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发展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富民强市的关键措施。全市上下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体制政策为重点,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到 2017 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以上。民营经济实现创新发展,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90%,民营科技企业达到15000家以上,市级以上民营企业技术中心达到350家以上,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全部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或工程技术中心;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的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完成70家左右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任务,推动130家左右市属国有企事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推动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机制进一步确立、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一、放开民间投资及公共服务领域
1.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政策体系。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制度,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政务办等相关部门)
2.放开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水利设施、保障性住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3.明确放开路径。政府项目实行清单预告制度,定期公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清单。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公开市场准入标准、技术经济条件和相关配套政策,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也要分批向社会公开发布,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合资合作、资产收购、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参与。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4.开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制度,每年更新目录。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服务的力度,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每年预留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5.健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科技研发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对在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新建的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并列入市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6.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对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区财政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牵头单位:市科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开发区)
7.推进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制定本市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名录,政府项目凡需采购名录中已有的技术产品,在符合基本经济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不少于50%采购量面向名录中的技术产品定制和采购;对本市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南京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8.加快发展民营科技服务业。在提升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政府数据发布常态化机制,推行政府数据依法公开,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推进工业企业中非主营业务实现主辅分离,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分离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分离后企业的用水、用气、用电与分离前同价。
(牵头单位:市科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9.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开放紫金特别社区作为在校大学生创业场地注册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经评估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高校、科研院所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入的50%申请不超过25万元的紫金创投天使基金股权投资的配套支持,基金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可优先由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回购;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家创办的企业进入特别社区的,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财政扶持,市创投引导资金按社会创投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匹配入股;落实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大力扶持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微企业,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各区、开发区、南京紫金集团)
10.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实行民营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奖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和老字号传统品牌。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参与国际、国家的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11.推动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通过股权转让、关闭清算、业务转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应用型科研和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广告经营等行业中退出。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编办,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12.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合理确定市属国有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股权开放比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市属国有竞争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开放比例不低于25%;法律法规对股权比例未作限制的,支持民间资本扩大股权比例;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向各类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国有全资企业全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今后不再新设国有全资竞争类企业,控股企业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1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公开发布拟引入社会资本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允许社会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家、省对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四、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1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推进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和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发起人持股上限放宽至60%。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5.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符合产业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强化对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激励,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优先给予奖励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营管部)
16.拓宽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商品融资、商标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多种融资产品。鼓励科技银行对民营科技创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以基准利率向初创期、成长期民营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银行,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7.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现有担保机构,通过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和“321 计划”企业发展;支持银行、担保机构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探索开发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8.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诚信企业融资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各区(园区)因地制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打造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试验区。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五、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19.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跨国建立营销网络、承揽境外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在境外自办或参与展览会,对民营企业参展展位费和广告宣传、公共布展等费用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其所缴保费等予以补贴。帮助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扩大民营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改善出境审批服务和通关环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外办、金陵海关、市工商联)
20.积极服务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建立跨部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动态发布投资目的地政治经济信息,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支持民营企业跨境建立研发中心、并购重组国际知名企业,对在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科委、市侨办)
六、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21.简化民营企业投资审批。简化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同步“并联”办理,为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审批提供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务办、市编办等相关部门)
22.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市领导分别挂钩联系苏宁、雨润、三胞等全国500强、全省100强民营龙头企业,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挂钩联系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重点民营企业。建立龙头企业直通车制度,市民营经济办公室扎口对接服务民营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项目直报制度,市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受理民营龙头企业及其子公司各项申报手续。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计划,集中扶持100 家成长型实体企业,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实现 50 家企业在各类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生力量和后备梯队。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23.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市本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发展新兴产业领域的实体经济;全市各类产业、科技、人才等专项发展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比例不低于各类专项资金总额的50%。建立跨区域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合理分成机制,支持民营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人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收费等第三方收费,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定期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行,努力打造长三角地区收费标准最低、收费事项最少的城市。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25.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执法部门入企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信用分类监管;严格控制各类入企检查,原则上实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统一检查,不得重复或多头检查。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6.支持民营企业高效集约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抵押。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各区、开发区)
27.鼓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突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行业排名,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认定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和扶持在宁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前10强的龙头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28.强化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集成。整合集成各类政策,梳理全市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各类补贴、各种奖励,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相应的资金支持,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人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
29.建立中小微企业救助基金。按照政府出资引导、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建立中小微企业救助基金,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应急救助服务。
(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0.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由市、区工商联牵头,组织民营企业就市、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区、园区服务效能进行评议评估并公开发布,实行半年初评一年终评。由各级工商联统一归口管理经济类商会(协会),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做好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和各项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1.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弘扬诚实守信精神,把民营企业纳入全市统一的征信体系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物价、质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公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各开发区)
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全市形成政策通畅、落实有力、反馈及时的工作体系。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舆论环境,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❷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还有哪些内容需要关注
要全面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和要求。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同时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要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要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良好舆论环境。要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❸ 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
(一)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放宽创业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民营企业。降低门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3)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扩展阅读:
民营经济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开始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1)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产权多元化和产权明晰,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民营经济的运行机制最接近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在民营经济中体现得最充分,因而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4)民营经济具有相对分散、规模小、易吸纳劳动力的特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
(5)民营经济有助于调动多种积极性。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特点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式,所以能够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6)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经营、管理人才。
❹ 如何发展服务业促进中小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兴建大市场,发展服务业能够有效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现代服务业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提升城市功能、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已成为我国当前全面推进工业化,提高城市化水平和加快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山东省现代服务业近年来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城市发展要求相比,无论在规模、功能、水平,还是开放程度方面,都有较大差距。随着经济的日盐全球化、信息化,发展现代服务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抓住时机,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制造业优势,积极引进国际知名服务企业,提高服务业整体素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营造发展新优势。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势下现代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加强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在人流、物流密集的市区和交通发达的城区兴建一批大型商业枢纽工程,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业旺区和步行街,建立健全各城区的商业设施,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前来布点。
2、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充分利用交通发达的基础设施条件,发挥市场优势,以市物流中心、建设大型市场为重点,大力建设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和专业化物流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拥有多种运输手段的新型物流企业和大型跨国运输企业集团,为中小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大力推行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专业市场龙头企业。扩大市场经营领域,以品牌专卖店、批发零售、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等高成长性业态形式开拓市场,加快货物分销网络建设。
4、努力提高批发业现代化水平。完善现有批发市场功能,有规划地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区域影响的重点工业品、原材料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竞买制、拍卖制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
❺ 关于民营企业贷款的新政策
民营企业贷款新政策体现为: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❻ 电费贷款有几个银行
建设银行与国家电网合作于近日推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云电贷”,即企业连续缴纳满 2 年电费且记录良好,可在线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 200 万元信用贷款,信用判断数据来自国家电网的缴费记录。报道称,与国家电网数据直连后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缺乏信用和信息的难题。
建行泉州分行一份推广资料中写道,申请“云电贷”的企业需要满足至少 4 个条件:成立 2 年或 2 年以上、企业和企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近 24 个月缴纳电费总额 10 万元以上、24 个月没有欠缴电费记录。
查询国家电网官网获得,“云电贷”的综合年化率在 5%-6% 之间。而“云电贷”只是小微企业电费融资产品的一个子产品,除此之外,国家电网还与江苏银行推出“电 e 贷”、与微众银行合作“微电贷”。三款产品都以企业缴纳电费为信用判断依据,最高借款 200 万元,其中“电 e 贷”的年化利率为 7%-11%、“微电贷”则为 9.9-12%。
在操作流程指南中,这三款产品明确指出,该业务是定向缴纳电费的融资产品,其中建行的“云电贷”和江苏银行的“电 e 贷”已于 2017 年 5 月上线,微众银行的“微电贷”目前也已上线。需要贷款的企业用户可通过这三家银行应用渠道或国家电网官网完成企业认证后,申请相应的额度贷款,最低 1000 元、最高 200 万元,支持分期还款。目前,江苏、福建、江西和宁夏为电费融资产品的四个试点省份。
整体上,该项贷款业务相当于企业版的借呗,但借款用途仅限于缴纳电费。截至发稿,我们未能在国家电网的官网找到相关信息表明,该融资产品所获得的资金可以体现转向其他用途。
不过,如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直是监管层的基调。
去年年末,银监会可能口头通知银行,要求其控制利润增速、让利民企。今年 2 月 23 日,中国金融业再次改革,着重提高直接融资、小微金融比重。
2 月 25 日银保监会新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让商业银行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机制,让企业从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在今年 3 月前制定民营企业服务目标,国营商业银行今年小微企业的额度同比 30% 以上。
❼ 如何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9:在一些关键的外国市场收购破产或经营不善的小公司
华意集团最近收购了美国Moltech电力系统公司。总部位于佛罗里达州的Moltech是一家生产蓄电池的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被廉价拍卖。华意集团将在美国、英国和墨西哥等市场上继续运营Moltech公司。
❽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举措包括: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象,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并实行差别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和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实施跟踪评估。
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风险补偿机制,并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监管考核机制,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等。”《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也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❾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