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去杠杆和强监管使得M2在低位运行了吗
短期看,去杠杆、强监管使得M2在低位运行。2017年以来,在去杠杆形势下,多个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杠杆率、禁止过度期限错配、严禁监管套利等。如2017年底,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规则;针对“现金贷”乱象,明确了原则底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措施等。
据央行初步测算,2017年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全年同比少增,下拉M2增速超过4个百分点。同时,货币持有主体的变化对此也有所印证。2017年末,金融机构持有的M2增长7.2%,比整体M2增速低1个百分点,住户和企事业单位持有的M2增速则高于整体M2增速。
2. 央行报告剑指银行同业套利乱象什么意思
央行近日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透露,明年一季度将资产规模超5000亿元银行发行的一年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这将有效抑制金融市场同业套利乱象,降低金融市场整体运行风险。
从根本上说,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应服务于流动性管理目的,而不是成为同业资金套利工具,更不能成为规模扩张手段。无论是防范金融风险,还是促进业
务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均要全力避免过于依赖同业业务的倾向。金融管理当局也要及时制定规则,消除不合理的同业套利空间,促进同业业务规范发展,并回归流动
性管理本源。
执法不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利益面前人们什么都做得出来这个是很正常的事情。
3. 去杠杆是指降低财务杠杆吗如果不是,那是指降低什么
首先定义杠杆一词,个人理解来自于“财务杠杆”概念.当企业负债经营时,用较小的权益资产支持起了比较大的经营规模,由此产生“杠杆效应”.按这个逻辑,我理解的“去杠杆”就是指企业或经营主体主动降低资产负债率.如果这个理解从根本上就错了,请用力拍砖.
去杠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去杠杆,二是金融去杠杆,三是企业去杠杆.
一、政府去杠杆政府去杠杆,就是削减政府债务,对中国而言重点是地方政府债务.其实中国政府整体债务占GDP比重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还不算高,去杠杆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问题是不透明,让中央领导、银行心里没底.所以我觉得与其说政府去杠杆,不如说是调结构更合适.
第一个问题经济界讨论的很多,见仁见智吧.我没有具体数据不做判断,但有一点很明确.
现存债务已是既成事实,投资项目有清偿能力还得上最好,还不上就从全国财政大盘子里找钱,实在还不上,就只能债务重组.
当然债务重组最好的办法不是像早先那样,再剥离几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等于全国人民集体买单,效率不高且不公平.而是对银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不良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吸引投资者来买.悲观的投资者可以买优先级,低风险低收益.乐观的投资者可以买劣后级,高风险高收益.这样就把地方债务风险从银行体系转移到了广泛的投资人身上,也就盘活了债务存量.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明确政府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规范的地方债、资产支持证券(注意,这里指狭义ABS!不是CLO)发行机制,让真正用钱的和投钱的直接见面,是为用好增量.这一点对承销商,如银行、券商们,是利好.
具体到银行,去杠杆不可能是减少存款,现在看来也只能压缩同业业务、表外业务了.银行是整个社会最大的资金来源,同业不让做,表外业务受限于资本压力短期内不可能全回到表内,这样看来全社会资金成本会上升.对银行而言利好利空很难判定,因为我不清楚同业、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大还是风险大,请大家指教.但对依赖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筹集资金的企业,短期内则是大利空.
有人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为了金融去杠杆,个人认为理解有误,应该是转移银行信用风险的举措.信贷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而卖资产无论如何不会降低银行的杠杆水平的.因为它和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根本就是两回事.不过,如果CLO能够常规化、可盈利,债务风险就能有效转移,那长期来看对银行业确实是一个利好.需要说明的是,CLO的开展,给银行带来信贷额度,如果不对这部分信贷流向进行指导控制,很可能资金又会流向政府融资平台.这样的话,反而不利于政府去杠杆了.
4. 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以及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首先定义杠杆一词,个人理解来自于“财务杠杆”概念。当企业负债经营时,用较小的权益资产支持起了比较大的经营规模,由此产生“杠杆效应”。按这个逻辑,我理解的“去杠杆”就是指企业或经营主体主动降低资产负债率。如果这个理解从根本上就错了,请用力拍砖。
去杠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去杠杆,二是金融去杠杆,三是企业去杠杆。
一、政府去杠杆政府去杠杆,就是削减政府债务,对中国而言重点是地方政府债务。其实中国政府整体债务占GDP比重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还不算高,去杠杆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问题是不透明,让中央领导、银行心里没底。所以我觉得与其说政府去杠杆,不如说是调结构更合适。
第一个问题经济界讨论的很多,见仁见智吧。我没有具体数据不做判断,但有一点很明确。
现存债务已是既成事实,投资项目有清偿能力还得上最好,还不上就从全国财政大盘子里找钱,实在还不上,就只能债务重组。
当然债务重组最好的办法不是像早先那样,再剥离几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等于全国人民集体买单,效率不高且不公平。而是对银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不良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吸引投资者来买。悲观的投资者可以买优先级,低风险低收益。乐观的投资者可以买劣后级,高风险高收益。这样就把地方债务风险从银行体系转移到了广泛的投资人身上,也就盘活了债务存量。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明确政府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规范的地方债、资产支持证券(注意,这里指狭义ABS!不是CLO)发行机制,让真正用钱的和投钱的直接见面,是为用好增量。这一点对承销商,如银行、券商们,是利好。
具体到银行,去杠杆不可能是减少存款,现在看来也只能压缩同业业务、表外业务了。银行是整个社会最大的资金来源,同业不让做,表外业务受限于资本压力短期内不可能全回到表内,这样看来全社会资金成本会上升。对银行而言利好利空很难判定,因为我不清楚同业、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大还是风险大,请大家指教。但对依赖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筹集资金的企业,短期内则是大利空。
有人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为了金融去杠杆,个人认为理解有误,应该是转移银行信用风险的举措。信贷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而卖资产无论如何不会降低银行的杠杆水平的。因为它和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根本就是两回事。不过,如果CLO能够常规化、可盈利,债务风险就能有效转移,那长期来看对银行业确实是一个利好。需要说明的是,CLO的开展,给银行带来信贷额度,如果不对这部分信贷流向进行指导控制,很可能资金又会流向政府融资平台。这样的话,反而不利于政府去杠杆了。
5. 什么是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存放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类型详解
01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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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的最大区别就是场外交易,借给了非银行机构。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甚至长达三五年。
3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此外,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在业务期限、定价方式、业务平台、业务开展方式等几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①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②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④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4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5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6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7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8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
9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6. 什么是金融机构高杠杆经营怎样理解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
杠杆来操作应该不难理解,一般人都可自以。
比如甲某只有本金100元,投资一项目预期能回报20%,利润预期有20元。甲的回报率是20%,杠杆率是零。项目如此好,不如借他人的钱来投资?甲某从乙某借入100元,年利率5%,并将此100元也投入于该项目。扣除5元利息,甲获得利润=20+20-5=35元,回报率现在是35%!当然,如果项目失败,甲将亏得更多,这就是利用杠杆将风险报酬放大。日常常见的有外汇保证金买卖,股票有融资融券业务等。
“持有证券债券和复杂的信贷产品,以高杠杆投资方式将利润急剧放大”原因就是证券化的风险分层效果。证券化分为多种优先档次,最低档次的承担最多风险获得最多报酬,就如同优先档是乙某给最低档甲某借钱一样。乙某不要高回报,要安全。甲某要高回报,不在乎风险。
去杠杆化就是要减低负债,减低杠杆。最常见的只能是变卖家当了。因此,在美国机构去杠杆化的时候,往往也是其他国家机构购入资产的时机。
7. 银行调整同业业务“去杠杆”对哪些行业有影响
监管层对同业业务进行监管,
力促缩短资金链条和适当控制发展规模都是非常必要的。
在监管中,更应控制好节奏、把握好力度。
8.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