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有哪些规定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贰』 残缺人民币兑换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办法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一、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办法同时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票面残缺1/2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http://www.yaolicai.com/Article/bank/bankservice/200606/20060609122807_5368.html
『叁』 请部下面哪种情况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额兑换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包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包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 第一条只能兑换原面额的一半第二条可以全额退换
『肆』 破损人民币兑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残污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在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当您持有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时,可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关于残污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成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此外,由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在实际兑换业务中很少发生。如有发生,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伍』 残缺人民币要到银行去换怎么换
一、去银行兑换残缺的人民币直接拿着钱去柜台排号办理就可以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两种情况的,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一是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
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
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能照原样连接的。
三、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
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半
额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四、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不能兑换。
一是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补、涂改、
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不能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并销
毁,不得流通使用。
『陆』 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在网上搜到两个,应该以那个为准
您好!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24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准,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柒』 残损人民币兑换的一些疑问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是有义务兑换残币的:
全额兑换规定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3、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能辨别正,背面图案或数字的。
原面额半数兑换规定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残缺人民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残缺人民币向持有人照原面额半数兑换。
不予兑换规定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一般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的步逐是,首先在当地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原货币发行部门)鉴定,由该部门加盖"全额"或者"半额"的戳记然后前往任意一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兑换
金融机构如果胆敢拒绝兑换,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将对拒绝办理残缺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人民银行的口号是:情系社会,服务人民!
『捌』 残缺货币兑换规则/人民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3〕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