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这个问题本身几个概念有些模糊,投资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经营结算业务所以不存在对支票的处理(国内的投行业务除银行承担很小一部分外、证券等公司是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国内所见的银行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如果从出资人和经营范围分,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这些机构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并办理结算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较为特殊,原为邮政储蓄,后改为银行。支票是结算票据的一种,用于资金的支付。可以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都可以处理支票。
㈡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主要有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
在职能分工型即分业模式下,只有商业银行能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且一般以发放一年以下的短期工商信贷为其主要业务。
在全能型即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银行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款与贷款以及证券业务等。1995年,我国明确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
㈢ 为什么说分业经营是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
金融的分业或混业,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这也是金融分业制度能够产生的原因,一个国家或一个经济究竟是采用分业制度还是混业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我们现在所执行的分业制度,应该说是与当前中国经济中的一些现实条件分不开的。(一)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分业经营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分业制度的出发点和优势所在,中国证券市场仅仅发展了十年时间,市场始终处于不成熟状态,而二级市场几年来动辄百分之几百的年换手率和年振幅,显示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整体风险较大,因此,防范风险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金融风险往往有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迅速传染的倾向,从切断金融风险传播链条的角度出发,分业经营所设置的金融防火墙仍是迄今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二)法律环境滞后与金融业同时起步的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一样处于不成熟期,虽然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们共同具有的粗线条的特点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而目前的这些配套法规在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亟待提高。在立法滞后的同时,中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约中国金融业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法制环境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美国之所以能够在60多年后重拾混业经营的政策,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几十年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美两国在金融法律环境上的差距,正是两种金融业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三)监管能力不足中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别监管制,银行、保险、证券各有其监管机关,如果实现混业制度,中国现有的监管能力将受到考验。各监管机构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等问题都难有一个妥善的保证。因此,从监管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给监管机构一个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的时间。而且,即便是在实行综合监管制度的英国、日本和韩国,其综合监管机构的运作效果也有待实践的检验。(四)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同样要求各金融业务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更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我国的金融机构或刚刚完成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或刚刚实现创业初期的规模扩张,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加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国内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整体上处于弱势状态,这直接制约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五)专业化分工虽然混业经营最终也能通过市场选择完成金融业的分工,但分业制度在专业化方面的功效无疑更直接,这一点对需要从无到有发展证券市场的中国尤为重要。如果由银行兼营证券业务,银行出于安全、成本等的考虑,有坚持既有业务的倾向,同时业务多元化必然导致资源分散,使得银行在证券业务上的投入可能不如专业证券公司那样多,这对发展后起的证券市场无疑具有消极影响。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某一项业务的发展,对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专业化提升大有裨益。
㈣ 下列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模式,金融监管实行集中监管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是
经营模式:
美国从分业进混业的标志: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有一个从开始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占主导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过程。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2000年初,美国国会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进银行混业经营制度。实行金融混业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新趋势。
分业:少部分,最典型记住韩国。其实他现在也逐步向混业了。
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我国(证监,银监会,保监会),美国,香港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够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瑞士不太清楚。
㈤ 分业经营的介绍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分业经营的典型代表有美国、日本和中国。
㈥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在什么层次为什么
基本上是分业
㈦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7)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㈧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
1、如你所说,银行不能以自有资金购买购买保险、证券的产品,这是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向普通存款的扩散,但可以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以代管客户资产的方式来获取中间收益,并不涉及普通存款的安全性问题,属于所谓的表外业务。
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中,主要借道信托。 如“打新股”产品通常是银行委托信托公司成立资金信托计划,用于新股申购,然后再分拆出售给投资者。更激进的是,一些银行联手信托等金融机构,推出直接投资股票的理财产品。这么做,目前看,监管机构没有说不合法(呵呵,极具中国特色的表述)。
2、没有外资银行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的说法吧?确切的说,外资银行虽然也受国内分业制度的限制,但由于外资行母行大多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所以可以把客户资源介绍给境外从事混业经营的分支机构,从而绕开这个限制。除了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旗下银行外,中资行一般不具备这个平台基础。
㈨ 在分业经营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能做什么
谭小芳老师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去,都是与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必经的一个阶段。但也应该看到,随著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著严峻的挑战。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著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最近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当然,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仍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在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时,密切关注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加强对各项新业务的跟踪研究,督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在健全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
㈩ 我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吗
分业经营。
金融业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