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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同意函

发布时间:2021-10-28 06:56:33

㈠ 银行查询函是什么

并没有银行查询函一说,专业的术语叫做银行询证函。
一、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二、银行询证函的要点:
1、分清银行余额的询证和银行发生额的询证。余额是某一截止时点之前所有发生额的最终结果,通过询证银行余额可以证实截止某一时点的银行余额是否真实存在。发生额是业务发生时的原始记录,通过询证银行发生额可以证实某一笔银行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如在验证投资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发生额的询证。在对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项目审计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余额的询证。
2、正确签章。发函方应该签署公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
3、如实填写,及时回复。发函方应根据本单位帐簿记录如实填写,作为复函方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原始记录核对,按银行询证函项目逐一填写,填写完毕后及时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函方收取询证费用。
4、注意银行询证范围。银行询证不仅包括某一截止时点有余额的银行,还包括存款、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已结清的帐户。因为有可能存款帐户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帐户已结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询证程序要恰当。注册会计师写好询证函交给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亲自将询证函寄出,不可将询证函交给客户,从客户取得询证函回函要评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询证工作底稿要齐备。银行询证的名单、寄发询证函的邮费单据复印件、到银行实地询证的工作记录等工作底稿要齐备,附于银行有关项目审定表下。正确运用银行询证函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银行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㈡ 国企人员中申领护照,单位出具同意函

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私护照时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材料。
登记备案这种做法的原始依据是中组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等部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这是国家部委颁布的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省市以及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自己的实施办法,不同地方的操作可能有所不同。

㈢ 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提供什么时,须取得企业书面同意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

㈣ 金融机构之间,要求合作方提供报表时的函件应该表述为“关于要求提供……的函”么

《关于要求贵行提供……的函》是不是更好一些。

㈤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㈥ 金融机构如何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流程如何

首先,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省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申请函(要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和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然后等待分中心联系接口测试。

㈦ 银行询证函可以直接邮寄到相关银行吗,可以的话邮寄费是多少,要事务所的介绍信吗

可以。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7)金融机构同意函扩展阅读:

银行询证函要点

1、分清银行余额的询证和银行发生额的询证。余额是某一截止时点之前所有发生额的最终结果,通过询证银行余额可以证实截止某一时点的银行余额是否真实存在。

发生额是业务发生时的原始记录,通过询证银行发生额可以证实某一笔银行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如在验证投资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发生额的询证。在对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项目审计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余额的询证。

2、正确签章。发函方应该签署公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

3、如实填写,及时回复。发函方应根据本单位帐簿记录如实填写,作为复函方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原始记录核对,按银行询证函项目逐一填写,填写完毕后及时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函方收取询证费用。

4、注意银行询证范围。银行询证不仅包括某一截止时点有余额的银行,还包括存款、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已结清的帐户。因为有可能存款帐户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帐户已结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询证程序要恰当。注册会计师写好询证函交给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亲自将询证函寄出,不可将询证函交给客户,从客户取得询证函回函要评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询证工作底稿要齐备。银行询证的名单、寄发询证函的邮费单据复印件、到银行实地询证的工作记录等工作底稿要齐备,附于银行有关项目审定表下。正确运用银行询证函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银行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㈧ 金融机构未经客户同意查询了客户征信违反了什么法律

违反了客户金融信息隐私,建议向当地人行和银监举报,未经客户签名"征信授权书"属违规查询。

㈨ 金融机构申请接入征信系统应报备哪些材料

申请所需的材料内容包括:
1.个人征信系统介绍。
2.数据接口规范培训,包括数 据采集格式、数据发布格式、数据校验规则、数据更正方法、数据删 除格式、账户标识变更报文格式等内容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培训
4.其他与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内容。

㈩ 什么是对账函,对账函的格式和作用

一、什么是对账函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对账函是债务纠纷中重要的证据,要妥善保管。
二、对账函的格式
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
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
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三、对账函的作用
从法律上看,我认为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因此,对账函是可以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的。
据我国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签订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本着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应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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