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始承担反洗钱职责,建立反洗钱制度体系。五年多来,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法规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架构,在法律框架、组织机构、监管制度、案件调查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和显著成就,基本建立起我国反洗钱体系。
全面建设金融领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洗钱行为刑罚化是打击洗钱的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1997年的《刑法》修正第一次将洗钱罪列为专门的罪名(刑法第191条),但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三项。美国“9·11”事件以后,“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主义犯根罪”列为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显然,这是不够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洗钱行为的刑事打击措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了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工作小组,提出了修改《刑法》与反洗钱罪有关条款的建议。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四项扩大为七项,并将第312条“窝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实现了洗钱行为刑罚化的阶段性目标。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2004年3月《,反洗钱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人民银行与18个部委密切合作,妥善解决了立法中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直接推动了《反洗钱法》的顺利出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行政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洗钱预防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共同组成监测、发现、追踪、调查、惩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完整体系。《反洗钱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果。
为了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人民银行在2006年修订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上述反洗钱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各项制度。
为了更好履行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行政调查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基本操作规章。
建立反洗钱工作国内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情况十分复杂,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人民银行积极倡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了国家层面、金融系统和人民银行内部三个层次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2004年5月,按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牵头召集有23个部委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联席会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反洗钱法》对有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对《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新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和充实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改和明确了反洗钱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为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承担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建立了部委间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截至目前,部际联席会议已召开4次全体会议,8次联络员会议,就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反洗钱领域国际合作、贯彻《反洗钱法》等反洗钱领域跨部门重点工作进行了磋商,极大地推动了反洗钱工作。
为了提高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合力,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于2004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制度。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也不断完善,2004年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06年完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人民银行的划转工作,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面对反洗钱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人民银行在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计划单列城市中心支行设立了36个反洗钱处,形成了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工作系统。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架构也在不断完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设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合规官和反洗钱报告员制度,并开展了普遍的反洗钱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
构建反洗钱监管大额可疑交易制度和体系框架
为全面监督银行业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以来已连续四年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共对1136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692家机构给予了处罚。通过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普遍开展了客户尽职调查,基本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有计划稳步扩展反洗钱监管范围。2007年年初,人民银行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了风险提示,将反洗钱监管范围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并提出继续重点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及时动员部署各分支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2008年上半年,人民银行探索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两种监管手段协同作用的监管模式,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非现场数据分析指标体系,通过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针对反洗钱现场监管报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非现场监管质询、重点辅导、约谈高管等监管手段,帮助金融机构更加有效地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
重点开展反洗钱专项行动
随着我国反洗钱监管和资金监测系统不断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机制在发现和打击犯罪活动中的独特作用开始显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逐步扩大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在建成了覆盖全国银行业的资金监测网络基础上。2007年10月1日,证券、期货、保险业正式联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2007年11月1日,银行业电子联网实现了大额、可疑数据的“总对总”报送,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08年6月末,全国有308家银行、324家证券期货公司、100家保险公司(不含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了数据联网报送,分别占各类机构数量的99%、99%和100%,基本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金融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为反洗钱调查和协查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反洗钱法》,人民银行建立了反洗钱调查制度,加强了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机制。截至2008年6月末,人民银行对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近7000次;经过调查,向侦查机关报案近6000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万亿元,侦查机关据此立案侦查近200起;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5700余次,协查案件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4000多亿元;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近300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1300多亿元。
但是,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司法实践中按洗钱罪判刑的案例很少。2004年以前完全没有洗钱罪案例,2004~2006年每年仅有一例,这与反洗钱形势的发展极不相称。为此,2007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两项专项行动:一是针对洗钱犯罪罪的“天网行动”;二是打击地下钱庄的“雷霆行动”。专项行动取得了极大成功,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截至2008年7月,“天网行动”推动判决了四起洗钱案,极大地震慑了洗钱犯罪分子。
在反洗钱专项行动的推动下,各地协查案件和破案数量均有大幅提高。2007年人民银行共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88亿元,协助破案数量是2006年的2.2倍。反洗钱工作机制在发现、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和协查办案中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从协助破获的具体案件看,既有涉及毒品、走私、腐败的典型洗钱案件,又有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经济金融案件。
全面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2007年6月28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巴黎召开的第十八届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各方同意接纳中国为该组织正式成员。至此,历时两年半的中国加入FATF的工作进程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成为FATF正式成员,是我国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件重大事件,对于我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作、有效打击洗钱和腐败等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人民银行积极参与组建地区性反洗钱组织,加强中国在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中的影响力。2004年10月6日,中国作为创始成员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成立了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EAG),共同推动本区域内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击本区域内的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在金融情报合作领域,我国已与韩国、马来西亚、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香港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启动和拓展了与国外金融情况机构的交流合作。目前,我国积极参加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各项活动,除举办全会和相关研讨会,还直接参与FATF有关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标准的制订、担任EAG工作组双任主席、选派评估员参与对FATF成员的互评估并参与洗钱类型课题研究。
随着反洗钱工作在国际金融领域作用的日益凸显,人民银行从金融工作的大局出发,通过风险提示及定期通报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等,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风险分类制度,妥善处理了一系列敏感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事务,切实维护了国家及金融机构的利益。
反洗钱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
反洗钱是人民银行承担的一项公共社会职责,这项职责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逐渐发达的中国,洗钱犯罪对于经济的破坏作用将越来越明显。未来几年将是中国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检验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制度的重要时期。在分析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战略。
一是进一步完善《刑法》对洗钱定罪按照现行的《刑法》,洗钱罪只能针对第三者行为人,而不能针对上游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刑法》并不认为上游犯罪人的自行洗钱行为是犯罪行为。这与我们通过打击洗钱制止上游犯罪的目标相去甚远。因此,我们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遏制洗钱行为。
二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按照现行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必须向反洗钱部门报告。是否属于可疑交易是按照规定的客观标准为主来判断的,因此,金融机构的防卫性报送比较普遍,造成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巨大,质量不高。今后我们将逐渐把以客观标准为主的可疑交易判断方式改为按主观标准判断为主的方式,以解决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
三是开展犯罪类型研究,防范系统性风险。当前,中国的金融业正面临转型与创新,新业务的发展,给金融机构带来了竞争力,但同时也增加了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犯罪类型的研究,并将研究结果运用到实际的反洗钱分析中。
四是加快特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措施的研究与实施。犯罪分子不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也利用其他行业洗钱。这些容易被利用来进行洗钱的行业被称为高风险行业。反洗钱监管就是要将这些高风险行业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监测分析,并要求这些行业定期检查自己的业务和高风险客户,有无被利用的漏洞。一旦怀疑有人利用这些行业洗钱就要向反洗钱部门报告,从而建立起一张疏而不漏的大网。
五是建立以防为主、严厉打击的有效反洗钱模式。防,就是金融机构及特定高风险行业要建立起一整套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客户识别,客户资料保存,报告制度,以及对客户有风险分类制度,对高风险客户、行业、地区的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严打,就是利用我们建立起反洗钱信息系统,及时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资金,从中发现并锁定犯罪事实,准确打击犯罪行为。
㈡ 我国《反恐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有两大处关于银行等金融行业的规定,一处在安全防范一处在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 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罚款,并对直接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㈢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包括哪些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回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答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㈣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从资金来源看,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较而言,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
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
(二)从资金转移来看,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金融领域的恐怖融资活动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有证据表明,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已经成为恐怖分子资金链的纽带。
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等。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助恐怖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通常都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资助恐怖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4)金融机构反恐融资制度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两方面设置市场准入的反洗钱规则:
一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组织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要求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及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是为了保证机构能够有效执行反洗钱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以及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反洗钱知识能力的要求。
参考资料
网络--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㈤ 金融机构应建立的三个反洗钱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
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
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机构反恐融资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
于2006年4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
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
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
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洗钱
㈥ 哪些机构应该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回业务许可证答》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㈦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㈧ 金融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吗
是的,金融机构来应指自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