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金融机构拨备计提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拨备计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15:22:53

A. 如何根据贷款风险类型计提资本金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充分运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着不够谨慎的财务政策,使商业银行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其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账核销的不及时就是主要的体现。回顾一下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中对呆账准备金政策的历史,可以看出,从1988年以前的各银行都不计提呆账准备金逐步发展到1996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 差额提取,直至本办法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足额提取。这个过程是个准备金提取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反映出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加强,说明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逐步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虽然呆账准备金制度经过多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的境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就能充分体现出来: 如民生银行的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4.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14亿元; 浦发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31.7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45.35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15.09 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25.58亿元。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如果不尽快完善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从而无法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这种紧迫的现状,财政部最近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结合了国际惯例来运用谨慎性会计原则,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呆账核销的管理,使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从呆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管理办法的内容上看,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来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而本办法对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拆出资金等都作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纳入提取呆账准备的范围。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更加符合审慎管理的原则,使商业银行早已出现的各种垫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资有了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冲减,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 2.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条规定是本办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办法还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这样可以避免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利润的分配,挤干金融企业利润中的水分,减少虚增利润的情况。 3.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这也是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改革。在原来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币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使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使金融企业承担了外币汇率变动的风险。新办法改进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资产分别有了相应的准备金。 4.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方面做了更为细致 和明确的规定,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增强了呆账核销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本办法简化了原来复杂的呆账核销手续。原来的呆账准备金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从短期看能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容易使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会导致银行账面利润的虚假繁荣, 有悖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办法的执行将使金融企业的呆账能够及时核销,而且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这无疑将会改变金融企业呆账贷款长期挂账的局面,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与突破,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问题。 1. 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虽然已经规定了应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划分进行计提,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而且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难度,也不利于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指标上的比较,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弹性较大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无疑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操纵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将有悖于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同时尽快建立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之为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基准。各商业银行应该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质量分级体系和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 2. 税务部门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即按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在税前列支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状况,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励商业银行充足的提取呆账准备金的作用。因为按原有的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商业银行在没有合理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迫于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可能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从国际上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来看,各国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鼓励商业银行及时充足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应该体现鼓励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的目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 3. 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的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如果将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势必出现贷款本金也要计入营业税缴纳的计算基数。这和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会加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不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对呆账核销是这样表述的,即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可见两个制度中对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据笔者看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账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初衷。

B. 贷款准备金的种类和计提规则

贷款准备金是指对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征缴贷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准备金一般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货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1.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自1997年起,商业银行在计提范围内,按照年初贷款余额的1%计提。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计提的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提取的参照比率:对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提取比率为2%;对次级类贷款,比率为20%;对可疑类贷款,比率为50%;对损失类贷款,比率为100%;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

3.特种准备金

特种准备金是根据贷款的国别、行业、特别风险等提取的准备金。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C.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多少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10%。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3)金融机构拨备计提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D. 银行准备金是如何计算的

一、存款准备金率乘以本次的存款金额,例如,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10%,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00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800万元。

二、作为准备金计算基数的存款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注:存款准备金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通常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资金。

(4)金融机构拨备计提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一、存款准备金的职能:

1、缓冲职能:通过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 动时稳定隔夜利率。

2、流动资产管理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

3、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

4、收入或税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

二、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

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强者更强。

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

4、基金:没什么影响,基本上是随股市和债市走的。

5、期货:如果存款准备金下调,则资金流入期货市场,从而引发短期的剧烈波动。

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没什么影响。

E.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F. 什么是存款准备金政策

商业银行存在着兑现存款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风险,中央银行让商业银行吸收一定存款后,按照一定比例交给中央银行一部分,这部分构成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国家规定上交比率,这个比率叫法定存款准备率。比如吸收100块钱,如果法定存款准备率是10%,100块钱交10块钱。

G. 如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是一个会计处理的过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贷款减值准备就是指的这个过程;
贷款减值准备是一个会计科目~

H. 什么是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为贷款损失准备金所订立的制度预留应付坏账的款项(客户违约、需要重新磋商贷款条款等)。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就相当于一般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应该针对每笔贷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度等因素,分析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专项准备金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按照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才计提特别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是指对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征缴贷款准备金。可分信贷增量准备金和存量准备金两部分。
信贷增量准备金政策是指,以某一时间点信贷总量为基数,商业银行此后所有新增贷款都向央行交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如规定,以各金融机构2005年1 月1 日信贷总量为基数,所有超出部分缴纳0—100%的贷款准备金。这一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对商业银行不同的信贷类别实行差别信贷准备金率,央行就可以选择性的控制商业银行信贷的流向。基数也可以调整。
信贷存量准备金政策结合增量准备金政策效果会更好,具体操作:首先要设定一个基准的年信贷增长率,如16%,然后对所有信贷总量增收一定比例的(较小,如0.5%)基本准备金率;如果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率每超过央行所规定的增幅,那么基本准备金率提高一个百分比,如每超过1%信贷存量准备金率比原来提高10%(即多0.1%),当然根据情况可高可低。

I. 金融企业准备金 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一样的吗

  1.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其中:

    (1)资产减值准备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2)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3. 对比可知: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单位为银行,金融企业准备金的计提单位除了银行,还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仅就部分资产(范围见第2条)计提的损失准备金,而金融企业准备金除了资产减值准备还有根据风险管理要求计提的一般准备。

    综上可知:金融企业准备金与贷款损失准备金不一样,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算是金融企业准备金的一种。

J. 准备金计提的疑问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可见,如果只需要考虑这个《办法》的话,只要你能用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证明 “正常类”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不低于账面价值”,就可以不用提减值准备。可是,大一点的银行都有自己的方法算减值准备,不可能正常类一分钱减值都不提的。

你记得也没错,我个人觉得这个《办法》是个不懂会计的领导拍脑袋拍出来的。会计准则一直在跟国际趋同,这个《办法》绝对是开倒车的,比如,国际准则上“组合评估" (collective assessment)的理念是,都组合评估的每个分类,计算当期总风险敞口 (exposure at default),并用历史数据评估每个等级的违约概率 (probability of default) 和 违约损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联系起来算组合损失准备,国际上大金融机构基本都用复杂的模型来算。而这个伟大的《办法》呢,却充分照顾了国内老会计的两种思想,一是一刀切的简单公式,二是“尽量不碰损益表” -_-||||||

唉,吐槽无力了,说正经的,实际用的时候,还是跟当地主管银监局打个招呼吧...

阅读全文

与金融机构拨备计提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usdjpy求双向汇率 浏览:1
杠杆租赁方式设计的当事人有 浏览:781
东莞2019年融资租赁补贴 浏览:781
期货客户群 浏览:456
内蒙古经济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523
金融公司招培训专员靠谱吗 浏览:210
全国现货交易所有哪些 浏览:182
申万期货交易平台 浏览:587
非金融服务利息可以开票吗 浏览:803
互联网理财恒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734
鼎丰集团做什么 浏览:282
杠杆视频物理大师 浏览:201
汇率20天内变化快吗 浏览:293
英镑对人民币汇率快易 浏览:947
大宗交易所之家 浏览:291
外汇交易中ac指数 浏览:718
购买外汇用途限制 浏览:238
杠杆动力与阻力区别 浏览:561
益盟黄金眼公式 浏览:2
石油山东股票 浏览: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