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境外金融机构分类

境外金融机构分类

发布时间:2021-10-25 16:50:36

①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哪些不同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经营机构1.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均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2.金融经营机构金融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相关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二)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1.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吸收各种存款获得资金来源,并将之贷给需要资金的各经济主体及投资于证券等获得收益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等。

2.非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以接受资金所有者根据契约规定缴纳的非存款性资金为主要来源,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三)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1.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它们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非政策性金融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四)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经营机构。

它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汇兑等业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融通资金。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现代银行有各种不同的分类。

例如,按资本性质划分,有国家银行、公私合营银行、私营银行;按职能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营各种金融业务但又不称为银行的金融机构。

这类机构较为庞杂,例如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消费信用机构、投资基金机构、财务公司、典当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使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和融资形式多样化,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多样化,同时也使金融界增加了竞争对手,有利于金融业提高服务水平。

(五)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1.本国金融机构本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内注册并允许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

2.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比如在我国开展业务的花旗银行。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又称为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多数国家的政府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建立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系国际货币和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金融机构。

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② 你好!你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请共享一下,收费没问题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③ 国外房地产金融可大致分为哪几种基本模式,各自的特征如何

一、德国的住房储蓄金融体系

(一).德国住房储蓄金融的发展。
通过住房储蓄金融的方式,集聚社会资金以解决住房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成效显著的办法。德国就是成功地推行这一办法的代表。
二次大战结束后,因德国大部分住房遭战争毁损,且有大量难民涌入,当时德国是欧洲存在严重房荒的国家之一。战后德国政府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地建立了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机制紧密结合的住房体制。德国住房政策的目标是“所有平民有足够的住房”,政策的核心是大力发展社会住房和发展住房储蓄体系,促进居民个人自己积累资金去建(购)住房。到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的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平均每人有1.7间住房。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短时期出现社会住房过剩,许多空房无人住居,致使有些建房公司破产,建房大量缩减。随后,由于人口的增加(含从国外涌入大量人口),再度出现了住房紧缺。在这个时期,推动了住房储蓄新的发展。

(二).德国住房储蓄体系的重大作用。
针对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建了住房无人买及其后出现住房紧缺的问题,90年代德国住房政策的重点由原来兴建社会住房转向鼓励个人积累资金建(购)房。这种做法:一是,通过住房储蓄体系和抵押贷款大量融资,拓宽了资金渠道;二是,使用于住房的资金、建设速度和住房消费相协调,建了房有人买。因此,住房建设又进入了新的繁荣时期。德国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建设的住房,比80年代平均每年建设住房增加了1倍多。在过去的40多年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向储户发放了9000亿马克资金.购置、建造1100多万套住宅以及为旧房的现代化改造提供了资金支持。住房储蓄体系在住房融资中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住房储蓄银行融资的比重由80年代的40%上升到90年代的62%,而承担抵押贷款的银行的融资比重从1970年的33%降到90年代的3%以下。90年代签订了住房储蓄合同的居民占总居民户数的1/3。

(三).德国住房储蓄体系的机理和内容。

住房储蓄体系的理论倡导于1775年英国伯明翰肯特尼建筑社会学,1885年德国创办了首家“人人住房储蓄银行”。该体系的目的是为实现建房筹资而形成自助体系.其原理是互相合作融资。假设建一套房的造价为1000个基本单位(金额),有10个计划建房者,每人每年存钱100个基本单位,靠个人自己积累,需在10年后才能各自建房。现在10个计划建房者都参加住房储蓄体系,每年每人缴存100个基本单位,该体系每年都可以配贷1000个基本单位去建设一套房。使得这10个计划建房者在10年内每年都有一个人分到住房,参加储蓄体系的10个成员总平均只需等5.5年就可以分到一套住房,比每人单独存钱筹资建房住的时间大为缩短。德国的住房储蓄体系是由专业的住房储蓄银行(也称住房储蓄信贷社)经营运作的,现全德国有州一级公营住房储蓄银行13个,私营的住房储蓄银行21个,遍布全国各州,开展竞争经营。凡参加储蓄系统的储户都需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一定数额的“建(购)住房储蓄契约”(即存贷总额合同),储户负有每月按“契约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存钱的义务,加上雇主存款和奖金,7年左右存满“契约金额”的50%后,即可取得全部契约金额的贷款权。住房储蓄银行一般每半年配贷一次,对储户是按配贷指数的大小顺序配贷。配贷指数的大小取决于存款金额的高低和存款时间的长短。这样配贷充分体现了公正性。此类贷款以不动产抵押(法律规定抵押银行享有第一抵押权、住房储蓄银行享有第二抵押权),或以人寿保险公司合同担保。存贷款利率均是固定不变的,且低于市场利率。2000年存款利率为3%,贷款利率为5%。还贷方式是当所建(购)住房开始使用后按月以全部契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清偿。德国一般的情况是存款期7年,贷款期为12年。储户每月还本付息及住房维修费的总和,要低于同等的租赁住房户每月所付的租金。债务还清后,储户即积累了一笔财产。国家对住房储蓄施行奖励和免税的鼓励政策,对首次签订住房储蓄的储户,凡家庭达到1600马克(单身800马克)以上的年储蓄额.财政给予10%的奖金。法律还规定,雇员参加住房储蓄,凡一年存入储蓄合同936马克者,则雇主必须支付相同金额存入雇员的储蓄账户.且享受国家94马克的奖金。按年存入标准数1600马克计算,累计存入7年后的本息加上国家和单位的资助总和为22016马克,几乎相当于储户存入的11200马克本金的2倍。住房储蓄系统为储户提供住房造价40%~50%的资金,其余50一60%通常是由抵押贷款体系等其他金融贷款提供。据分析.住房储蓄体系与抵押贷款体系比较,前者优于后者。例如,以相同的10万马克融资金额,使用抵押贷款,年利率8%,负债分期偿还率1%,还贷期为30年.每月还本付息750马克,30年共付出14.8万马克。而参加住房储蓄体系,个人首先存入融资总额的50%,每个月存500马克.存期七年,然后配贷10万马克,还贷期12年,每年还本付息600马克,12年共付出12.35万马克。两者比较,住房储蓄体系存贷期共为19年,比抵押贷款期缩短11年,而且每月负担减轻,利息支出更大为节省。住房储蓄体系享有国家的奖励、免税优惠政策,因而对居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一些暂不具有购置住房能力的人也宁愿放弃眼前消费,放弃市场较高的利息而投入住房储蓄,特别是吸引许多年轻职工参加住房储蓄体系。据调查,近年来发展的新储户平均年龄在不断下降,有近半数的新储户年龄低于25岁。

(四).德国住房储蓄体系的特点及其对发展国民经济的效应。

1、住房储蓄体系实行先存后贷,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众多的储户,资金有保证,银行的风险小。德国40多年来多种用于住宅投资的资金中,住房储蓄是最稳定的资金。

2、住房锗蓄体系的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它本身是个封闭的体系,不受外界资本市场的影响。利率较低,有利于减轻建(购)房户的负担,保证按期清偿贷款。在低存低贷的条件下,住房储蓄银行能取得较好的收益,本身就显示了该体系的生命力以及经营的高超水平。在市场高利率时期,人们对建(购)房处于犹豫观望状态时,低而固定的利率可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吸引人们照常参加住房储蓄。社会上出现高利率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会产生负作用,而住房储蓄则具有稳定经济、控制周期波动的作用。

3、在住房储蓄体系中,国家发的奖励小而收益大。国家拿出1马克奖励金,可以收到居民投入20马克建房资金的效果;而且建房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又可以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中得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根据综合效应的调查数据,国家用1马克奖金,可得到2.8马克的回报。

4、住房储蓄体系促进人们储蓄,引导人们延迟消费,可以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

5、住房储蓄体系的运作机构是住房储蓄银行,它承担了市场融资和面向中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其运行机制是商业性和政策性的有机结合。它完全依照国家法规,根据政府的住房经营政策,并在政府的监控下运行。这种管理体制体现了政企分开,既有政府宏观调控,又有适应市场原则的微观运作;既体现了政府宏观管理,保障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又避免了政府直接包揽住房而背负沉重的包袱。

(五)、在我国推行住房储蓄银行的条件分析。
我国在烟台市和蚌埠市试点推行住房储蓄银行,但效果不够明显,而且已转为商业银行。天津也开始试点中德合作的住房储蓄银行,其效果尚待实践检验。据分析,我国与德国有以下几个不同的条件:

1、政府的重视。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住房储蓄银行,让它在住房融资中占据“挑大梁”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住房储蓄银行的融资比重由80年代的50%上升到62%,而抵押贷款银行的融资比重则由1970年的33%下降到3%以下。在我国进行试点的银行不可能占据这样的重要地位。

2、经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能够顺利发展和居民愿意储蓄的强大动力,主要有:家庭储蓄额达到1600马克,单身达到800马克的,财政给予10%的奖金;雇员存入储蓄合同936马克,雇主要支付相同金额存入雇员储蓄账户,并享受国家94马克的奖金。按储蓄7年计算,国家和单位的支助大体上与本人存款本息相等。这样巨大的经济优惠,是德国住房储蓄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这样大的优惠,一般是在全国广泛推行的情况下,政府才会做出决定。而在我国进行试点的住房储蓄银行就难以享受这种优惠,致使试点单位缺少这一强大的动力。

3、有没有全国推行的条件。
能否下决心在全国推行住房储蓄银行并给以较多的经济优惠,是一件重大的经济举措,是与那一个国家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分不开的,而且还会经过一个发展过程才走向成熟。我国现实的情况是,正在推行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单位要交纳与职工个人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职工账户。而住房储蓄的一条优惠,也是雇主要支付与雇员相同的储蓄金额存入雇员的储蓄账户。由于不能要求雇主给雇员存两份钱,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存在一天,就不可能为住房储蓄银行再做一个“双储蓄”的决定。因此,有人建议,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成为住房储蓄银行,就可以避免出现“双储蓄”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国情与德国不同,要不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住房储蓄银行,就很值得研究。即使要改,其所实行的政策也不会与德国完全一样。
四是.不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
目前我国有些商业银行也在开展住房储蓄业务,由于得不到政策优惠,经营收入低,难于扩大业务。所以,有些商业银行不支持开办住房储蓄银行。

二、美国的抵押贷款机构和抵押贷款证券

(一).美国抵押贷款机构的发展。

1931年,在美国召开全国第一次住房会议的同时,就在胡佛总统主持下建立了“联邦住宅贷借银行系统”,包括一个“联邦住宅贷借银行理事会”与12个地区银行。1933年罗斯福总统又在这个银行系统下建立了“住房借贷公司”。193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决定建立了”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这些专业金融机构是专为住房筹集资金的机构。它们筹集的资金,一为住房建设提供较低利息的贷款,二为购房者提供购房抵押贷款。由于提供低息贷款属于执行政府对住宅建设的支持政策,因而这些机构被视为具有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美国还鼓励各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为住房建设提供贷款,也开展居民购房抵押贷款业务,这些业务收取商业利息,没有政策优惠。许多居民购房时能获得一定的政策性贷款,不足的部分再申请商业贷款,多数居民获得的是组合贷款。

1968年和1970年,美国又对前述机构进行改革,分别建立了“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贷借抵押公司”。这些住房抵押金融机构的陆续成立,使住房金融的融资体系逐步完善,为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开辟了稳定而广阔的渠道。

1968年美国政府将美国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改为联邦政府特许的股份制公司,即联邦住宅贷借抵押公司,同时又建立了政府国家抵押贷款协会,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在建立以上两个机构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推行了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二).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

美国的《住房法》把居民贷款购房的还款时间限定为最长不超过30年。虽然不可能每个居民贷款都把还款期定为30年,但多数要贷10~20年。金融机构借出购房贷款,要通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回收,资金流动缓慢,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果。由于原来的美国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属于政府机构,有政府的直接支持,问题还不突出。而当1968年将协会改为股份公司后,问题就突出来了。实行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就是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的措施。其主要运作方式是,由政府特许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就是上面讲的机构)承保所有金融机构购房抵押贷款的债权。然后把这个债权通过合法的手续和途径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国债,将贷款的债权变现,并将变现后的资金通过购买金融机构的债权等方式还给贷款的金融机构.使有关金融机构加快资金流动,提高资产质量,并有利于持续不断地给新的购房者发放新的贷款。

住房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办法,如能在良好的主客观条件下,经过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使其良性运行,则可以产生以下五大好处:(1)使一级市场(抵押贷款)和二级市场(证券化)有机衔接,有利于住房资产的良性循环;(2)有利于完善住房金融体系;(3)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因长期贷款而造成长期积压资金的问题,有利于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提高经营效果;(4)可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转移为社会投资者共同负担;(5)可通过这种社会融资活动及时地为住房建设和流通筹集大量资金。

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大力推行购房抵押贷款,经过多年发展,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已普及到广大居民,成为一项占有巨额资金的量大面广的金融活动。美国“住房贷借抵押公司”及其前身有60多年的经营经验,又是根据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授权法案成立的机构,它的证券享有“美国政府赞助机构”所发行证券的待遇,可以作为信托机构向联邦储蓄银行借款的担保,并规定它的证券不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因此,它的证券被人们视作“美国政府机构证券”而走势坚挺,被评为AAA级证券。进入20世纪90年代.“住房借贷抵押公司”逐步成为美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单位。美国国内每四笔抵押贷款中,就有一笔抵押贷款包含在该公司的均衡投资中,或者是该公司以信托形式所拥有。有了这个既有丰富经验又有良好信誉的机构来经营,就保证了购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推行。

(三).在我国推行抵押贷款证券的条件分析

一是,依托长期贷款的债权,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及时回收资金,可以避免长期积压资金,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提高经营效果。这是赞成在我国推行抵押贷款和抵押证券者讲的道理。但是,进入2003年,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达10万亿元,许多银行并不缺资金,这就存在着一个是否要再发证券去积累资金的问题。

二是,美国是一个贷款业务十分发达的国家,夸大一点讲,没有一个美国公民不贷款。全国9000万户居民,如果有2000万户有住房贷款,估计贷款总额在2万亿美元左右。贷款数额如此巨大,值得为此去发行证券。而中国住房贷款业务“方兴未艾”,贷款总额还不大。因此,等住房贷款进一步扩大后再考虑是否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问题,可能更稳妥一些。
三是,美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负责操作。这个公司有60多年的丰富经验,能保证所发证券的良性经营,使得老百姓愿意买这种证券。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机构,如果发了证券因经营不善而证券贬值,就可能没人去买。这个问题也得慎重考虑。
以上分析,可作为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单位参考。

三、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算不上发达国家,但它首先推行的公积金制度已为我国部分地借鉴。所以用一定的篇幅来介绍该国的做法。

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推行公积金制度,迄今已有40多年时间。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储蓄、定向使用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各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

新加坡政府规定,所有雇员都须参加公积金制度,每月由雇主和雇员缴交的公积金连同利息均归雇员个人所有,由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定向使用。雇员55岁后领取公积金归个人养老使用,平时可用于购房和支付雇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医疗等费用。

新加坡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解决职工的养老问题,当时的公积金就是养老金。后随公积金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住房、医疗、保险、教育等领域。由于公积金使用于住房的比重越来越大.就成为政府建房、个人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对解决新加坡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发挥了巨大作用。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公积金管理局除支付会员的正常提款外(这一比例一般在5%到10%之间),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公积金通过国家债务方式转由国家控制,再由国家向建屋发展局提供建房贷款和个人购房贷款。公积金局归集的公积金大部分用于公共组屋的建设和个人购房贷款。公积金制度使国家“建得起”住房,家庭“买得起”住房。没有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是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的。

(一).新加坡推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作法

1、严格的立法规定
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储蓄制度,凡符合条件的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不能随意不缴或迟缴。因此必须要有强制性手段,才能保证公积金按时足额到位。新加坡通过国会立法,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1955年新加坡推行公积金制度,同年国会通过《中央公积金法》。该法共有八章,对公积金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事项从法律角度予以明确规定。政府、公积金局、雇主、雇员均须按照法律规范各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例外。政府无权动用公积金存款,只能以政府债务形式有偿借用并如期归还。公积金管理局必须依法管理、运营公积金。雇主和雇员要依法按期如数缴纳公积金,无故不缴时公积金局可以强行划账,迟缴要罚缴滞纳金。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法律的尊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感、公积金管理局的使命感和人民的信任感。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依法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

2、高效率的组织管理机构
按照《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保值工作。公积金局设理事会,由1l位理事组成,其中政府代表3人,雇主代表2人,雇员代表2人,专家代表4人。理事长由劳工部部长任命,理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商议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是公积金局的最高负责人,由国家总统直接任命。下设雇主服务、雇员服务、人事管理、计算机管理、行政管理和内部审核6个部门,各由1名高级经理负责。全局除设两名副总经理外,一律不设副职。全局共有员工1100多人,每人都有明确的责任、权力和工作程序。整个工作有条不紊,效率很高。
这些年,中央公积金局管理公积金数额约600亿新元,是新加坡的“最大财东”,每年公积金的运营都创造数亿元的利润,但公积金局员工实行的是类似政府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度,其工资收入不和公积金运营的经济效益挂钩,不能用公积金的增值发奖金。包括公积金局大厦及其停车场出租的收入都要一一入账,成为公积金存款的增值积累。公积金局的每笔支出都要按规定计划执行,避免公积金局为追求利润而偏离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保证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廉洁。

3、适时调整缴交率和稳定利率
公积金缴交率是雇主和雇员缴交公积金占雇员工资收入的比例,缴交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积金的规模。缴交率过低,归集到的公积金数额太小,达不到推行公积金的目的;缴交率过高又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和雇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前30多年,新加坡采用小缴交率起步,逐渐增加的办法,逐步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1955年刚推行积金制度时,雇主和雇员的缴交率各为占雇员工资的5%,以后随经济发展,雇员工资收入的增加,以及公积金包含内容的增加,公积金缴交率逐步提高。一般每隔二,三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至1984年达到各25%,是为缴交率的最高峰。后来,经过近几年的调低,目前缴交率为各20%。另外政府还充分发挥公积金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当经济增长速度较高时.政府提高缴交率.降低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当经济增长速度较低时,政府降低缴交率,以刺激社会需求,带动经济增长。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时,政府曾把雇主的缴交率从25%降到10%,减轻了雇主的成本开支,提高了经济增长速度。后随经济的复苏,又逐渐提高了缴交率。因此,公积金已成为新加坡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之一。
新加坡刚开始推行公积金制度时,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低较,从1955年到1962年,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一直是2.5%,直到1963年才把公积金存款利率提到5%,1974年又提到6.5%,以后很长时期一直保持这个水平。1986年起实行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平均市场利率挂钩,并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存款基准利率和四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利率来确定.略低于同期市场储蓄利率。该利率每6个月调整一次,即今年上半年的公积金利率等于去年下半年平均市场利率,今年下半年的公积金利率等于上半年平均市场利率。每月按户头上的最低存款结息一次,每年存入户头一次。由于公积金局按月计息,所得的利息是复利,而给会员的利息一年存入户头一次,会员得到的是单利,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公积金的收入。
《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的最低利率为2.5%。由于新加坡通货膨胀率较低,公积金高出通货膨胀率2个百分点,公积金存款可以得到保值增值。

4、逐步扩大使用方向
公积金制度刚建立时纯粹是一种养老金制度,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退休养老问题。以后随公积金归集额的扩大,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1968年新加坡推行公共组屋计划,允许会员利用公积金存款购买组屋,解决了会员的住房问题。
1984年推行家庭保障保险计划和保健储蓄计划,1986年推行填补退休金储蓄计划以及1989年推行教育计划等,都与公积金挂钩。
这些规定使公积金逐步扩展到住房、医疗、养老、保险、教育等各个领域,成为新加坡一项包括范围甚广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并使新加坡人民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
公积金制度刚开始实施时,人们对它曾有各种疑虑和不同看法,现在它已成为新加坡最受人民欢迎的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制度。

5、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
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新加坡推行公积金制度初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说服群众接受公积金制度,政府和公积金局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例如向群众讲清楚参加公积金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好处,每月缴交多少公积金,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到什么水平。同时,公开宣布政府为公积金还款提供担保,消除群众对公积金能否如数偿还的疑虑。公积金局还定期将每个会员的公积金存款通知本人.并随时提供电脑查询。只要走到公积金局的每个柜台,随处都可见到各类简明扼要、通俗生动、图文并茂的宣传公积金的小册子,宣传工作十分普及,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新加坡不是发达国家,而是新兴的发展快的国家,被称为亚洲“四小龙”。它利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借鉴作用。

(二)、在我国推行公积金制度的条件分析

1、我国和新加坡都是发展中国家,他们的经验在我国推广,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些。

2、新加坡的公积金涉及面宽,属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推行的不是范围甚广的公积金,而只涉及住房一项,因而叫住房公积金。这主要是我国民政部主管的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暂未考虑用公积金的办法来解决。而我国的房改进程中碰到了居民收入低与房价高的矛盾,把房改与工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的建议又未得到采纳,而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与职工拿出同样的钱,这是一个增加住房消费得好办法。因此,住房公积金就在我国应运而生。

3、新加坡使用法律手段,是公积金得以推行的保证。为此,我国也采用国务院发文予以实施的办法,减少了推行中的困难。新加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而我国刚超过1000美元。我国在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推行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象新加坡那样一下子就在全国推行,而是采取了逐步扩大比较稳妥的办法,因而目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还不够大。

外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

可去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4)境外金融机构分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⑤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⑥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6)境外金融机构分类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⑦ 什么是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内来源和存容款性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不一样,主要是通过发行证券或以契约性的方式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投资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类金融机构(各类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信息咨询机构等)。

⑧ 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到了哪些阻碍

据报道,近年来,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阻,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掣肘较多,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应更多开放外资银行在境内业务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健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加快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希望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向往的发展地!

阅读全文

与境外金融机构分类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外汇宝支持卢布交易吗 浏览:880
中视传媒股票吧 浏览:869
roc是什么指标 浏览:516
中国银行开启理财服务 浏览:456
菜百黄金今日价格表 浏览:409
支付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浏览:824
建设银行外汇汇款到账时间 浏览:645
画外黄金期货和黄金现货 浏览:980
投资理财幸福生活 浏览:474
政府直接融资工作总结 浏览:199
云闪付银行理财 浏览:533
国信证券夜市委托时间 浏览:415
农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页面丢失 浏览:753
厕纸相关股票 浏览:998
银行可以买理财产品吗 浏览:489
期货规避系统性风险 浏览:413
信托年华有多少钱 浏览:907
信用卡往外汇款 浏览:785
存折贷款利息 浏览:568
中海运股东 浏览: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