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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会议

发布时间:2021-10-23 04:10:20

金融机构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您可参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应答时间:2020-1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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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吗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使反假币工作有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

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也使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现就下一步反假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东南沿海走私贩运假币活动猖獗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走私活动和打击制造、贩卖假币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

(2)金融机构评级会议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

(一)目前我国假币主要来自境外,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币入境。海关、边防等部门要在加强海上缉私的同时,注意查缉偷运假币入境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列入打击走私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侦破工作,对发现的假币案件及时立案,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对跨省(区、市)的案件,各地要积极配合,认真协查案件线索,及时反馈查证结果。同时要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察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警方的合作,共同打击、防范国际和跨地区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对出版社、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司法部门对贩卖、运输、投放假币者,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从重打击。对公开审理的假币案件,新闻媒介应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报道,以威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的指导,做好反假币人员的技能培训。各金融机构要发挥柜台一线人员在反假币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严密措施,及时发现、查缴假币,保证假币不从金融机构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额钞票时,所收钞票应经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发现假币一律严格按规定没收处理。

⑶ 全球主要金融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基金组织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世界银行
又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1944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另一个国际金融机构,也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于1946年6月开始营业,总行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世界银行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也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1956年7月成立。1957年,它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参加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必须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到目前为止,已有174个会员国。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是1988年新成立的世界银行附属机构。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共有151个会员国。其宗旨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和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吸引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战略。

⑷ 金融机构应该用哪种极会议的视频会议方案

视频是个人用还是企业级的视频会议?目前是从0到1,还是有在使用其他的方案?

⑸ 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历次情况

◆1999年12月16日德国柏林
1999年12月16日,二十国集团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在柏林举行二十国集团创始会议。会议强调,二十国集团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新机制,旨在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以及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2000年10月24日-25日加拿大蒙特利尔
2000年10月24日至25日,20国财长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会议讨论了经济全球化以及如何防止和解决具有全球性影响的金融危机问题。与会者达成了旨在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共同对付金融危机的“蒙特利尔共识”。蒙特利尔共识主要包括:共同推动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使其成果延及发展中国家;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增加这些机构的透明度;继续朝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标准和规则的方向努力,以增强联合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对债务沉重的国家进行援助,并协助这些国家进入全球经济体系;在农业研究、环境保护和艾滋病等疾病的防治方面加强合作。
◆2001年11月16日-17日加拿大渥太华
2001年11月16日至17日,20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渥太华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在美国“9·11”事件后各国如何在财经领域就打击恐怖主义开展合作等问题。中国财政部长项怀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出席了会议。
◆2002年11月22日-23日印度新德里
2002年11月22至23日,20国第4次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于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会议主要就金融危机防范与化解、经济全球化、打击恐怖融资以及发展援助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2003年10月26日墨西城城市莫雷利亚
2003年10月26日,20国集团在墨西哥城市莫雷利亚举行第5次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年会。与会代表就全球经济增长面临的挑战、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处理、打击国际恐怖活动的融资等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
◆2004年11月20日-22日德国柏林
2004年11月20日为期两天的20国集团第6次财政部长与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在德国首都柏林举行。德国财长艾歇尔在开幕式上致辞时指出,本次会议将主要讨论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全球化背景下促进稳定与增长、金融部门机构建设、打击滥用国际金融体系、老龄化挑战与移民、主权债务重组以及区域一体化等议题。进一步增强20国集团的地位与影响是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
11月21日中国财政部长金人庆在20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第6次会议结束后与德国财长艾歇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将于2005年担任20国集团会议的轮值主席国。
◆2005年10月15日-16日中国北京
2005年10月15至16日第七届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以“加强全球合作:实现世界经济平衡有序发展”为主题,讨论了各种重要的全球经济问题,重申了在实现平衡、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此次会议除发表例行的《联合声明》外,作为两个具体成果,还发表了《二十国关于改革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声明》和《二十国有关全球发展问题的声明》。
◆2006年11月18日-19日澳大利亚墨尔本
2006年11月18日至19日,第八届20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在澳大利亚第二大城市墨尔本举行。会议对全球经济前景表示乐观,并探讨了能源与矿产问题的解决办法。
◆2007年11月17日-18日南非开普敦
2007年11月17日至18日,二十国集团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在南非开普敦郊外的克莱蒙德举行。二十国集团成员的财长和央行行长就确保世界金融市场稳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还讨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改革等问题。
◆2008年11月8日-9日巴西圣保罗
2008年11月8日至9日,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年会在巴西圣保罗举行,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改革国际金融体系,采取共同行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2009年3月14日英国霍舍姆
2009年3月14日,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在英国首都伦敦以南约50公里的霍舍姆举行,并发表联合公报,同意进一步行动恢复全球经济增长,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2009年9月4日-5日英国伦敦
2009年9月4日至5日,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英国伦敦举行。会议同意继续采取措施刺激经济以保证全球经济的持久复苏和增长,并在时机成熟时退出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战略。
◆2010年10月22日-23日韩国庆州
2010年10月22日至23日,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韩国庆州举行。会议讨论了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全球金融安全网以及金融监管改革等议题并发表《联合公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根据这项改革协议,欧盟国家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让出两个席位给发展中国家。
2016年2月27日,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与会代表在上海合影。 27日于上海闭幕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会后发表的联合公报中,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亦坦承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和脆弱性在加大。但公报同时也提出,近期市场波动的程度“并未反映全球经济基本面”,多数发达经济体的经济活动仍将继续温和扩张,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增长将保持强劲。
这不意味着全球经济前20强将无所作为。根据公报,G20成员将各自和共同采取所有政策工具,包括货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改革等,来提振增长。 2009年3月14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英国霍舍姆市举行。会议集中讨论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各国应对危机的政策措施、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重要议题,并就将于4月2日举行的第二次G20领导人峰会筹备进行了讨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蔓延。世界经济形势继续恶化,增长明显放缓,西方主要经济体同时陷入衰退,新兴市场国家也面临增长下滑的压力。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的发展挑战。当务之急是加强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加大经济刺激措施的力度,避免发生全球性经济衰退。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社会尤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积极落实G20华盛顿峰会在加强金融监管、增强市场诚信、加快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等方面的共识。金融稳定论坛(FSF)已决定将其成员扩大到所有G20成员国,这将有效地增强其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新兴市场的代表性,为FSF在全球金融稳定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奠定基础。为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跨国金融机构的国际性联合监管,FSF正在积极组建联合监管机制。此外,FSF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加强监管方面的合作也取得新进展。
会议决定将为国际金融机构寻求各种可能的动员资金和流动性的方式,帮助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会议认为基金组织迫切需要大幅度增加资金,包括进一步通过双边支持,显著扩大和增加“新借款安排”,并加速份额审查;决定确保所有多边开发银行得到所需资本,并首先对亚洲开发银行增资;决定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治理,并确保其治理结构能反映世界经济的变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包括最贫穷国家应享有更大的发言权和代表性。会议承诺在2011年1月前完成基金组织新一轮份额审议,敦促立即执行基金组织2008年关于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言权和代表性的一揽子措施,在2010年春季会议前完成世界银行改革;要求国际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应通过公开、择优的过程进行选拔。各方一致要求世行和其他多边行加快治理结构改革,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决策过程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会上,谢旭人部长介绍了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中国政府为应对危机而采取的主要措施,并呼吁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加快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改革。周小川行长指出,要改善国际金融监管和合作,加强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反对各种形式的金融保护主义。他敦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强对发达国家特别是储备货币发行国和成熟金融市场的监督,同时呼吁发达经济体为稳定本国经济和全球金融市场做出应有贡献。
会议期间,谢旭人部长还分别与英国财政大臣达林、美国财长盖特纳、以及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财长进行了双边会谈。 2013年2月15-16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俄罗斯莫斯科举行。本次会议是俄罗斯担任2013年G20轮值主席国后举行的首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会议主要讨论了全球经济形势、G20“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长期投资融资、国际金融架构改革以及金融部门改革等议题。会后发表了联合公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当前全球经济面临的尾部风险下降,金融市场形势有所改善。但全球经济增长仍然疲弱,并面临很多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私人部门持续“去杠杆化”、信贷中介功能受损以及全球需求再平衡进程尚未完成等。为应对当前挑战,发达国家应首先制定出可信的中期财政整顿战略,货币政策应以国内价格稳定和经济复苏为目标,并尽量减小对其他国家的负面溢出效应。各国要继续落实金融部门改革和结构改革的政策承诺,促进需求再平衡,推动全球经济尽快复苏,同时继续推进市场决定的汇率体制,坚决抵制竞争性贬值,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主要成就
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16日在莫斯科闭幕。与会各方就全球经济形势、长期投资融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议题展开讨论。会后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当前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减弱,但全球经济增长依然过于疲弱。各方应协调努力,强化互信,履行此前作出的改革承诺,推动全球经济稳步复苏并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稳定和增长为共同诉求
会后发布的联合公报指出,尽管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减弱,金融市场形势有所改善,但全球经济依然面临很多风险,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私人部门持续“去杠杆化”、财政拖累、信贷中介功能受损以及全球需求再平衡进程尚未完成等。
鉴于此,二十国集团成员同意“继续落实金融部门改革以建立更完善的金融体系,并进行深度结构改革促进经济增长”。各国货币政策应以国内价格稳定和经济复苏为目标,并尽量减小对其他国家的负面溢出效应。
会议还要求发达国家根据去年洛斯卡沃斯峰会的精神,在今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前制定出可信的中期财政整顿战略。
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指出,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G20各国应继续将促进复苏、增长和就业作为当前首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快推动结构改革;发达国家应妥善处理好财政整顿与经济复苏的关系。
在金融监管方面,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巴塞尔协议Ⅲ的执行再现曙光。美国和欧洲方面均已承诺将在近期执行该协议。
“货币战”话题遇冷
在本次会议前,有关“货币战”的争论一度占据各大媒体主要位置。部分分析人士甚至认为这一话题将成为会议的中心话题之一,但事实并非如此。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在内的多位国际财经组织掌门人均表示,围绕货币战的争论“毫无根据”且“徒劳无益”。
货币战的讨论源于日本去年年底以来实施超宽松货币政策,引发不少国家的批评,认为这可能使各国竞相通过本币贬值、资本管制等抵御汇率冲击,从而引发货币战甚至贸易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副秘书长皮耶尔·帕多安对新华社记者说,日本采取的超宽松货币政策意在解决目前遇到的经济发展问题,但从长期看,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强化金融监管,着力保障长期投资融资,推动经济增长。
本次会议的联合公报着重强调,各国应坚持市场决定的汇率体制,坚决抵制竞争性贬值,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保持市场开放。
中方认为,发达国家应减少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负面外溢效应。中方还呼吁IMF加强有关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及其溢出效应的监督。
俄财政部长西卢阿诺夫也认为,那些实行超宽松货币政策的国家应该注意其风险,全球需求再平衡不应该仅仅依赖汇率调整,而应该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特别是结构性改革来实现。
IMF份额改革面临重启
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依然是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联合公报强调,要提高IMF的可信度、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尽快落实2010年首尔峰会关于IMF份额和治理改革的内容,就份额公式改革达成共识,确保在2014年1月前完成份额总检查。联合公报重申,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强劲增长,由此带来的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地位的变化应体现在IMF的相关改革中。
中方代表团在发言中也呼吁尽快就IMF份额公式改革达成共识,确保份额总检查尽快完成。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会前会见与会代表时说,希望今年的圣彼得堡峰会能充分考虑全球经济力量分布变化,就IMF份额改革取得进展。拉加德在会议结束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IMF承诺在全球经济力量分布变化的基础上,对份额进行调整。
新兴国家加强协调
在本次会议框架内,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副手举行了会议。巴西、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南非就强化财政、金融领域合作,特别是筹建金砖国家发展银行和储备库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探讨。
出席会议的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介绍说,此次会议是为今年3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进行政策准备。“这次领导人会晤将包含重要的金融、财政议题,将反映自去年新德里峰会以来金砖国家的经济合作进展情况,讨论、研究建立金砖国家发展银行和建立金砖国家货币储备库等具体议题。”事实上,在本次会议期间,与会财经人士在纷纷呼吁新兴经济体加快结构改革的同时,也建议新兴经济体深化相互协作,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带动全球经济稳定复苏和增长。

⑹ 2021年央行将主要金融活动、金融机构等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这意欲何为

主要还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各种金融风险。近日,央行召开2021年的工作会议,会议上,指出未来一年央行将保持货币的稳健和精准,确保货币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合理并且适度的。同时加强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保证人民币对外汇率炸和合理范围之内。之外要继续加强信贷的精准程度,让金融制度准确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最后对碳中和的目标,要进行政策部署,完善相关激励的制度,保障金融的资源是向着绿色经济倾斜的。

有相关投资者表示,在国家强调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之下,新能源行业,电动车行业都面临着不小的增长空间,可再生能源领域将获得一个比较好的行情。其中光伏行业尤其明显,随着装机量的上升,其市场将会迎来飞速扩张。

⑺ 金融机构参加人民银行的会议该怎么称呼

  1. 不知道怎么称呼,就称呼领导

  2. 知道什么职务的话,就称呼职务也行,一般加姓

⑻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⑼ 中国金融机构主要分哪几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有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
(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体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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