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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发布时间:2021-10-16 06:30:49

❶ 2017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怎么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的账务处理
1.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2.转回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贷:资产减值损失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1.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❷ 金融企业会计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

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

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2)金融机构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扩展阅读: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目前,八项准备中频繁被部分企业当作调节企业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利器的主要项目是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这几项。以下笔者试对这四项进行浅析。

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由于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那些资产较好,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财务报告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反之,只能成为部分企业调节财务状况的砝码。调增计提比例,就会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还可以减少当期纳税。

短期投资减值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由于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给了一些企业灵活选择的空间,使部分企业通过对计提方法的选择――总体、类别和单项,达到左右利润的目的。

例如,投资类别分A、B、C等多种类别,其中A分a1、a2两种,B分b1、b2两种,C分c1、c2两种。

期末对各项投资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各项投资跌价损益如:a1为-200元,a2为200元,A类合计互为抵消;b1为-300元,b2为200元,B类合计为-100元;c1为400元,c2为-200元,C类合计为200元。

分别按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如:单项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1+b1+c2=-700;分类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B+C=-100;总体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B+C=-100。

长期投资减值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更据下列迹象判断。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❸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有哪些变化

一、新旧准则资产减值的差异

1.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原准则要求 企业 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2.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旧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3.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是实际工作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4.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5.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比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url=]投资[/url]、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增加了企业财务透明度,避免了企业确认暂时性损失,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既可以与历史 成本原则保持一致,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更符合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新资产减值准备的优、缺点

1.从新旧准则差异上不难看到:新准则针对旧准则所采取的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引入资产组和总部资产,扩大并明确资产减值范围,增加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衡量可收回金额,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尽量采用统一计量方法,资产减值的不可转回性,完善会计披露要求等措施,严格限制了其主观操作性,体现了准则的更为谨慎性的原则,有力遏制了企业盈余管理的行为。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大胆舍弃了过去与IASB趋同,即允许转回资产减值的做法,采取了在以后存续会计期间内,只许计提不许转回的做法,适当堵塞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盈余的通道,使企业调节功能大大降低。

2.新资产减值准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进和完善了原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抑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作用,但是新准则并非完全是为了防范盈余管理而设置,所以新准则为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适用性而适当调整增加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的运用,从而在客观上使盈余管理可借用的空间有所增加,例如新准则只给出了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而资产的销售价格和处置费用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没有全面、系统地说明;虽然新准则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但是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未来的利润反弹等等。这些缺陷仍然会给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

三、对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几点建议

不同企业资产减值会计应用上存在差异,一是受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影响,二是由于外部市场机制不完善,价格信息不透明。这就使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

1.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定范围。假如企业不能正确运用准则赋予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如前面所分析的公允价值的确定、资产组的划分、折现率的确定等又将会成为企业操纵利润和粉饰会计报表的一种手段。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在新准则的基础上给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定范围,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治理的工具。

2.健全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是实施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还不够完善和透明,无论是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还是[url=]证券[/url] 治理机构都很难获得公司各种投资、存货的合理市场价格,导致资产减值程度难以合理确定,从而使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和信息资料。发展[url=]资产评估[/url]业,建立全国性的资产专业评估体系。通过信息、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的完善,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使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使会计资料更具真实性。

3.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职业判定能力和职业道德,才能使新准则在我国更好的推行。在新准则中,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定、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定能力。这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定能力以及丰富的企业治理经验。因此,在实施新准则时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会计人员也应该努力加强对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判定能力。

4.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的[url=]审计[/url]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预备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应加强对资产减值预备的审计。尽快制定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预备的具体审计程序,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遏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预备进行利润操纵,以确保资产减值准则的合理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十分必要的。各种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有理论根据,但实施中的难度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应当加强会计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提高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使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具体准则适用于哪些资产为什么剔除掉其他资产。

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使用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新准则对资产减值适用范围的确定,从表面上看是内容的延伸,但实质是一种理念的拓展,是对资产本质特性的一种新认知。

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❻ 求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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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❽ 新会计准则下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从实质内容上看,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经营项目的增多、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的资产项目也随之增加。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将资产减值计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上述资产外,还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

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只规范了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存货、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产的减值问题,排除在该准则适用范围之外,由其他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所以,有关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涉及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9个具体会计准则。

❾ 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区别的主要内容

一、新旧比较
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等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还就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是在实务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前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然,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

❿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介绍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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