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金融租
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大品种: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
2. 普惠金融是由谁提出的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这一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瑾璞副局长于2006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了这个概念。
2012年6月19日,原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在墨西哥举办的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指出:“普惠金融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希望各国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民众享有现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
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普惠金融就是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益活动。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潘光伟指出,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救助,而是为了帮助受益群体提升造血功能,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发展可持续。
3. 融资租赁的发展史
融资租赁在中国
1980年,中国民航跨国租赁第一架波音747飞机是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实践。20多年来,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对于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开放、开辟新的社会投资领域、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有效筹资渠道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05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仅为42.5亿美元左右,与GDP之比仅为0.16%,市场渗透率不到3%。截止去年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仅150多家。上海融资租赁产业在国内走在了前列,共有融资租赁企业34家,约占全国1/4,但整体实力仍不强,与上海的经济、金融地位并不相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的出台,国外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均看好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前景。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的租赁市场,已经成为西方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的共识。如何在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挖掘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潜力,紧紧抓住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机遇,对于我国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重大意义。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瓶颈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市场化程度低、产品功能不完善、适应面窄、信息不畅、市场认知度差、利润水平低等现状,同时存在宏观配套条件、市场规范、交易信息、筹融资和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运行风险的控制手段的单一和措施的不完善,使得业内普遍存在对融资租赁信心不足的现象。
融资租赁业要改变这些不良现状、降低投资风险。首先应该在宏观上加强市场环境规范和配套条件的建设,使融资租赁业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树立投资人的信心,扩大筹融资渠道。其次,融资租资企业应该掌握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和控制项目风险,这是成功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是融资租赁业最急需完善的制度。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掌握落实企业发展的管理手段,通过信息化工具来确保运营能力与高效执行力。
4. 金融租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三)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营业地址;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二)经营性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八)向金融机构借款;(九)外汇借款;(十)同业拆借业务;(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一)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四)责令改变股本结构;(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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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或购买性租赁。 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 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 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6. 融资租赁算金融服务吗
融资租赁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服务业,现在也称类金融行业,其中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由银监会作前置审批,非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注册资金分别由国家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委审批。
7.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成熟的理论已经出现很久了
金融必须依附于实体化经济体系,我们察觉到了实体与金融融合的时代将要来临,这个时代我们已经很少看到一个纯粹的实体化经济企业。而在金融与实体化结合的过程中,一个新产业将会崛起,这个产业就是供应链金融。——柴院巍
8. 谁知道金融租赁的渊源由来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金融租赁 lease,capital lease。亦作:资本租赁。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业务。由使用设备的机构或个人对设备或厂房提出要求,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并将其交给承租人使用。在租期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可将租金理解为资金使用成本)。承租人对租赁的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租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经残值处理后归承租人。参见:operating lease。另为:financial lease;full-payout lease;lease
9. 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吗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
内容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还包括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其内容主要有: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保险、寿险、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7.财务租赁。 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9.担保 贷款
和承诺。 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外汇,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12.货币经纪。 13.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 信用卡
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15.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10.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最早什么时候提出
应该是以前荷兰在做全球贸易的时候,为了防止轮船在航海时遭遇事故个人损失太大,当时的荷兰人就想了个模式,让多人投资造船,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慢慢的就出现了投资家,金融开始逐步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