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㈡ 规模报酬来源的具体渠道有哪些
二、自筹
由于处在起步阶段,贷款能力有限,相当一部分资金要依赖自有资本。创业者,尤其是对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创业者,为了掌握控制权,必须有相当一部分自有资本,这部分资本通过自筹,主要依靠多年积蓄以及向亲朋好友,包括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借钱。
经营的事业并不太有发展性,而亲戚依然资助的现象虽然有,但想要全部依赖他人的资金,而自己却赤手空拳来经营事业却不是很好的事。原则上,经营事业要拥有主导要权,应该自己投入最大的股权,否则的话干起经营的人就不易有魄力。是故,要想事业经营顺利,自己就必须拥有相当的资金,这乃是创业者首先具备的资金,这乃是创业者首先必须具备的经济观念。所以说,下个月的薪水还没有领到,这个月的薪水花光,或是到处向人三千、二千借的人,都不够资格自己经营事业。创业要想成功,往往就必须具备“储蓄性格”才行。现在,连银行都要考验客户的储蓄性格,能够具备充分储蓄性格的人,自然就是具备了偿还能力,所谓的信用即是如此而已。因此,每个月能够持续积蓄一部分资金的人,二三年间就能积累一笔不少的资金,如此要向银行错钱,就不会很困难了。简言之“信用”乃是常年累月建立起来,而非一日即成的!
三、合伙人或职员入股
随着技术创新三个特点的转变,即由单一产品创新向系列产品创新,由能人创新由集体创新;由一次性创新向持续性创新,对创办高技术企业来说,常常需与他人共同创业。许多企业在创业初期,相当一部分资金靠几个或十几个创业者集资。如实达集团在创办之初,相当一部分是由十几个创业者凑足的。
职员入股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员入股是一个有效的筹资方式。但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职员入股对于太小的公司意义不大,因为公司所能筹措到的资金数目与职员人数成正比,一般来说,待企业得到了一定发展,规模有所扩大,实力大大加强之后,公司进一步迅速成长,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时,可以考虑职员入股这种筹资方式。
如果企业的经营性情况不好,一般不宜推行职员股份佣有计划。因为企业的职员非常了解企业,此时,推行职员股份拥有计划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被利用的感觉或抵触情绪,从而使职员入股计划难以成功。
当然,如果公司规模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公司经营情况好时,或者即使经营情况不太理想,公司经理人员到职员在避免企业破产和职工失业问题上形成共识,希望同舟共济,渡过难关。那么采用职员入股是可行的筹资渠道
四、银行贷款
贷款是最为传统的筹款方式,现在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银行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筹建的中小企业信贷部。民生银行主要是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有信用贷款、抵押或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主要针对信誉良好、偿债能力强、关系密切大企业。刚刚创办的小企业很难取到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或有第三者提供的担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放款策略和方针,有的侧重于企业的资金流动,有的要求第三方的担保,有的要求资产做抵押,也有的看重一些综合指标等等。
贷款是由企业申请,银行审查。企业向银行贷款,均应事前提出申请。与银行有长期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按年度、季度需款情况,在年初编制借贷计划,报给开户银行。临时性生产经营贷款的,须在三天前向银行申请,写明贷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新开户的私营企业,以前从未发生过贷款关系的私营企业,要在十天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贷款计划,并且提供申请书与证明本企业材料的文件、证件。银行根据私营企业的申请、计划,考查私营企业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信用程度,确定贷或不贷。贷款额度确定后,私营企业向银行办理手续、订立借据。根据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签订契约,双方恪守执行。
五、租赁
对于刚刚创办的企业来说,进行生产需要投入固定资产,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往往昂贵,创业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几乎是唯一的选择。即使在资本充裕条件下,出于优化财务结构方面考虑,也可能采用租赁方式。采用租赁有以下好处:
1.租赁可以减少税负,因为租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
租赁克服资金短缺问题,购买固定资产需一次性支付,而采用租赁方式,租金分期支付,克服起步阶段资金紧张问题;
2.创办阶段,由于技术人才缺乏,采用租赁会使维修费用降低,设备出租者往往是该类设备方面的专家,且向客户提供维修服务,他们提供维修服务的费用很可能比自己专门雇人要低。
3.刚创办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且产品由更新换代加快,采用租赁可以减少产品设备更新方面的风险。
4.租赁式主要有两种,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传统的租赁方式,租出者具有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者只有使用权,租赁期间定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方,这种租赁期限较短。融资性租赁期限长,租期到时,租物归承租方或支付一定钱后归承租方。
六、风险投资
所谓风险投资,是指对处于创建期和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并参与企业管理,以期获得较高报酬率。风险投资市场在国外发育成熟,现在一批著名企业,如微软、DEC、苹果,最初是由风险投资扶持的。在我国,风险投资也开始萌芽,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专门从事风险投资金融机构有47家,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个人从事风险投资。
那么,创业者有了好的开发项目,如何得到风险投资呢?
第一步:拟订好经营计划书,在拟订经营计划书时,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详细描述产品的市场规模和前景。企业成功的根本在于开发的产品有无生命力,能否适应市场变化。风险投资者会仔细地考察企业对市场了解程度,产品的市场前景。
2.拟定经营计划书时详尽介绍产品独特之处,技术上先进性、工艺上的可行性,原材料获取的经济性,并结合产品市场前景,初步估算出产品的经济效益和做好财务预测。
3.另外,将经营计划书编撰的尽量完美。注意经营计划书的包装,最好采用塑料封皮,螺旋滚条装订方式,页面设置应留出宽大的白边,隔行打印。虽然计划书没有统一格式,但为了照顾到投资者兴趣,依次是封面,标题页,详细提要,目次表,详细内容。
第二步:寻找风险投资者
在国外,创办高科技企业一项重要资金是风险投资。所谓风险投资是指参与一个公司创业期或成长早期的投资活动。一个公司在创业期和成长早期的失败率是非常高的,因此这种投资称作风险投资。风险资本通常投资于可能迅速成长的项目,尤其是高科技项目。
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虽没有完全培育,但有了一定的发展。目前,从事风险投资银行有:华登风险投资基金、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的投资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等等。在吸收风险投资方面,有时积极寻找一些从事这种业务的企业。例如,四通利方在开发中文之星初期,得到四通集团风险投资,从而解决了开发费用,使四通利方顺利渡过种子期、创建期。
㈢ 合作金融的业务范畴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商业银行分解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发生在1929年的大股灾之后,当时联邦政府认为投资银行业务有较高的风险,禁止商业银行利用储户的资金参加投行业务,结果一大批综合性银行被迫分解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解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但是在欧洲,各国政府一直没有颁布这样的限制,投资银行业务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或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等。事实证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同一金融机构完成,在欧洲不但没有引起金融危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融资效率,降低了金融系统的风险。投资银行业务的利润是很高的。以最常见的股票发行业务为例,投资银行一般要抽取5%-10%的佣金,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发行价值100亿美圆的股票,投资银行就要吃掉5亿-10亿美圆。债券发行业务的利润相对较少,但风险也较小。除此之外,兼并重组与破产清算是投资银行近年来的主要利润增长点,近年来欧美发生的大型兼并案,背后往往都有投资银行的推波助澜。1990年代以后,世界投资银行的格局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兼并风潮席卷美国金融界,出现了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即JP摩根)、美国银行等大型金融集团,它们都希望进入对利润丰厚的投资银行领域;另一方面,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与证券分析业务离的太近,许多投资者和媒体认为,投资银行雇用的分析师难以保证独立性,从而对投资银行的商业道德产生了怀疑。但是,如果投资银行和证券分析业务真的完全分离,投资银行业务将成为无源之水,证券分析业务则将丧失丰厚的利润提成,两者都难以生存。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有先天优势,它可以利用与各大企业的存款、贷款关系网争取到许多客户,不用像传统的投资银行那样依靠证券分析和咨询吸引客户。商业银行拥有更充足的资金和更良好的信誉,它们主要缺乏的是投资银行领域的业务经验。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类型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⑴ 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雷曼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并且,他们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⑵ 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⑶ 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⑷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业务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⑴ 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四种:第一种:包销。这意味着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把这些证券卖给它们的客户。这时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到了投资银行的身上。第二种:投标承购。它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的证券通常都是信用较高,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债券。第三种:代销。这一般是由于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负担。第四种:赞助推销。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有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⑵ 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⑶ 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⑷ 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⑸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⑹ 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⑻ 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⑼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⑽ 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金融创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为三类:期货类、期权类、和调期类。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⑾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一般而言,一个投资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内部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⑴ 合伙人制。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⑵ 混合公司制。混合公司通常是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在大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⑶ 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其确立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和重要标志的。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包括投资和投资增值在内的全部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法人财产权的存在显示了法人团体的权利不再表现为个人的权利。现代公司制度使投资银行在资金筹集、财务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等方面都获得较传统合伙人制所不具备的优势。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起源与沿革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产生于欧美,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众多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金融机构演变而来的。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四方面因素。⑴ 贸易活动的日趋活跃。伴随着贸易范围和金额的扩大,客观上要求融资信用,于是一些信誉卓越的大商人便利用其积累的大量财富成为商人银行家,专门从事融资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这是投资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⑵ 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证券业与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是投资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催化剂,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天地。投资银行则作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人逐步奠定了其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⑶ 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十八、十九世纪欧美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这一过程中巨大的资金需求使得投资银行在筹资和融资过程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⑷ 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带来了西方经济体制中一场深刻的革命,也使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资金中介的作用得以确立。20世纪前期,西方经济的持续繁荣带来了证券业的高涨,把证券市场的繁华交易变成了一种狂热的货币投机活动。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甚至参与证券投机;同时,各国政府对证券业缺少有效的法律和管理机构来规范其发展,这些都为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大批投资银行的倒闭,证券业极度萎靡。这使得各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信用的盲目扩张和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卷入风险很大的股票市场对经济安全是重大的隐患。1933年后,美英等国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开,并进行分业管理,从此,一个崭新的独立的投资银行业在经济危机的萧条中崛起。经过经济危机后近三十年的调整,投资银行业再次迎来了飞速的发展。七十年代以来,抵押债券、一揽子金融管理服务、杠杆收购(LBO)、期货、期权、互换、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行业成为变化最快、最富革命性和挑战性的行业之一。这种创新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正在绕过分业管理体制的约束,互相侵蚀对方的业务,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及其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已经变得十分强大。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近二十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投资银行业完全跳开了传统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跻身于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和集中化之中,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这些变化不断改变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对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已形成鲜明而强大的发展趋势。⑴ 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趋势。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渐放松了金融管制,允许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适当交叉,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发展完善,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的形成。如今,投资银行已经完全跳出了传统证券承销与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形成了证券承销与经纪、私募发行、兼并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⑵ 投资银行的国际化趋势。投资银行业务全球化有深刻的原因,其一,全球各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快慢不一,使得投资银行纷纷以此作为新的竞争领域和利润增长点,这是投资银行向外扩张的内在要求。其二,国际金融环境和金融条件的改善,客观上为投资银行实现全球经营准备了条件。早在六十年代以前,投资银行就采用与国外代理行合作的方式帮助本国公司在海外推销证券或作为投资者中介进入国外市场。到了七十年代,为了更加有效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各大投资银行纷纷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八十年代后,随着世界经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和信息通讯产业的飞速发展,昔日距离的限制再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屏障,业务全球化已经成为投资银行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的重要问题。⑶ 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化的趋势。专业化分工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在整个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化也成为必然,各大投资银行在业务拓展多样化的同时也各有所长。例如,美林在基础设施融资和证券管理方面享有盛誉、高盛以研究能力及承销而闻名、所罗门兄弟以商业票据发行和公司购并见长、第一波士顿则在组织辛迪加和安排私募方面居于领先。⑷ 投资银行集中化的趋势。五、六十年代,随着战后经济和金融的复苏与成长,各大财团的竞争与合作使得金融资本越来越集中,投资银行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受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如收益债券的运销、欧洲美元辛迪加等,更加剧了投资银行业的集中。在这种状况下,各大投资银行业纷纷通过购并、重组、上市等手段扩大规模。例如美林与怀特威尔德公司的合并、瑞士银行公司收购英国的华宝等。大规模的并购使得投资银行的业务高度集中,1987年美国25家较大的投资银行中,其中最大的3家、5家、10家公司分别占市场证券发行的百分比为41.82%、64.98%、87.96%。编辑本段投资银行在中国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从满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需要不断发展起来的。从我国的实践看,投资银行业务最初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发行者,也是掌管金融资产量最大的金融机构。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在随后的十余年里,券商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但是,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并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又一支中坚力量。我国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从发展到现在只有短短不到十五年的时间,还存在着诸如规模过小、业务范围狭窄、缺少高素质专业人才、过度竞争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国的投资银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生活中对投融资的需求会日益旺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民营企业谋求未来发展等方面也将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的作用,这些都将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投资银行:是经营资本的行业,其主要作用是为资金的使用者和供应者手中的赋闲资源提供配置和组合的中介服务,从而为双方提供资源共享所创造的收益。(它是对资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组合和运作)意义:投资银行的市场中介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充分体现。伴随金融产品的衍生,投资银行业务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特别是大的投资银行发散出来的小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主要产品:金融能力(建立在对经济和业务的财务分析基础之上)财务建议(包括适宜的利率水平、认购价格及投资者的需求预期)主要的收入:佣金资金的有效使用是投资银行的思维核心投行的历程:1.14世纪意大利商人发明的“银行承兑汇票”2.18世纪英国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投资银行家产生3.制造业的竞争促使了一批专门承接海外贸易和出口业务财务风险的承兑商号和商人,又称商人银行4.美国内战期间出现的政府债券和铁路债券成为美投行的起源。(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严格分离)5.二战后投行依然在资金筹措和企业投资领域占有优势,但已不再是纯粹的证券承销商五次并购:一.19世纪60到70年代,主要是规模经营基础上的横向并购二.20世纪20到30年代,主要是整合主产业和关联产业的产品链条,形成原材料采购机械加工和制造、市场销售等流程作业一体化系统,即纵向并购三.20世纪50年代的混合和跨行业并购四.20世纪80年代盛行杠杆收购,垃圾债券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支持五.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其风险资本投资和公众化融资迅速推广和普及了新技术的应用经营模式:分离式(中美)、全能式(德、瑞士、荷兰)四种定义:一.任何经营华尔街业务(银行业务、承销业务、交易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广义)二.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证券包销、基金管理、公司资本筹集、收购兼并、项目融资、风险资本、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不包括向散户出售证券、对消费者提供不动产中介和抵押、保险产品)(最佳)三.只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即证券承销、兼并收购(狭义)四.从事一级市场的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不和时宜)(大投行可以用第二个,小投行则限定在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证券承销发行、企业融资、收购兼并)美式投行—投行或证券公司—分业经营分类:国别和传统习惯英式投行—商人银行—货币市场存贷和证券承销德式投行—综合银行—无专门的投行规模和业务能力:国际级超大型投行、国家级、地区性投行、专业性投行独立性投行和商业银行所控制的投行(高盛、美林、财务和业务独立性 摩根*斯坦利、第一波士顿、日本野村、日兴、华宝)综合性投行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职能:金融中介、创造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金融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和培育企业家业务分类:传统——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经纪、做市及证券私募现代——兼并收购、项目融资、风险资本、财务顾问其他——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
㈣ 互金风控进化史:人工、实地到智能大数据走过哪些曲折
今天大家都已经习惯了线上秒批、数字信用等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风控体系。但是追溯到十几年前,数字风控却付出过惨重的代价。十几年一路走来,随着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才真正让大数据风控走向完美。
日前,在玖富集团开放日上,玖富首席数据科学家、首席风险官谷颖讲解了人工智能的应用要素和发展阶段,揭示了智能风控的进化史。
根据她的说法,人工智能应用在金融领域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机器学习(ML)阶段,即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全面渗透到所有模型建设中;第二个阶段是自然语言处理(NLP)阶段,即国内大量互联网贷款和征信公司都在大量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第三个阶段是知识图谱(KG)阶段,即大量使用知识图谱进行反欺诈分析。“火眼”风控系统恰恰覆盖了这三个阶段的所有应用,也是目前比较完善的风控系统。
机器学习(ML)阶段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让风控模型自动学习、自动匹配各项数据,在模型内发现异常,揪出信用黑户。尤其是机器学习算法能够根据数百万消费者案例,如:资产、履约、身份、偏好、社会关系及借贷情况等进行开发和训练,利用算法评估预测用户是否会违约、是否会按时归还贷款等。
自然语言处理(NLP)阶段解决的问题则是可以在个人及企业主页、社交媒体中发现蕴含着与违约风险深度关联的深层含义,通过复杂的词向量模型将文本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和计算的词向量表征,并基于深度学习技术对其进行特征提取,最终运用成熟的分类器网络将文本数据与违约风险实现高度的风险挂钩,而通过传统方式很难充分挖掘其风险价值。
知识图谱反欺诈(KG)分析恰恰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知识图谱反欺诈需要把所有技术融合在一起,构建图谱,从中发现欺诈行为。这也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目前在主攻的方向。
因为在过去,反欺诈人员需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查找多方面资料,进行不同属性的比对,从而发现不良征信人。这种工作复杂而枯燥,为了识别团伙欺诈,往往需要收集、整理、分析各种维度的数据,工作量更是成倍增加。而知识图谱反欺诈能够把把每个客户的信息、以及网络上公开的信息织成一张巨大的关系网,并通过可视化的图形将这种关系展示出来。结合反欺诈部门的经验,找存在欺诈的客户。
写在最后:
虽然如今大部分平台都在采用“大数据技术”来做风控,但审核结果严重趋同,现状不容乐观。真正大数据风控技术需要多云数据源(平台积累、征信机构、同业共享)来支持风控审核模型决策,这恰恰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最需要发展的方向,也是必然需要走过的曲折道路。
㈤ 河北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居住价格涨幅偏高,节能降耗任务艰巨,就业压力较大等。
复杂点说:
一、抓好投资不放松
(一)搞好投资规划。首先,规划要体现全面发展的原则,本着科学性、超前性和导向性的原则,重点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调整。其次,规划要突出促进产业集群、推动结构调整这个主题,把产业发展、结构优化、调整布局摆在突出的位置,通过产业的发展来实现生产要素的重组、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势产业的聚集。再次,科学建立监控预警系统和市场分析系统,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实行投资项目全方位跟踪研究机制,定期提出投资布局预警和建议等等。
(二)调整投资结构。由侧重外延式扩大生产规模转向侧重技术升级和技术改造上来,由侧重“现有”(目前项目和投资中的一般惯用决策思维是,“现有的”即是“优势的”)转向侧重潜力和新兴,既注重搞好现有主导产业,又注重培育新的产业和经济增长点。改变“撒芝麻”的方式,集中投资十大主导产业中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朝阳技术,启动主导产业集群发展、规模发展的临界点。在稳步扩大政府投资的同时,要创新性地用好社会投资,既要通过降低产业门槛等措施继续下力激发和利用省内民间资本,又要通过完善对突出贡献者给予地方政治荣誉等措施积极培育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
(三)加强投资领导。树立效益观念,改进管理方式,消除投资饥渴,将投资效益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促进各级政府的绩效评价由数量型考核转向质量效益型考核。
二、推动产业集群
(一)主导产业集群。继续利用政府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权,以资产为纽带促进资源整合。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业关联度大、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的原则,努力寻找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积极进行产业配套,上游带动下游,下游促进上游,双向推进,做长产业链;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促进一批综合效益好、对地区带动性强的大项目落地,充分预留产业链伸展空间,积极寻找与国外产业之间的合作和对接,引导外商向产业层次高、带动性强的领域投资,使集群效应随产业链的延伸而增强。
(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充分利用毗邻京津、交易成本和要素流动成本低的优势,主动承接和大力吸引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无污染的优势企业落户我省,并对之进行配套和延伸产业链条,使之在廊、保等环京津地区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
(三)县域工业产业集群。在现有的各类工业园区基础上加大投入、加强引导,使之做大做强。要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利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力度,积极培育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吸引县域中小企业向各类工业园区集聚,促进其技术进步和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渐提高县域工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培育领军企业
(一)提高认识。领军企业即行业核心企业、龙头企业,注重提升其综合质素和市场竞争力,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领军作用。
(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源向领军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发挥领军企业的集聚带动效应,逐步衍生或吸引更多相关企业集聚,从而使重点企业培育的结果上升为主导产业的整体提升,上升为整体经济活力的增强。
(三)投资导引。扶持领军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需求,如人才使用(包括培养新一代产业工人)、技术引进、设备更新等。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
(一)强化城市的产业支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更多的生产要素,把城市发展建立在坚实的产业基础之上。
(二)重点发展小城市。我省城市化发展的软肋在于有效规模小城市依然偏少,应把推进城市集群的重点放在“一线”和“沿海”,把一批区位优势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市培育成为中等城市。在“一线”地区,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由强调结构性、功能相对不对称的“二维模式”,逐步向组团式的强调等级有序互补和立体网络性、最大程度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并最大限度地获取发展红利的“三维模式”转变;在“沿海”地区,重点依托港口建设,按照经济分工特别是经济链条特性,设计起步即从“三维模式”入手,形成独具特色的临港城市军团。
(三)政府主导建设城镇。选准一批、建设一批,作为重点项目对待,以政府资金带动城镇建设。成熟一批,再选择一批。
五、确保农民增收
(一)继续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保持农民减负良好局面,探索新形势下更深层次的惠农政策和方法。
(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点:开辟专门的、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包括创业机会、就业机会、受教育机会以及各项管理政策与法规,引领农民走入城镇。
(三)改造农民进城创业环境。如给予民工市民待遇,对进城农民的商业经营给予人性化、关怀式管理等,探索改革职能部门的收费方式,推行“阳光费用”,在工会系统建立民工专业委员会,维护好民工合法权益。
六、社会发展重关怀
(一)抓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应将完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减少对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项目支出,将更多的财政支出放在诸如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治安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二)搞好低收入人群生活保障。对城市居民,要在水、电、暖等日常生活方面给予照顾政策,提供福利性大件消费扶持(如经济适用房);对农民,要扩大对农社保覆盖面,同时继续加大扶贫力度。
(三)营造积极向上的发展文化。和谐社会的发展文化是以创业为中心的。要以各种方式鼓励创业、颂扬创业,特别是加强对青年知识分子,形成全社会正确的创业意识。
七、深化改革开放
(一)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提高行政效能。
(二)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业环境。由主要靠政策推动经济增长转向依靠法规和制度推动经济增长;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三)优化投资环境,创新招商方式,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大“走出去”战略实施力度,重点鼓励国外资源开发。
八、突出人才强省
(一)转变观念。人才工作重点在于发现人才,并将之及时推向适宜岗位,不怕年轻,允许失败。
(二)强化教育。巩固提高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培养大批合格劳动者。
(三)创新机制。针对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创业人才、产业工人分类,建立不同的使用机制,建立稳定的创新激励制度。
九、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一)建立经济发展的科学监测体系。搞好政策模拟、评价与改进,搞好经济运行调节。
(二)抓好领导干部的培养与任用。一是在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坚持长期普及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升其驾驭发展的理论能力。二是选拔一批学者型人才挂职锻炼,充当“一把手”的发展顾问。
(三)整合省内各级互联网资源,实现经济信息的全方位互联互通。依托专业机构,加大对经济信息的综合加工力度,以专业的信息产品满足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㈥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限字2000 我会追加分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问题探析 :
随着2000年9月21日外币贷款利率的放开,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将呈加速之势。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并将我国利率进一步改革的进程安排得十分紧凑,大有利率不日就有完全市场化之势。笔者认为,探讨利率市场化问题必须要认清我国利率改革的现状及其与利率完全市场化的差距,以及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难点,只有认清这些问题,才能科学地把握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点,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重点应放在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方面,而不是去为利率市场化设计进程和制订时间表。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目前我国的这种低利率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商品的价格,也使得利率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很多人主张通过利率市场化来理顺金融商品的价格体系,提高利率的敏感性和弹性,恢复利率杠杆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利率市场化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一个必然进程,谁也没有理由反对利率市场化,但目前我国宏微观经济环境都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过快推进。
1、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我国过去长期搞计划经济,建立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许多方面都与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2、利率运作主体行为不规范。(1)中央银行的独立自主性不强。中央银行并未真正拥有利率的制订权和调整权。(2)国有商业银行行为非市场化。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制度建设落后,银行的产权界定模糊,加上管理层和一般员工没有利益驱动机制,使得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经营者非市场化选择的倾向很强,这是引致银行效率低下的根源所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非市场化行为的存在,即使利率自主权放开,银行也难以按照市场规律借贷资金。(3)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并未达到预定目标,其在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约束机制和利益推动机制尚不健全,大多数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在国家的保护伞下安稳过日子,利率高低对其来讲并不很重要。
3、企业对利息的承受能力低下。
4、金融监管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因不能摆脱行政干预而缺乏超脱性和真实性。另外,监管标准、手段和技术也不能确保监管的信息质量和使金融机构采取稳健和审慎的经营原则。
二、为利率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在我国这样一个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要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就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点而言,不是去设计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和时间表,而应是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如前所述,利率市场化同一国的市场经济完善程度、金融交易主体的市场化倾向以及金融监管等外围制度环境紧密相关,所以我们应从这些方面着手,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
1、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是在市场经济相当成熟的条件下放开利率的。应该说相对有效的市场机制有利于熨平利率放开后金融领域乃至经济的波动。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但是我国的产权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育都不完善,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利率的市场化。当然,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不仅要建立有效的市场,更需要经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
2、培育利率运作主体的市场化行为。(1)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目标并未摆脱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目标的依附,中央银行甚至还承担着大量的财政职能。在这种央行与政府关系难以理顺的条件下放开利率,很难保证中央银行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来调节利率。因此,现实的选择是:一方面,必须分离政府与央行的“天然”联系;另一方面要提高中央银行自身管理水平,使其能够做到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去调控商业银行利率和其它市场利率。(2)构建真正的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利率制度中,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充当央行货币政策中介,另一方面又要根据货币政策的意图调控企业和居民的行为。商业银行的这一中介地位,要求它必须是自负盈亏和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否则无法起到中介传导作用。对此,我们只有加快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才有可能实现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作。首先,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解决我国国有银行长期所有者虚置的现象,实现国有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兼容的市场化运作。其次,按照现代企业的组织原则,重组国有银行的内部组织和机构体系。最后,建立规范透明的财会制度,强化股东、外部监管机构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发布。此外,我们还应放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组建一批新的商业银行,为利率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3)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4)提高居民的金融意识。
3、把握好利率改革的着力点。(1)增强利率的敏感性和弹性,利率敏感性和弹性较低是我国七次利率下调效果不显著的根源。而利率的敏感性和弹性状况,一方面取决于利率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取决于银行和企业的改革状况。所以一方面我们要逐步放松管制,即放宽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另一方面要加快银行和企业的市场化进程。(2)明确利率调整目标。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利率变动的着眼点是整个宏观经济状况,而不是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问题,只有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出发考虑利率水平变动,利率才能发挥其作为间接宏观调控重要工具的作用,所以应将我国的利率调节目标转移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来。事实上,目前我国以降低企业利息负担为目标的利率调整方式,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也不利于国有经济部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重构利率结构,理顺利率关系。要对现行利率划分方法进行改革,根据企业和金融机构会计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期限、数量、风险等因素设置利率档次,划分利率种类;要逐步清理优惠贷款利率,明确贴息来源,减轻商业银行的负担。
4、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利率放开后,要保持资金市场秩序,不能像过去一样靠行政命令来实现,而必须依赖于灵活有效的金融监管。首先,金融监管要摆脱行政干预,独立自主地进行;其次,要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实现层层负责;最后,要尽早制定科学的监管标准,引入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
参考资料: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lldx/200203040489.htm
㈦ (电大作业任务二)结合我国信用发展状况,讨论利率如何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信用与利率的关系 信用与货币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信用是一种借贷行为,是不同所有者之间调剂财富余缺的一种形式。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作为价值尺度,媒介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 信用与货币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相互独立发展到密切联系再到融为一体的过程。早期的信用与货币这两个范畴是独立发展的。从时间上考察,信用的出现比货币要早,当时的信用主要采用实物借贷方式,在很长时期内独立于货币范畴之外。从早期的实物货币直至足值的金属货币制度,货币的发展也长期独立于信用关系之外。可以说,资本主义制度形成之前,信用与货币二者虽有联系,但从主要方面看,是各自独立发展的。但是二者相互独立发展并不意味着否认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历史进程中,信用与货币的联系有着久远的历史,其密切联系表现在二者的相互促进发展之上。一方面,货币借贷的出现是信用获得更大发展的基本条件。货币借贷扩展了信用的范围,扩大了信用的规模。另一方面,信用也促进了货币形式和货币流通的发展。信用的出现发展了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使货币能在更大范围内作为商品流通媒介。信用还加速了货币的流动,补充了金属货币数量的不足。可见,信用与货币是相互促进发展的。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确立,情况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金属货币退出流通领域,实行不兑换信用货币制度条件下,信用与货币的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信用和货币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整个货币制度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从货币形式看,货币形式同时就是一种信用工具,货币是通过信用程序发行和流通的,任何信用活动都导致货币的变动。信用的扩张会增加货币供给,信用紧缩将减少货币供给;信用资金的调剂将影响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供给的结构。这样,当货币的运动和信用的活动不可分割地联给在一起时,则产生了由货币和信用相互渗透而形成的新范畴——金融。因此,金融是货币运动和信用活动的融合体。当然,在金融范畴出现以后,货币和信用这两个范畴依然存在。 二、利率发挥作用的世界性趋势 利率不但能够反映货币与信用的供给状态,而且能够表现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变化。利率水平趋高被认为是银根紧缩,利率水平趋低则被认为是银根松弛。因此,西方传统的货币政策均以利率为中介目标。 为了控制投资的高速增长,在央行采取的诸多货币政策操作中,被西方金融界称为货币政策“猛药”的存款准备金率一调再调,而调整法定存贷款利率这一传统的政策工具,却一直没有使用。这让市场感到很意外。我们认为,央行之所以迟迟没有提高法定存贷款利率,除了考虑CPI、经济增长速度等正常的经济指标外,还受到一些特殊的外部因素的约束。在我国利率发挥作用还不具备条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利率政策非常有效,因而成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的情况十分复杂。统计分析显示,在中国,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同利率变动的关系不大。并且,利率水平的降低对存款总量的增长以及增长的速度都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是主要的贷款需求者,贷款需求的利率弹性必然较低;作为贷款的主要供给方,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利率敏感性一直较低。另外,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将导致大量短期资本涌入到国内,从而达不到提高利率紧缩信用的目的。因此,有研究人员认为升息不能解决经济过热问题。 三、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向及其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利率市场化是指所有利率均由市场决定,即由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在利率制度方面,国家应尽早建立并完善利率决定机制以及利率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利率决定机制在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利率风险水平的最小化;在规范微观主体行为方面,应首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国有企业问题,加速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在产权制度和银行治理结构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金融市场方面,国家应努力朝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金融体系的目标迈进,为市场上的各类竞争主体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公正的投融资环境,从而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 四、我国利率改革遇到的主要障碍及化解方法: 目前我国的这种低利率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商品的价格,也使得利率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很多人主张通过利率市场化来理顺金融商品的价格体系,提高利率的敏感性和弹性,恢复利率杠杆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利率市场化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一个必然进程,谁也没有理由反对利率市场化,但目前我国宏微观经济环境都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过快推进。如下: 1、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我国过去长期搞计划经济,建立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许多方面都与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2、利率运作主体行为不规范。 (1)中央银行的独立自主性不强。中央银行并未真正拥有利率的制订权和调整权。 (2)国有商业银行行为非市场化。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制度建设落后,银行的产权界定模糊,加上管理层和一般员工没有利益驱动机制,使得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经营者非市场化选择的倾向很强,这是引致银行效率低下的根源所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非市场化行为的存在,即使利率自主权放开,银行也难以按照市场规律借贷资金。 (3)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并未达到预定目标,其在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约束机制和利益推动机制尚不健全,大多数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在国家的保护伞下安稳过日子,利率高低对其来讲并不很重要。 3、企业对利息的承受能力低下。 4、金融监管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因不能摆脱行政干预而缺乏超脱性和真实性。另外,监管标准、手段和技术也不能确保监管的信息质量和使金融机构采取稳健和审慎的经营原则。 在我国这样一个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要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就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点而言,不是去设计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和时间表,而应是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如前所述,利率市场化同一国的市场经济完善程度、金融交易主体的市场化倾向以及金融监管等外围制度环境紧密相关,所以我们应从这些方面着手,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如下: (1)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是在市场经济相当成熟的条件下放开利率的。应该说相对有效的市场机制有利于熨平利率放开后金融领域乃至经济的波动。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但是我国的产权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育都不完善,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利率的市场化。当然,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不仅要建立有效的市场,更需要经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 (2)培育利率运作主体的市场化行为: ①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目标并未摆脱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目标的依附,中央银行甚至还承担着大量的财政职能。在这种央行与政府关系难以理顺的条件下放开利率,很难保证中央银行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来调节利率。因此,现实的选择是:一方面,必须分离政府与央行的“天然”联系;另一方面要提高中央银行自身管理水平,使其能够做到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去调控商业银行利率和其它市场利率。 ②构建真正的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利率制度中,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充当央行货币政策中介,另一方面又要根据货币政策的意图调控企业和居民的行为。商业银行的这一中介地位,要求它必须是自负盈亏和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否则无法起到中介传导作用。对此,我们只有加快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才有可能实现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作。首先,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解决我国国有银行长期所有者虚置的现象,实现国有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兼容的市场化运作。其次,按照现代企业的组织原则,重组国有银行的内部组织和机构体系。最后,建立规范透明的财会制度,强化股东、外部监管机构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发布。此外,我们还应放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组建一批新的商业银行,为利率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 ③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④提高居民的金融意识。 (3)把握好利率改革的着力点。 ①增强利率的敏感性和弹性,利率敏感性和弹性较低是我国七次利率下调效果不显著的根源。而利率的敏感性和弹性状况,一方面取决于利率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取决于银行和企业的改革状况。所以一方面我们要逐步放松管制,即放宽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另一方面要加快银行和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②明确利率调整目标。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利率变动的着眼点是整个宏观经济状况,而不是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问题,只有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出发考虑利率水平变动,利率才能发挥其作为间接宏观调控重要工具的作用,所以应将我国的利率调节目标转移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来。事实上,目前我国以降低企业利息负担为目标的利率调整方式,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也不利于国有经济部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③重构利率结构,理顺利率关系。要对现行利率划分方法进行改革,根据企业和金融机构会计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期限、数量、风险等因素设置利率档次,划分利率种类;要逐步清理优惠贷款利率,明确贴息来源,减轻商业银行的负担。 (4)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利率放开后,要保持资金市场秩序,不能像过去一样靠行政命令来实现,而必须依赖于灵活有效的金融监管。首先,金融监管要摆脱行政干预,独立自主地进行;其次,要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实现层层负责;最后,要尽早制定科学的监管标准,引入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
㈧ 金融改革 是什么
金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允许投资者做空股票的试验方案的规模扩大了3倍;
2、采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暗示允许更多私人资本进入银行领域;
3、将严密管制的资本账户略微放松。
在A股市场上,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银行、保险和券商信托等板块形成了反复向上的刺激动力,在利好政策刺激下,金融股的企稳走强将对整个A股的趋势见底回升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而伴随着金融业垄断门槛的降低,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以及与互联金融相关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预期将产生逆转,优秀金融公司或参股金融公司的估值有望出现价值回归行情。
2015年12月2日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认为,坚持突出特色、重点推进,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可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会议决定,一是建设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通过发展专营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直接融资、完善信用体系等举措,探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是在吉林省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
㈨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有关慈善组织的条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让你读懂美国FATCA法案
随着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全世界都在关注一直未对该法案明确表态的中国政府将如何应对。FATCA法案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是什么?为什么其会引起全球金融机构的极大关注?FATCA法案对中国意味着什么?未来各国是否会仿效美国,推出FATCA类的法规?以上疑问,本文都将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形势,如何在税源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本国税基,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陆续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反避税法规来遏止愈演愈烈的国际偷逃税行为,而美国的FATCA法案无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该法案的实施也将对国际税收征管秩序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
1. FATCA法案核心内容及扣缴机制
1.1立法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集团活动日趋频繁,各国投资和经营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复杂,政府税收监管难度增大。与此同时,在经历2008年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收入大幅缩水,财政赤字严重。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将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国《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节(1471条~1474条),相关法案将会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1.2 法案核心内容
根据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 ,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
同时,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届时,未签订合规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合规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未披露信息说明美国纳税人对其持有比例是否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 将被认定为“未合规非金融机构”。
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
对未合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说,如果其最终能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相应信息并述明其身份,那么其仍将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并申请退回此前被额外预提的税款。但是对于非合规金融机构来说,除非其最终达到合规要求,否则美国将不会退还相应税款。
1.3 绕不开的FATCA法案
对于同美国有业务关系的所有中国金融机构来说,FACTA法案将是绕不开的一道难题。
首先,法案中“可预提所得”概念基本涵盖了来源于美国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保险费、工资薪金、报酬、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财产处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机构”概念涵盖了几乎所有从事储蓄、保险、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截至2013底,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已达842亿美元,而届时中国与美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及基金公司都将受到法案30%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威胁。
此外,为防止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利用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为跳板绕过直接扣缴来收取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对其向非合规金融机构所支付的与来源于美国所得相关的“过手”款项(passthru payment)承担扣缴义务 。
由此,美国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 和环环相连的过手扣缴机制,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都绑上了美国反避税的战车。
2.FATCA法案产生的影响
2.1金融机构面临的两难处境
对全球金融机构来说,FATCA法案是一项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
法案合规工作涉及税收、法律、技术及客户关系等多方面事项,金融机构若遵从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信息申报及扣缴义务需付出巨大的合规成本。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为履行申报义务,国内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组织培训、与政府部门沟通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据初步估计,仅系统改造一项就需国内金融机构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花费巨额运营成本且耗费约18-24个月时间。而据普华永道此前预测,中国金融机构为应对该法案,仅准备期成本就将可能高达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
事实上,对于希望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对此,FATCA法案的规定是,若金融机构所在国法律禁止该机构提供美国纳税人信息或对其进行扣缴,那么金融机构需要在合理时间内与客户进行沟通,取得客户同意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证明,若客户在合理时间未同意放弃,则该金融机构应关闭该账户或将该账户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机构将被列为“非合规金融机构”并受到美国高额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2.2 FATCA政府间协议
为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并消除FATCA合规义务要求与各国法律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美国专门制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于寻求国际合作,更好的实施FATCA法案。
从法律基础上来看,FATCA政府间协议依托于各国与美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框架之上。当一国政府同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后,该国金融机构进行的FATCA账户信息申报行为将被视为在协议框架内履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义务,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金融机构有关国内法律风险将被排除。此外,签订协议后有关金融机构履行FATCA尽职调查及申报义务的相关程序也将得到简化。目前,美国提供的政府间协议范本有两种,主要区别为账户信息交换的方式不同:
2.3 国际社会反应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加之法案对非合规金融机构做出的高额预提所得税惩罚有违反税收协定义务的倾向,许多国家在FATCA法案颁布时曾将其斥为“霸王条款”,然而美国政府推行法案的态度却一直十分强硬。
随着近几年来国际社会间打击避税行为,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的声浪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变了态度,认真审视法案带来的影响,并陆续开始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截至2014年5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税港,比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和泽西等。但在亚洲地区,目前仅有新加坡和日本与美国正式达成了政府间协议。此外,巴西、韩国、印度、香港及我国台湾等三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也已经与美国政府就FATCA签约基本达成协议。
2.4 中国内地进展缓慢
2013年7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曾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但据境外媒体报道,目前中美就FATCA进行的谈判仍进展缓慢。
在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推进FATCA合规,签订政府间协议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交部等多部委协调,难度颇大。同时,同总部在欧美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对FATCA应对工作的准备进度已明显落后,随着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形势已经十分紧迫。
现阶段来看,中美于2014年7月1日之前达成政府间协议的可能性已几乎为零,部分身处内地又从事境外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已经纷纷开始“自救”,据美国国税局于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册金融机构的名单来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国金融机构于美国国税局登记注册。
3.国际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未来发展
3.1 银行保密时代终结,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美国FATCA法案的颁布,除了源自其本国打击海外避税、增加国内财政收入的需要外,还旨在谋求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国际税务合作的新秩序。
为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提高国际税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危机的连番打击,国际社会对跨境避税的关注不断提升。2013年7月,20国集团委托OECD研究制订新的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标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总部巴黎发布了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新标准。
从内容上来看,新标准及多边协定草案基本参照美国FATCA法案制订,国际社会将这一新标准命名为“全球账户税收遵从法案”(GATCA)。新标准要求世界各国间进行自动的系统化税收情报交换,这将使得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各类财务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将就新标准发布更详细的实施指引及落实方案。若新标准落地后能真正得到执行,金融机构除要承担向美国税局提供信息以外,还需对各国账户纷纷进行识别并进行信息申报,业内反对声音指出,新标准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合规负担,最终可能难以执行。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在多边协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仅需向本国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内的40余个国家已表明将接受这套新标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欧洲财长会议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将签署该项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这标志着瑞士持续百年银行保密制度的终结,也宣告着以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3.2 全球税收情报交换新时代的挑战
从现阶段来看,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网络的构建已是大势所趋,未来富人和跨国企业想通过离岸避税港藏匿资产并毫无代价地逃避纳税义务将几无可能。
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全球税收情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更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更严格的合规要求,相对于客户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钱内控以及合规机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欧美金融机构而言,中国金融机构在未来几年或许需要投入数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内的国际新标准要求。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海外资产及投资的税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税收情报的收集和制作信息化程度也较低。随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的发展,届时如何高效地收集、传递海量税收情报,如何保证在履行国际情报交换义务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正确识别和有效利用来自世界各国的税收情报也都将是摆在我国税务机关面前的严峻课题。
当前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深刻的调整和变革,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不断加强,在未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中我国必将担任其中关键的一环。在新形势下,我国应注重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合规意识,加强国际税收监管能力,积极参与和影响国际税收规则的制订,如此方可在保护我国税基不受侵蚀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国金融机构以及“走出去”投资者的国际竞争力。
附:FATCA最新进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与美国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将其视为香港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国宣布其与香港即将完成FATCA签约(范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与美国正式签订了政府间协议(范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发布已注册金融机构名单(77000家)
FATCA法案时间轴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为《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一部分与美国国会通过,确定其将被写入《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第4章节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国国税局开始陆续发布FATCA实施细则
2012年2月8日:
美国国税局发布修改后的FATCA法规,并明确了开始扣缴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间协议范本一(草案)发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国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间协议范本二(草案)发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范本二)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缴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迟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国国税局海外金融机构网上注册系统正式开放
2014年6月3日
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公布了第一批注册海外金融机构名单
2014年7月1日
美国正式开始30%扣缴
㈩ 银监局金十条具体内容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金十条
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
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2]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
金十条
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
金十条
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
金十条
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
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
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3]