的兼容性风险会加大。
此外,增值税税法边界和应税范围与原营业税存在差异,对其业务类型的认定提出新的挑战。这就要求金融企业细化梳理业务差距,完成企业内部业务梳理,准确判定业务的税法适用原则。
(二)金融产品业务复杂,应税项目和税基难以确定
我国的金融业呈现出金融机构类别多、数量庞大、产品业务复杂等特点。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是进行营改增的基础和前提。比如,在平安集团经营的寿险业务中,传统的业务主要为直接提供保险服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变额保险业务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如何准确划分这两种不同的金融服务、保险产品的收入金额和进项税额,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此外,该公司推出的集投资与保险于一体的投资连接险业务,也面临着如何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难题。在商业银行的理财、贷款、结算等业务中,也面临类似问题:一方面无法取得销项税额发票;另一方面,也难以确定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无法确定。
D. 如何分析营改增对行业的负面影响
尽管“营改增”试点的步伐在稳步推进,此次税改的积极意义也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断显现,但是,由于制度执行的衔接缺少具体的参考范例,“营改增”和增值税税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1.“营改增”对抵扣不足企业会造成税负增加的不利影响 这一特点典型的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其可抵扣税额少,较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并未减轻,反而有所上升。这是由于这部分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是经营初期所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比如运输工具,其经营周期大概是5年~10年,这样可以预计,企业在5年~10年内仅仅可以抵扣一次固定资产进项税。此外,一些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比较容易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措施,以降低税负。
与此同时,由于可进项少的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的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该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E.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变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同业拆借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买卖按差额纳税。
4.融资租赁与金融业合并;
5.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F. 营改增弊端 营改增企业会面临什么问题
营改增有什么弊端?
营改增被认为是中国税收改革的最重要的抓手,营改增是日后中国税收、公共财政的风向标。
营改增的目标是减轻企业负担,发展服务性行业,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了让利于企业,发展服务业是为了调整经济结构,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是调整中国地方与中央财政税分成的先兆。
根据试点情况,营改增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某些行业税收增加,二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如果不改变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将衍生出两大负面效果:税收增加的企业抵制营改增,进而误解税收改革与民争利;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将导致地方更加依赖土地财政,地方政府或者暗中反对营改增,或者放开手发展房地产业,两者必居其一。而中央政府财权更大,将直接影响未来中国的发展路径。
营改增企业会面临什么问题?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的物流企业负担大增。
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收收入将减少。为推广营改增,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政府,此举不可能长久。即使保持目前营改增收入全部纳入地方财政篮子的格局不变,营改增的降税负担也将落到地方政府头上,从理论上地方政府要补贴税收负担加重的企业。上海2012年前11个月,营改增试点已经累计减税225亿元,占2011全年营业税收入的22%左右,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6%左右。2013年许多试点省市纷纷下调财政收入目标,为未来改革留空间。从长远看,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后,不可能保持目前的返还制度,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必然重新划分。
如果不降低物流等行业税负,不改变地方政府补贴的复杂,很难摆脱与民争利、官僚化的指责;如果不尽快建立地方政府的合法合规的税费、预算体制,营改增将加剧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沉疴,地方政府依靠土地收入、依靠隐性负债平衡财务的现象将愈演愈烈,而上级政府很难逃脱与地方争利的诟病。
G. 论述我国金融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我国金融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行业规模、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增长速度过于缓慢,内部行业结构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协调。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3%,而我国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过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均衡,银行业居绝对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而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务各行业竞争力较弱,不能有效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产品。从2004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来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银行的一级资本为744.15亿美元,不良资产比率为2.06%;而国内排名最高的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为348.51亿美元,而其不良资产比率却达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甚至高达18.99%。保险业方面,根据瑞士再保险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排名虽居第11位,但保费收入规模仅521.71亿美元,保险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险金额为40.2美元;保险深度排名第42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26%。证券业方面的表现更让人担忧,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40家,总资产3781亿元,总负债276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为-78亿元,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不强,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具有绝对优势。一方面,国外金融工具种类繁多,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相当强;另一方面,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开发技术比较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单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金融创新中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占领市场主动权的能力较差。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国业务的能力低下。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尚在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其分支机构早已遍及全球。在业务开展方面,国内银行大都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已经把业务重点放在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创新来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并且非常注重适时颁布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加以规范,对新业务、新工具进行认证。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性法律层次较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体制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社会监管层次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监管内容大都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预防性监管的关注不充分。
今后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第一,培养金融业的服务理念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重要产业。
第二,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务内部各行业和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较好地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加快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实体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第五,大力培养金融人才,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H. 金融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哪些特点
对比之前营业税和现行增值税后可以看出,金融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
(一)最大限度平移征管手段
税务法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金融业征税范围、税率、征管政策、税收优惠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难发现,政策制定部门最大限度地平移了原营业税中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一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存款利息继续延续了
“不征税”的处理。二是对金融业同业往来、重点扶持行业的贷款业务等营业税下免税项目大都延续了免税政策,并对相关免税项目的定义和范畴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金融商品买卖延续了差额纳税,有效保障了营改增后税基的稳定。三是对部分跨境金融服务设定了免税条款,对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最大程度保障税收中性
金融业企业收入来源主要有4项,即利息收入、保险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本次营改增中将除利息收入之外的其他3项主要收入纳入营改增链条,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切实体现了税法.原则。同时。金融业的部分收入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盘活经济,从税收层面配合供给侧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最大努力减轻税负
单从税率看,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6%,但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的最大不同在于增值税的抵扣制。在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进项税额能实现应抵尽抵的情况下,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管理后的税负与之前相比会基本持平或略有降低。当然,这给金融业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进项税额管理。总体来说,金融业企业需要在税务管理方面下大力气,在确保企业顺利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的同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实现企业经营的持续向好发展。
I. 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2015年“营改增”扩围还将继续,步伐越来越快。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问题之一,“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税种转换问题,它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税种取代另一个税种。然而,“营改增”的依据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级次低,假若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生了征纳争议,就会给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或麻烦。
基于此,如果将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或征收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就应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假若保留部分营业税行业和应税劳务的话,就应该同时修订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之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税收征管衔接的问题。“营改增”并非管户一交接了事,看似简单,做起来相当复杂。在实践中,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之间管户清单移交了,而管户的历史资料、税源情况和欠税处理情况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税的处理问题,结点前地税机关不可能完全把欠税追缴清,而结点后改为增值税,地税部门把管户移交给国税部门后也不再征管营业税,国税部门又不能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了欠税追缴工作的困难,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在税制的设置上差异性很大,两个税种的征管方式和税收政策大相径庭,该如何实现对接?显然,征管衔接的难度很大。营业税征管范围广泛,税目、税率设置较多,但不需要划分纳税人类别,而增值税还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减免税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极多,改为增值税后如何沿用,又怎样对接,亟待研究解决。
问题之三,“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主体税种缺失和税收收入调整的问题。“营改增”不光是税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也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影响。就地税机关而言,随着“营改增”扩围逐步推进,地税机关目前唯一称得上或认可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就会逐渐消失,地税收入也会急剧下降。从近几年全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大概占1/3还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