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社会中发挥着什么样的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回证券,并为最终答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⑵ 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是什么意思
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这个概率是银行通过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算出来的。
内部评级法:IRB的推出,是委员会经过对业界中几个比较典型的信贷风险估算模型(主要是MTM及DM两大类的模型)的研究和比较之后,根据其成熟度及可操作性进行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修改最后确定的基础方法。在此方法中,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授信信用风险,委员会将其划分为主权、银行、公司、零售、项目融资及股权风险。 对于公司授信风险而言,委员会还将其划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同样的还有主权风险和银行风险)。在基础评级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违约率(PD),金融监管当局则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参数如违约风险暴露(EAD)及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等。而高级法中,上述参数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但必须由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除了上述区别以外,基础法和高级法在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巨大差异。但总体来说,对于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采用高级法往往能比采用基础法减少必须的准备提取,但对于一些风险控制较差的银行,情况可能正好相反。IRB方法根据违约概率(PD),给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违约的总敞口头寸,以及期限(M)等因素来决定一笔授信的风险权重,IRB按照复杂程度可以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银行将银行账户中的风险划分为以下六大风险:公司业务风险、国家风险、同业风险、零售业务风险、项目融资风险和股权风险。然后,银行根据标准参数或内部估计确定其风险要素,并计算得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违约概率(PD),指债务人违反贷款规定,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概率;违约损失率(LGD),指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的状况,它表现为单位债务的损失均值;违约风险值(EAD),指交易对象违约时,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估计;期限(M),指银行可以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交易的有效合同期限。IRB方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更加匹配。这与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银行对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框架也是一致的。
⑶ 非银行机构高风险是什么意思
非银行机构高风险是有的时候你投入的钱有时候不可能不一定能取出来
⑷ 风险暴露和贷款余额的区别
风险暴露和贷款余额的区别在于含义不同。风险暴露是指目前明显存在的风险,贷款余额是指在某个节点的日期前借款人未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总额。
一、风险暴露分类
1、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2、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属性,可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出来
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作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患者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纳入主权、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二、贷款余额的定义
贷款余额是指在某一节点的日期之前借款人未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总额也是指会计期末前未偿还的贷款,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等于贷款总额减去已偿还的银行贷款。 贷款金额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金额,是不变的金额。 贷款总额是指某一天之前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总额,是指企业在会计期末贷方产生的金额总数,表示企业向银行举债或融资的总额。
另外,用户办理的贷款可以提前返还,这样可以节约利息支出。 但是,提前归还时,你最好知道节约了多少利息。 如果不能节约利息,用户最好不要提前返还。 用这笔钱进行理财,可以弥补利息支出的损失。 日常用户在银行处理战款时,必须满足银行规定的条件。 借款人年龄在18岁以上,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可以按期还债。 借款人征信良好等,提交后银行审核,通过后可以借款。
⑸ 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⑹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2)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参考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⑺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二十二条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相互独立的维度。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违约风险,仅反映债务人风险特征,一般不考虑债项风险特征。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商业银行可以设定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也可以根据本银行管理需要按预期损失程度设定多个违约债务人级别。
第二十四条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债务人级别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若违约债务人级别超过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应按照预期损失大小排序。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通过独立的债项评级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债项级别按照违约损失率大小排序。商业银行应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产品、贷款用途和抵质押品特征等。对违约损失率有一定预测能力的债务人特征,也可以纳入债项评级。经监管部门认可,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资产考虑不同风险因素,以提高风险估计的相关性和精确度。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和债项损失程度;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违约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设定足够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信用风险暴露应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应最少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需要,商业银行可以设定高于本指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条若单个债务人级别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监管部门证明该级别违约概率区间合理并且较窄,该级别中所有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都在该区间内。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避免同一债项级别内不同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差距过大。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基于实证分析,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商业银行应保证同一级别内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前款所称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债务人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债务人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商业周期等。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估计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监管部门鼓励商业银行采用长于一年的时间跨度。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既要考虑债务人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债务人的风险敏感性。如果数据有限,或难以预测将来发生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应进行保守估计。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评级定义、过程和标准。评级定义和标准应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地区分风险。
评级定义应包括各级别风险程度的描述和各级别之间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
评级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不良贷款处置等政策保持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的评级标准应考虑与债务人和债项评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商业银行拥有的信息越少,对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应越保守。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可以参考外部评级结果,但应同时保证考虑了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评级定义的描述详细、可操作,以便评级人员对债务人或债项进行合理划分。不同业务线、部门和地区的评级标准应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应对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完善。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时,应确保评级标准清晰、透明,以便监管人员、内审人员和其他第三方掌握评级方法、重复评级过程、评估级别的适当性。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可将外部评级结果应用于内部评级,但不能仅依赖外部评级进行评级,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了解外部评级工具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评级标准,确保外部评级的结构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
(二)有能力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
(三)评估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内部评级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应在评估违约特征和损失特征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仅使用部分信息,商业银行应通过必要的专家判断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专家判断应考虑模型未涉及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就专家判断和模型结果如何结合建立书面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使用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体系时,应监测计量模型的预测能力,持续改进模型表现。商业银行应有能力评估模型局限性,建立人工复议程序,检查并控制模型错误。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多种评级体系,并保证每个评级体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各评级体系进行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验证。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模型之间相互关系的复议以及模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返回检验。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能证明用于建模的数据代表了商业银行资产组合的规模和特点,建立定期评估建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的程序,确保基于建模数据的风险参数较好应用于本银行信贷组合。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评级模型的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现实经济环境的一致性。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商业银行应确保现有模型能够适用改变后的经济环境,评级结果差异在可控范围之内;如果模型结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商业银行应对模型结果进行保守调整。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设计,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档。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内部评级的重要过程,至少包括:
(一)评级目标。
(二)资产组合分类。
(三)各类风险暴露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依据。
(四)内部评级在资本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评级标准以及各级别的定义,至少包括:
(一)评级方法和数据。
(二)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级别结构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债务人和债项级别的数量、债务人和债项在不同级别之间的分布等。
(三)债务人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债务人级别的违约概率和区分信用风险大小的标准,确定各级别的风险。
(四)债项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预期损失严重程度和区分信用风险大小的标准,确定各级别的风险。
(五)选择评级标准的依据和程序,确保能够对内部评级区分风险的能力做出分析;如果采用多种评级方法,应记录每种评级方法的选择依据和程序。
(六)违约和损失定义。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评级过程中使用计量模型的,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范围等建立完整的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详细描述各个级别、单个债务人、债项所使用的模型方法论、假设、数学及经验基础、建模数据来源。
(二)建模数据对信贷组合的代表性检验情况。
(三)运用统计方法进行模型验证的情况,包括时段外和样本外验证。
(四)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法。
第五十一条采用外部模型也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文档化要求。
⑻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8)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⑼ 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六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抄指包括经银监袭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不知道你说的银监会是泛指银监会系统还是专指正部级的国家部委,银监会总部为正部级国家部委,原则上只管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也就是总公司)和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