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诈骗案例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你只要证明你给了他钱,但是没有发生什么具体的关系。你损失了2万元,你朋友获得了2万元。这样就可以让他把钱吐出来啦。
如果要按照刑事案件来办理也可以,但是不一定成功的呀。公安机关一般就怕民事经济案件当成刑事案件来办理了。
最好还是要协商解决为好。
『贰』 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合同诈骗典型案例
(本人一个一个字打出来的)注意:大家要注意现在网络诈骗很猖獗!有的自称是哪里哪里的某某单位的律师或者是哪里哪里的某某单位警察等等以政府单位的名义给你打电话的,要你去交多少多少钱到某个卡里(对方提供) 或者转账到那个卡里(对方提供),不去交钱就到法院起诉你(这时你就该想 你没有做违法的是凭什么要去交钱?) 然而让你承担法律责任的等恐吓你的话,请记住千万不要相信。你可以问他要身份信息 比如律师的执业证号码 和姓名所在单位 ;警察的警员号 姓名 所在单位。打110举报,多提醒周围的人 不要上当!!!。 可以转转别人,多一份警惕,少一份损失!
『叁』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肆』 银行网点防外部金融诈骗案例有哪些
一、 金融风险的危害及表现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
(二)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风险可能来自市场利率的变动。
(四)风险可能来自汇率的变化。
(五)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不适时宜或失误。
(六)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重要人员的违规经营。
(七)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
(八)风险可能来自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使用。
(九)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的过快发展。
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监管一般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内容。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基本要求--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当局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力的可靠法律保证;对监管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总体法律规范之下,监管当局应当并能够制定具体的监管规章或监管指导原则;金融监管必须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杜绝监管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与要求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通过在金融机构审批环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保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并与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业务营运监管的内容与方式
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监管的具体内容在各国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
制等几个方面。
对金融机构的营运监管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实现的。
非现场监控是监管当局通过现代化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 现场稽核检查,指中央银行派专人进驻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情况实施全面或专项的检查、评价和处理。
四、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一)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
对金融机构的一般性问题,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要视情节轻重,依法
对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化解风险的措施
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央银行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性接管。 当个别金融机构遇到无法克服的临时流动性困难,有可能动摇公众信心或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时,监管当局根据需要可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临时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救助。
如采取了纠正措施或紧急救助之后,金融机构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中央银行则应尽力促成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兼并或收购。
当所有努力都无法奏效时,中央银行将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断然措施,以防止危机蔓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完整与稳定。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除了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以外,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是公司企业最高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一、有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恰当的职责分离
(三)严格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四)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
(五)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效的内部审计
二、当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状况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在督促我国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2.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
3.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内部稽核。
当前,在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方面,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树立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
2.强化统一法人制度
3.健全决策组织,完善组织结构
4.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5.加强内部稽核
6.对金融机构的重要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
四、金融诈骗及其防范
金融诈骗,是诈骗犯罪在金融行业的表现,从本质上讲,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金融机构资财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国家资财遭受损失的行为。
金融诈骗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在我国,近年来金融诈骗事件也时有发生,手段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非法集资诈骗
(二)金融票据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
(四)有价证券诈骗
(五)电子计算机诈骗
(六)假冒金融机构诈骗
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发案率比较高,造成国家资财的巨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要有效地防止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伍』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陆』 诈骗案例分析(急)
诈骗案例分析
某日,李女士在家接到一个语音提示电话称:“您的电话5161217已欠费,我们准备给您停机,如需查询请按“0”如有疑问请按‘9’选择人工服务。”李女士不假思索按了“9”键,电话被转接,一名自称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李女士的姓名、身份证号后,告诉她可能遇到诈骗了,并称稍后让公安机关部门联系她。 随后,一名自称当地某派出所民警的男子打来电话自报姓名和警号后说:“你名下的这个电话号码和用来扣费的某银行卡涉入一起全国性洗钱案。” 对方的话让瞿女士很吃惊:“我一直遵纪守法,怎么会卷入洗黑钱呢,这可是大罪。”李女士认为是有人盗用了自己的资料参与犯罪,立即向对方问询。民警开始安抚她的情绪,让她别着急,称可能是犯罪分子动了手脚,“我给你接反洗钱的中心主任,他是这起案件的报案人,或许他更了解情况。” 随后,这名男子把电话转到“反洗钱中心”,一名自称“中心主任”的男子分析说李女士的信息可能被盗,被不法分子利用了。这话让李女士彻底震惊了。警告李女士:“您的账号涉案,将被冻结,否则钱会被犯罪分子转走。”“中心主任”表示,如果希望财产不被冻结,必须在当天下午1点前把钱转到安全的账户里。 接完电话后,为了杜绝自己上当受骗,她拨打了当地的114查号,手机上显示的号码确实是当地公安局的电话。 李女士彻底相信了,便在“中心主任”的电话遥控下,通过ATM机把几张银行卡内共计259万多元的现金,全部转到了“中心主任”指定的“安全账户”。在操作完成后,“中心主任”称48小时后他会同李女士联系,并要求李女士绝对保密,若影响案件破获,后果自负。 两天后,“中心主任”没有联系李女士,李女士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只得赶紧报案。 案例分析 此类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1诈骗分子一般选择独自在家的老年人为行骗目标; 2使用语音电话提示后转接人工的方式,市民通常会习惯性地相信通话对象就是电信工作人员; 3诈骗分子往往冒充警察、电信公司或其他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多次给事主打电话,设下层层圈套;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非法牟利。事实上,司法机关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 由于诈骗人往往掌握受害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特别是个别不法网络运营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任意显号技术软件,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时,可任意使受害人来电显示为其所在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受害人通过查询确认这些信息真实后,很容易上当受骗。 电信诈骗犯罪背后的犯罪网络 电信诈骗的犯罪组织比其他犯罪组织更为复杂。这类犯罪组织往往是多个犯罪组织纠合在一起,分为导演组、话务组、取款组、网络组、洗钱组等,每组都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利用谋利。每组都有一个管理者,各个组织在实施诈骗前,要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 导演组是这类犯罪组织的核心,操纵整个犯罪过程。他们负责编写“剧本”,即打电话时怎么说,对方怀疑后如何应对等。导演组还负责“分配”任务,获得居民的通讯信息后,把这些信息分配给不同的话务组拨打诈骗电话;话务组的电话都是通过网络组负责的技术平台拨打出去的,这个平台从网络运营商那里获取线路,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等;一旦有人上当向账户打款,导演组立刻将大额款项分流到数个账户里,然后派取款组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取被骗款项;取出的钱被汇总后交给洗钱组,赃款最终流向犯罪分子手中。
那我们如何加强对电信诈骗的防范? 提醒大家在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时,首先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核实,尤其是对方要求向指定账户汇款时,千万不要汇款。或尽快告知家人或与朋友商量。从以往经验看,骗子往往不让对方有时间思考,很多人把钱一汇走就清醒了。且真正的公检法部门如果要转账和冻结账号,都有严格程序和书面通知,同时必须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才能进行,不可能凭几个电话就可以冻结账号或让人转账的”。 接到这类诈骗电话后,要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电信部门举报,以提供线索便于破案和采取防范措施。 公众在接到类似电话时,可以通过下列三个渠道核实信息: 1.拨打电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10000号进行核实; 2.通过当地公安分局的值班电话对“民警”身份进行核实; 3.拨打银行统一客服电话,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咨询。 我有四点建议,一是多看新闻多上网,及时了解电信诈骗的案例发生情况; 二是不管是什么借口,只要号码不熟悉,就不予理会; 三是在接了对方电话的情 况下,只需按对方号码拨打回去,电话会打到被冒充的部门,一下子就能识破骗局; 四是不管什么情况,不轻信、不转账、不给钱,因为公检法司执法部门是不会要求当事人直接转账的。
『柒』 诈骗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这个不是诈骗,仅仅是一般的民间劳动纠纷,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诈骗罪要求两个条件:
1、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
2、被害人已经被骗到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捌』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玖』 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亿万富豪蒙冤七年终判无罪 索2200万元国家赔偿
身家过亿元的54岁港商罗建新曾任原东莞政协委员,此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在亲属缴纳2000余万元后他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广东高院终审判其无罪,昨天记者获悉,罗建新已向有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是广州市检察院,共计索赔2200余万。
过关回港办事时突然被捕
2001年4月,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下称华南公司)以及广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2002年1月,又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在与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昌公司)的贸易往来中,分别被中昌公司开出158张空头支票诈骗。
2003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罗建新进行边控。2003年4月7日,身家过亿元的中昌公司董事长罗建新像往常一样从深圳皇岗口岸过关准备回香港办事时,警方突然出示逮捕证将其带走,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诈骗2000多万元。
随后他被带入看守所并在里面呆了57天,在女儿向警方缴纳了2120万元之后,罗建新才被取保候审。“看守所对2000万元的存根上写了‘以上为罗建新退赃款’。”罗建新回忆说。
被控拖欠货款涉合同诈骗
2007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建新涉嫌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认为,中昌公司以及罗建新在与华南公司、机械公司贸易的过程中,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了两公司的财物,尔后,又以变更公司名称、申请破产等方式,销毁账册,隐瞒货物去向,逃避返还货款,涉嫌合同诈骗。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罗建新出生于东莞,是香港居民,原系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昌公司)董事长。
从1992年起,中昌公司分别同华南公司以及机械公司做生意,两公司向中昌公司提供灯泡、吊扇、电熨斗、电风扇和电池等货物,中昌公司向两公司支付货款。后来,因中昌公司货物积压、没有资金周转,导致中昌公司拖欠上述两公司合计2000多万元货款。其后,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作出判决,中昌公司应给付拖欠的款项。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中昌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中止执行。
在法院中止执行之后,1999年,已经更名为田健公司的原中昌公司申请破产,并在相关文件上将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列为债权人。2001年,田健公司正式破产。
2008年9月8日,广州中院一审认为,罗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罗建新无罪。2008年9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中昌公司及罗建新明知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了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诚意,逃避返还货款,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
属正常贸易风险终判无罪
今年1月25日上午,罗建新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经查,由于受海湾战争影响以及产品质量、中东客户拖欠货款等客观原因,导致中昌公司在双方贸易后期不能支付货款。多年从事贸易的履约情况来看,中昌对华南和机械公司实际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其中,中昌公司与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于1986年到1992年累计贸易金额约6亿元,中昌从未发生少付、迟付、拒付货款等情况。后期出现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贸易风险,且货款纠纷已经进入相关民事判决和仲裁的执行阶段。”
广东高院还认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请破产,罗建新曾口头通知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不能认定中昌公司及罗建新以破产方式达到逃避返还资金,销毁账册记录,隐瞒货物去向的目的。
最后,广东高院认定罗建新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此外,广东高院认为,罗建新亲属向公安机关缴纳的人民币2120万元,是罗建新亲属筹措的款项,没有证据证实该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项或该款与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关,不予没收或用以抵债是合理的。
索赔
保证金利息就要940多万
记者昨天获悉,罗先生已向提出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广州市检察院,在申请书上他一共提出4项请求:
1.从2003年4月7日被逮捕,到6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错误羁押了57天,请求支付这期间的赔偿金,每天约125元,共计7149.51元。
2.羁押期间女儿向公安机关缴纳2120万“保证金”,这笔钱是违法扣押,请求赔偿利息损失940多万。
3.今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发还了1070万元,造成财产损失1050万元。
4.自己长期严重失眠,需要依靠药物和心理治疗维系健康,提出精神损害200万元。
当事人
“这辈子没有这么屈辱过”
罗建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8年的时间内,我一直戴着‘诈骗犯’的帽子,带来的影响很大,不仅银行不敢给我贷款,生意也找不到人合作,甚至以前签过合同,对方都纷纷毁约,所有进行中的项目都要中止,害得自己不仅要靠低价卖地补缴税款,还以地抵债渡过企业难关。而在看守所里度过的59天,他甚至还要去作为“新人”负责洗厕所,用牙刷刷马桶,早晚各一次,要知道我已经50多岁了,我这辈子都没有这么屈辱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