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在金融公司上班,小公司新来的,五六个人
你都要走了他还留做什么,公司的情况你也清楚,少一个人还少一份工资,
『贰』 请问专业人士,小型金融公司包括哪些典当公司算不算
不算!
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长期以来业界内一直存在疑问和争议,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似乎莫衷一是。
典当行的行业定位也即当前典当行的法律地位,是典当行比较关切问题之一,也是分析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的关键所在。目前,有人认为典当行是金融机构,有人认为典当行是特殊的工商企业,有人认为典当行是金融企业,还有的人认为典当行是服务业,等等。典当行究竟应定位为何种行业呢?以下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以梳理,分析典当行的变迁,确定典当行的行业定位。
1996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119号),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根据银发[1996]119号文件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典当行具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显然此时期典当行既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又是特殊金融企业。
2000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典当行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典当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做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行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根据前述通知和规定可知,典当行移交给原国家经贸委以后,典当行被取消了金融机构的资格,之后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均将典当行称为“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没有延续《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特殊金融企业”称谓。因此,此时的典当行根据“交接通知”内容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
分析至此,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特殊的工商企业”。我们知道,工商企业指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特殊的工商企业,只能说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商企业。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其特殊性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典当行可以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典当贷款业务;其二、典当行质押动产涉及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将典当行界定为“特殊的工商企业”,但问题是“特殊的工商企业”的概念过于笼统和宽泛,导致了当前典当行对自身行业定位和法律地位的混乱认识,进一步导致了典当行对有关政策规定的无所适从。在将典当行笼统定位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前提下,典当行所从事的典当行的准确行业定位更值得探讨。明确了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就能明确典当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2003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可以发现工商企业是一个横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根据工商企业的定义显然典当行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商业类企业。无论是工商业、还是商业,都是属于产业概念,而不是行业概念,也就是说对典当行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的定位,是一个产业定位,而不是行业定位。作为改革开放后恢复并取得长足发展的典当行,不能仅用一个笼统的产业概念来定位,需要有明确的行业定位才能适应当前典当行的发展现状。
虽然国家没有专门下文对典当行规定其行业定位,但是我们可以援引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分析典当行的行业定位问题。
2002年9月12日,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及其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明确将“典当”分类在J门类(金融业)、71大类(其他金融活动)、715中类和7150小类(典当),对该类的说明是“指以实物质押的放款活动”。2011年8月16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进一步将“典当”分类在J门类(金融业)、66大类(货币金融服务)、663中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3小类(典当),对该类的说明是“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至此对于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分析已很明确,不论是新版还是旧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均一致将典当分类为金融业。既然典当属于金融业,那么从事典当行务的特殊工商企业典当行必然属于金融企业。
综上所述,对于当前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可以得出以下肯定结论:第一、典当行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第二、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属于金融企业。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属于金融企业,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是两个相互交叉的概念。在我国,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实体组织才属于金融机构,不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而从事金融行业的实体组织只能属于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外延较窄,政策要求比较严格,金融企业的外延相对宽泛。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不一定是金融企业,属于金融企业的不一定是金融机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但是它不是金融企业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各类商业银行即是金融机构也是金融企业;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金融企业,但不是金融机构。
金融公司,也称财务公司,资金的筹集主要靠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很小。汇集的资金是用于贷放给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的消费者及小企业。金融公司分为销售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类。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典当公司依据《典当管理办法》,需要经过商务部门审批。
『叁』 金融贷款公司有哪些,小额贷款金融公司
若需小额贷款,建议通过银行渠道申请,若持有招行储蓄卡,可登录招行手机银专行,点击“首页→属全部→贷款→我要借钱→好期贷”尝试申请小额贷款。
借款金额: 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20万元,但具体额度多少以您申请通过后系统显示的结果为准;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借款期限: 支持3、6、12、18、24 各月分期;
借款费用: 日利率参考为0.045%,请以界面实际显示为准;不收取平台服务费。
『肆』 有个金融小公司约我见面,我该知道哪些金融知识
主要看这个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具体就要准备什么样的知识。金融的概念很大,不是一时就可以学好的,要平时不断地去学习的。
『伍』 想成立一个小的金融公司放贷,如何操作
方法一:
到市金融办申请,申请营范围中最重要的一项为:融资对接,但是目前国内只有少数的城市可以申请开办“民间借贷登记(中介)服务中心”。
方法二:
如果您有足够的资金可以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各地的要求不一样:3000万至1个亿不等,(有些工商代办的公司会代办或出售小额贷款公司执照,价格在150万至220万不等(要看在哪个城市)。
方法三:
这也是最常见的运作手段就是开办: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然后以个人名义放贷,开办以上公司很简单,到您所在区的工商行政审批大厅直接注册执照就可以。目前国内90%的民间借贷公司就是这么运作的,说白了,执照就是做广告用的幌子,没侉什么实际的意义,用个人名义放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意见及司法解释》。
『陆』 小金融公司怎么和贵银行合作
一般银行很少跟金融公司合作
『柒』 金融公司包括哪些
金融公司即为从事金融业的企业,那么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因此我们熟知的各类银行都也都属于金融公司。
『捌』 哪家金融公司,风险比较小
中赢投 风险就比较小,他们有着非常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并实行抵押物、公证、合同,双方面对面、第三方监管五重措施,最大化降低风险。
『玖』 小型金融公司,一直招人,都是年轻人,没有底薪,但据说工资奇高,是不是骗子公司
别去,这种公司刚注册的小公司,骗子倒不至于。但没有底薪全部要靠自己做业务带来回利润然后和答公司分成的,你做一个月没有业绩哪怕你做得再认真也没有用,没工资拿的,风险很高,如果你业务上没这个能力,别做,否则就是浪费自己时间,亏自己的。这种公司就是无底薪提成制的,提成高但你没业绩哪里来的提成。有类似从业经历的飘过。我最后也是放弃的。
『拾』 金融公司一般都是在做什么的
在西方国家是一来类极其重要源的金融机构。
1、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2、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3、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4、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10)金融公司小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07月27日已会同相关部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但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其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