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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资管利息开票

发布时间:2021-10-18 11:46:47

㈠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产性企业,下设一个全资子公司,负责公司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通过这样的职能分工,发挥采购、生产、销售的专业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强对该子公司的财务管控,管控内容之一是统一投融资平台,子公司没有对外融资资格,需要资金由母公司调拨。向子公司调拨资金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投入、资本金之外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请问: 1、资本金之外的自有资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产品下游,因此两公司存在大量的货款往来(即内部往来),既可以分别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里反映,也可以设“内部往来”科目放映,月末根据科目余额方向填列资产负债表,这样核算是否可行? 2、对于这三种资金来源,子公司负担的资金成本不同:资本金无须负担资金成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划拨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负担数额及利息往来单据具备什么内控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答: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因此,公司与子公司的购销业务往来一般应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反映。但是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即企业与子公司的购销往来也可通过设“内部往来”科目反映。 2、将银行贷款调拨到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后再将部分资金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费用。企业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但若企业的贷款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若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 若企业与子公司的转贷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子公司应取得发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情况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若子公司取得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企业应缴营业税的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开具收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利息税前扣除还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另外需提醒,企业与关联企业为关联方,将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收取费用,利息定价应符合公允价值。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造成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将自有资金通过购销往来划拨给子公司 此种情形,应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正常的商业信用,我们认为企业可以不向子公司收取利息。

㈡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如何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㈢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㈣ 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可以给客户开发票吗

不可以。营业税下,银行不向客户提供发票。但营改增后,如果没有明确依据,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海量发票打印需求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印制量和金税系统的负担,也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系统负担和工作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金融机构资管利息开票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㈤ 金融机构开的利息发票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专外向购买方收属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㈥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㈦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税收依据是什么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过,实务中: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㈧ 银行的利息能开发票或收据么

能开;银行应该按季度提供利息单,凭此单入帐。并且银行应该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及利息单,也具有同发票同样的效果。

银行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中,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8)金融机构资管利息开票扩展阅读:

一、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

(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照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人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

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服务的利息 开票单位是什么

开具发票的单位是收取利息的金融机构,如果该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其中心机构为发票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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