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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26 17:14:54

A.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过哪些些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隋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人股。

不过金融租赁公司比较难申请,最好是办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种公司的审批权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B.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SPV项目子公司

看成都的经信委能不能审批,在网上是没查到成都有SPV公司的

C.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版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权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D.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E.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

F. 金融租赁公司是如何创建的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

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多数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

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的原则,对租赁公司也要求独立经营,金融租赁公司正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

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39家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是“银行系”,共有23家;控股股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有4家;其他类型的有12家。

G.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哪些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第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第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第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第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第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蘑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另外,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第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第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第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第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第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第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第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脂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井予以公告。

H.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是指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现金流的证券。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咨询机构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协助企业制定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效益的活动。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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