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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用途

发布时间:2021-11-07 21:34:55

1. 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与其它商业用地有何不同

1、定义不同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的土地。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

商务金融用地:商务用地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2、范围不同

商业用地:只是商务用地的一种类型,具体有商店、商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业、餐饮旅游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3、用途不同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只能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不能作其他使用性质。

商务金融用地:可以作为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以及其他商业服务用地。如写字楼、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用途扩展阅读:

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人内确定。

2. 其他商服用地与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利用的不同定义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地块土地性质,用于建设商品房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70年。要将商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是不可能的。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各类商店、公司、维修服务部门、报社、蔬菜购销中转站等用地。

二、不同的使用范围

商业用地:仅为商业用地的一种,具体包括商铺、商场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包括商业、金融、餐饮、旅游等商业服务用地及其配套设施。

三、使用途径不同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只能用于商品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商业用地:可作为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酒店用地等商业服务用地。如办公楼、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务设施。

(2)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用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 70年住宅用地;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务、旅游、娱乐40年;

(5) 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 商住用地,商服用地,商业居住用地各是什么意思啊

商住大意是指写字楼.商服估计是物业的用地.商居就是可以住,也可以办公的.
公建是指公共部分的建筑物的面积.基本上是这个意思.
有些公建是不要钱的.如广场,免费停车场,等等.

4. 什么叫商务金融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

但有所区别。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拓展资料

(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

(6)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商服用地比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转为农用地则极为困难,因为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恢复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复垦的成本相当高。

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谁有呀,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 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 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 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 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 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人。。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 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人。
第4.2.3条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人。
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人。。
第4.2.5条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 地 8~15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6.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可以有哪些设施

商业金融用地的范畴是包含金融用地与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版综合百货商店、权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7. 设施用地包括哪些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您好: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有关内容,上海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一90)分类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①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③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②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③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④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⑤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跗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②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③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②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人工业用地);
②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③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④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敷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⑤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②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10—1)的规定执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棱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袁lO一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8)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用途扩展阅读:

最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标准和旧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9 个种类:

1、“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2、“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9. 房产证上产权上写着商务办公是什么意思

商业(办公)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我国的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9)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用途扩展阅读

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的区别:

1、范围不同

商业用地:只是商务用地的一种类型,具体有商店、商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商务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业、餐饮旅游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2、用途不同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只能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不能作其他使用性质。

商务用地:可以作为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以及其他商业服务用地。如写字楼、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务设施用地。

10. 什么是C2商业金融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但有所区别。

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10)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用途扩展阅读:

金融用地特征:

(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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