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影子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近期影子银行债市风波,我国有什么具体措施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对欧美来说,主要是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在中国,由于信托、理财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因而不能将其视为影子银行。
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
“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中国:
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近日也曾表示,中国金融五年内最大的风险是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他认为,这个风险既和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密切相连,也与现在资本市场的风险相关。据了解,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信托、担保、小贷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事实上,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以来,各地民间金融的风险便已陆续暴露,并牵连当地的银行系统。由此看来,如何保持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
当然,应当看到,监管层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也付出了努力。比如以各种方式切断银行系统与影子银行的联系,规范银信合作、将表外业务尽可能纳入表内、加强银行业与影子银行、民间金融之间的防火墙建设等。从银监会年报看,自2009年开始,“影子银行”字眼频现。在2010年年报中,“影子银行”提到了 16次;2011年年报则提到了14次,并特地开设了“影子银行”专栏。
在高度金融监管下,“影子银行”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事实上,国内银行目前存在很多‘影子银行’业务,比如说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银行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如果监管要求这部分业务由表外转为表内,纳入银行业务的管理,本质上和正常信贷是一样的,并会被计入银行的信贷规模管理额度,从而银行总体信贷投放的结构必须进行调整来适应新规。”
运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其运作模式为:某房地产商开发房产项目资金短缺,银行因监管等政策原因贷款额受限而不能直接向其贷款,信托公司以中间人角色出现,以房产商待开发项目为抵押,设计基于该项目现金流的理财产品,其周期一般为1年到1年半,并委托银行代销,由投资者购买,房产商获得项目资金,项目开发完毕并销售,房产商支付给银行托管费,信托公司服务费以及投资者收益。
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银信合作模式:此前的博鳌亚洲论坛2011年年会上,刘明康曾提出,银监会对会造成高杠杆率的“影子银行”和银信合作高度关注。这些机构提供流动性、提供信贷,就像银行和保险公司一样。他们的工资比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高,但他们的风险和成本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计量
Ⅱ 什么是 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影子银行系统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影子银行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2)哪个金融机构最有可能被称为影子银行扩展阅读:
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包括防范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的运作方式如下:
某房地产商开发房产项目资金短缺,银行因监管等政策原因贷款额受限而不能直接向其贷款,信托公司以中间人角色出现,以房产商待开发项目为抵押,设计基于该项目现金流的理财产品,其周期一般为1年到1年半,并委托银行代销,由投资者购买,房产商获得项目资金,项目开发完毕并销售,房产商支付给银行托管费,信托公司服务费以及投资者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影子银行
Ⅲ 请问什么是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 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Ⅳ 什么是影子银行
朋友你好,影子银行系统(TheShadowBanking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ParallelBanking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成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未来,对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将是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
Ⅳ 影子银行在我国界定的有哪些类型请说明影子银行的暴利工具是如何盈利的。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产生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 “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而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这种住房按揭贷款融资来源方式的改变,不仅降低了住房按揭者的融资成本,也让这种信贷扩张通过衍生工具全球化与平民化,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新来源。美国“影子银行”产生于上世纪60-70年代,这时欧美国家出现了所谓脱媒型信用危机,即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赢利下降、银行倒闭等。为了应对这种脱媒型信用危机,不仅政府大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及金融经营方式等层出不穷。随着美国金融管制放松,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影子银行”体系也在这过程中逐渐形成。比如,在各类金融产品中,美国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发展更是远远超过传统金融产品。截至2007年底,传统金融产品总值约为70万亿美元,1999年至2007年间,其年均增长为5.9%。而衍生产品名义合约额超过了165万亿美元,其年均增长为21.7%。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给出如此定义。按此定义,2011年上半年,国内“影子银行”的资金规模约有3.6万亿元。据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2013年估计,其规模达到8.2万亿元人民币(合1.3万亿美元)。不过许多分析师表示,真实数字要高得多,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估计,中国影子银行业规模为21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称,“认识中国的‘影子银行’,最好按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该研究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影子银行”有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第二,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第三,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说白了,它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游离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政策监管之外。在中国的市场现实中,影子银行主要涵盖了两块:一块是商业银行销售得如火如荼的理财产品,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的类信贷类产品,比如信托公司销售的信托产品,另一块则是以民间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其中,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是“银信合作”,银信合作的信托方式属于直接融资,筹资人直接从融资方吸取资金,不会通过银行系统产生派生存款,这样就降低了货币供应的增速。同时,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移出表外,“减少”了资本要求,并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和资本监管要求。另外,信托公司资金大量投向各级政府基建项目,形成集中度风险和政府融资平台违约风险。有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前6个月银信合作产品较2009年前6个月增加2.37万亿元的规模,这使得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失效,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的创新方式释放出了大量的资金。尽管2011年银信合作产品的资金总量在减少,但其仍是“影子银行”中最大的资金释放来源。释义尽管没有官方定义,业界普遍认为行使商业银行之功能,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 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银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银行体系外风险向体系内传导。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分类首先,就是影子银行本身,主要玩家有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SIV和货币市场基金等。第二类是应用影子银行方法的传统银行。这些银行仍在监督管理下运行,同时可获得中央银行的支持,但它们也将影子银行的操作方法运用到了部分业务中。第三类则涵盖了影子银行的工具,主要是一些能够让机构转移风险,提高杠杆率,并能逃脱监管的金融衍生品。 “影子银行”是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杆收购领域的主要参与者。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 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成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未来,对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将是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构成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此外,还有结构化投资机构及证券经纪公司。投资银行是影子银行中最重量级成员之一,往往人们提及华尔街,指的就是投行。在同商业银行的较量中,投资银行从人才、创新手段和技术水平都胜出一筹。不仅在资本市场上独领风骚,在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方面也是占据主流。尽管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实际上所有投行机构的英文名称都叫“×××公司”,比如,Goldman Sachs & Co.、Morgan Stanley & Co.。这种公司注册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绕开监管。但是金融风暴发生后,情况发生了改变。除了倒闭的投资银行,像高盛这样已更名为银行控股公司Goldman Sachs Group Inc,也因得到了政府的有力救助,同时被列入监管范畴。实际上,金融风暴后原来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不是不复存在,只是改头换面。 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投资银行业务随着市场的变化,发生了战略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是从代客交易向自营交易的业务重点转移;二是从股票市场交易向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重点转移。而这两项给其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性转移也将投资银行推向了金融市场的风口浪尖。根据Tully投资公司的统计数字:2006年华尔街五大投行自营交易收入达到了610亿美元, 占其全部收入的一半;其中高盛的自营交易业务2006年达到了130多亿美元,而2004年只有62亿美元。从玩别人的钱到玩自己的钱使投资银行的收入出现前所未有的暴涨。一位在华尔街打拼多年的资深投行家回忆道:一个困扰了我很长时间的问题常让我夜不能寐,就是每当我年初查看上一年的财务报表时,总是吃惊地发现交易收入占据了全行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并且其中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品的规模巨大。这让我忐忑不安,因为,按照金融常识,交易收入最大特点就是波动性强、风险高,与其他业务相比是最不“靠谱”的。同时,投资银行通过向对冲基金提供一揽子服务牟取暴利,不仅抓住了对冲基金这样的肥客户,也加大了影子银行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投行向对冲基金提供的一揽子服务英文名称是Prime Brokerage,我们翻译为机构经纪业务,具体来说就是投行向对冲基金提供股票贷款、融资、集中清算、结算和托管等服务。对冲基金经纪服务已发展成80亿美元年收入的市场。如果加上交易手续费收入,投行每年从对冲基金赚取的费用预计在260亿美元。为何对冲基金不使用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而选择使用投资银行的机构经纪服务?原因就是投行给的优惠更多,比如投行允许将客户准备金账户的证券做贷款质押品,这就大大降低了对冲基金成本。一般来说,投行除了向对冲基金提供股票贷款、交易清算和托管业务外,也签衍生品合约。这样一来,投资银行也由此成为对冲基金的交易对手,形成上下家关系。投资银行的服务不仅让对冲基金得以介入更广泛的市场和产品,联姻对冲基金也使投资银行本身如虎添翼,机构经纪业务平台已成为投行营销其他业务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Ⅵ 什么是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Ⅶ 什么叫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 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杆收购领域的主要参与者。
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成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
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未来,对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将是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