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我可以卖我抵押的房子,通知银行,银行告知没接到通知概不受理,如何强制执行
这个强制不了的,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是不能处置抵押物的,采纳谢谢
㈡ 新民法典遗产银行钱还要公一正处公/正才能领取吗
没看过民法典怎么说,但从继承上来说,银行是不会把钱单独给其中一位继承人的,要么公证,要么法院判决书。
㈢ 银行民法典第七十条是什么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㈣ 银行借款十多年了,银行一直未催收,现在向法院起诉,新民法典有什么法律依据银
这种很久以前的欠款,首先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可以以时效为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其他的就看情况吧,没见过你的材料也无法猜测。
㈤ 民法典对户口本不能在银行办理业务怎么解释
民法典对于户口本不能在银行办理业务方面没有解释,但是如果身份证丢了,的确是必须要补办身份证才可以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因为只有身份证能够看到个人的照片。只有看到别人的照片才可以确定啊,这个卡是个人的
㈥ 民法典581条如何理解
《民法典》将“保证合同”放入合同编中,作为有名合同独立成节,从六百八十一条至七百零二条,共二十二个条文。以下我们将从《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有效的保证规则比较的视角,对其中变化较大的条文进行梳理与解读。
保证合同从属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新旧条文在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方面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但书条款。旧条文规定的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新条文中删去了这一当事人可意思自治的范围,直接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2019年《九民会纪要》的法律精神,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理解为:
1.除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外,其他主体开具的独立保函一律不具有独立性。
2.从属性表现在——从债权的产生、效力、范围与强度都不能超出主债权。如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违约责任、履行期间等,均应严格按照主债务范围进行界定,超出主债务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据此,一直争议的主债务人破产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受理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停止计息,而对保证人是否仍应计息的争议,即应盖棺定论。根据上述从属性担保与独立保函的区分理论,我们认为如果非独立保证,应当停止计息。而如果是独立保函,则不应受主债务范围的影响,其担保的债务范围可能会超出主债务。
由此可见,《民法典》与《九民会纪要》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将担保的根本属性定位为从属性,从而有效规范民商事活动中部分担保权人利用主体优势地位随意约定独立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责任范围等违背立法本意的行为。
㈦ 小额贷款公司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属于金融机构吗
这个要看公司是否有正规注册,并且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相关的金融业务。2010年中国就发布了规范,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